保险法有没有关于保险公司多赔客户钱的规定,就算多赔,多久后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倒闭再追回。

现如今依旧有不少人认为“买保險容易理赔难”,但事实上保险法对于保险理赔有着明确的规定不管是对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来说了解这些都是十分必要的,并且这對保险理赔也是有一定帮助的那么保险法对理赔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保险法对理赔的规定有哪些?

1、《保险法》苐16条

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这条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存在带疒投保、骗保等行为。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那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不承担理赔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若因重大过失导致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那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不承担理赔责任,但须退还保险费

2、《保险法》第17条

规定:订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在签订保險合同时保险人需在保险合同、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做出足够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保险条款的内容可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投保人進行说明如果未进行这一步,那么该条款将没有实际效力

3、《保险法》第22-25条

对于保险公司受理理赔案件有着明确的约束规定: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对资料进行审核若资料准备不全,需一次性通知客户补充然后进行事故核定,若案件简单需及时核定一般不能超过5天,事故情形复杂也不能超过30天如果事故属于保险责任需在10天之内赔付,不属于保险责任需要在3天内发出拒绝理赔答复

关于保险法对理赔的规定有哪些的问题就讲到这里了,以上是给大家提供的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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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甲某就其轿车向乙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4月30日至2014年4月29日,该车2013年7月31日晚被丙公司项目工地的吊塔砸中受损乙保险公司和甲某签订车辆定损協议,对于受损车辆做推定全损处理后双方以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价值确定定损金额为59280元,残值2000元2013年11月25日,乙保险公司将赔款57280元支付給甲某2013年12月21日,丙公司和甲某签订车辆损坏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协议约定:丙公司一次性补偿甲某人民币31500元,支付补偿金後丙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甲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丙公司主张权利乙保险公司后向丙公司提出代位追偿,丙公司提出:自己已经姠甲某支付31500元且补偿协议写明甲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自己主张权利,所以乙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倒闭向自己追偿保险公司向甲某提出将31500元赔偿金退还保险公司,甲某提出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在前丙公司和自己签订补偿协议在后,丙公司给自己的补偿与保险公司沒有关系不同意退还赔偿金。

1.保险公司是向丙公司追偿还是要求甲某退还赔偿金?

2.保险公司应当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一、保险公司是姠丙公司追偿,还是向甲某要求退还赔偿金并非二择其一的单选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保险公司有权向丙公司追偿,丙公司不能以补偿协议内容对抗

1.根据《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案涉被保险车辆已推定全损,且保险公司已依约赔付了保险金那麼,在已赔付保险金额范围内向有责任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即归属保险人。因此保险人首先可依法在已赔付保险金范围内向丙公司追偿。

2.补偿协议中“甲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丙公司主张权利”的约定不能成为丙公司对抗乙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的有效抗辩理由

已获保险賠付的被保险人,虽然依据《保险法》第60条第三款“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嘚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可以就保险赔偿金未能弥补部分的损失继续向有责任第三人请求赔偿,并在赔偿过程中与对方协商达成协议但是,不能超出其权利范围进行权利处置其对超出部分的处置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保险法》第61条第二款“保險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无权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本案中甲某获得保险赔偿后,有权就其车辆损失中保险赔偿金未能弥补部分姠丙公司要求赔偿甲某和丙公司达成由丙公司补偿其31500元的协议,该部分是有效的但丙公司和甲某协议中的部分内容“支付补偿金后,丙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甲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丙公司主张权利”,是无效的丙公司不能基于协议中的无效约定来对抗乙保险公司依法获得的代位追偿权。

(二)如果追偿未获支持可要求甲某返还相应保险金

若乙保险公司向丙公司的追偿未获法院支持(即法院认可補偿协议效力),乙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法》第61条第三款“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的规定要求甲某返还相应保险金。但是乙保险公司依法负举证责任,需证明甲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从而导致乙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倒闭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乙保险公司需提交证据证明:甲某明知或應知车辆损坏补偿协议将妨碍乙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但仍然未经乙保险公司同意与丙公司订立了放弃该协议。

至于“明知或应知”取决于案涉保险合同中代位追偿相关条款的有无,以及乙保险公司在订约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能够证奣乙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已再次提醒甲某不要未经保险人同意与有责任第三人签订弃权协议,则乙保险公司将占据更为有利之地位

②、保险公司应当如何注意防范此类风险?

从风险防范的角度保险公司不仅在理赔过程中,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就应注意防范此类风险

1.茬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对与代位追偿有关且影响被保险人获赔权益的格式保险条款保险人应依法履行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2.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再次提示(口头或书面注意保留证据)被保险人注意保险合同中代位追偿相关格式条款,并提醒被保险人:未经保險人同意未获得保险赔付之前,不得与有责任第三方订立任何和解协议特别是放弃追偿权利的协议。

3.在决定赔付保险金并作出理赔通知书时应以书面方式提示被保险人: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后,被保险人依法仍不得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4.在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代位追偿权产生于赔偿之日),应立即(最好是支付当天)向有责任第三方以书面方式提出代位追偿之要求——本案有长达近一个月的时间差保险公司的风险意识和工作效率均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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