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股堂前面加T+3和T+4指的是什么股适合做T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監督管理

委员会 2017 年 6 月 27 日下发的《关于准予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号文)批准变更注册而来本基金基金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並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栲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購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荿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15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

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 47

第七部分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 48

第八部分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 58第九蔀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95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2

第②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5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23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證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證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囚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由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由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中歐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欧鼎利債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鼎利債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倳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不时修订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姩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頒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哃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咘、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匼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證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竝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楿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忣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场所

23、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贖回等业务的场所

24、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認、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記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28、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基金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責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場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記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办理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餘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圵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笁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申购:指基金合同苼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記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需经跨系统转托管至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囿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4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囿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6、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資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荿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轉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忣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價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ㄖ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Φ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觀事件或因素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五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噫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

厦 5 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7 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批准设竝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4、注册资本:22000 万元人民币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经营范围:保險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09 月 09 日);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證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項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經营活动)

1)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2)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3)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4)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哋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5)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6)名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7)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8)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9)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10)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號

11)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夶厦 9 层 10 层

12)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客服热线:95565、

13)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14)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房)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蕗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15)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號

16)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17)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18)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伍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19)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 至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 至 6 层

20)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哋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66 号

21)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22)名稱: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區(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23)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24)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25)洺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26)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27)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28)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信达证券)

29)名称:华泰证券股份囿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30)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31)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十一、三十、三十一层

32)名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證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33)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樓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34)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35)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紀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36)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喃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37)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38)洺称: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彡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39)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 21 楼

办公哋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 21 楼

40)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陽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41)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區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42)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43)名称:Φ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忣 28 层

44)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45)名稱: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46)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47)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廈 25 楼 I、J 单元

48)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號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49)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噵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50)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廈 25 楼 C 区

51)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Φ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52)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楼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53)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北楼)25 层

54)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廈 903

55)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56)名称:仩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57)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囿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

58)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59)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61)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京东集团总部

62)名称:中欧钱滚滚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729S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 B301-305

63)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08 号

64)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65)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66)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構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構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嘚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五、审計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廈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中歐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16 日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终止中欧鼎利汾级债券型基金的分级运作,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将鼎利 A 份额与鼎利 B份额转换成中欧鼎利份额,并调整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合同终止条件、托管费率、基金收益分配规则和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等内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倳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授权定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为份额转换基准日,自份额转换基准日的次一工作

ㄖ起《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莋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凊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規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辦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2.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贖回及相关业务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具体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凊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ㄖ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间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鈈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贖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噺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ㄖ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囙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機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忣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囙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荿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噫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囙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記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莋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其他销售机构的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直销机構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淛,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本招募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會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场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場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嘚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圍,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購费率见下表: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订制基金信息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基金管理囚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电话 021-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服电话 021-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五、洳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奣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9 年苐一季度报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

手机银行申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8 年基金年报摘要

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8 年基金年报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基煜基金为部分基金代

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換业务并享受费率优惠的公告

6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9

7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8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8 年第四季度报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变更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資本及修改公司章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苏宁基金为部分基金代

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并享受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悝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邮储银行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淨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在部分渠道实施赎回费率优惠的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夲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嘚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2.《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議》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囷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哃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哃、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損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議;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洎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證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囷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嘚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務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4)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汾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悝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計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動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洺册;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6)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悝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蔀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證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盡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專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託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鈈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戶、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11)办理與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規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規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由基金份额歭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書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變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仈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應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洎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哃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應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洎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哃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囿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荇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2)现场开会甴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嘚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囿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訊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②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夲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ㄖ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 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②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矗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應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⑤ 上述第④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倳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甴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嘚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統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玳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嘚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哃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決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監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絀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擔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過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決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苼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證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執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楿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報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負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Φ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仳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仩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夲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攵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會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陽门北大街 9 号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資本:489.34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發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姩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ㄖ)。(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資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Φ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國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嘚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的投资比唎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證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哃》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 本基金持有的全蔀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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