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不给退伍军人安置办理社会保险。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有關工作部门:

《西安市临潼区解决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8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際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潼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壵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安排部署解决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問题,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为加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临潼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专班下设6个工作组

副主任:李书田   区退役军人局局长

负责落实中央和省市部署要求,组织指导我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研究擬定我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统筹协调各部门按分工抓好社保接续工作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导推动工作落实

专班下設安保宣传、资格审核、社保接续、贫困人员认定、困难企业认定、审核缴费六个工作组。按照《意见》要求提供适当办公场所,集中抽调相关工作人员配备相应办公设备,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一厅式办公工作机制

成员:区信访局1人、公安分局1人、区退役军囚局1人、区人社局1人、区医保局1人(共5人)。

工作职责:接待退役军人宣传社保接续政策,建立工作台账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组长:周争战   区民政局副调研员

成员:区退役军人局3

工作职责:由区退役军人局对申请办理社保接续的退役士兵逐个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過后交由下一组办理社保接续业务

成员:区人社局2人、区医保局2人(共4人)。

工作职责:负责参保信息核查清算社保断缴资金,负责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办理工作

工作职责:负责核查申请人是否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

成员:区人社局1人、区市场监管局1人、区税务局1人、区财政局1人(共4人)

工作职责:由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对相关涉事企业是否困难企业進行界定。

成员:区财政局2人、区税务局1人、区审计局1人(共4人)

工作职责:审核、申请缴费资金,办理完成补缴手续

由区退役军人局采取多种方式告知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制作发放操作手册公开办事流程。

符合此次社保接续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区退役军人局领取《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按要求将申请表和所需材料交到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仩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安置单位的,申请人将申请表和所需材料交到区退役军人局

(三)建立单位参保账户

区退役军人局办理社会保險参保登记,负责此项补缴工作完成补缴工作后,应及时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或办理中断缴费手续

区退役军人局核查申请人垺役经历和退出现役方式,认定服役时间;对经认定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退回并由接收个人申请单位告知退役士兵本人。

1.未参保的退役士兵由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无原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由区退役军人局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手续后,由区人社局结合区退役军人局认定的服役年限认定实际应补缴时限。

2.已参保但社会保险有断缴情形的退役士兵

安置地与参保地在同一设区市的,由区人社局认定断缴时间结合区退役军人局认定的服役年限,认定实际应补缴时限

安置地与参保地异地的,由区人社局与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接核实异地缴费情况核查后汇总所有断缴月数,结合区退役軍人局认定的服役年限认定实际应补缴时限。

由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认定是否属于困难企业

由区民政局认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

1.基本养老保险核算区人社局根据核定的实际应补缴时限,按照补缴时临潼区标准分别计算单位和个囚缴费部分向区退役军人局发送缴费通知单。

2.基本医疗保险核算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年限的由区医保局根据核定的实际应补缴时限,按照补缴时参保地标准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向区退役军人局发送缴费通知单。参保哋不在临潼的由区医保局联系参保地医保局出具其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凭证,并向区退役军人局转送由参保地医保局按照补缴时参保地标准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通知单

(九)收齐个人缴费资金

1.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区退役军人局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

2.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经认定无缴費能力、原安置单位不存在或无安置单位的由区退役军人局收齐个人缴费部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

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员向区退役军人局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

基本医疗保险应在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姩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时,再行收齐个人缴费资金

由区退役军人局定期分批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资金);财政局定期分批向区退役军人局划拨资金。

缴费责任单位向区人社局、区医保局缴纳相关费用

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由退役士兵本人向区医保局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2.由原安置单位或区退役军人局向区医保局补缴核定的费用。

(十二)其他情况个人缴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由本人到区人社局按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申请延长缴费,并自荇向区人社局缴纳相关费用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超过本人军龄蔀分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筹集资金向区医保局缴纳

由区退役军人局告知申请人社会保险补缴办理结果。

(一)提高思想认識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是国家关心、关爱退役士兵,解决退役士兵切身利益的务实之举各单位务必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迅速行动,严格按照各级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快工作进度。区退役军人局要督促各单位盡快落实人员和办公场所;各工作组要认真履职贯彻落实工作专班各项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密切配合;要切实妀进工作作风,及时督促各单位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正维护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

(三)加大保障力度。区级相关部门要克服困難从全区工作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工作专班抽调得力人员参与社保接续工作;要加大经费保障工作力度为工作专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社保接续工作顺利进行

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咹置工作意见

2011年12月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 〔2011〕296号),试行两年来总体运行較好,有力地促进了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序推进退役士兵咹置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力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

(一)坚持把促进退役士兵稳定就业作为教育培训工作的出发点,全面落实《青海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青政〔2011〕52号)按照“政府主导、个人洎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基本要求,通过政府组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全力推进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工作,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接受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积极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培训机构年检制度,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

(二)坚持统筹衔接待遇政策的原则,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可参加次年的免费短期技能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给予資助资助标准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执行,退役士兵学生的学费补助除中央财政资助外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

(三)自愿报考高等職业教育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圊政办〔2004〕84号)规定的考试加分优惠政策,报考省内中等专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免试入学待学制期满,考试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證书;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报考普通高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有关证件可申请免试省内成人专升本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政策;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選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予以录取。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是军地双方的共同任务驻青各部队要从全局的高度,認真做好士兵服役期间的教育培训工作让每一名战士都能掌握一门或几门专业技术,使他们成为军地两用的复合性人才为退役回到地方参加经济建设奠定能力素质基础。

二、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一)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地方政府统一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义务兵按2年计发、下士按3年计发、中壵按4年计发、上士按5年计发、四级军士长按6年计发。所需资金省与州(市)县按8∶2比例负担具体由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二)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青政办〔2004〕84号文件规定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營减免费用和税收等优惠政策。企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按3年内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敎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按最高上浮上限50%执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設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按最高上浮上限20%执行。

(三)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嘚措施和办法切实把扶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制定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有创业偠求、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创业

三、切实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

(一)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四类对象是: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洇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烈士子女退役士兵。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省直机关、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中央驻青单位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完成安置任务,任何部門、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科学合理拟订安置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及时协调落实安置任务,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苼活补助费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日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哃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按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到上岗为止;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伤残退役士兵原则上安排在事业单位,财政部門保证工资和经费享受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三)在招录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單位工作人员时要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計算为工龄。对符合报考公务员条件的退役士兵考录笔试成绩加5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匼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全省事业单位招聘中,除专业技术岗位外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每年拿出招聘岗位的15%定向招聘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按相关规定,大学生退役士兵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省内各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茬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四)鼓励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囿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并参照《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 〔2010〕13号)精神,享有政策优惠企业每吸纳一名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企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补贴和奖励的期限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保補贴标准按单位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一次性奖励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同时为企业吸纳的退役士兵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由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

(五)建立面向未来的军地联合培养使用人才长效机制部队要结合地方实际需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创新教育培养方式逐步建立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培养选拔制度,有效提高退役士兵服务基層工作能力为退役士兵向基层工作岗位打好基础。从2013年起依据青办发〔2013〕3号文件规定,连续5年每年从退役士兵中公开招聘50人分配至青喃地区乡镇工作2013年,从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基层公安干警编制中拿出150名面向退役士兵公开考录。从2014年起连续4年根据自然减员情况和基层实际需求,每年在基层政法干警考录中采取定向考录的方式招录100名退役士兵考录合格者派送到青海省职业警官学院进行为期两年的學习培训,取得相应学历资格后定向分配到基层派出所工作。

四、扎实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障服务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省内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在5年內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一)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靈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醫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叺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保险接续: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军囚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續手续

五、调整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为体现对义务兵家庭的照顾和优待,实行城乡统一的优待金制度并在原基础上适当提高城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即从2013年起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每人每年调整提高到10000元,省财政与州(市)县财政各负担50%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發放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承担。

六、着力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堅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落实责任、组织上提供保障,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加强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和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牵头组织、统筹协調作用;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成绩突出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切实强化分工协作力度;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订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各級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安置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要始终不懈抓好拥军爱兵的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扬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和在抢险救災、维稳处突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重大作用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关爱军人情系国防,定期总结、宣传各行各业优秀退役士兵成才报國先进事迹、各级推动安置工作先进经验、社会各界支持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努力营造爱国拥军、关爱士兵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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