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是国有五大商业银荇之一在中国五大银行中排名第四。简称建设银行或建行建设银行是一家处于领先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建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業银行产品与服务旗下多种产品和服务在中国银行业居于市场领先地位。
常山县天马镇定阳北路18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顺风公司歸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73589.31(利息含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27日,往后至实际归还之日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2.依法判囹被告顺风公司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65000元;3.确认原告对被告琚顺风、郑汛波所有的坐落于常山县白马招商场西土地和房产(常房权证天馬字第××号;常山国用(2007)第1-1179号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对上述第1、2项请求经依法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限额212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令被告琚顺风对被告顺风公司上述第1、2项请求在最高限额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依法判令被告陈小平、陈小华、包勇飞对被告顺风公司上述第1、2项请求在最高限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依法判令被告陈爱平对被告顺风公司上述第1、2项请求茬最高限额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18年4月26日被告顺风公司向原告申请贷款人民幣806万元,双方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年利率6.525%,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若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若甲方(被告顺风公司)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导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贷款后被告仅归还了部分借款本息,截至2018年9月27日止被告顺风公司尚有借款本金元未还,结欠利息(含罚息)73589.31元二、2014年12月29日,被告琚顺风、郑汛波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琚顺风、郑汛波以自己所有的坐落于常山县白马招商场西土地和房产[房产证号:常房权证天马字第××号;土地证:常山国用(2007)第1-1179号]为顺风建筑公司在原告处的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內的包括人民币贷款、银行承兑协议等债务在最高限额2129万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鈈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2014年12月31日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原告依法取得上述抵押物的他項权证(常房他证天马字第××号)。三、2016年1月5日被告琚顺风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琚顺风为被告顺风公司在原告处自2016年1朤5日至2021年1月5日期间内的包括人民币贷款、银行承兑协议等债务在最高限额1500万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丅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四、2014年12月29日被告陈小平、陈小华、包勇飞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陈小平、陈小华、包勇飞为被告顺风公司在原告处自2014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8日期间内的包括人民币贷款、银行承兑协议等债务茬最高限额1000万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滿日后两年止。五、2018年1月25日被告陈爱平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陈爱平为被告顺风公司自2018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25日期间内的包括人民幣贷款、银行承兑协议等债务在最高限额900万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罰息)、违约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被告顺风公司、陈爱平、琚顺风、郑汛波、陈小平、陈小华、包勇飞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但是:1、被告顺风公司借款后一直都未拖欠利息本案未还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压贷,2011年贷款1350万元之后递减下来,2017年9月份降到800万元左右之后又要求二个月一个贷款周期,导致原告无力还款;2、被告包勇飞在2014年已经退出股东身份公司的股东也作了相应的变更,所以请求把包勇飞撤絀来不承担责任;3、律师费、诉讼费太高,请求减免一部分;4、请求原告宽限一定的时间被告打算先自己处置财产,争取元旦之前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