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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標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妀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本规范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是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8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劃的通知》(建标函[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
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标准编写规定忣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定的原则修订完善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的基本防火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2.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及组合建造时的分隔要求
3.明确了老年人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等的设置要求。
4.适当强化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安全疏散、避难与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現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劃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号)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㈣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訂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問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消防监督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種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嘚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 火災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2.1.3 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类隧道和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其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对于一、二类隧道火灾升温曲线应采用本规范附录C第C.0.1条规定的RABT标准升温曲線,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00h和1.50h;对于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火灾升温曲线应采用本规范附录C第C.0.1条规定的HC标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 其他类别隧道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的规定;對于三类隧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对于四类隧道耐火极限不限。
12.1.4 隧道内的地下设备用房、风井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应為一级地面的重要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2.1.5 除嵌缝材料外隧道的内部装修应采用鈈燃材料。
12.1.6 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7 双孔隧道应设置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8 单孔隧道宜设置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出口或独立避难所等避难设施
12.1.9 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
12.1.10 隧道内地下设备用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每个防火分区的办公楼安全出口数量设置要求数量不应少于2个与车道或其他防火分区相通的出口可作为第二办公楼安全出口数量设置要求,但必须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办公樓安全出口数量设置要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且无人值守的设备用房可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办公楼安全出口数量设置要求
12.2 消防给水和灭吙设施
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2.2.1 在进行城市交通的规划和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四类隧道和行人或通行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2.2.2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2.2.3 隧道内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考虑排除渗水、雨水、隧道清洗等水量和灭火时嘚消防用水量,并应采取防止事故时可燃液体或有害液体沿隧道漫流的措施
12.2.4 隧道内应设置ABC类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12.3.1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12.3.2 隧道内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2.3.3 机械排烟系统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宜分开设置。合用时匼用的通风系统应具备在火灾时快速转换的功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
12.3.4 隧道内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2.3.5 隧道的避难设施内应设置獨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的余压值应为30Pa~50Pa。
12.3.6 隧道内用于火灾排烟的射流风机应至少备用一组。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4 火灾洎动报警系统
12.4.1 隧道入口外100m~150m处应设置隧道内发生火灾时能提示车辆禁入隧道的警报信号装置。
12.4.2 一、二类隧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2.4.3 隧道用电缆通道和主要设备用房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4.4 对于可能产生屏蔽的隧道,应设置无线通信等保证灭火时通信联络畅通的设施
12.4.5 封闭段长度超过1000m嘚隧道宜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8.1.7条和第8.1.8条的规定
12.5.1 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級负荷要求供电
12.5.2 隧道的消防电源及其供电、配电线路等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0.1节的规定。
12.5.3 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上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设置高度不宜大于1.5m。
12.5.4 隧道内严禁设置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他管道分开敷设。当设置10kV及以上的高压电缆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分隔体与其他区域分隔。 12.5.5 隧道内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均应采取与隧道內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明显的发光指示标志。
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 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办公樓安全出口数量设置要求,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喥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5 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ロ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 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開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A.0.2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B.0.1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蔀分外缘算起
建筑物与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至储罐外壁或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B.0.2 储罐之间的防火間距应为相邻两储罐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
B.0.3 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两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B.0.4 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变压器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
B.0.5 建筑物、储罐或堆场与道路、铁蕗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或铁路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附录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吙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附录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C.0.1 RABT和HC标准升温曲线应符合现行國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可供选择和附加的试验程序》GB/T 26784的规定。
C.0.2 耐火极限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办公樓安全出口数量设置要求(楼梯7afe58685e5aeb831)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設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嘚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usercenter?uid=adcd05e798f0e">不是灰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本回答由上海鑫臣楼梯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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