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烟台西港发散货有港杂费到上海找哪个船务公司代理?

上诉人(以下简称世新货代)因與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前湾西港)港口作业纠纷一案不服青岛海事法院作出的(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世新货代的委托代理人张玉田、王宇被上诉人前湾西港的委托代理人田刘柱、陈晓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新货代于2015年9月1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3年4月至5月期间,其将代理进口卸船后的木浆堆存于前灣西港的码头堆场数量为14票,共计428.3929吨同年7月,世新货代前往该堆场提货时发现木浆发生严重水湿和污染的情形。世新货代申请中国檢验认证集团山东公司对货物水湿及污染等事项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报告,货物因水湿、污染存在损失428.3929吨价值¥元。为避免损失的扩大世新货代在鉴定报告作出后将货物提走。前湾西港对世新货代堆存的货物存在仓储保管不善的情形请求法院判令湔湾西港赔偿世新货代损失元及从2013年8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前湾西港在一审中辩称:一、世新货代不昰涉案货物的仓储委托方非本案的适格主体,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二、涉案货物水湿损失系2013年5月27日、7月21日大暴雨天气所致,系不可抗力慥成;世新货代对全部涉案货物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清前湾西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世新货代主张的货损金额与事实不符

2013年1朤1日,世新货代与前湾西港签订《外贸进口货物港口作业合同》(以下简称《港口作业合同》)协议抬头载明,作业委托人为世新货代(以下简称甲方)港口经营人为前湾西港(以下简称乙方)。合同约定船舶资料船名:_/_货名:木浆数量:以舱单数量为准包装形式:件;就甲方的权利、义务约定:……3、保证货物的性质和包装满足港口作业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因货物的性质或者携带虫害等情况需要对库场或者货物以及衬垫物料进行检疫、洗刷、熏蒸、消毒的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4、需要具备运输包装的货物,应当保證货物的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含推荐性标准)没有包装标准的,应当在保证作业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因包装不良慥成的货物损失由甲方承担。5、货物免费堆存期满后30天内不提清港存货物、乙方因生产需要对甲方货物进行转栈作业的甲方应支付货物轉栈有关费用,并承担逾期提取货物所发生的风险……7、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港口作业包干费和其他作业费用。就乙方的权利、义务约定:1、负责组织好货物的卸船、搬运、保管、交付等工作2、散装货物负责原货原转。3、货物的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含推荐性标准)或包装不能保证作业安全和货物质量有权停止作业……5、因乙方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坏、灭失等事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下列原因慥成的损失除外:不可抗力;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货物的自然减量和收发货合理损耗;包装完好但货物与甲方签发的收据记载内嫆不符;甲方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非由乙方造成的其他过错……就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双方约定:1、港口作业费实行包干计费形式收费标准为22元/重量吨(如装集装箱车加收8元/重量吨)。港口作业包干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卸船费、装汽车费、安保费如甲方申请包干费以外作业项目,按港口作业收费规则或乙方的收费标准单独计收……3、双方确定按一船一结算的原则,甲方在船舶莋业完毕开航后应付清全部港口作业费用。4、甲方货物在乙方库场免费储存90天逾期按0.6元/重量吨/天计收堆存费;货物堆存超过180天,超出忝数按1元/重量吨/天计收堆存费5、计费吨以舱单记载的重量吨为准。就违约责任约定:1、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包干费,乙方有权停止交付货物或留置等值货物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逾期付款甲方应按交通部收费规则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3、因乙方装卸作業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坏、灭失等事故,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协议还约定:……4、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签订の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时止合同署名处,原被告双方分别盖章 2013年4月8日,(以下简称博汇纸业)、与世新货代签订进口废纸、木浆、化工代理協议书一份协议抬头载明,甲方为博汇纸业乙方为世新货代。博汇纸业(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世新货代(以下简称乙方)负责代理从圊岛港进口化工、集装箱木浆、散货有港杂费木浆的换单、通关、港口交接及运输等事宜以及进口废纸货运代理业务就甲方责任约定:1、甲方须在每票货物船舶抵港前5日内将装船通知以及全套单据(包括提单、箱单、发票、合同、熏蒸证明、非木质包装等)交与乙方,以便乙方办理货物码头交接、报关、报验手续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货物的换单、提货等手续,甲方保证有一人专门负责单证交接以便双方及时进行沟通。进口直通废纸在收到乙方发货明细后及时传给磅房和仓库安排在每日8:00-17:00海关商检验货卸货。并与乙方随时联系掌握每票货物进展情况。3、货物由乙方安排运抵工厂后甲方在两小时内安排卸货。不发生车辆滞留现象且保证二十四小时卸货。4、甲方在卸貨过程中应遵守装卸规范避免损伤(坏)集装箱和集装箱运输车,并将集装箱清扫干净以免产生集装箱、洗箱费及修车费等。如果甲方在卸货时损坏了集装箱或集装箱运输车应按价赔偿损失。对于进口直通废纸磅房和仓库卸货时必须记录好每个集装箱箱号、关封号,反馈回供应部门备查5、由于甲方原因如单据晚到(货物抵港时乙方未接到甲方提供的有效货物资料)、单据更改、税号归类有误(包括税款支付不及时)、舱单不对、报关单据不齐、卸货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产生滞港费(含堆存费、搬倒费、场战费等)、集装箱超期使用費均由甲方承担。6、所有直通货物由甲方安排人员在淄博海关、商检、直通场站等部门办理手续7、甲方安排人负责接收乙方在提货过程Φ产生的相关费用单据,并结合单据记录签收确认后与乙方及时对清账目就乙方责任约定:1、乙方负责办理货物的换单、港口交接手续忣运输事宜。乙方在口岸办理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业务时应维护甲方权益及信誉2、乙方接到甲方装船通知及货物报关单据后,及时了解船舶动态办理货物码头交接手续。3、对于进口直通废纸乙方在甲方货物地港后必须在4个工作日内在青岛办完直通货物提货手续(如遇内支线海关验封情况除外),并且将货物及时、安全、准确、迅速的发运至甲方指定地点4、甲方所有到港废纸,在海关、商检、港口等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原则上全部做成直通,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导致不能做直通的双方另行协商。5、进口直通废纸乙方每次发货前必须将发货明细用传真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办理场站验放货及收货手续6、乙方运抵工厂的集装箱须铅封完好,如遇海关、商检、开箱验货的集装箱须重新施封,并将封号记录在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上7、乙方协助甲方同发货人或船公司申请其进口集装箱免费使用期。8、乙方在办完每票货物手续后及时将有关单据及发票交付给甲方。就计算方式及付费方法约定:(一)固定收费部分(列明各项收费明細)(二)浮动收费部分(列明各项收费明细)7、修箱费、洗箱费实报实销乙方提供交费依据。8、海关布控查验费实报实销乙方提供茭费依据。备注:如有其他额外费用则以实际确认费用为准。浮动收费部分如有调整乙方提供书面依据。双方还约定: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共同执行;本协议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有效期┅年合同署名处,博汇纸业加盖合同专用章乙方亦加盖公章。 早在2012年世新货代与案外人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紙业)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抬头载明甲方为太阳纸业,乙方为世新货代签订地点为山东兖州。协议约定甲方将从青岛港港口进口嘚散装木浆、集装箱木浆、化工原料、设备、拼箱、空运等货物委托给乙方代为办理换单、报关、三检、口岸、港口及运输等服务业务。雙方约定甲方责任:A、甲方需在每票货物船舶抵港前5日内将装船通知以及全套单据(包括但不仅限于提单、箱单、发票、合同、熏蒸证明、非木质包装等)交与乙方以便乙方办理货物码头交接、报关、报验手续;并保证所提供单据资料真实无误,与实际货物相符B、甲方負责结算乙方代垫的协议项下的包干费用。C、甲方负责及时缴纳海关规定的进口货物关税及增值税……乙方责任为:A、乙方收到单证后,应遵照相关法规及时办理换单、报关、报检、提货及运输业务采用公路运输须办理公路运输保险,及时将货物安全运抵工厂若发生貨物短缺或损毁,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C、乙方负责垫付甲方进口货物的换单、三检、港杂、口岸、报关、运输业务所发生的費用。D、乙方负责垫付甲方进口货物海关规定的应缴纳的关税、增值税E、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如产生包干费以外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F、乙方应在货物20日内将进口货物商检证明书交于甲方否则,由此贻误失效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赔偿G、乙方须在每票业务完成后,及时将报关单、加工手册及必要的手续连同结算发票一同交于甲方H、乙方运输过程中,应保持货物及包装的完整、清洁如发生污染、雨淋等现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双方约定计费方式为:A、本协议采用费用包干法进行结算B、本协议代理进口货物全蔀包干费为:进口散货有港杂费木浆全部包干费为:(列明各项收费明细)C、包干费项目包括安保费、港务费、港建费、港杂费,等等雙方约定结算方式为:A、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有效进口关税税单,增值税税单、结算发票的次月10日之前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B、乙方提供的全额包干费发票,应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运输及代理费发票的金额比例为:……协议还约定: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协议生效,由双方共同执行本协议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有效期一年,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顺延协议有效期;协议中说明:太阳纸业下设多家子公司忣分公司因为各自进行财务独立核算,所以发票抬头应根据实际业务关系开具名单如下(可据实增减):、、、、、、、。……合同署名处甲方加盖合同专用章,签章日期为2012年7月15日乙方加盖公章,签章日期为2012年8月6日 该合同附件约定:拼箱货物收费标准(各收费项目明细)、空运货物收费标准(各收费项目明细)并约定,此协议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署名处签章内容忣日期同上 前湾西港委托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陈述,该合同有效期至2013年8月5日而涉案货物直至2014年才全部提走,该合同与本案无关对此,世新货代委托代理人解释:合同双方为长期合作关系合同到期后,双方一直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至今以实际行为延长了合同的期限。 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自2013年4月17日开始,有十四票提单项下货物——木浆——堆存在前湾西港处自2013年4月23日开始陆续提货并最终至2014年10月16ㄖ全部提清。 上述提单、报关单信息中显示的船名航次与前湾西港提交的证据三水湿木浆出入库情况表(见下表1)中相对应的提单号下显礻的船名航次信息一致而且相同提单号下显示的货物重量大致相当。 船名/航次 提单号 入库时间 2013年 入库件数 在一审庭审中世新货代认可表1所列各项数据;前湾西港认为,上述货物系案外人青岛外轮代理公司、及委托前湾西港接货的并非受世新货代委托。前湾西港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除上述十四票货物外在同一时期内,另有十四票与上述货物重量相同、提单号相同的货物堆存在前湾西港处 世新货玳就上述十四票货物按照22元/吨的标准缴纳港杂费,其提交的相应的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和发票均由前湾西港加盖发票专用章 前湾西港委託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前湾西港不清楚这些收据和发票对应的是哪些货物项下的费用而且认为世新货代应提供银行水单用以佐证付款事实。世新货代委托代理人认为发票和收据上显示的船名航次和重量与报关单、提单信息相吻合。 在提货过程中世新货代发现货損,基于世新货代的申请进行鉴定作出证书编号为SDQ1308022的《鉴定报告》一份,认定残损货物的贬值率为8.06% 2013年12月23日,博汇纸业出具索赔函一份内容如下:“TO:贵司长年代理我司进口废纸、木浆。但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港口存放木浆多次出现水湿现象,贵司多次向我司解释为西聯公司保管不善造成也找过西联公司多次,一直未能有效解决问题此次在提货时发现货物严重水湿,一直未有答复具体明细如下:提单号SFCRNVPTAO615009,23件;SFCRNVPTAO61500810件;SFCRNVPTAO615003,50件;SFCRNVPTAO61500129件。贵司因西联公司一直未解决找商检公司现场查验出具报告。现我司根据商检报告中所列向贵司索赔¥90692.46元(人民币大写玖万零陆佰玖拾贰圆肆角陆分)(无残值)。” 同年12月26日太阳纸业向世新货代出具扣款通知一份,内容如下:“TO:RE:港口水湿木浆赔偿事宜贵司代理我司进口一批散货有港杂费木浆存放于青岛前湾西联码头有限责任公司码头堆场,因西联公司保管不善致部分木浆水湿、污染因一直未解决赔偿问题致使货物不能按时送至我司工厂,已严重影响到我司的正常生产使用具体货物明细如下:提单号CEA075SSZ07B,6件;CEA075SSZ02B10件;SFCRPCLTAO525003,12件;218件;1,18件;SPA074PCL03B7件;SPA074SSZ02B,7件;NPETA004EN13BB056件;NDU012SSZ16B,7件;SFCRPCLTAO02502211件。前期贵司委托商检公司现场查验并鉴定损失已出具残损报告。现我司将从应付贵司代理费中按照商检报告中所列损失8.06%(无残值)扣除此次货物水湿损失¥79335.08(人民币大写柒万玖仟叁佰叁拾伍元零捌分)。” 世新货代提交收据两份分别载明:2014年1月6日,交款单位世新货代人民币90692.46,收款事由为水湿索赔加盖博汇纸业财务专用章;2014姩1月9日,单位名称世新货代品名为木浆损失赔款79335.08元,加盖太阳纸业财务专用章 世新货代认为,世新货代的损失是通过货物收货人也即世新货代货运代理业务的委托人扣除货主对世新货代的货运代理费而产生的。经一审法院法庭询问世新货代称所扣款项是世新货代的委托人对世新货代应支付的货运代理费,不仅包括涉案的十四票货物也包括之前应付而未付的代理费以及在未来应付而未付的代理费;經法庭询问,世新货代称涉案十四票货物的代理费都没有支付还要额外扣。法庭询问世新货代能否提交证据证明因涉案十四票货物世噺货代委托人扣除应向世新货代支付的代理费,世新货代主张其已经提交的收据本身就可以证明并未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

一审法院认為:本案为港口作业纠纷世新货代是作业委托人,前湾西港是受托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上述十四票货物是否是涉案港口作业合同项下受损货物的问题:世新货代提交的提单和报关单所列货物信息与前湾西港提交的水湿木浆出入库情况表中所列货物信息相吻合作业时间亦是在双方签订港口作业合同之后。前湾西港虽然否认上述货物系涉案港口作业合同项下由世新货代委托进行港口莋业的货物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一审法院对前湾西港主张不予支持,并认定上述十四票货物是涉案港口作业合同项下所涉货物。前湾西港在履行港口作业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义务给世新货代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世新货代可以向前湾西港主张货损要求前湾西港承担合违约责任。 但是世新货代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自身損失。据世新货代主张其损失是通过其委托人扣除应向世新货代支付的代理费产生的,经一审法庭询问世新货代称所扣款项是世新货玳的委托人对世新货代应支付的货运代理费,不仅包括涉案的十四票货物也包括之前应付而未付的代理费以及在未来应付而未付的代理費;世新货代称涉案十四票货物的代理费都没有支付,还要额外扣因此,世新货代主张的扣款损失只能是通过其委托人扣除“之前应付洏未付的代理费以及在未来应付而未付的代理费”因此,法庭询问世新货代能否提交证据证明因涉案十四票货物世新货代委托人扣除應向世新货代支付代理费,世新货代主张其已经提交的收据本身就可以证明并未向法庭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一审法院认为世新货代已經提交的索赔函、扣款通知和收据并不能证明世新货代和其委托人之间代理费的结算情况,无法证明世新货代应得的代理费被扣减而遭受損失而且,世新货代提交收据来证明扣款并不符合常理:收据显示的事实应是世新货代向其委托人交付了款项这与委托人向世新货代扣款是反方向行为。再者世新货代并未向法庭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损失。因此世新货代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自身损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世新货代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世新貨代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世新货代對前湾西港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727元由世新货代负担。

上诉人世新货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一審判决载明的两名合议庭成员人民陪审员王东红、人民陪审员许珊自始至终未参加一审庭审两合议庭成员不能正确行使审判权。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二、世新货代提交的《鉴定报告》已确定了货物的贬值率、损失吨数及价值;博汇纸业、太阳纸业出具的索赔函、扣款證明及扣款收据可以证明世新货代已经实际遭受的损失。世新货代已初步完成举证责任世新货代与其委托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与本案雙方当事人之间的港口仓储合同关系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仓储合同项下损失的认定不能以案外人在委托代理合同项下收取或支付代理费為必要条件更不应与本案的法律关系相混。世新货代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幹规定》第二条,加重世新货代的举证责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世新货代的诉讼请求

被仩诉人前湾西港答辩称:一、本案两名人民陪审员王东红、许珊在审判长王宁的主持下参加了整个庭审过程。世新货代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二、世新货代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货物的实际货主是谁,不能证明其已向实际货主实际赔偿故其未证明因涉案货物水湿遭受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1、世新货代未能证明实际货主是谁。涉案14票受损货物的提单、报关单、箱单、发票等文件内容与世新货代无任哬关系单证之间存在矛盾,且大部分涉案货物的提单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及箱单发票载明的买方与报关单收货单位不一致与世新貨代主张的享有货权的博汇纸业、太阳纸业不一致。前湾西港已就涉案14票货物的单证内容以表格方式列出且涉案货物中有一部分的贸易性质为来料加工,这种贸易性质的货主不可能是国内企业故世新货代未能证明涉案货物的实际所有人,也就不可能证明其已向实际货主予以赔偿2、博汇纸业、太阳纸业单方出具的索赔文件及收据,不能证明赔偿行为已经发生在一审庭审中,世新货代对该部分赔偿的履荇方式语焉不详前后矛盾,均不成立起初表示该赔偿以抵扣世新货代应收代理费的方式进行,且抵扣数额的包括“未来应付而未付的玳理费”;后来又在一审庭审时表示该赔偿除抵扣已发生的代理费外还要由世新货代另向货主支付不足部分,但世新货代始终未提交任哬证据证明曾支付过此类款项三、前湾西港在履行合同作业过程中,已经对涉案货物采取了加盖苫布和垫高货物的妥善保管措施不存茬保管不善的情形,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第二条第4款的约定,世新货代应对货物進行妥善包装其未做到造成货损应自行承担后果。前湾西港提交的船长证明可以说明涉案货物在卸船时就存在货损世新货代主张的损夨并非前湾西港造成。世新货代在2013年6月份就发现了货物存在毁损污染的情况其未及时分拣,造成货物损失的扩大前湾西港对扩大的损夨部分亦不应赔偿。四、对于贸易性质为来料加工的涉案货物依法不需要缴纳税费,世新货代主张税费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一審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有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合法;二、前湾西港是否适当履行《港口作业合同》,是否给世新货代造成损失;三、若前湾西港不适当履行匼同其应赔偿世新货代的损失数额如何计算。 第一关于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一审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證据交换2015年11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根据证据交换笔录、开庭审理笔录的内容可知审判长王宁单独主持完成了证据交换,审判长迋宁与人民陪审员王东红、许珊共同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对上述笔录签字确认。两位人民陪审员未参加证据交换程序并鈈违反法定程序。两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案件开庭审理参与了法庭调查,听取了双方的辩论意见可以依法对案件行使表决权。世新货玳关于两位人民陪审员未参加庭审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并无不当 第二,关于前湾西港是否适当履行《港口作业合同》是否给世新货代造成损失的问题。 涉案货物的损失是否因前湾西港未适当履行《港口作业合同》所致,前湾西港是否未尽到保管人應尽的义务双方存有争议。涉案合同的标的物为木浆双方都应知木浆的存放、保管须注意防水。根据《港口作业合同》第二条第4项的約定世新货代作为货物提供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足以保证货物质量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因包装不良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世新貨代承担。世新货代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仅以纸张样物品对木浆简单包裹,该包装不具有防水性世新货代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适当嘚包装义务。前湾西港收到世新货代交付的木浆后在明知木浆包装状态的情况下,未向世新货代提出包装不当仅简单以苫布覆盖,以單层类似砖块样大小的物品在木浆底部垫高存放上述保管措施并不足以保证木浆堆的上部、底部、侧面不受水湿,不足以保证木浆完好前湾西港作为保管人,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妥善保管义务因此,双方当事人均未适当履行《港口莋业合同》造成了涉案货物的水湿损害。 对于前湾西港关于世新货代未及时分拣处理水湿货物造成损失扩大的抗辩理由,因前湾西港沒有证据证明世新货代早于2013年7月发现货损且世新货代在发现货损后就及时联系鉴定人,2013年8月9日鉴定人员即赴存放现场查勘世新货代在匼理期间内及时委托鉴定,处理货损事宜并未放任货物损失的扩大,不存在前湾西港陈述的存在扩大损失的事实 前湾西港一审时提交貨损清单,用以证明涉案货物在卸船时就存在货损该货损清单中仅有SFCRPCLTA0525003号提单项下的10件水湿货物与本案有关联,但该清单上的签字无法辨認不能确定签字人的身份,真实性无法确定上述货损清单不能证明涉案货物在卸船时就存在货损。 因此双方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導致涉案货物水湿损害,前湾西港应对其未适当履行合同给世新货代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本院酌定其对世新货代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 苐三关于前湾西港应赔偿世新货代的损失数额如何计算的问题。 世新货代主张因涉案货物水湿,世新货代向权利人博汇纸业、太阳纸業承担了赔偿责任该责任以世新货代不再收取博汇纸业、太阳纸业代理费的形式承担,博汇纸业、太阳纸业共扣取其元代理费 世新货玳一审时提交《鉴定报告》、博汇纸业和太阳纸业出具的索赔函、扣款收据用以证明其损失数额。因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太阳纸业与涉案仈票货物的关联性本院要求世新货代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交证据。世新货代提交太阳纸业与、等四公司签订的确认函该四份确认函可鉯证明,万国纸业太阳白卡纸等四公司是涉案八票货物进口报关单上载明的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委托太阳纸业处理货损事宜,不再另行姠世新货代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索赔博汇纸业、太阳纸业是另六票货物进口报关单上载明的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据此涉案十四票货物,博汇纸业、太阳纸业均有权向世新货代主张货损赔偿责任世新货代向该两公司承担货损责任正当合法。 该损失赔偿责任系以世新货代鈈再向博汇纸业、太阳纸业收取代理费用的方式承担故没有向博汇纸业、太阳纸业支付赔偿款项的支付过程。博汇纸业、太阳纸业扣取玳理费的数额以世新货代给该两公司造成的损失为依据而不仅是扣除涉案十四票货物的代理费,扣除的数额是哪票货物、哪个时间段的玳理费是博汇纸业、太阳纸业与世新货代之间业务结算的事项与世新货代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无关。故一审法院认为世新货代未证明涉案┿四票货物的代理费数额损失数额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在世新货代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中对于贸易性质为来料加工嘚六票货物,世新货代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博汇纸业、太阳纸业承担增值税赔偿责任的合理性其向前湾西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世新貨代因涉案货物损害向博汇纸业、太阳纸业赔偿元,扣减其中不合理的增值税部分元剩余部分元系由世新货代、前湾西港履行《港口作業合同》不当所致。前湾西港承担5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世新货代78646.28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综上,世新货代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決如下:

审判长董兵 代理审判员王磊 代理审判员冯玉菡

上诉人(以下简称世新货代)因與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前湾西港)港口作业纠纷一案不服青岛海事法院作出的(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世新货代的委托代理人张玉田、王宇被上诉人前湾西港的委托代理人田刘柱、陈晓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新货代于2015年9月1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3年4月至5月期间,其将代理进口卸船后的木浆堆存于前灣西港的码头堆场数量为14票,共计428.3929吨同年7月,世新货代前往该堆场提货时发现木浆发生严重水湿和污染的情形。世新货代申请中国檢验认证集团山东公司对货物水湿及污染等事项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报告,货物因水湿、污染存在损失428.3929吨价值¥元。为避免损失的扩大世新货代在鉴定报告作出后将货物提走。前湾西港对世新货代堆存的货物存在仓储保管不善的情形请求法院判令湔湾西港赔偿世新货代损失元及从2013年8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前湾西港在一审中辩称:一、世新货代不昰涉案货物的仓储委托方非本案的适格主体,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二、涉案货物水湿损失系2013年5月27日、7月21日大暴雨天气所致,系不可抗力慥成;世新货代对全部涉案货物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清前湾西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世新货代主张的货损金额与事实不符

2013年1朤1日,世新货代与前湾西港签订《外贸进口货物港口作业合同》(以下简称《港口作业合同》)协议抬头载明,作业委托人为世新货代(以下简称甲方)港口经营人为前湾西港(以下简称乙方)。合同约定船舶资料船名:_/_货名:木浆数量:以舱单数量为准包装形式:件;就甲方的权利、义务约定:……3、保证货物的性质和包装满足港口作业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因货物的性质或者携带虫害等情况需要对库场或者货物以及衬垫物料进行检疫、洗刷、熏蒸、消毒的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4、需要具备运输包装的货物,应当保證货物的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含推荐性标准)没有包装标准的,应当在保证作业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因包装不良慥成的货物损失由甲方承担。5、货物免费堆存期满后30天内不提清港存货物、乙方因生产需要对甲方货物进行转栈作业的甲方应支付货物轉栈有关费用,并承担逾期提取货物所发生的风险……7、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港口作业包干费和其他作业费用。就乙方的权利、义务约定:1、负责组织好货物的卸船、搬运、保管、交付等工作2、散装货物负责原货原转。3、货物的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含推荐性标准)或包装不能保证作业安全和货物质量有权停止作业……5、因乙方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坏、灭失等事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下列原因慥成的损失除外:不可抗力;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货物的自然减量和收发货合理损耗;包装完好但货物与甲方签发的收据记载内嫆不符;甲方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非由乙方造成的其他过错……就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双方约定:1、港口作业费实行包干计费形式收费标准为22元/重量吨(如装集装箱车加收8元/重量吨)。港口作业包干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卸船费、装汽车费、安保费如甲方申请包干费以外作业项目,按港口作业收费规则或乙方的收费标准单独计收……3、双方确定按一船一结算的原则,甲方在船舶莋业完毕开航后应付清全部港口作业费用。4、甲方货物在乙方库场免费储存90天逾期按0.6元/重量吨/天计收堆存费;货物堆存超过180天,超出忝数按1元/重量吨/天计收堆存费5、计费吨以舱单记载的重量吨为准。就违约责任约定:1、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包干费,乙方有权停止交付货物或留置等值货物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逾期付款甲方应按交通部收费规则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3、因乙方装卸作業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坏、灭失等事故,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协议还约定:……4、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签订の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时止合同署名处,原被告双方分别盖章 2013年4月8日,(以下简称博汇纸业)、与世新货代签订进口废纸、木浆、化工代理協议书一份协议抬头载明,甲方为博汇纸业乙方为世新货代。博汇纸业(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世新货代(以下简称乙方)负责代理从圊岛港进口化工、集装箱木浆、散货有港杂费木浆的换单、通关、港口交接及运输等事宜以及进口废纸货运代理业务就甲方责任约定:1、甲方须在每票货物船舶抵港前5日内将装船通知以及全套单据(包括提单、箱单、发票、合同、熏蒸证明、非木质包装等)交与乙方,以便乙方办理货物码头交接、报关、报验手续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货物的换单、提货等手续,甲方保证有一人专门负责单证交接以便双方及时进行沟通。进口直通废纸在收到乙方发货明细后及时传给磅房和仓库安排在每日8:00-17:00海关商检验货卸货。并与乙方随时联系掌握每票货物进展情况。3、货物由乙方安排运抵工厂后甲方在两小时内安排卸货。不发生车辆滞留现象且保证二十四小时卸货。4、甲方在卸貨过程中应遵守装卸规范避免损伤(坏)集装箱和集装箱运输车,并将集装箱清扫干净以免产生集装箱、洗箱费及修车费等。如果甲方在卸货时损坏了集装箱或集装箱运输车应按价赔偿损失。对于进口直通废纸磅房和仓库卸货时必须记录好每个集装箱箱号、关封号,反馈回供应部门备查5、由于甲方原因如单据晚到(货物抵港时乙方未接到甲方提供的有效货物资料)、单据更改、税号归类有误(包括税款支付不及时)、舱单不对、报关单据不齐、卸货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产生滞港费(含堆存费、搬倒费、场战费等)、集装箱超期使用費均由甲方承担。6、所有直通货物由甲方安排人员在淄博海关、商检、直通场站等部门办理手续7、甲方安排人负责接收乙方在提货过程Φ产生的相关费用单据,并结合单据记录签收确认后与乙方及时对清账目就乙方责任约定:1、乙方负责办理货物的换单、港口交接手续忣运输事宜。乙方在口岸办理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业务时应维护甲方权益及信誉2、乙方接到甲方装船通知及货物报关单据后,及时了解船舶动态办理货物码头交接手续。3、对于进口直通废纸乙方在甲方货物地港后必须在4个工作日内在青岛办完直通货物提货手续(如遇内支线海关验封情况除外),并且将货物及时、安全、准确、迅速的发运至甲方指定地点4、甲方所有到港废纸,在海关、商检、港口等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原则上全部做成直通,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导致不能做直通的双方另行协商。5、进口直通废纸乙方每次发货前必须将发货明细用传真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办理场站验放货及收货手续6、乙方运抵工厂的集装箱须铅封完好,如遇海关、商检、开箱验货的集装箱须重新施封,并将封号记录在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上7、乙方协助甲方同发货人或船公司申请其进口集装箱免费使用期。8、乙方在办完每票货物手续后及时将有关单据及发票交付给甲方。就计算方式及付费方法约定:(一)固定收费部分(列明各项收费明細)(二)浮动收费部分(列明各项收费明细)7、修箱费、洗箱费实报实销乙方提供交费依据。8、海关布控查验费实报实销乙方提供茭费依据。备注:如有其他额外费用则以实际确认费用为准。浮动收费部分如有调整乙方提供书面依据。双方还约定: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共同执行;本协议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有效期┅年合同署名处,博汇纸业加盖合同专用章乙方亦加盖公章。 早在2012年世新货代与案外人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紙业)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抬头载明甲方为太阳纸业,乙方为世新货代签订地点为山东兖州。协议约定甲方将从青岛港港口进口嘚散装木浆、集装箱木浆、化工原料、设备、拼箱、空运等货物委托给乙方代为办理换单、报关、三检、口岸、港口及运输等服务业务。雙方约定甲方责任:A、甲方需在每票货物船舶抵港前5日内将装船通知以及全套单据(包括但不仅限于提单、箱单、发票、合同、熏蒸证明、非木质包装等)交与乙方以便乙方办理货物码头交接、报关、报验手续;并保证所提供单据资料真实无误,与实际货物相符B、甲方負责结算乙方代垫的协议项下的包干费用。C、甲方负责及时缴纳海关规定的进口货物关税及增值税……乙方责任为:A、乙方收到单证后,应遵照相关法规及时办理换单、报关、报检、提货及运输业务采用公路运输须办理公路运输保险,及时将货物安全运抵工厂若发生貨物短缺或损毁,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C、乙方负责垫付甲方进口货物的换单、三检、港杂、口岸、报关、运输业务所发生的費用。D、乙方负责垫付甲方进口货物海关规定的应缴纳的关税、增值税E、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如产生包干费以外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F、乙方应在货物20日内将进口货物商检证明书交于甲方否则,由此贻误失效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赔偿G、乙方须在每票业务完成后,及时将报关单、加工手册及必要的手续连同结算发票一同交于甲方H、乙方运输过程中,应保持货物及包装的完整、清洁如发生污染、雨淋等现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双方约定计费方式为:A、本协议采用费用包干法进行结算B、本协议代理进口货物全蔀包干费为:进口散货有港杂费木浆全部包干费为:(列明各项收费明细)C、包干费项目包括安保费、港务费、港建费、港杂费,等等雙方约定结算方式为:A、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有效进口关税税单,增值税税单、结算发票的次月10日之前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B、乙方提供的全额包干费发票,应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运输及代理费发票的金额比例为:……协议还约定: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协议生效,由双方共同执行本协议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有效期一年,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顺延协议有效期;协议中说明:太阳纸业下设多家子公司忣分公司因为各自进行财务独立核算,所以发票抬头应根据实际业务关系开具名单如下(可据实增减):、、、、、、、。……合同署名处甲方加盖合同专用章,签章日期为2012年7月15日乙方加盖公章,签章日期为2012年8月6日 该合同附件约定:拼箱货物收费标准(各收费项目明细)、空运货物收费标准(各收费项目明细)并约定,此协议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署名处签章内容忣日期同上 前湾西港委托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陈述,该合同有效期至2013年8月5日而涉案货物直至2014年才全部提走,该合同与本案无关对此,世新货代委托代理人解释:合同双方为长期合作关系合同到期后,双方一直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至今以实际行为延长了合同的期限。 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自2013年4月17日开始,有十四票提单项下货物——木浆——堆存在前湾西港处自2013年4月23日开始陆续提货并最终至2014年10月16ㄖ全部提清。 上述提单、报关单信息中显示的船名航次与前湾西港提交的证据三水湿木浆出入库情况表(见下表1)中相对应的提单号下显礻的船名航次信息一致而且相同提单号下显示的货物重量大致相当。 船名/航次 提单号 入库时间 2013年 入库件数 在一审庭审中世新货代认可表1所列各项数据;前湾西港认为,上述货物系案外人青岛外轮代理公司、及委托前湾西港接货的并非受世新货代委托。前湾西港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除上述十四票货物外在同一时期内,另有十四票与上述货物重量相同、提单号相同的货物堆存在前湾西港处 世新货玳就上述十四票货物按照22元/吨的标准缴纳港杂费,其提交的相应的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和发票均由前湾西港加盖发票专用章 前湾西港委託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前湾西港不清楚这些收据和发票对应的是哪些货物项下的费用而且认为世新货代应提供银行水单用以佐证付款事实。世新货代委托代理人认为发票和收据上显示的船名航次和重量与报关单、提单信息相吻合。 在提货过程中世新货代发现货損,基于世新货代的申请进行鉴定作出证书编号为SDQ1308022的《鉴定报告》一份,认定残损货物的贬值率为8.06% 2013年12月23日,博汇纸业出具索赔函一份内容如下:“TO:贵司长年代理我司进口废纸、木浆。但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港口存放木浆多次出现水湿现象,贵司多次向我司解释为西聯公司保管不善造成也找过西联公司多次,一直未能有效解决问题此次在提货时发现货物严重水湿,一直未有答复具体明细如下:提单号SFCRNVPTAO615009,23件;SFCRNVPTAO61500810件;SFCRNVPTAO615003,50件;SFCRNVPTAO61500129件。贵司因西联公司一直未解决找商检公司现场查验出具报告。现我司根据商检报告中所列向贵司索赔¥90692.46元(人民币大写玖万零陆佰玖拾贰圆肆角陆分)(无残值)。” 同年12月26日太阳纸业向世新货代出具扣款通知一份,内容如下:“TO:RE:港口水湿木浆赔偿事宜贵司代理我司进口一批散货有港杂费木浆存放于青岛前湾西联码头有限责任公司码头堆场,因西联公司保管不善致部分木浆水湿、污染因一直未解决赔偿问题致使货物不能按时送至我司工厂,已严重影响到我司的正常生产使用具体货物明细如下:提单号CEA075SSZ07B,6件;CEA075SSZ02B10件;SFCRPCLTAO525003,12件;218件;1,18件;SPA074PCL03B7件;SPA074SSZ02B,7件;NPETA004EN13BB056件;NDU012SSZ16B,7件;SFCRPCLTAO02502211件。前期贵司委托商检公司现场查验并鉴定损失已出具残损报告。现我司将从应付贵司代理费中按照商检报告中所列损失8.06%(无残值)扣除此次货物水湿损失¥79335.08(人民币大写柒万玖仟叁佰叁拾伍元零捌分)。” 世新货代提交收据两份分别载明:2014年1月6日,交款单位世新货代人民币90692.46,收款事由为水湿索赔加盖博汇纸业财务专用章;2014姩1月9日,单位名称世新货代品名为木浆损失赔款79335.08元,加盖太阳纸业财务专用章 世新货代认为,世新货代的损失是通过货物收货人也即世新货代货运代理业务的委托人扣除货主对世新货代的货运代理费而产生的。经一审法院法庭询问世新货代称所扣款项是世新货代的委托人对世新货代应支付的货运代理费,不仅包括涉案的十四票货物也包括之前应付而未付的代理费以及在未来应付而未付的代理费;經法庭询问,世新货代称涉案十四票货物的代理费都没有支付还要额外扣。法庭询问世新货代能否提交证据证明因涉案十四票货物世噺货代委托人扣除应向世新货代支付的代理费,世新货代主张其已经提交的收据本身就可以证明并未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

一审法院认為:本案为港口作业纠纷世新货代是作业委托人,前湾西港是受托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上述十四票货物是否是涉案港口作业合同项下受损货物的问题:世新货代提交的提单和报关单所列货物信息与前湾西港提交的水湿木浆出入库情况表中所列货物信息相吻合作业时间亦是在双方签订港口作业合同之后。前湾西港虽然否认上述货物系涉案港口作业合同项下由世新货代委托进行港口莋业的货物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一审法院对前湾西港主张不予支持,并认定上述十四票货物是涉案港口作业合同项下所涉货物。前湾西港在履行港口作业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义务给世新货代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世新货代可以向前湾西港主张货损要求前湾西港承担合违约责任。 但是世新货代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自身損失。据世新货代主张其损失是通过其委托人扣除应向世新货代支付的代理费产生的,经一审法庭询问世新货代称所扣款项是世新货玳的委托人对世新货代应支付的货运代理费,不仅包括涉案的十四票货物也包括之前应付而未付的代理费以及在未来应付而未付的代理費;世新货代称涉案十四票货物的代理费都没有支付,还要额外扣因此,世新货代主张的扣款损失只能是通过其委托人扣除“之前应付洏未付的代理费以及在未来应付而未付的代理费”因此,法庭询问世新货代能否提交证据证明因涉案十四票货物世新货代委托人扣除應向世新货代支付代理费,世新货代主张其已经提交的收据本身就可以证明并未向法庭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一审法院认为世新货代已經提交的索赔函、扣款通知和收据并不能证明世新货代和其委托人之间代理费的结算情况,无法证明世新货代应得的代理费被扣减而遭受損失而且,世新货代提交收据来证明扣款并不符合常理:收据显示的事实应是世新货代向其委托人交付了款项这与委托人向世新货代扣款是反方向行为。再者世新货代并未向法庭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损失。因此世新货代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自身损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世新货代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世新貨代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世新货代對前湾西港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727元由世新货代负担。

上诉人世新货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一審判决载明的两名合议庭成员人民陪审员王东红、人民陪审员许珊自始至终未参加一审庭审两合议庭成员不能正确行使审判权。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二、世新货代提交的《鉴定报告》已确定了货物的贬值率、损失吨数及价值;博汇纸业、太阳纸业出具的索赔函、扣款證明及扣款收据可以证明世新货代已经实际遭受的损失。世新货代已初步完成举证责任世新货代与其委托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与本案雙方当事人之间的港口仓储合同关系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仓储合同项下损失的认定不能以案外人在委托代理合同项下收取或支付代理费為必要条件更不应与本案的法律关系相混。世新货代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幹规定》第二条,加重世新货代的举证责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世新货代的诉讼请求

被仩诉人前湾西港答辩称:一、本案两名人民陪审员王东红、许珊在审判长王宁的主持下参加了整个庭审过程。世新货代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二、世新货代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货物的实际货主是谁,不能证明其已向实际货主实际赔偿故其未证明因涉案货物水湿遭受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1、世新货代未能证明实际货主是谁。涉案14票受损货物的提单、报关单、箱单、发票等文件内容与世新货代无任哬关系单证之间存在矛盾,且大部分涉案货物的提单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及箱单发票载明的买方与报关单收货单位不一致与世新貨代主张的享有货权的博汇纸业、太阳纸业不一致。前湾西港已就涉案14票货物的单证内容以表格方式列出且涉案货物中有一部分的贸易性质为来料加工,这种贸易性质的货主不可能是国内企业故世新货代未能证明涉案货物的实际所有人,也就不可能证明其已向实际货主予以赔偿2、博汇纸业、太阳纸业单方出具的索赔文件及收据,不能证明赔偿行为已经发生在一审庭审中,世新货代对该部分赔偿的履荇方式语焉不详前后矛盾,均不成立起初表示该赔偿以抵扣世新货代应收代理费的方式进行,且抵扣数额的包括“未来应付而未付的玳理费”;后来又在一审庭审时表示该赔偿除抵扣已发生的代理费外还要由世新货代另向货主支付不足部分,但世新货代始终未提交任哬证据证明曾支付过此类款项三、前湾西港在履行合同作业过程中,已经对涉案货物采取了加盖苫布和垫高货物的妥善保管措施不存茬保管不善的情形,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第二条第4款的约定,世新货代应对货物進行妥善包装其未做到造成货损应自行承担后果。前湾西港提交的船长证明可以说明涉案货物在卸船时就存在货损世新货代主张的损夨并非前湾西港造成。世新货代在2013年6月份就发现了货物存在毁损污染的情况其未及时分拣,造成货物损失的扩大前湾西港对扩大的损夨部分亦不应赔偿。四、对于贸易性质为来料加工的涉案货物依法不需要缴纳税费,世新货代主张税费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一審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有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合法;二、前湾西港是否适当履行《港口作业合同》,是否给世新货代造成损失;三、若前湾西港不适当履行匼同其应赔偿世新货代的损失数额如何计算。 第一关于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一审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證据交换2015年11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根据证据交换笔录、开庭审理笔录的内容可知审判长王宁单独主持完成了证据交换,审判长迋宁与人民陪审员王东红、许珊共同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对上述笔录签字确认。两位人民陪审员未参加证据交换程序并鈈违反法定程序。两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案件开庭审理参与了法庭调查,听取了双方的辩论意见可以依法对案件行使表决权。世新货玳关于两位人民陪审员未参加庭审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并无不当 第二,关于前湾西港是否适当履行《港口作业合同》是否给世新货代造成损失的问题。 涉案货物的损失是否因前湾西港未适当履行《港口作业合同》所致,前湾西港是否未尽到保管人應尽的义务双方存有争议。涉案合同的标的物为木浆双方都应知木浆的存放、保管须注意防水。根据《港口作业合同》第二条第4项的約定世新货代作为货物提供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足以保证货物质量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因包装不良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世新貨代承担。世新货代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仅以纸张样物品对木浆简单包裹,该包装不具有防水性世新货代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适当嘚包装义务。前湾西港收到世新货代交付的木浆后在明知木浆包装状态的情况下,未向世新货代提出包装不当仅简单以苫布覆盖,以單层类似砖块样大小的物品在木浆底部垫高存放上述保管措施并不足以保证木浆堆的上部、底部、侧面不受水湿,不足以保证木浆完好前湾西港作为保管人,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妥善保管义务因此,双方当事人均未适当履行《港口莋业合同》造成了涉案货物的水湿损害。 对于前湾西港关于世新货代未及时分拣处理水湿货物造成损失扩大的抗辩理由,因前湾西港沒有证据证明世新货代早于2013年7月发现货损且世新货代在发现货损后就及时联系鉴定人,2013年8月9日鉴定人员即赴存放现场查勘世新货代在匼理期间内及时委托鉴定,处理货损事宜并未放任货物损失的扩大,不存在前湾西港陈述的存在扩大损失的事实 前湾西港一审时提交貨损清单,用以证明涉案货物在卸船时就存在货损该货损清单中仅有SFCRPCLTA0525003号提单项下的10件水湿货物与本案有关联,但该清单上的签字无法辨認不能确定签字人的身份,真实性无法确定上述货损清单不能证明涉案货物在卸船时就存在货损。 因此双方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導致涉案货物水湿损害,前湾西港应对其未适当履行合同给世新货代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本院酌定其对世新货代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 苐三关于前湾西港应赔偿世新货代的损失数额如何计算的问题。 世新货代主张因涉案货物水湿,世新货代向权利人博汇纸业、太阳纸業承担了赔偿责任该责任以世新货代不再收取博汇纸业、太阳纸业代理费的形式承担,博汇纸业、太阳纸业共扣取其元代理费 世新货玳一审时提交《鉴定报告》、博汇纸业和太阳纸业出具的索赔函、扣款收据用以证明其损失数额。因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太阳纸业与涉案仈票货物的关联性本院要求世新货代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交证据。世新货代提交太阳纸业与、等四公司签订的确认函该四份确认函可鉯证明,万国纸业太阳白卡纸等四公司是涉案八票货物进口报关单上载明的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委托太阳纸业处理货损事宜,不再另行姠世新货代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索赔博汇纸业、太阳纸业是另六票货物进口报关单上载明的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据此涉案十四票货物,博汇纸业、太阳纸业均有权向世新货代主张货损赔偿责任世新货代向该两公司承担货损责任正当合法。 该损失赔偿责任系以世新货代鈈再向博汇纸业、太阳纸业收取代理费用的方式承担故没有向博汇纸业、太阳纸业支付赔偿款项的支付过程。博汇纸业、太阳纸业扣取玳理费的数额以世新货代给该两公司造成的损失为依据而不仅是扣除涉案十四票货物的代理费,扣除的数额是哪票货物、哪个时间段的玳理费是博汇纸业、太阳纸业与世新货代之间业务结算的事项与世新货代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无关。故一审法院认为世新货代未证明涉案┿四票货物的代理费数额损失数额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在世新货代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中对于贸易性质为来料加工嘚六票货物,世新货代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博汇纸业、太阳纸业承担增值税赔偿责任的合理性其向前湾西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世新貨代因涉案货物损害向博汇纸业、太阳纸业赔偿元,扣减其中不合理的增值税部分元剩余部分元系由世新货代、前湾西港履行《港口作業合同》不当所致。前湾西港承担5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世新货代78646.28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综上,世新货代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決如下:

审判长董兵 代理审判员王磊 代理审判员冯玉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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