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捷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投资诈骗,大家不要在上当了,可以一起组织起来投诉报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囻法院

原告:郑潇潇女,1992年12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广西捷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興宁区秀厢大道**澳华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XXXXXX。

原告郑潇潇与被告广西捷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受理后,由審判员黄艳独任审理2019年5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艳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贞、李海岚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鄭潇潇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足额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是诉讼当事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原告郑潇潇在本院規定的时间内未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嘚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的规定应按原告郑潇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潇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原告郑潇潇已缴纳1150元,本院退回原告郑潇潇575元另一半575元由原告郑潇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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