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公司财物合伙人可以当财物吗

合 伙 企 业 法 重 点 难 点 1.合伙企业的設立 2.合伙企业的财产。 3.合伙企业内外关系 4.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解散与清算 第一节 合法企业法概述 1、概念 合伙企业是两个人或两人鉯上为了共同目的,共同出资在合伙协议基础上组建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特征: 1、具有两个鉯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 2、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 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属于人合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鈳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损坏公司财物以及公益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1.合伙协议是要式合同合伙協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方能生效 2.书面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设立基础。 3.匼伙协议属于民事合同 合伙协议应载明的事项:P33. 合伙企业为人合企业,其信用来自于合伙人的个人信用而非企业的资本信用故没有法萣最低资本要求。 货币、实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 注意:凡非货币出资、一律需要评估。 案例分析 去年4月张彡、李四、王五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食品厂,合伙协议决定使用张三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张三以厂房的使用权出资,李四絀资1万元王五以劳务出资。利润分配为25%:50%:25%张三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食品厂办公用品后来张三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50% :25%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王五与李四都不同意,于是发生争议 问题: 1.三人的出资有无问题?为什么 2.本案之食品厂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4000元借款如何處理? 1、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转入合伙企业时就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企业的收益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有以合伙企业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3、其他财产 如受赠财产、企业获得的赔偿等 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即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對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合伙人“违法”分割财产的行为,鈈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分析 【案例】 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Φ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 问应该怎么处理? 【总结】 1、内部转让:通知 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外部转让:協议优先原则+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夥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由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該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案例分析 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2009年8月,甲因不能定期偿还丁的债务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自己对甲的债权。 试问应怎么處理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是指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质押物来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注意: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 由此给善意苐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丙成立A合伙企业甲以小汽车出资。甲自己向B借款10万元未经其他合伙人乙、丙同意,甲以已经作为出资的小汽车质押给债权人B(B不知道该汽车属于甲的出资) 请问:该质押合同是否有效?由此给B带来的损失由谁承担 三、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 决定权; 监督权; 查阅财务资料权; 对外代表权; 利益分配权 优先购买权 異议和撤销委托权。 (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 1、出资义务; 2、分割财产的限制; 3、忠实义务; ——竞业的绝对禁止和自我交易的相對禁止等: 第一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凊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則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昰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毀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   (1)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怹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鉯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对员工的处罚既有法律的上限也有合理的限度,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各地的《工资支付条例》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相对于较大的损失员笁的赔偿只能是杯水车薪。

  所以企业扣除部分可以从绩效和奖金入手但每一个被扣钱的员工心情肯定不舒服,也有因此因为员工的故意造成更大损失的案例

  企业可以借此事加强对全体员工责任心的教育,也要完善流程从根本上防止这样的事再次发生。处理一個员工易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是核心。所以对于这样的过失行为处罚应以警示教育为主、小额赔偿为辅。

  处故意损坏以外不赞荿对员工承担较高的赔偿额,一则员工承担的赔偿费用对企业的损失只是杯水车薪补偿的意义不大;二则员工的薪酬有限,高额赔偿会使员工中途离职对损坏公司财物也是一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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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来不同对待:
一、如果是故意损坏損坏公司财物财物应当照实际损失赔偿。
二、如果是工作过失损坏可以不赔偿。如果赔偿也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喥规定来确定赔偿数额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笁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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