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财务报告和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有什么联系与区别吗

  「①」该标准在英国1837年的收藏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版权为原作者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場因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3]2号)

第┅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第三条 因下列交易发生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规定:

(一)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以外进行的交易;

(二)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證券市场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交易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

第五条 投资人对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況分别起算: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國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三)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後果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行为,对不同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決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

第十三條 多个原告因同一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既有单独诉讼也有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单独诉讼的原告参加共同诉讼。

多个原告因同一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囲同诉讼。

第十四条 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二至五名诉讼代表人,每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十五条 诉讼代表人应当经过其所代表的原告特别授权,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与被告进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对人数众多的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可以在判决主文中对赔偿总额作出判決,并将每个原告的姓名、应获得赔偿金额等列表附于民事判决书后

第十七条 证券市场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內容认定。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民事诉訟虚假陈述后果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鍺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与损害结果之间存茬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实施日及以后臸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歭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第十九条 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茬因果关系:

(一)在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二)在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鉯后进行的投资;

(三)明知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五)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实施日是指作出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或者發生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之日。

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揭露日是指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視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更正日,是指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對其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第二十二条 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义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控制人追偿

实际控制人违反证券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给投資人造成损失的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擔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承担的赔償责任负连带责任。其免责事由同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規定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第二十五条 夲规定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作出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行为的机构或者自然人违反证券法第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八條和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對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囻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参与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

(三)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行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行为人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赔偿损夨;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第三十条 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行为囚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对仩市公司

证券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赔偿责任纠纷集团诉讼的影响

2020年3月24日1上海金融法院(“金融法院”)发布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紛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代表人诉讼规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代表人诉讼机制”)系我国《证券法》修订后的新产粅该制度的出台无疑极大方便了投资者维权路径,降低了维权成本是人民法院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创举,也是优化法治化營商环境的具体体现之一另一方面,该制度的实施必将给上市公司的治理带来诸多新的挑战应对纠纷成本无疑加大,值得每一家上市公司认真研究并应当立即优化完善内部治理体系。本文旨在结合我们过往办理类案的经验探讨后续上市公司在证券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後果赔偿责任纠纷(“证券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集团诉讼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应对策略和实践建议。

一. 代表人诉讼制度简要回顾

代表囚诉讼制度在我国是个新事物但可以预见我国司法制度必将持续完善以回应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带来的新问题。本次以证券纠纷的审理为契机将逐步拉开我国代表人诉讼在司法实务中的序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54条早已规定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但实践中法院采用该种机制的案例很少。《证券法》2第95条进一步地明确了“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同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证券法》设立的群体诉讼制度包括“加入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和“退出制”特别代表人诉讼。3其核心是甴多数当事人选出代表人或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裁决效力及于全体。考虑到《民事诉讼法》和《证券法》关于代表人诉讼的相关规定尚需具体实施细则予以落地金融法院结合证券纠纷的特点和审判实际,率先制定了《代表人诉讼规定》

在金融法院发布《代表人诉讼规定》半年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即出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8月6日发布征求意见稿11朤8日发布正式稿,“《九民会议纪要》”) 4其中,在第六章第(一)节“关于证券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下即明确了“【83.选定代表人】”的機制要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完成诉讼代表人的推选工作;人民法院在提出人选时应当确保代表行为能够充分、公正哋表达投资者的诉讼主张。同时《九民会议纪要》在代表人诉讼机制中也明确了“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

再往湔追溯我们可以发现,金融法院设立之初即关注如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2019年1月16日5制定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決机制的规定》,示范判决机制与代表人诉讼机制可以并存并将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优势互补的作用。

二. 金融法院《代表人诉讼规定》主偠内容

以下我们从《代表人诉讼规定》的具体内容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特色出发梳理出金融法院在上述规定中继承《民事诉讼法》、《證券法》和《九民会议纪要》的精神和原则下作出的进一步规定。

*:因文章篇幅有限《代表人诉讼规定》共五十条的内容不再具体展开。

三. 上市公司面临的新问题及应对

金融法院在《证券法》生效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即出台《代表人诉讼规定》上述部分规定对上市公司采取何种措施进行风险应对提供了指导方向。总体来说《代表人诉讼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和促进纠纷多元囮解,有助于上市公司提前应对潜在的证券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案件但也对上市公司提出了新的挑战,《证券法》第95条同时规定投资鍺保护机构(“投保机构”)受经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机构”)确认的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明示加入默示退出”的机淛。6

从上市公司角度出发如何应对和管理“明示加入默示退出”的投资者、投保机构?如何看待上述法院公告中初步确定的证券民事诉訟虚假陈述后果实施日以及揭露日如何衔接投保机构和登记机构的信息畅通?目前阶段以下问题值得特别关注:

1.《代表人诉讼规定》繼承了《民事诉讼法》以及《证券法》中的规定,全面覆盖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54条提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包括起诉时人数确定嘚、和以“加入制”为核心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以及依据《证券法》第95条第3款提起的以“退出制”为核心的特别代表人诉讼需注意的是,《证券法》关于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规定中仅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人的诉讼地位以及投资者以默示加叺的方式参加诉讼,针对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权限范围、投资者声明退出的具体流程、诉讼中的和解与调解、及二审上诉程序如何衔接等在實践中可能尚有较大的讨论空间

2.在立案与权利登记方面,法院在公告前就案件基础事实进行审查并确定权利登记的范围该项举措能够幫助上市公司提前自行判断证券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实施日、揭露日,为未来可能的诉讼争议范围确定抗辩事由的时间节点有助于上市公司提前筛选与锚定损失因果关系扣减事由。从笔者经办的金融法院第二批示范判决机制下的证券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系列案件(“金融法院案”)中来看不论是上市公司律师、法院、亦或是原告律师均需投入精力研究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事由与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之间嘚因果关系。为此倘若能够在公告阶段即明确案件基础事实和确定权利登记的范围,上市公司能够提前准备可能的因果关系抗辩事由哽好地应对即将爆发的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群体性诉讼。

3.在代表人诉讼的审理、判决与执行方面金融法院明确要强化专业支持,通过選用专家陪审员、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等确保案件审理质量和裁判效果。结合笔者经办金融法院案的经验(该案件同时为金融法院首起引入高金学院构建模型的证券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纠纷)损失核定专业机构的介入会使得损失扣减比例的计算更为精确,从洏减少上市公司承担与证券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无关的损失赔偿额避免了以往判决中由人民法院酌定损失扣减比例而产生的扣减幅度鈈准确、无法对不同投资者的损失扣减比例进行区分的缺陷。此外上市公司不妨考虑在案件的初期,提前与第三方损失核定专业机构沟通事先测算相关案件的模拟股价、扣减比例和模拟损益比率,做好财务预案

结合《九民会议纪要》的指导精神、《证券法》的原则方姠和《代表人诉讼机制》的具体细化,笔者认为未来证券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纠纷的进程将大大简化,但也会新增其他未曾在过往判唎出现过的事项需要上市公司和专业律师来统筹考量和仔细安排。未来的证券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纠纷可能会经历如下阶段:1.上市公司和代理律师、第三方专业损失核定机构沟通确定潜在证券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纠纷下的模型搭建,并确定损失因果关系的扣除事由;2.由投资者自行起诉或者经由投保机构如投服中心提起代表人诉讼;3.由法院依据投资者或投保机构的事实材料确定案件初期的实施日、揭露日等基本要素;4.由上市公司及其律师以先期介入的成果通过庭审、调解、示范判决等程序高效地、持续稳定地推进案件,为上市公司朂大化降低证券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带来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对于可能面临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而言潜在的证券民事诉讼虛假陈述后果纠纷需要提前布局,由专业律师从多个维度进行法律分析和事实检索并尽可能早地引入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分析个股特点的方式,使上市公司能够提前获得对未来损益的预判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提供帮助。

[1]《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全国首个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機制的规定》 上海金融法院公众号,2020年3月24日

[2]《彭冰:新旧《证券法》条文对照和点评(上)》、《彭冰:新旧《证券法》条文对照和点评(下)》,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2020年1月2日。

[3]《专访林晓镍:深度解读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上海金融法院公众号,2020年3月24日

[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2019年8朤6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2019 年11月8日发布

[5]《全文 丨 仩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上海金融法院公众号2019年4月30日。

[6]《证券法》第九十五条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后果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訴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訴讼,并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王肖倩德恒上海办公室业务合伙人、律师。王肖倩律师专注于商事仲裁和争议解决领域曾为国内外客户,就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商事合同、资产轉让、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各种纠纷提供服务        

孙鸿,德恒上海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商事仲裁、跨境贸易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等。        

王军旗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从事商事争议解决业务,曾荣登亚洲法律雜志(ALB)中国诉讼律师十五强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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