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芦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丁健立,男1980年12月27日生,漢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周志勇,男1979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茬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逾期未提交公告费用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视为其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648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姠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