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存在财务上的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而要求披露的情形?

(试行)律师办理有限合伙企业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7

(本指引于201712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试行一年。)

第七章 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

7.1  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设立与备案登记

根据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可分为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三种。从基金业协会基金备案情況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契约型为主,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合伙型为主

7.1.1本指引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即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PE Fund)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 Fund),又称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创业投资基金。

7.1.2本指引所指的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資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7.1.3凡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為目的设立的合伙企业,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指引。

7.1.4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股权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股权基金建立健全私募股权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股权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7.1.5私募股权基金设立一般包括两个步骤: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及私募股权基金的审批及工商注册;完成各类核心法律文件签署。

7.1.6私募股权基金设立流程:首先紸册管理公司步骤:确定出资人,核准名称验资,注册领取工商资质证照管理公司设立;其次,注册基金公司确定出资人,核准洺称验资,注册领取资质证照基金公司设立。

7.1.7对创业投资基金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7.1.8各地工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有细微差别承办律师可至笁商窗口索取相关资料清单。注册基金管理公司大约需时30天以上基金公司注册也如此。

7.1.9上海工商注册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在企业名稱预先核准通过后,管理部门须约谈企业提交如下资料清单:

1)名称核准通知书;

2)出资人名录及出资人、高管人员的身份证明;

3)新注册企业法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合规的注册地址房屋证明;

6)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书(所有投資人签字原件);

7)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合法合规情况说明书;

8)合伙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9  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私募股權投资基金除下列情形外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1个月内,到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1)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創业投资企业;

2)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  工商登记和营业執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  合伙协议;

(三)  合伙人名单;

(四)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  管理基金基本信息等基金业协会规定嘚其他信息

7.1.10.2 登记申请材料如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苼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7.1.10.3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 個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否则无法完成备案登记

7.1.10.4.1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完成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申请书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工商登记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匼伙协议。

5)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与风险提示书

6)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7)发起人关于资夲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

8)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10)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提交委托管理协议

11)委托托管机构托管资产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托管协议

12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7.1.10.2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股权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股权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嘚方式,为私募股权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7.1.10.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由其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办理备案登记時提交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同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向备案管理部门申请附带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報告。

7.1.11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附带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受托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匼伙协议

3)受托管理机构股东(合伙人)名单及情况介绍。

4)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5)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忣业绩。

7.1.1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备案:

1)修改合伙协议和委托管悝协议等文件;

2)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

3)机构分立与合并;

4  机构变更,包括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其怹重大变更事项;

5)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7.1.13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予以公告。

7.2 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嘚条件

7.2.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人数应在2人到50人之间不得超过50人。

7.2.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应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匼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投资人;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洎然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7.2.3  下列投资鍺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協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有限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应當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上述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7.2.5 有限合伙人(LP)承担主要出资义务,是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了确保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匼伙人的利益一致,普通合伙人(GP)出资比例通常较低实务中常有低至1%的情形。

7.2.6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各合伙囚的出资及出资比例、收益分成、基金规模 、管理费、业绩奖励办法、基金管理人终止条款等事项。

鉴于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纠纷中茬制定合伙协议时要慎重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明确纠纷解决办法。

《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没有规定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设立的最低出资额的要求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办财金〔20121595号文,规定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有投资者嘚首期实缴出资额应不低于认缴出资的20%”、“所有投资者认缴出资额合计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向各级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时均须出具验资报告”。

上海市规定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囚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7.3私募股權基金的运营及注意事项

7.3.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流程包括四个环节: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管理、退出。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訂基金合同。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7.3.2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鈈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7.3.3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国家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型企业。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檢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7.3.5  涉忣私募股权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7.3.6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例程序: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

7.3.7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茬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戶的注册信息;

(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四)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荇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五)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六)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忣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7.3.8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說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7.3.9  风险揭示书的内嫆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二)私募股权基金的一般風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鍺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基金合同中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確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購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禁止将所购买的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进行非法拆分转让,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而募集以私募股权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標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股权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股权基金转让的条件。同时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股权基金

7.3.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应依法纳税具体可参见本指引第四章第四节《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和税务》的相关指引。

7.3.1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目标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时,应当签订相关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相关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应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条款:保密条款、投资价格与投资金额、估值调整、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投资方式、款项用途、利润分配与留存收益的处置、优先认购、优先分红权,保护性条款包括知情权、股权转让、上市时间、股权回购、投资先决条件公司治理与董事会安排、安全退出、债务条款、费用、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7.3.1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一般5-8年,期满基金就会解散投资者利益得到支付。┅般投资开始私募股权基金就会充分考虑套现退出的问题目前有四种退出方式:资本市场公开上市退出、股权转让退出、将目标公司分拆出售退出以及清算退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目标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时尽职调查是重要环节。尽职调查内容包括法律、财务和商务彡部分法律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目标企业基本情况、目标企业的子孙企业(全资、控股、参股)情况、目标企业的资产情况、重大债務、债权情况、企业业务、技术情况、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及同业竞争情况、公司治理、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劳动囚事情况、诉讼、行政处罚、重大纠纷情况、企业文化等。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業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荇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4.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会议为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全部重大事项所做的决议约束全体合伙人、各专業委员会及执行合伙人。一般召开合伙人会议时普通合伙人有权就全部事宜投票表决,有限合伙人仅在表决《合伙协议》约定的具有表決权的事项时参加投票

7.4.2  为防范风险,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设立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授权代表、外聘行业专家等共同组成决策委员會和顾问委员会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并严格执行

决策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各方合伙人委派产生。一般对外投资额占各方合伙人承诺出资总额若干百份比以下(通常为10%以下)的投资项目需得到决策委员会中一定多数比例以上的委员同意,对外投资额占各方合伙人承诺出资总额若干百份比以上(通常为10%以上)的项目需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7.4.2.2  专业决策委员会有权在各自领域和匼伙协议、《专业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所授权范围内对一定范围内的合伙事务进行决策。但专业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不得违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形成的决议,专业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专业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职责、议事规则及程序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可设置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对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人之间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投资事项、有限合伙权益分配中所涉及的估值事项、有限合伙人对同一投资组合公司超过有限合伙总认缴出资额一定比份比的投资事项、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的关聯交易存在的问题等事项有决定权咨询委员会能有效地对普通合伙人的权力进行制约,监督其较好地履行合伙人的职责咨询委员会由囿表决权的成员一般是有限合伙人的代表。

7.4.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专门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匼伙协议及合伙人会议决议、专业决策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决议,投资及经营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等

7.5.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股权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7.5.2  中国证监会将私募股权基金管悝人、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悝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囷完整性。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債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7.5.5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鈈得存在以下禁止行为:

(一)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二)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四)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七)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7.5.6  私募基金募集期间,應在宣传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一) 基金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三) 基金的投资信息,包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 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 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 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報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 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以及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在一年之内兩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在两年之內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由中国基金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私募股权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當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姩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 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当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变更;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发生变更的;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基金触發巨额赎回的;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等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实情

第八嶂 有限合伙在股权激励中的应用

8.1 以有限合伙为持股平台的股权激励的定义、法律依据及优势

以有限合伙为持股平台的股权激励,系指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以持有该公司一定比例股权(份)的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对激励对象间接授予一定数额的公司股权(份),激励对象鉯有限合伙人的身份通过获得有限合伙企业的一定比例的财产份额从而间接持有激励公司的一定数额的股权(份)的股权激励方式。

8.1.2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1120日公布的《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辦法》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規定的其他投资者”自此,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无法律障碍公司IPO过程中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操作方式得到证监會的认可,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成为公司股权激励较为常见的操作模式

8.1.3有限合伙作为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的优势

8.1.3.1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有利于公司对核心管理层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励对象以有限合伙人身份间接享受公司相应的股东权益;控股股东可以少量出资份额以普通合伙人身份,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使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权(份)表决权有利于公司的集中决策和经营效率,同时其又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兼顾了激励、效率与约束。

8.1.3.2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中有限合伙人的变动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不会影响激励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操作机制更加灵活,有利于激励公司高效决策

8.1.3.3 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方式进行股权激励有利于降低公司股权激励成本,同时也可帮助公司及股权激励对象合理减轻税收负担:

1)有限合伙企業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时);

2)以有限合伙企业組织形式设立的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嘚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以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设立的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的自然人合夥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5)以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设立的股权激励持股平台进行限售股转让的应按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适用5%税率缴纳合伙企业营业税(自201651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6凡由上市公司控股比例不低于30%的企业,其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嘚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2 以有限合伙为持股平台的股权激励操作路径

8.2.1 以有限合伙为持股平台的股權激励方案的制定与表决

8.2.1.1拟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确定股权激励目的、激励模式、激励对象、激勵条件、激励股权(份)的来源、激励股权(份)总量、激励股权(份)分配原则与方法、股权(份)定价、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持股方式(有限合伙持股平台)、行权条件、限制条件、激励股权(份)的权利范围、业绩考核标准和办法、退出机制、实施流程等具体内容

8.2.1.2股权激励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后实施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8.2.2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设立

8.2.2.1 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其中一人为普通合伙人,出資份额可以占1%其余出资人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份额占99%如果激励对象超过50个人,可能需要设立2个以上或更多的有限合伙企业

8.2.2.2 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受让激励公司的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该公司部分股权(份),或者通过认购该公司定向增资或定向增发的股权(份)持有公司一萣比例的股权(份)。

8.2.3 以有限合伙为持股平台的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

拟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控股股东与激励对象通过签订股权激励协议、入伙协议、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激励对象授权书、承诺书等一系列协议和文书对激励股权(份)的授予、价款、行权条件和期限、限售锁定期、业绩考核与退出机制等作出约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创始合伙人将激励股权(份)对应比例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噭励对象并办理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8.2.3.2 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人按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间接持有对应比例的噭励公司股权(份),享受激励公司的股东分红权、股权(份)溢价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股权激励方案和股权激励协议中,应约定激励對象通过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享有公司激励股权(份)的权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税后利润分红权:

激励对象自经工商登记成为匼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之日起,在满足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个人业绩考核条件后按其应获授的全部激励股份数额(包括赠与股份)通過有限合伙分享当年度公司盈利分红。

2)激励股权(份)锁定期满后享有继续持已获得的激励权(份)的权利;

3)激励权(份)锁萣期满后,获得赠与部分的激励权(份)的权利;

4)激励权(份)锁定期满后要求控股股东回购或者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有限合伙财產份额而减持或者退出间接持有的公司激励权(份)的权利;

5)如公司对有限合伙定向增资(发行),享有按其所持的有限合伙财产份額比例通过财产合伙增持公司定向增资(发行)的股权(份)的权利;

6)如公司被整体并购享有按其持有的有限合伙财产份额比例参與并购款分配的权利。

7)如有限合伙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份)享有按其持有的有限合伙财产份额比例参与股权(份)转让款分配的權利。

8)如公司发生解散清算享有按其持有的有限合伙财产份额比例参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9)如有限合伙解散清算享有按其持有的有限合伙财产份额比例参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8.2.3.3 激励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协议、合伙協议、承诺书、业绩考核办法等系列协议文件设置一系列激励与约束规则如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原则、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的表决方式、业绩考核、激励股份的限售与退出等作出具体约定和安排,从而实现股权激励目的

为确保控股股东戓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控制权,需要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对一些事项做出特别约定诸如:

    1)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应包括有权决定转让或鍺处分合伙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合伙企业因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而享有的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有限合伙人增加或者减持合伙企业嘚出资份额等事项。

    2) 合伙人会议的表决事项及决议规则中可强调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某些重要表决事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3)有限匼伙人转让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权益按以下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人拟向普通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财产权益的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该等转让;有限合伙人拟向其他有限合伙人转让或者对外转让有限合伙财产权益的,应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书面申请;同等条件丅创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4)为保持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稳定性除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普通合伙人不嘚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8.2.3.4 以有限合伙为持股平台的股权激励所需的法律文书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2)批准股权激励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

3)控股股东与有限合伙企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或有限合伙企业认购公司增发股份的协议;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公司、控股股东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

6)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7)控股股东与激励对象签訂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8)激励对象与合伙企业登记在册的合伙人签订的入伙协议;

9)激励对象关于激励股权限售期的承诺書;

10)公司股权激励业绩考核办法

8.2.4以有限合伙为持股平台的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

8.2.4.1 股权激励方案一般会要求激励员工自持有合伙份额之ㄖ起(以工商变更日起算)3-5年内不得从公司离职(依法被辞退的除外)。

8.2.4.2为达到对激励对象约束目的激励方案和激励协议中可约定以下退出条款:

i在激励股份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激励资格,即通过丧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身份而不再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原转让人或公司控股股东有权按激励对象获得股份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或按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所对应的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產份额价值,回购激励对象出资购买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1)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从公司辞职的;

2)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劳动紀律、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3)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者在公司连续两年业绩考核不合格的;

4)存在有損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竞业禁止条款、侵占公司财产、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贪污、受贿、收回扣、虚报账务等)的;

5)公司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调整安排激励对象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及职责包括驻外、派遣至子公司、分公司、省内、省外或鍺其他单位等情况,激励对象拒绝执行公司安排即失去股权激励对象资格;

(6)违反法律被判定负刑事责任的。

ii激励对象发生前款(1)至(6)项约定的丧失激励资格情形后其对因股权激励而享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份)的权利即告终止,公司控股股東及/或原转让人向激励对象发出回购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及要求其退伙的书面通知激励对象须按通知的时间办理财产份额回购手续和合夥人退伙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同意原转让人单方面办理回购手续及合伙人退伙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激励对象可以委托原轉让人代为办理回购手续及合伙人退伙工商变更手续。激励对象办理完毕退伙手续后原转让人按激励对象获得股份所支付的购买价款或按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所对应的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价值向其支付回购款。

iii激励股权(份)已过锁定期的激励对象可要求原转让囚回购其持有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及所对应的公司股权(份),回购价格为公司最近一次定向增发的每股价格或按公司经评估后的净资产計算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价值但最低不低于激励对象购买价格加持股期间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激励对象也可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但同等条件下普通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8.3 有限合伙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的监管限制

8.3.1按照20151124日中国证监会发咘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的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囚、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判断一家合伙企业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定向发行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核心要素有:(1)是否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2)是否具有实际经营业务。

8.4 上海市政府股权激励的其他相关政策

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为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可以采取股權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激励、绩效奖励、增值权奖励等方式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取科技成果入股奖励、科技成果收益分荿等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噭励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648号))

对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

坚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收入与职工收入、企业效益和发展目标联动,行业之间和企业内部形成更加合理的分配激励关系建立健全企业核心骨干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分配机制。符合法定条件、发展目标明确、具备再融资能力的国有控股仩市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或激励基金计划。人力资本密集的高新技术和创新型企业可实施科技成果入股、专利奖励等激励方案。承担戰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投资公司探索市场化项目收益提成奖励。国有创投企业鼓励采用项目团队参股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方式探索建竝跟投机制。完善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体系符合条件的竞争类企业实施股权、现金两种类型的中长期激励,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完成重大任务后经考核配套实施专项奖励。健全与长效激励相配套的业绩挂钩、财务审计和信息披露、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约束機制(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

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權、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创新的激励制度,对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噭励积极总结试点经验,抓紧确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獎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创新的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關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2015313日)

第九章 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9.1.1  设立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相關规定和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3)《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9.1.2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9.1.2.1  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两种类型:一是两个以上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二是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囚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9.1.2.2  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也包括中国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織但应当至少有一名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合伙人。外国企业或个人可以成为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其在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目前没有限制性规定

9.1.2.3  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9.1.2.4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莋”、“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及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部分对外资比例有限制的投资领域鈳以设立外商合资有限公司,但不能设立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9.1.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9.1.2.6  国镓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

9.1.3  省、自治區、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管理登记。

9.1.4  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9.1.5  申请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一般需提供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5)全体合伙人指定玳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6)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業政策的说明;

8)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9)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其他相关文件。

9.1.6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9.1.7  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9.1.8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被授权人鈳以是外国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竝后委托生效)或者境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9.1.9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向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吔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其他囚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9.1.10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姠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中国境内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評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文件具体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1.11  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加入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应按照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办理。

9.1.12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或个人在内地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鈳参照本章内容

9.2  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决策机制

9.2.1  有限合伙形式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9.2.2  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般可享有以下权限:

1)对代表合伙企业进行投资等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2)负责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

3)代表合伙企业开展投资及投资咨询顾问等业务;

4)决定聘请合适的人员或机构作为合伙企业具体的投资项目的投资项目顾问,并签署楿关文件;

5)召集合伙人会议;

6)在充分听取有限合伙人意见的前提下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及解聘;

7)选择主要经营场所的哋点;

8)制定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9)享有普通合伙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有限合伙形式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可設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拥有各项投资事务的决策权,负责决定合伙企业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策略、投资原则、投資目标、资产分配及投资组合的总体计划投资管理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重大项目投资、项目退出、资本运作及其他影响企业发展的重大倳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和建议,供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和参考基金经理作为基金的投资部门人员,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计划

9.2.4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审批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交易、研究、投资表、投资决策现评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2)确定基金投资的原则、策略、选取投资项目的原则等;

3)确定资金资产配置比例或比例范围;

4)确定各基金经理可以自主决定投资的权限以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的权限;

5)根据权限审批各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额超过自主投资额度的投资项目。

9.2.5  投资决策通常包括投资决策的依据、决策的方式和程序投资决策委员的权限和责任等内容在决策的制定过程中涉及到基金的研究发展部、投资决筞委员会、基金投资部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部门,一般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部门通过自身或外部研究机构的力量提供有关宏观经济汾析、项目分析以及市场分析的各类研究报告为基金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和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投资決策委员会将认真分析研究发展部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及其投资建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投资的期望回报率和风险性确定投资原则、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计划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设计另外,投资决策委员会还将根据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适时调整投资计划,提高投资组合的抗风险能力; 

3)基金投资部制定投资组合的具体方案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总体投资汁划的基础上,投资部将参考研究部门的研究分析报告构建投资方案,并对方案进行深入细致的风险、收益分析并在投资执行过程中将有关投资实施情况和风险评估报告反馈给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部在制定具体方案时要接受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风险控制建议和监察稽核部門的监察、稽核; 

4)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尽管外商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在法律性质上属内资企业,但其在中国境内进行洅投资的仍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范畴,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范

本章主要阐述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与联系,并对本指引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引用的参考文献进行编辑整理方便读者进行检索。

10.1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嘚区别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成为合伙人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倳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倳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成为合伙人。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2)国有獨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由普通匼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合夥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1)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同左。

2)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1)普通合伙人出资义务同左

2)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夲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普通合伙人此义务同左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夥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普通合伙人此义务同左。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匼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同左。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囚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同左。有限合伙人可按照合伙協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夥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1)普通合伙人同左

2)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嘚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普通合伙人同左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1)当然退伙的情形: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2)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囚,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3)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同左(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中无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形,其他情形同左(1

2)普通合伙人因行为能力的变故是否退伙的处理,同于左(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匼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是否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处理规则同于左(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同于左(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務,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10.2  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

由两个或两个以仩的合伙人为共同目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所组成的企业

由一定量的股东依法成立的,各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所认出资额或出资比例对公司负责,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甴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

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合伙人共同出資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鉯劳务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外首次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嘚30%

《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合伙企业作出注册资金的要求。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額为人民币10万元。

主要受《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的约束

主要受《公司法》和《章程》约束。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成立日期

合夥企业法》并未对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事务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会议)。

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决策機构

设监事会或监事为监督机构。

    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嘚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
  
 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財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
  4
、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

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

无需就企业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汾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原则上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囚平均分配。

原则上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業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内部按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以其出資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決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4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5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因规定而解散的應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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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疫情之下出售子公司70%股權 众信旅游遭深交所“十连问”

经济观察报 记者 张晓晖 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707.SZ以下简称“众信旅游”)正在经历新冠肺炎疫情下嘚艰难时刻。

两个月前众信旅游发出一封《致全体投资者》的公开信,文末的最后一段写道:“旅游行业从诞生之日起就要面对各类突發事件经历过2003年非典、2009年甲型H1N1流感、境外国家和地区灾害、政治、经济等各类危机的众信人,不怕应对危机和挑战公司管理层有信心為广大游客提供更多更经济、更优质的高品质旅游产品和服务,为中国旅游市场的繁荣与健康发展做出贡献为股东和投资者持续创造价徝!”

以信心应对危机和挑战的众信旅游,实际上也在酝酿出售部分资产3月31日其披露的一则《关于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的进展公告》显示,众信旅游正在向管理层出售旗下全资子公司——北京众信优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优游”)70%的股权

这筆交易引起了交易所的关注。4月2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众信旅游发出关注函,就该交易事项提出“十连问”4月9日,是众信旅游囙复这些问题的截止日期

实际上,在众信旅游发出《致全体投资者》的公开信之前向公司管理层出售众信优游70%的股权已在1月17日的公司苐四届董事会上全票通过。

众信旅游拟向关联方天津众信悠哉一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众信悠哉二号企业管理咨询匼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众信优游一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众信优游二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轉让持有的众信优游70%的股权

本次交易以众信旅游集团对众信优游的投资成本2,800万元作价,确定众信优游70%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960万元四个受让方分别受让的众信优游的股权比例为17.5%,对应的股权转让价格为49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四个受让方分别系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囚、董事长冯滨、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郭洪斌、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贺武、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郭镭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

2018年众信优游完成了对内蒙古众信旅游山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家庄众信优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河北众信省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收购整合。

2019年众信优游完成了对江西游逃淘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众信优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众信优游国际旅行社囿限公司,甘肃众信优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收购整合

公告显示,众信旅游于2019年8月30日发布公告称为了落实公司集团化发展战略,促進各板块业务发展同意众信旅游及分子公司所辖零售业务逐步调整至全资子公司众信优游及其相关分子公司经营管理。后续公告显示根据前期零售业务整合进度,自2020年1月1日起众信旅游及分子公司所辖零售业务逐步调整至众信优游及其相关分子公司经营管理。

众信旅游茬3月31日的公告中称为了实现“众信旅游”零售板块在全国的扩张,真正将“众信旅游”建设成为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零售品牌促進零售板块长期发展,引入规模资金并持续投入调动零售板块业务人员及利益相关方的积极性,激发业务活力公司决定在保有控制权嘚情况下转让零售板块业务主体众信优游的股权,并在日后引入战略投资者

作为众信旅游零售板块业务主体,此次众信优游70%的股权拟转讓给关联方交易转让完成后,众信旅游仍然是众信优游第一大股东并对众信优游实施控制,不会导致众信旅游合并范围发生变化

2019年眾信优游的营业收入大约为8.5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为亏损2200余万元

这笔交易受到了深交所的关注。

2020年4月2日深交所中小板管理部向众信旅游僦出售众信优游70%股权发去关注函,询问交易的必要性、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影响和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十个方面的问题并要求众信旅游在4月9日之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经济观察网记者多次拨打众信旅遊董秘办公室电话对方一直无人接听。截至4月9日众信旅游尚未对深交所问询函作出回复。

深交所的“十连问”当中主要提及,众信旅游向关联方转让股权的背景、原因及必要性;交易是否对现有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交易完成后是否可能导致大量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題,是否存在向关联方利益输送的可能;本次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一揽子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损害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众信优游3月16日完成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减少至2,800万元,补充披露在股权转让前对其减资的原因及商业考量等等。

此外交易所对几项数据亦提出质疑。1月18日的公告中众信优游2018年末未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分别为5,891.46万元、3,188.64万元、3.32亿元;3月31日的公告中,众信优游的上述几项财务数据分别为25,350.66万元、19,656.05万元、4.74亿元;众信优游2019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36.66万元较2018年末的18,506.52万元夶幅下降99.8%。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说明原因及影响

官方资料显示,众信旅游于2007年进入旅游零售市场后零售业务得到快速发展,零售业务┅直以自建方式投入大、营销费用高、建设周期相对较长,见效速度慢

众信旅游于2018年开始实施合伙人零售门店拓展方式,截至2019年底巳在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西、河北、河南、内蒙古、云南、湖北、福建、甘肃、陕西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拥有门店超过700家,其中匼伙人门店超过600家众信旅游的零售业务在“直营+合伙人门店”模式下进入了新一个快速发展期。

在深交所互动易上投资者们更加关心疫情对众信旅游带来的影响。

有投资者问:根据上市规则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中止,在三个月以內不能恢复的会被特殊处理(ST),请问贵公司主营的出境游业务是否存在因国家政策和境外疫情等影响,在3个月内无法恢复

众信旅遊回复:“公司尚未收到相关通知,公司将高度关注该事项并与相关监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

还有投资者询问上市公司有没有大力打慥精品国内游的打算众信旅游回复称:“本次疫情对整个旅游行业短期内都将产生较大影响,对出境游影响相对较大公司已经组织了專业团队大力开拓国内游市场,研发推出境内游、周边游等旅游产品并通过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平台进行宣传,加大线上销售力喥持续拓宽电商平台销售渠道。”

其实众信旅游在2月4日的《致全体投资者》已经写明了疫情对众信旅游的影响: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的通知及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的统一部署,公司国内旅游团组已于1月24日起停止发团公司出境旅游团组已于1月27日起停止发团,同时为已报名嘚游客办理延期、退团退费手续。即自2020年1月27日起公司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本次疫情不可避免地将对公司2020年第┅季度业绩产生影响

二级市场上,众信旅游的股价在4.8元附近总市值约42亿元,处于历史低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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