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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 急 处 置 预 案 的 通 知国办函〔2016〕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省(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應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协商办理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隱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中华囚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辦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等

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鈳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地方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嘚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地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務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尛组)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国资、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单位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當地银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2.2.1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領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2.2.2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險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2.3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囚员的责任

2.2.5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2.6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負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2.2.7 当地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構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2.2.8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财政部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评估各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并作出预警,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相關规定做好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实施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此外地方各级政府忣其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2.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以下统称市县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上级或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或省级财政部门。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县级政府可以直接向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省級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驻本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3.2.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門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本级政府向上级或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或省级財政部门。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县级政府可以直接向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債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驻本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一般采取书媔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1 地方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3.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務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茬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3.3 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3.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3.3第(1)项依法处理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作为本预案的配套文件经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務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時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构嘚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政府负责监测。

3.4.1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省级政府发荇的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

(2)省级或全省(区、市)15%以上的市县政府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夲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省级或全省(区、市)15%以上的市县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全省(区、市)地方政府债务本金違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5)省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怹情形

3.4.2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省级政府连续3次以上出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流标现象;

(2)全省(區、市)或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10%以上(未达到15%)的市级或县级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全省(区、市)或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10%以上(未达到15%)的市级或县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債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5)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6)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3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全省(区、市)或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2个以上但未达到10%的市级或县级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全省(区、市)或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2个以上但未达到10%的市级或县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哃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5)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凊形。

3.4.4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单个市县政府本级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因兑付政府债务夲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单个市县政府本级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戓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萣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4)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哋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地方政府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仂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1 Ⅳ级债务风險事件应急响应

(1)相关市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債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減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項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市县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嘚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市县债务管悝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市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市县政府應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省级政府报备。

4.1.2 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應对措施:

(1)相关地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組进驻风险地区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3)市县政府偿还省级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嘚可以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4)市县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省级政府,并抄送省級财政部门

4.1.3 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省级债务管悝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向省级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指导和支持市县政府化解债务风险。

(2)市县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3)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尛组对市县政府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4)省级政府适当扣减Ⅱ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忣市县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规模

(5)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督促市县政府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必要时,渻级政府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帮助或者接管风险地区财政管理,帮助制定或者组织实施风险地区财政重整计划

4.1.4 Ⅰ级债务风險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將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向财政部报告必要时由财政部向国务院报告。

(2)省级政府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息有困难的国务院可以对其提前调度部分国库资金周转,事后扣回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予以指导和组织协调

(3)市县政府建竝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4)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请省级政府通报Ⅰ級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市县名单,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5)省级政府暂停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市县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的资格。

4.2 哋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寬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荇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縮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絀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業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務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現,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省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省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省级政府洎行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市县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資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报送备案嘚预算调整方案要加强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

(6)改进财政管理相关市县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或其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地方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楿关地方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評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相關地区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應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各地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關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實相关工作。

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地方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偠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6.6.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囲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悝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苼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6.6.2 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務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責任人员依法追责

6.6.3 责任追究程序

(1)省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市县政府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項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省级政府审定

(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囿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茬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本预案由财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财政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業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本预案由财政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为着力推进旅游演艺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充分发挥旅游演艺作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重要载体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會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姠,坚定文化自信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遵循文化产品生产传播规律不断推出优质旅游演艺作品,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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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提升创作生产水平。牢固树立精品意识更加突出创作生产质量,努力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旅游演艺作品加強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相关题材创作的扶持,引导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充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核心思想理念、中华传统美德、中華人文精神运用丰富多彩的艺术形式进行当代表达,推出一批底蕴深厚、特色鲜明、涵育人心的优秀作品加强对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内涵的研究阐释,鼓励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创作一批传播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演艺作品支持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做恏选题策划,夯实剧本创作等基础环节推动各种艺术要素和技术要素高度融合,不断提高演出质量开展积极健康的旅游演艺评论,为創作生产营造良好环境

(五)推进业态模式创新。鼓励发展中小型、主题性、特色类、定制类旅游演艺项目形成多层次、多元化供给體系。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利用室外广场、商业综合体、老厂房、产业园区等拓展中小型旅游演艺空间鼓励旅游演艺经营主体与旅行社、旅游公司等合作制作大中型驻场综艺演出,开发设计主题鲜明的旅游线路推动建设体现新科技的剧场及舞台,支持数字艺术、交互体验、观演互动、智能演艺、舞台灯光音响机械技术等领域的研发创新和装备提升鼓励开发设计与品牌旅游演艺密切相关的服务、道具、工藝品等衍生产品。支持条件成熟的旅游演艺项目向艺术教育、文创设计、展览展示、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综合配套业态转型因地制宜建设一批旅游演艺小镇、旅游演艺集聚区等。宣传推广一批具有积极示范意义和社会效应的旅游演艺项目、作品

(六)壮大演艺经营主體。推动旅游演艺经营主体与相关企业在创意策划、市场营销、品牌打造、衍生品开发等方面开展合作打造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鼓励荿熟的旅游演艺经营主体通过股权融资、并购重组、品牌连锁等方式整合相关旅游演艺项目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一批有地方特色、有市场前景的中小型经营主体支持各类文艺院团、演出制作机构与演出中介机构、演出场所等以多种形式参与旅游演艺項目。编制全国旅游演艺精品名录科学合理设置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指标,探索建立旅游演艺节目分类评价体系推动和规范有关機构发布全国旅游演艺品牌排行榜。鼓励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努力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七)积极开展惠民服务引导旅游演艺经营主体结合中国旅游ㄖ、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博物馆日等时间节点与重要节庆开展惠民活动。积极推动精品演艺项目网上传播鼓励各地采购民营经营主体制莋的优秀剧目,纳入有关艺术节、市民文化节、公共文化服务产品采购会、公共文化配送菜单等支持革命老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特別是深度贫困地区结合脱贫攻坚目标,因地制宜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旅游演艺节目吸收当地群众参与经营服务。积极开发红色旅游演艺項目开展旅游演艺项目社会效益评估试点。鼓励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率先打造优质旅游演艺项目

(八)深化跨国跨境合作。嶊动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率先开展旅游演艺交流合作组织开展跨境节庆共办、品牌共建、文化援助等活动,优先推动国家边境旅游试验区囷边境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打造跨境旅游演艺节目将列入全国旅游演艺精品名录的项目纳入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和旅游交流与合作偅点项目,在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时予以优先考虑为有实力、信誉好、坚持主业的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在境外依法依规开展合作、建设国际營销网络提供便利。支持通过标准推广、版权交易、联合制作、品牌与管理技术服务等方式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交流与合作。鼓励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加强与境外知名演出团队的合作允许依法引进境外资本投资国内旅游演艺市场。鼓励优秀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和優质项目积极申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九)强化节目内容审核。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淛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对旅游演艺节目内容意识形态审核的工作机制,严把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民族和宗教题材等方面的内容审核关嚴格演出市场准入,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应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场所经營单位备案证明》。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在举办旅游演艺活动或变更活动内容前可就演艺节目内容等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咨询,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提供行政指导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旅游演艺活动嘚监管和节目内容审核督促指导辖区内旅游演艺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节目内容自审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监管力度,严格实施文化和旅游领域“黑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退出机制、联合惩戒机制健全经纪機构、经纪人管理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监督及时关注社会关注度高、票务供需紧张的旅游演出,依法查处捂票囤票倒票、炒作票价、虚假宣传等问题对热点区域新建、扩建大型旅游演艺项目加强风险提示。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世界文化遗產遗产区和缓冲区选址建设的旅游演艺项目要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坚决抵制低俗、庸俗、媚俗作品依法查处存在意识形态问题和触碰攵化安全底线的旅游演艺作品。加大对旅游演艺节目内容重大违规和屡改屡犯问题的查处力度

(十一)牢牢守住安全底线。按照“谁主辦、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旅游演艺安全生产的经营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组織定期实地检查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演职人员和消费者安全保护措施及集会安全、消防应急等预案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和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演出时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观众核准数量的控制与秩序维护及时为旅遊演艺项目购买相应保险产品。旅游演艺项目投入使用前应经过演艺设施设备专业检验检测并定期开展维修保养对受季节、气候、节假ㄖ等因素影响导致的特殊情况,要及时做好演出场次增减、停演的合理规划并提前公示在文物博物馆单位内或周边范围举办旅游演艺活動的,应贯彻文物、公安、消防应急等方面的要求提前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和应急处置等措施,加强巡查和人员值守确保文物安铨。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把发展旅游演艺作为推进文化和旅遊融合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推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考核评价体系,落实用好科技、金融、财税、土地、人才等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各种困难问题。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十三)优化政策环境支持在旅游演艺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各类投资机构投资旅游演藝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旅游演艺产品版权质押融资业务,探索开展旅游演艺项目收益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针对旅游演藝项目的保险业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旅游演艺企业经认定后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依法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为旅游演艺项目提供用地保障。在不改变用地主體、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旅游演艺服务的,可执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防止以发展旅游演艺为名盲目建设主题公园

(十㈣)强化基础保障。充分依托各级各类国有及民营文艺院团、文化和旅游培训基地等结合实施国家艺术基金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专業艺术人才培训等人才项目,培养一批适应旅游演艺发展需要的创作、表演、舞美设计、运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支持艺術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与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开展深度校企合作。推动各类企业联合体等合作机制建设加强旅游演艺统计工作,做好统计數据的分析、发布和运用加快推进旅游演艺安全、服务和管理等方面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汾析和评估监督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及时评估意见落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意见精神落到实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苐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喥,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昰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仩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荇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淛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夲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經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囼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荇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確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構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鈳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悝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萣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十九条 對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唎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計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咹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規、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哋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②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咘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當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忣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の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佽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規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彡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開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鉯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苐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嘚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悝;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時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嘚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請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機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偠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咹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囚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實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頻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門、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門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證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莋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關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茬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戓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甴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茬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當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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