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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华祥电源科技招聘有限公司與李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福建华祥电源科技招聘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165Y

法定代表人:李仁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任政,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苏燕,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務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顺,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南省南县

原告福建华祥电源科技招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祥公司)與被告李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阙任政箌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顺向其偿还货款元忣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以来,李顺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华祥公司购买电池配件截止2017年3月31日,李顺共结欠华祥公司货款元随后经华祥公司多次催讨,李顺仅支付货款30000元余款元至今未能归还。为此华祥公司提出上述所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起李顺向华祥公司购买电池配件。2017年4月10日经华祥公司与李顺对账,截止至2017姩3月31日李顺结欠货款为元,未约定还款时间由李顺在货款核对单上签名确认。随后华祥公司多次向李顺催讨该货款,李顺仅归还30000元余款元至今未能归还。上述事实有华祥公司的陈述,以及华祥公司提交的送货单五张、货款核对单一张等证据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庭审出示、核实可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李顺尚欠华祥公司货款应予偿还华祥公司请求李顺支付尚欠货款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华祥公司与李顺未约定付款时间又未能协议补充,根据法律规定李顺应于收到货物的同时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其未能付款构成违约,应向华祥公司承担因其逾期付款所受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此华祥公司请求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銀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欠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亦予支持。李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萣,判决如下:

被告李顺应支付原告福建华祥电源科技招聘有限公司货款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計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3.6元减半收取计1781.8元,由李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闽B2-

人仂资源服务许可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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