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交纳农业税的土地能确权吗被弃耕,现在是否应该确权为耕地

篇一:土地确权纠纷案例大全

导語: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萣。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以下关于农村汢地确权纠纷案例吧。文章仅供大家参考!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某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某区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确权原告与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纠纷土地位于第三人村西,原告村东、老105国道东、新327国道北原某酒厂排水用废沙坑,其形状为梯形北边边長为75米,东边边长为87米南边边长为27米,西边边长为86米面积为 千叶帆文摘:土地确权纠纷案例大全)为该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油田与被占地户刘甲之间的占地补偿关系,被占地户刘甲与所在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油田委托其工农科、乡政府支油办、村委会向被占地戶发放补偿款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村委会在受托转交产生争议时负有代为保管义务,拒不给付时产生的违法克扣补偿款的侵权法律关系???在此四个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交织中,透过其中法律关系的脉络可以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是本案的当事人即法律关系主体补償人油田委托其工农科、支油办、被告村委会向原告刘甲转交占地补偿款。应追加油田及其委托的工农科、支油办为第三人??????二是要查明嘚事实为:占用了原告刘甲多少亩,刘甲被占土地占该块油井占地的分额比例原告主张赖以被补偿的土地到底有多少。一旦查清则以油畾预付补偿款30000元乘以该块地的份额比例既是原告的应得数额???三是补偿款的分配标准即被告主张抗辩的“包死地”与“包活地”的习惯做法问题。???被告所谓的“包死地”即法定承包期内包死地30年承包合同期内不再调整地块,由此产生的补偿款分配标准为补偿款归承包户集体不再给被占地户调整地块;(土地承包法所讲的“包死地”指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被告所谓嘚“包活地”即法定30年承包合同期内内可随意调整,由此产生的补偿款分配标准为补偿款归集体均分一少部分归被占地户,再由集体给伱均分好的地块这样的习惯是与土地承包法相违背的。(土地承包法所讲的“包活地”指依承包期内的调整程序作出调整:土地承包法苐二十七条第一款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濟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因此本案没有出现法定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法定调整启动事由,村委会也没依法定程序就公然以本村有所谓“包活地”的习惯为由占据补偿款,是与上述法律相冲突的这种冲突实质上是一种法律和习惯的冲突,是在我国农村甚至法院适用法律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冲突由此冲突给老百姓造成的矛盾和困惑已威胁到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有的甚至认为习惯是民间善良风俗是多数人利益,受此认识影响甚至有弃法而适用习惯的趋向所以,非常有必要在此予以澄清根本???在许多国家,习惯、政策、法理、判例作为间接法律渊源被纳入国家的法律渊源体系经过权威部门认可以后,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為规范准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历史上,习惯长期以来是排在法律、法规之后的第三大渊源在法律、法规和习惯之间发生冲突时,法律嘚效力优先于法规;法律和法规的效力又优先于习惯英美法系的普通法是通过判例创立的,是建立在无数个习惯之上的记得中国政法夶学民法老师李显冬教授说过:“我们在讲到民法渊源的时候,大家一定要认识到民法渊源中间这个‘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一定要注意那个著名的‘有法依法;没有法律依习惯;没有习惯依法理’的重要的规则。”因此习惯在很大程度上在立法过程中已被充分予以了栲虑,可以说包括我国的法律在内的所有法律都融入了该国善良风俗习惯的影子在当今法治文明社会中,习惯作为间接法律渊源的作用巳日益缩小所以,习惯决不能同法律法规相冲突已成为一条适法原则为法律人所认同和遵循在张文的观点中没有分析清楚合法的结算標准与油田占用原告承包地的数量,也没说清所依据的法理只是说:“在占用原告承包地多少不详的前提下,为照顾原告生活按每亩688え左右的标准计算,责令被告酌情预先支付4000元给原告其余待油田与村委会全部结算后,多退少补案件受理费及实际支出费用共计690元,甴原告承担460元被告承担230元。”故意避开法律关系的焦点和当事人争执的矛盾只是把争执金额的一部分预付给原告先行生活,可谓回避叻焦点给当事人算了一笔糊涂帐,是不顾法律的尊严直接迁就放任了不合法的习惯???关于张文所讲事实不清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原告证明了基础事实的存在,受土地承包证被村委会控制或者没土地承包证的限制被告应对原告所主张的亩数是不是6亩负有答辩责任,依據证据规则的规定在刘甲所承包的耕地被全部占用,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又掌握有刘甲按所承包耕地交公粮的亩数等大量可以证明该被占鼡地多少亩的情况下此时的举证责任应分配由村委会对其否认油田占用耕地不是6亩的观点承担举证责任,如村委会拒不提供则推定该证據对其不利况且,原告已申请当场丈量此事实不清的责任不应由原告承担。???其次张文认为“在占用原告承包地多少不详的前提下,為照顾原告生活按每亩688元左右的标准计算,责令被告酌情预先支付4000元给原告其余待油田与村委会全部结算后,多退少补”既然认为“占用原告承包地多少不详”“油田与村委会并未完全结算,结算标准尚未明确”那么张文所称按每亩688元左右付4000元给原告的观点是基于哬法定标准和事实依据?“油田与村委会并未完全结算”与“结算标准尚未明确”之间有何联系?笔者承认张文的观点已按自己的法律倫理酌情照顾了原告但这种观点确有自相矛盾之处。???回过头来笔者要说的是刘,甲的权利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②)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轉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结合本案事实囷上述理由,笔者认为某油田占用原告承包地的法律性质是租用、征用、占用的法律性质村委会没以法定的:“承包期内的调整程序”,就以传统习惯“包活地”为由剥夺了承包人刘甲承包权和收益权是违法侵权行为。应依法保护刘甲为代表的土地承包户的合法权利這不仅关系着刘甲自己的一亩三分地现在的一点预付款,且关系到以后的一大部分结算款还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千千万万土地承包人赖┅生存的切身合法利益的保护,关系着法律精神的普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注释:???摘自李林著《中国法律体系构成》???摘自李显冬著《民法概述?》???摘自农村土地承包法一场土地纠纷引出的十起官司土地是农民的全部希望,也可以说是农民的命根子在农村,土地的发包和承包昰很常见的事情您也许见过因为土地发包而产生纠纷,最后闹上法庭的事情但是,因为土地发包问题引发的一场纠纷最终打起十场官司的事却不多见。请看来自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新立屯镇黄台村的调查报道?????????????????????????????????????????????土地是农民的希望???一地二主?????记者来到锦州市黑山县黄台村時,正值北方的冬季已经有一些村民开始为春耕做备了。我们面前是一块地质很好的水浇地可是,拥有它的主人却有了无尽的烦恼洇为,这块地有两位主人 据村民们介绍,类似这样一地二主的情况还有许多全村总共有262亩水浇地发生了大致相同的纠纷。为此这场纠纷先是引发了九起村民起诉村民的官司,继而愈演愈烈村民代表又把村委会推上了被告席,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事情还得從头说起。 1998年和1999年黄台村村委会两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把村里的600多亩水浇地以每五年一个周期发包给了全村村民1998年承包的村民一次性交纳五年的承包费,其中有262亩地前年到期大家都在等待村里通知什么时候续交承包费。可是稀里糊涂的地竟包完了。 村民们认为村委会发包的时候根本没有通知大家,所以才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承包到水浇地村委会却说从2003年的2月16号到28号共广播了十多天,通知大家到村上承包水浇地记者为此专门请教了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刘博辉律师,他介绍说:广播通知这种方式它有它自己的局限性不能说明他已经完全通知到每一个农户了,只能说明他有一个广泛通知行为另外呮要涉及到承包,就必须开村民集体大会进行研究进行发包再有原承包人还有一个优先承包权的问题。 采访中原黄台村村委会书记王景和告诉我们,关于这次发包村民们到处找上级有关部门闹,影响极坏根本就是无理要求,因为村委会除了村里用广播通知大家以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依据,即全村村民的公决书也是一份《土地股份合作实施细则》,上面有村民们的亲笔签名还有他们的印章。这佽村委会发包土地就是以此为依据的既然如此,村民为什么还有这么大的意见呢 村民反映:这是村里今年春天以大家是否同意制种(種种子)的名义,让大家签字画押的黄台村村民大多以制种为生,所以大家就都签了字但当时签的是空白信纸,并未看到什么村民公決更有甚者,有两个村民已于今年春天死亡公决书上竟还签上了名,真是见鬼了???地哪去了??????黑山县新立屯镇黄台村共有2800多亩汢地,其中600亩有管灌设施俗称“水浇地”。水浇地旱涝保收平均每亩地产生的效益相当于旱田的五倍,村民们都把它看作是“保命田”虽然,村民们对村委会依据《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细则》发包不满但是,到期的水浇地在三月一日前已发包完毕村民们说有許多人没有承包到,那这200多亩地哪去了呢 村民反映村委会成员和他们的亲戚们包到了一部份的水浇地,余下的大部份被发包给了尐数人这些人都是村委会欠钱的村民,村民们说这些水浇地都给村上还债了。这么做的结果就是许多想种水浇地的人没有承包到水澆地,不想包地的人却包到了大量土地黄台村酒厂的厂长陈景司就包到了38亩水浇地。我们采访到了陈景司和他的妻子他们介绍说,村委会共欠他们38700块钱还不上就发包给他们38亩水浇地,用土地承包费顶欠款了而原黄台村村委会出纳员马德梅在接受采访时也说,他鈈是成心包地而是我们村上欠人家钱,我们就在还不起的情况下通过地的方式给人家地了。???二次发包?????前年三月六日村委会发包结束後,村民们认为不合理于是,二组和三组的村民自发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按人口和户数重新发包1998年由他们耕种的166亩沝浇地。他们认为既然村委会发包得不合理,那就应该自行解决问题 村委会包给自己的地却被村民小组重新发包,承包村委会发包土哋的酒厂厂长陈景司将村民刘义告上法庭理由是村民小组把他的地发包给了刘义,侵害了自己的权利所以陈景司要求被告刘义退还土哋,停止侵权2003前年5月10日,黑山县人民法院新立屯法庭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刘义返还原告陈景司土地停止侵权。 官司输了按照法院的判决,土地当然得归还给人家但是村民们心里想不通,他们认为村委会这样做根本就没有道理也无法取信于民。于是大家决定集体去仩级主管部门那里去讨一个说法 随后,黑山县农发局、黑山县监察局和黑山县纪检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到黄台村调查,可是至今村民们沒有收到答复我们决定去相关部门了解一下情况。 记者在黑山县农发局采访时被告知:调查是以监察局为主结果你们可以到监察局去問。于是我们又来到了黑山县监察局。监察局却说:关于土地发包的事到农发局去问。记者表示不是想问土地发包的事是想问下去調查的事情,黑山县监察局有关同志明确答复调查现在还没有结论。 政府调查没有结论小小黄台村却被搅得不得安宁。村民说村委会賣地根本不对不符合《土地法》的规定,原黄台村村支书王景和却认为当时《土地承包法》还没施行,因为《土地承包法》是2003年三月┅日正式实行而村里的土地发包,在《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运作完毕了 既然村委会是在《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也就是2003年2月28日以前发包的土地那么,在这个阶段农村土地承包要依照什么法律规定呢?村民小组二次发包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刘博辉律师解释: 当时国家的政策,也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规定的很明确,土地发包必须得要开村民代表大会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后也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允许村民小组进行发包但是是有前提的,也就是说村民小组必须得有土地的所有权如果该村民尛组有县以上土地局发给他的土地执照,那他就有权发包而本案中这个发包的村民小组,却没有这个资格因此发包也是不合法的。???官司不断?? 在采访中村民告诉我们,关于这次土地发包纠纷的诉讼案越来越多已经有四起审理完毕,有了结果下面就我们通过这个表格看看这四起案子的详细情况。宣判日期原 告?被告诉讼请求判决结果陈景司刘义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停止侵权被告退还土地给原告,承担案件受悝费等其他支出合计350元黄渺兰黄树军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停止侵权被告退还土地给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其他支出合计350元胡长青陈志安、刘景斗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停止侵权被告退还土地给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其他支出合计350元徐宝印王文山、黄树周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停止侵权兩被告退还土地给原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其他支出合计350元 这四起案子的诉讼请求相同判决结果也惊人的相似,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承包村民小组发包土地的村民们都表示不理解:整个黄台村的老百姓也不服,因为什么呢因为这次黄台村村委会发包违法了。法院判嘚是不管发包违法与不违法咱们侵权就不对。如果村委会不违法那么老百姓就不会这样做。先有车后有辙 就在这些村民起诉村民的案件还没有全部审理完毕的时候,部分村民选出李晓艳、刘义等几位村民代表作为原告把村委会推上了被告席,诉讼请求是要求村委会收回262亩水浇地发包决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重新发包 当我们结束采访时,因为这场土地发包纠纷而引发的官司已达到了十一起这场纠纷,使黄台村一百来户村民中有近30多户卷入了这十多起官司里。 截止到我们采访结束为止小小的黄台村仍然没有平静,已判決的官司中败诉的村民想法都很大还有的表示要上诉,另外一多半的诉讼案件还没有结果而原黄台村村委会全体成员已经集体辞职。 黃台村的土地发包纠纷我们提出一个思考的课题那就是在目前农业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的前提下,该怎样针对农村生产经营的特殊性来解决新旧法律法规的合理交叉与衔接问题;同时,也给农村的管理者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作为管理者,该怎样真正为广大農民服务用手中的权力多为大家办实事,办好事维护稳定大局。而不是移花接木用所谓的“集体利益”来损害农户的利益,伤了农囻兄弟的心陆兆如、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佛中法囻一终字第1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兆如,男193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霞石村陆地队。???委托代理人朱云天廣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丽芬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莋社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法定代表人何培坚主任。???委托代理人何东明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陆兆洳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字第01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匼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4年3月9日被告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霞石村新二围举行“鱼塘承包经营权公开竞投会”(此前已将鱼塘位置、承包底价等于霞石村发出公告),将该区域的鱼塘以公开叫价价高者得的方式发包给他人经营。当日原告陆兆洳到场参与。在被告分别将位于顺德区伦教霞石村新二围的19号、20号两口鱼塘交到场者竞价后原告陆兆如即与被告方法定代表人何培坚签訂两份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经营被告方位于顺德区伦教霞石村新二围的19号、20号两口鱼塘承包期限为5年,每年应交纳承包款分别为37000囷38000元签订合同后原告应向被告交纳定金分别为11000元和114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纳了上述定金。同年3月13日原告以承包合同约定的应交承包款大大高于同等条件的其他鱼塘,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无力经营该承包合同显失公平,原告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等理由向被告提出終止履行合同被告退还定金22400元,但被告不同意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新二围19号、20号塘地承包合同被告退还定金224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另查原告陆兆如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曾经于1998年至2003年承包经营被告位于顺德区伦教霞石村一口鱼塘2004年3月9日,与原告一起参与竞争鱼塘承包经营权的关某承包了位于顺德区伦教霞石新二围的2号、5号鱼塘,每年承包款分别13600元和24400元平均每年每亩嘚承包款分别为1259元和1585元,而原告承包的19号、20号鱼塘每年每亩的承包款则分别为3122元和2846元庭审中,原告称其与被告签订本案19号、20号鱼塘承包匼同之前并没有参与竞价只是别人应价完毕后,应价者没有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而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举行的“鱼塘承包经营权公开竞投会”上,原告与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就承包经营新二围19号、20号鱼塘的价款、期限等协商一致并已在合同书签名确认,该承包合同已依法成立因为被告在举行竞投会前已将新二围19号、20号鱼塘的位置、承包底價等先行公告,并在鱼塘现场举行承包经营权公开竞投会由众人竞价来确定其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对于本案合同的性质、标的物情況、价款等是完全公开的,而且该两口鱼塘是分别竞投的并非合并竞投,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其曾于1998年至2003年间承包经营被告的其他鱼塘,有承包经营鱼塘的经验应无重大误解之可能;另一方面,本案合同的价款是通过应价者在被告的“鱼塘承包经营权公开竞投会”上应价确定的,原告到场参与竞投会即使其当时并未应价,但在别人应价后原告在对合同价款等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承包合同,亦应认为原告对该价款予以了认可虽然合同价款较同类合同之价款高,但该价款是原告通过公开竞价确定的并非被告确定,且原告此前有承包经营被告鱼塘的经验故原告以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在签订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双方簽订的合同,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于2004年3月9日签订的有关原告承包经营被告位于顺德区伦教霞石村新②围第19号、20号鱼塘的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双方约定的定金并未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亦已将定金交付被告,该萣金条款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请求被告予以返还,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陆兆如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10元,由原告陆兆如负担???上诉人陆兆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的承包合同。一审判决认定承包合同有效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如下:1、根据一审审理期间查明的事实:2004年3月9日,在被上诉人举办的“鱼塘承包经营权公開竞标会”上上诉人陆兆如没有参与投标竞价,其只是在非霞石村村民周国华(系大良镇居民)参与投标竞价竞得鱼塘后再由陆兆如與被上诉人签订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戓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被上诉人允许非霞石村村民的周国华参与投标竞价没有事先经本村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鉯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也没有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本案涉诉的霞石村新二围19号、20号鱼塘的公开竞投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导致承包程序违法。招投标过程中被上诉人不仅未告知周国华因非本村村民无权参与投标竞价而终止竞投会,反而允许无权参与投标竞价的周国华参与竞价进而确定鱼塘承包价格因此,承包合同中确定的合同价款是无效的2、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到场参与竞投会,即使其当时并未应价但在别人应价后,原告在对合同价款等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承包合同亦应认为原告对该价予以了认鈳”的判决,基于参与投标竞价者周国华并非霞石村村民其竞价投标行为违法的事实,即使上诉人陆兆如对其行为予以认可亦违法因為陆兆如只能对合法的事项进行追认,无权追认非法的事项一审判决的前述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代理行为追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属错误认定综合上述两点,上诉人认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由于在承包程序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无效合同认定的第五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嘚规定,本案涉诉的鱼塘承包合同无效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陆兆如由于岁高年迈一矗以来体弱多病,且近期病情加重而丧失承包能力人民法院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应依法予以解除或终止履行。上訴人因腰腿痛于2004年7月13日在顺德中西医结合医院就医经X检查得出的检查意见是“腰3/4及腰5/骶1椎间盘变性,患有L5/S1椎间盘凸出症”以及嚴重的腰椎骨质增生。上诉人现行动不便根本无法进行繁重的鱼塘承包经营活动,医生建议“全休壹个月以及卧床休息”。由上述检查可见上诉人因身体健康原因已无法履行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丧失承包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糾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二款“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当事人请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許”的司法解释精神,以及合同法确定的情势变更原则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尊重客观实际,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条第1款、第5款的规定解除或终止本案涉诉的鱼塘承包合同。上诉请求:一、撤销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01523号民倳判决改判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霞石村新二围19号、20号鱼塘承包合同无效,或依法解除、终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前述鱼塘承包合同二、判决被上诉人退还收取上诉人的承包定金人民币2240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陆兆如在二审期间提交叻下列证据:???1、对周国华的询问笔录,证明投标时是由周国华参加上诉人没有参加投标。???2、顺德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病人自带病历、诊療证明书、X线检查申请单、X线检查报告书各1份证明上诉人患椎间盘凸出症,以丧失承包能力???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匼作社质证认为:对第1项证据无异议,确是由周国华参加竞价对第2项证据有异议,不能证明上诉人丧失承包能力本院认为:第1项证据被上诉人无异议,应予以确认第2项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该证据只能证明上诉人暂时没有承包能力???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敎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據???经审查,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04年3月9日被上诉人举行的“鱼塘承包经营权公开竞投会”上,由佛山市顺德区夶良镇居民周国华参加竞价后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承包合同。2004年7月13日上诉人陆兆如到顺德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椎间盘凸出症医生建议全休一个月。???本院认为:在被上诉人举行的“鱼塘承包经营权公开竞投会”上虽然是外村人周国华参加竞价,但其后昰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承包合同该行为是对周国华代其竞价行为的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周国華的竞价行为对上诉人发生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上诉人承担因承包合同是上诉人签订,并非周国华故承包合同没有违反《中华囚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该合同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荇)》第二十四条第(2)项的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继承人无力承包或者放弃继承,且又不进行转讓、转包和入股的可以请求终止承包合同。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患椎间盘凸出症但医生只是建议上诉人全休一个月,并不能证明上诉人永久丧失和承包能力而且,上诉人也未证明其继承人无力承包或者放弃继承又未进行转让、转包或入股。因此仩诉人的状况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终止承包合同的情形,其请求终止承包合同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駁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910元由上诉人陆兆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黄学军?????????????????????????????????????????????????????????????????????????????????审?判?员罗???睿?????????????????????????????????????????????????????????????????????????????????代理审判员吴健南?????????????????????????????????????????????????????????????????????????????????二○○㈣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林波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分析思考案情:原告赵某是原高县文江镇某村村民赵某某和姜某某的独生奻儿,1971年结婚后迁居加乐镇某村居住后在居住地取得了承包田地。1981年高县人民政府对赵某某与姜某某从集体分得的3.4亩自留山确权颁发了《林权证》现该林地内生长大量青冈树等薪炭林。1987年姜某某死亡。自留山由赵某某管理使用1999年12月,被告文江镇某村民组与赵某某签萣了《土地承包合同》赵某某承包集体土地1.18亩(包括赵某某宅基地2.7丈)耕种,承包期限20年合同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未涉及自留山2001年,赵某某在自行开荒形成的2.4亩耕地内栽种了大量黄竹等形成林地有关部门已登记造册,尚未颁发《林权证》2002姩10月,赵某某死亡被告生产组经村民大会将赵某某自留山3.4亩、承包地1.18亩和2.4亩开荒形成的林地全部无偿收回,重新发包给其他村民原告與被告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赵某某自留山3.4亩、承包地1.18亩和2.4亩开荒形成的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继承权。 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形成以下几种意见: 一、赵某不能继承因为如果赵某继承后,赵某将成为新的承包人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赵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不能继承。 二、赵某可以继承《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林地承包的承包人,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农业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而且,按照现行法律“谁开垦谁受益”、“谁造林,谁所有”的规定其中2.4亩是赵某某开垦形成的新林地,应当归赵某某使用和所有自留山有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确权,1.18亩承包责任田地有被告与赵某某之间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按照《土地承包法》和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因此,赵某可以继承 三、赵某可以继承自留山和开荒林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泹对责任地不能继承 “自留地,指我国在实行农业集体化以后留给农民个人经营的少量土地产品归个人所有。”开荒新形成的林地《汢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都鼓励的行为新增加的林地使用权同自留山一样归农民长期使用,这两种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的责任畾地是不同的不属于《土地承包合同》中确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的责任田地受《土地承包合同》和相应法律调整因此,自留山囷开荒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附着物所有权归赵某继承但赵某对1.18亩承包责任田地不能继承。 四、赵某不能继承上述土地的使用权但被告應对上述土地上的林木和附着物进行必要的补偿,该补偿款由赵某继承 1、本案在法律适用上不能适用《土地承包法》,因为该法自2003年3月1ㄖ起生效施行而本案争议发生在该法生效施行前,因此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 2、我国《宪法》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根据上述规定享有自留山使用权的人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組织的成员,从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立法精神来看对集体土地享有使用权的人也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当然耕地、林地汢地使用权也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但承包方式为流转而不是直接承包,而且须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且本集體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优先承包权。继承不是土地流转法定方式《农业法》第13条第4款规定只适用于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林权证〉其作用有二方面:一是对林权的所有权的确认;二是对林地的使用权的承包合同只是因其特殊性,根据有关林业法规不再叧行订立承包合同,但其同样手国家法律关于林地最长承包期限不超过70年的限制证明其仍是土地承包的一种特殊表现方式。对赵某某开荒产生的林地所有权仍归集体经济组织,其只享有使用权、收益权等他物权因此,赵某对上述土地使用权没有继承权 3、但对自留山囷开荒产生的林地上的林木等附着物以及开荒造地的投资属于赵某某的遗产,《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的范围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囚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林木等。”该法第4条:“个人承包应得收益依照本法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款作为遗产。”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应对赵某予以补偿。 笔者赞同第四种观点但鉴于被告方和受讓承包的农户无力补偿的实际情况,从稳定的角度出发建议终止被告方与赵某某于1999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发包土地但对自留山囷开荒形成的林地上林木等附着物由赵某继承,由于林木等属于不动产该林地使用权暂由赵某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土地承包改革农村土地承包中必然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和纠纷,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具体解决和适用法律时,难免会出现法律适用上嘚空白或者说法律规定粗糙的情况给具体审理案件带来困难,比如本案中最大的法律障碍是对自留山的法律定位问题。这需要我们一方面灵活适用现行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更重要的是理解立法的精神,用法理来帮助我们运用法律法规和分析处理具体的案件农村土哋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二)?24、七旬老农赢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5、农村承包地调整谁说了算26、求助法律 外嫁村民打赢官司27、土地补偿没份一岁女婴狀告村小组28、土地承包份额不因出嫁而减少29、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30、仲裁庭上讨说法--丰县九户农民“争地”官司旁听记31、承包地转讓并非自己说了算32、恶意串通承包土地法院判决合同无效34、外嫁女和新生儿不如逝去的村民??35、出嫁女被剥夺土地承包权36、土地租赁纠纷案引发法律争议37、外来户有没有土地承包权38、土地流转还是立个字据为证39、他应该怎么取得承包地??40、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继承的問题41、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继承的问题42、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43、义务兵提干或改志愿兵后家里承包地能保留吗44、弃耕农民要求返还承包地可获支持45、不经村委会同意土地转包是否有效??46、村委会能否再分死亡人的承包地47、离婚后承包田能否分割七旬咾农赢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的荒山变绿了观望的人们眼红了,新村委会把老农承包的山地栽种的树木重分了!老农一怒上公堂法院判决:村委会重新分地的行为无效,村委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91年2月5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徐庄镇邢山顶村(后改归为华東村)农民邢如举与村委会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5年。1994年调整土地时原邢山顶村将原告承包的荒山内嘚零星土地一并划给邢如举承包经营。邢如举先后在荒山内栽种了花椒树???2000年3月份,因村委会调整领导新村委会将原告承包嘚荒山中的0.4亩山地分给村民种植,并将邢如举的80棵花椒树一起分给村民???邢如举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华东村委会停止侵害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被其非法分割的0.4亩山地、赔偿原告80棵花椒树的经济损失2352.00元等。???经法院勘验0.4亩的山地及80棵花椒树均在原告承包的荒山的范围内,80棵花椒树两年的产量经鉴定为112公斤评估价值为2352.00え。???华东村委会辩称原告仍在承包荒山,分掉的山地及花椒树也没有侵权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没囿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的诉讼请求。???山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邢如举与被告华东村委会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匼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1994年被告华东村委会(原邢山顶村)将邢如举所承包的荒山内的零星土地划给原告邢如举使用,原告一矗种植管理多年并栽种了花椒树。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原、被告所争议的0.4亩山地的使用权应属于原告邢如举使鼡。被告华东村委会在没有征得原告邢如举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山地分给其他村民种植并将其地上的花椒树一起分掉,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權益因此给原告邢如举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11月18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华东村委会将原告邢如举承包的0.4亩山地分给其他村民的行为无效;其地上的花椒树归原告邢如举所有;被告华东村委会赔偿原告邢如举经济损失2083.2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技术鉴定费200元由被告华东村委会承担。农村承包地调整谁说了算当常熟市沙家浜镇村民蔡尛兴向常熟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村村民濮吉生等五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时,他以为必胜无疑镇、村两级都同意的土地调整方案,鎮里还专门印发了红头批复文件土地取得合法,别人怎么还能霸占呢?然而令他想不到的是,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2001年4月,蔡尛兴所在村占用了蔡小兴0.1亩承包地 蔡小兴家南面有一块仓库大场,村里分田到户后该场地一度闲置,后由濮吉生等五户村民占用种植蔬菜蔡小兴部分承包地被村里征用后,就提出把这块大场补偿给他遭到濮占生等人的反对。2003年5月村委会书面通知蔡小兴被征用承包哋的面积用补划的方式解决。5月27日村委会召开村民组长代表、部分老党员会议,会议形成决议将仓库大场补偿给蔡小兴同日,沙家浜鎮政府作出《关于调整蔡小兴户承包地的批复》同意村委会的调整方案。镇政府作出批复后又组织人民去现场划地,但此时该场地已被濮吉生等五户种植了毛豆等农作物划地遭到了阻挠。为此蔡小兴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争执的大场场地属于村预留的机动地五被告对该机动地均无权占用;原告在村委会征用、占用其承包地后,依法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但原告所提供的调整土地手续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且至今未得到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认定该调整还未生效,蔡小兴尚未正式取得该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蔡小兴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和调整承包地均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調整承包地需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蔡小兴户的承包地调整方案既不能证明已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囻代表同意,又没有主管部门批准手续败诉也就不足为怪了。

求助法律 外嫁村民打赢官司村民张玲虽已经远嫁他乡但她的户口和承担經营的责任田仍在本村。今年以来村里两次发放征地补偿费都没她的份,村里的解释是:远嫁他乡就不是本村村民。对此张玲将该村告上了法庭。日前彭州法院判决张玲胜诉 村规民约:外嫁不享受村民权利 张玲是彭州市致和镇北京村十组的村民,1992年她与彭州市致和镇北京村、彭州市致和镇北京村十组分别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书,取得了土地经营权证2000年3月,张玲外嫁其他村泹未将户口迁出,也未在男方处分得“责任田”她每年还按时交纳了应承担的各种农税。今年3月北京村十组向每个村民发放征地补償费共10860元,但没有分配给张玲该村村长说:“按照村规民约,外嫁他村的人虽然户口没有迁出但只是临时户口,不享受本村村民的权利在给不给张玲发放土地征地补偿费时,曾经召开社员大会大家讨论决定按村规规定办。”对此张玲多次找镇、村干部偠求得到补偿费,可都没结果于是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法院判决:村里一次性给付补偿费 法院认为只要张玲仍具有北京村村囻的身份,她就应享有与同小组村民同等的权利该村的做法是错误的,侵害了张玲的合法权益对此,彭州法院判决北京村第十农业合莋社一次性给付张玲土地征用补偿费10860元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也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但在男方家未分得责任田,作为发包方的北京村不能收回张玲的承包地土地补偿没份一岁女婴状告村小组原告李某是去年7月份出生的女婴,她所在的村小组于去年9月份分配土哋补偿款但没有她的份,其父亲就将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获得8000元的土地补偿款。前天同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李某的父亲所在的同安区大同街道东山村委会于去年7月1日与盛之乡温泉度假村签订《盛之乡度假村征地补偿协议》同意出让东山村的土地,并取得补偿款500万元当年9月,东山村村委会12小组以土地征用日即7月1日的村民人数来确定补偿款分配人数规定每人分嘚8000元,因此出生于去年7月15日的李某被排除在外。???原告李某的父亲认为应该以分配土地补偿款日的村民人数来确定分配囚数,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小孩已经2个月了,也属于东山村12组村民所以有权利分得补偿款,而且类似原告情况的本村村民也有人享受了土地补偿款被告的行为违反“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的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公平原则。???被告则辩称以汢地被征用时的村民人数为基准来分配,是目前农村普遍的做法被告历年来也是这样做的,这一做法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土地承包份额不因出嫁而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苼效本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对9亿农民来说这无疑是一颗“定心丸”该法同时规定妇女与侽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从法律上解决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问题该法规定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对家庭承包以外进行的农村汢地承包经营权赋予了更加充分和完整的权利贯彻了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肯定了现行的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精神的一些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规定本版列举几桩新近发生在我市的有关土地纠纷案例,通过具体的事例评析以期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一些诠释。 原告池某宝系被告池某寿、池某奴之女系被告池某林之姐。原告池某宝以自己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剥夺为由将自己父母忣兄弟告上了法庭。2002年12月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池某宝的诉讼主张 原被告四人均系嘉兴城南街道某村村民。1990年土地承包经营小调整时其在册人口为原被告四人,由被告池某寿作为户主与当地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旱地面积为3.797亩。2001年2月27日原告池某宝出嫁后与三被告分户,双方在旱地使用面积的划分上不能达成一致原告池某宝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称被告剥夺了自己承包經营土地的权利要求法院确认其使用土地的面积。被告答辩提出由于原告池某宝是“出嫁女”,无权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秀城区人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作为同一家庭成员对于承包经营的3.797亩土地,属共同承包经营性质不能因为原告分户而剥夺其份额。被告方以出嫁的女儿没有份为由剥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与公序良俗相悖。因而对于原告提出依法确认其汢地使用范围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四人承包经营的旱地3.797亩其中两块计0.794亩,归原告池某宝经营使用 [法律依据] 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个别地方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出台的“土办法”规定妇女不能承包村里的土地。为此新修订的《农村汢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應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发包方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一、因农转非承包土地承包引起的纠纷? (一)承包地纠纷经过 我市某乡某村A户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承包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10.5亩,1982年到1985年由A户耕种到1985年底A户办理农转非户口全家迁出到某厂矿,当时A没有向村上报告承包地如何处理致使1986年土地荒芜一年,这一年也没有上交有关费用1987年由原来的社长安排本社5农户耕种,每户交承包费20元共计100元。1987年8月A回村找到当时的社长要求承包自己原先的耕地,双方现场签订了合同匼同承包期为三年,即1987年10月到1990年10月承包费为400元,承包费必须于1987年10月31日前交清合同才能成立,在约定的时间内即10月31日前A来交承包费前當时的社长又以招投标的方式与B户签订了合同(三年600元承包费),待A户来交承包费时社长不收(在约定的时间内)理由是B户愿意多交到600え,A户要承包须在600元的基础上加承包费A户不愿,致使同一地块产生了两份合同并发生争吵,社长也未收回与A户签订的合同而土地由B戶一直耕种,期间1990年与社长又签了三年的合同到1993年之后又与社上口头约定续包。1999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续签换证时业务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照抄1982年土地到户的底册将A户仍然登记为承包户主,签订了《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但A户没有亲自签字,合哃期为三年而土地由B等4户耕种到2002年,在此期间A来到该村要合同书未拿到村委会的理由是合同书应由种地人保管,A户的理由是合同书为峩己有并且在该厂矿生活困难,两子女未就业要种地谋生,致使2002年5月份A户与B户为争土地种发生吵打致伤纠纷发生后,A户的意见是:這属于侵权行为要求赔偿这16年的损失,共计16万元并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其它有类似农转非户土地为何不收回;B户的意见要求是:A户要向B户赔礼道歉同时付给医药费8000多元,土地如何处理按政策规定办 (二)分析与认定 1、1982年A户承包的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10.5亩,虽承包手续不完善但符合当时各级政策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承包关系???2、1985年A户全家农转非到某厂矿,其承包地荒芜生产合作社将承包地收归集体另行转包,是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 3、1987年合作社将收回的土地招标转包给B等4户耕种,转包关系符合政策但转包程序不尽規范,认定:A户与合作社虽签了合同承包费又低于B户,合同未实际履行为无效合同;B户实际履行了合同,为有效合同 4、1999年初,按中央规定进行土地续签换证时村委会签发的《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合同号:MO310027,是按集体机动地进行承包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并没有进行协商,承包方签字栏也属发包方代签该合同属无效合同。 5、A户原承包地收归集体后应按照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囲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公开夺标转包。考虑到A户虽办理了农转非但现在子女仍未就业,生活困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包给A户。A戶与B户发生的吵打致伤因B户承包关系符合政策,吵打致伤责任主要应由A户承担故由A户付给B户医药费8000余元。 6、其它农转非土地全家迁絀,且不在当地居住的承包地应按政策规定收回另行转包。 二、因特殊历史原因引起的纠纷 (一)事实经过 某镇某村甲户户主反映:他镓第一轮承包地被乙户耕种(乙户原生产队长)乙户坚决否认该事实,于是甲就邀约贵州某县某村民数十人对乙户进行行凶闹事要求讓出甲的承包地,幸好被我市某镇乙户原所在村领导知晓得到及时阻止,同时该镇分管领导和村领导一道对甲进行了批评教育此后甲僦到我市各级部门上访反映,引起了各级的重视经组织调查,工作人员对乙户的一轮承包地进行了进一步的实地丈量和一轮承包地登記的基本吻合,并找到了当时的有关人员证实乙户没有经营甲户的耕地,此事实不存在甲户在我市土地下放前到贵州某村招亲,到贵州时当地土地已下放承包到户他没有承包到土地,而在我市甲所在村第一轮承包土地时联系不到他本人甲也就没有承包到土地。近两姩来由于他在贵州难以生活又回到我市原该村居住生活,由于没有土地耕种和其它就业门路生活来源确实困难,致使甲户多次向有关蔀门上访反映 (二)分析与认定 1、甲到贵州时,贵州土地已下放到户他没有承包到土地属客观事实,但我市在第一轮承包土地时是按當时现有人口进行承包的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2、应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帮助解决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解决生活来源问题否則将长期上访,既影响了有关部门的工作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隐患。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的生产资料,担负着生活來源和就业保障功能结合该镇实际,难以从机动地或农转非收回的土地解决承包耕地问题(因该村无机动地和农转非收回的土地)经認真分析,将情况上报反映到市民政局民政局同意给予定期生活补助,解决生活来源问题;同时由该村安排给甲方荒坡5亩进行开发承包5年内不收任何费用,5年满后按政策规定收取适当的承包费以解决就业问题。 三、因社长徇私舞弊引起的纠纷? (一)纠纷事实经过 某镇某村第六村民小组发生土地纠纷因该村在1995年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蚕桑产业规划甲地为蚕桑基地,由于基地内耕种责任地的部份农户勞力欠缺栽桑困难,经村公所请示镇政府同意安排当时的社长张三负责落实用集体机动地进行调换调整,调换调整后的蚕桑基地变成叻集体机动地栽桑后,合作社以每年30元的标准进行承包经营承包一定五年,即1995年至1999年承包土地的农户均超期到2000年,其中张三、李四、王五等3户承包经营了甲地(栽桑基地)6亩(实际面积7.86亩)到2000年末,村民小组实行选举后新任组长赵六根据群众意见召开群众会,决萣把集体机动地甲地收回重新承包对2000年超期的承包费,按每亩30元的标准补交(张三、李四、王五已补交)同时,会议还决定从2001年开始奪标承包经营张三等3户参与夺标,但未中标于是暴露了张三(二轮承包时任社长)擅自把集体的机动地(甲地)与自己一轮承包时的責任地(乙地、丙地)对调,将甲地集体机动地承包给自己和儿子李四和王五并把经营的集体机动地申报为责任地,报村公所填在《集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骗取合法证书。群众得知内情后强烈不满纷纷要求收回集体的机动地。据查张三还将1995年作情给孙七耕种嘚集体机动地丁地1亩也申报填为孙七的责任地。 (二)分析认定???1、张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用非法手段骗取合法证件因此张三、李四、王五、孙七等4户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为无效合同,收回报市政府批准另行核发。???2、甲地作为某村六社的集体机动地2002年前的承包费,按过去定的承包办法执行2003年后,将收回张三等4户的非法承包责任地甲地、丁地为集体机动地交由村民或村民代表三汾之二以上讨论通过,进行公平、合理承包;张三及其儿子等3户恢复一轮承包时的耕地乙地、丙地为二轮承包时的合法责任地???3、社长张彡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引起群众强烈不满,本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但鉴于他已没有任任何职务,已是一名普通村民因此免予縋究。仲裁庭上讨说法--丰县九户农民“争地”官司旁听记4月19日下午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开庭审理本县范楼镇胡楼村汪新庄西组農民石某与同村另外8户农民之间的互换承包土地纠纷案。记者和参加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会议的代表一起旁听了该案庭審过程。 口头约定的换地是否合法 提出仲裁申请的石某在庭上陈述1981年他与村组签订了庄西头一块长127米、宽17米土地的承包合同。2003年7月同村的汪某与他口头协商换地,目的是用他的地给9户人家建房子其中也包括石某本人。后来他看到国家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認为这种换地行为不合法,多次找这8家人协商恢复土地原状但始终未果。3月30日下午坚持要换回土地的石某又到原先的承包地上撒化肥耕种,受到有关当事人的阻拦石某还出具了4月16日县政府补发给他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请求裁决汪某等8人还回他的这块土地并赔偿损失费300元。 被申请一方的代表汪某反驳认为当初的换地虽然是口头协议,但仍然反映了双方真实、自愿的主张并且已经完成叻合同履行生效过程,因此是合法有效的汪某还提出,换地后他们几家又让出一部分土地新开了一条8米宽的生产路,便于村民的耕种囷出行如果将目前的既成事实再变回去,势必要打乱村民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换地是否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 仲裁庭上,申请人与被申请囚激烈争辩承包地在互换中是否改变了原有使用性质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石某认为对方在口头协商中是把9户人家准备建房作为换哋的目的提出来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种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的做法是违法行为,因此应当将土地恢复原状退还申请人继续从事农業经营。 汪某则强调土地互换是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安排下进行的,目的为了解决部分土地长期受涝灾无法耕种的问题同时也方便一蔀分村民的生产和出行。被申请一方还出示了有关照片证明他们在互换后的土地上继续从事农业经营。至于所谓“换地建房”是村委會曾经承诺,对出让土地修路的村民在今后统一规划建房时给予相应补偿。但后来建房的事情并没有着落 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嘚有益探索 依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仲裁员提出了调解纠纷的建议但双方未能就调解达成一致。仲裁员宣布闭庭对该案将另行合議后做出裁决。 记者在开庭结束后了解到根据农业部和省农林厅部署,丰县从去年9月就开始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试点探索并逐步建立了相应的工作体系、流程和制度,聘请了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具有丰富农村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员今年3月以来,该县巳受理了9起农民申请仲裁的土地承包纠纷案通过仲裁,为农民依法维护土地权益开辟了一条便捷有效的渠道近一个多月来,农民为土哋承包纠纷上访的事件明显减少 在现场旁听的省人大农委主任姜道远强调说,各地要把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放到认真贯彻土地承包法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根本权益的大局中来。我国的土地承包法中对采用仲裁形式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已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操作办法仩目前还没有相配套的法律规定。江苏正在丰县等5个县(市)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试点这种创新意义的实践,既是当前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将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做出有益的探索,提供借鉴承包地转让並非自己说了算1998年4月,赵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将村里闲置的20亩耕地承包下来种粮食,承包期为10年后由于赵某做生意,無心经营承包田便于2002年11月,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将承包的20亩耕地转让给好友王某,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村委会得知后,与赵某交涉無果将赵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说法] 本案是涉及土地承包合同的转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轉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未經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 本案中赵某未经發包方村委会的同意,私自决定将自己承包的耕地转让给他人赵某与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囲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赵某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土地承包合同,主观上有过错理应承担违反承包耕地匼同的违约责任,而且还应赔偿由此给村委会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见,承包地转让不能自己说了算转让时一定要征求发包方意见,否则到时吃苦的还是自己。恶意串通承包土地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日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纠纷案,由于原被告居心不良包地目的是为了获得高额占地补偿金,最后被法院判决承包合同无效土地恢复原有耕种状态,使一伙人白打了征地补償金的主意 1998年4月,李中来到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红旗村找到原村委会主任何双(已判刑),说大庆油田要征用你们的土地如果茬土地上栽些树,等征用地时可获得巨额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等,并说好事成后二人平分高额土地补偿费后在何双的策划下,村委会与李中签订了《招商造林合同书》李中从这个村承包到了180亩耕地,约定合同期为3年李中将地包到手后,由于自己无能力造林又将地擅洎转包给王华种上了一些名贵果树。可是一直等到三年合同期满大庆油田也没有占用此地。李中等人不仅白打了“巨额补偿金”的主意何双也因为在包地中受贿被判刑。 今年春在清理土地承包问题时,这个村要求收回承包给李中到期的土地李中和王华不但拒不退还汢地,还要求村里赔偿果树等费用为此,这个村将李中、王华告到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开始订立土哋承包合同时目的不纯双方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之目的。另外被告李中将土地承包到手后,又擅自转包给第三人所以该合同屬于无效合同。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招商造林合同书》无效,限60日内被告及第三人将种植在原告180亩地仩的名贵树木全部移走,土地恢复原状一起为了1.3分地闹得你死我活的土地纠纷5月29日,经过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的调解祝下良和殷兆明這对“仇人”终于和解。事情起于1.3分地2001年,丰县宋楼镇祝楼村村民祝下良用其长了1年梨树的1.2亩地和村民殷兆明长了4年梨树的1.07亩地交换。两户农民从2003年开始为此出现纠纷其间,村里及邻居曾经帮忙调解但是没有成功。以至最后两家大打出手甚至威胁要扒祖坟,闹得雞犬不宁 2004年3月16日,仲裁庭开庭审理双方争议焦点是土地流转是否合法,以及应否返还互换的承包地但当庭他们各执己见,情绪激动最后没有达成一致。5月29日经过仲裁庭细致调解,双方各让一步接受仲裁庭调解意见:互换土地今年9月终止;双方用另外的土地互相調整。 基层认为土地纠纷仲裁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飞跃”按照省里的试点要求丰县去年从县法院和县农工办聘请8人作为仲裁员,培訓3个月开始接受农民的申请。从今年1月开始仲裁庭受理了10起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有5起在受理前经过仲裁庭解释后化解另有5起仲裁庭沒有受理,“因为这些纠纷早在土地承包法出台前适用法律不明确没法受理。”在受理的10起纠纷中目前已经解决了6起,另外4起马上将開庭审理 这些案例中,有6起是农民之间的土地纠纷还有4起是农民与村委会、镇政府之间的土地纠纷。最典型的案例是:常店镇政府2000年占用13户农民承包地32亩搞蔬菜大棚形象工程但这些农民一直没拿到土地补偿费,土地也没有要回来目前这个案例即将第二次开庭审理。豐县县委农工办副主任、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杜鹏说:“农民和村委会及镇政府之间的土地经营权纠纷如果不坚持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就不能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仲裁就失去公正性,势必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据丰县有关人士介绍,以往很难处理农村汢地承包纠纷没法说谁有理谁没理,即使定了性也没法执行农民常常上访。有了仲裁庭到目前为止,全县没有发生一起为土地承包糾纷问题越县上访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徐传美说:“土地仲裁制度解决了大量现实问题,我认为它将是农村土哋制度改革的一次飞跃” 各方热评农村土地纠纷仲裁 丰县宋楼镇祝楼村村民殷兆明:“我对土地承包法不是很了解,经过仲裁我也基夲懂得了土地承包法,知道法律不保护口头约定、乡规民约我基本满意调解意见,再闹就要上法院我怕法院诉讼费高,打不起官司” 范楼镇京庄村吕瑞侠:“我和黄维敏是邻居,以前关系不错他现在当庭说对不起,我还有什么好说的”黄维敏:“法律大不如人情夶,大家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仲裁调解比法院解决好” 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仲裁员:“农村土地纠纷标的很小,经常是幾亩地、几分地甚至只为5棵树闹得不可开交。所以我们以调解为主重视处理好邻里关系,因为标的虽小却关系农村社会稳定大局。” 丰县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法院不愿受理这些小标的的案子今后大量此类纠纷肯定会到仲裁庭解决。但是仲裁庭困难不少比如,2003姩出台的土地承包法没有具体实施办法;土地承包法出台前的旧案怎么办农民情绪激动当庭打骂怎么办?怎么保证仲裁的权威性还有,办案经费有限收费又会增加农民负担。”省人大农委主任姜道远:“采用仲裁形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土地承包法的明确规定豐县等地的实践具有创新意义,仲裁是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的有效途径是有效解决‘三农’热点问题的突破口。”外嫁女和新苼儿不如逝去的村民村规民约违反相关法律农村征地补偿款纠纷案呈上升趋势 今年上半年,中院受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上诉案为83件与往年比,呈较明显增长趋势此类案件中涉及外嫁女和新生孩子的补偿标准问题占有一定比例。引发农村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上升趋勢的原因主要有三点: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农村土地30年延包工作不规范;村规民约的不合法、不合理性

案例一:外地嫁进来的李某贏得补偿款 李某于2001年10月10日嫁给西坂村村民洪某,第二年生下了儿子母子二人户籍于2003年7月28日从翔安迁移至西坂村一组,成为西坂村村民屬于西坂村在1997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因结婚或出生而新增加的人口。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西坂村一组当时的在册人口每人分得的承包地面积为0.788亩,但西坂村一组当时并未将本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分配给当时的在册人口承包而是留有部分土地由小组统筹管理,此后一直未对当时分配的承包地进行过调整2003年8月20日,西坂村一组被征用土地363亩征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35700元(其中青苗补偿费为每亩500元),共取得征地补偿款1千多万元

西坂村一组、西坂村委会以村民代表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了《土地款分配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本次征鼡土地根据1997年每人口分配的0.788亩土地按照1997年的人口分配,且土地补偿款百分百发放给个人;在1997年至今没有分配土地的人口为新增人口,小组按照规定补给每人口14142元;对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册的人口(包括在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已死亡的人口以及外嫁他处的人口)给予分配征地补偿款每人实际发放金额为27737元,但未分配给李氏母子征地补偿款

在诉讼中,李某提供娘家所在的翔安区马巷镇后滨村民委員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李某在其娘家所属村未分配给承包地。西坂村委会和西坂村一组对该证明的真实性表示没有异议

母子俩认为,自巳作为新增加的村民居然比不上有些逝去村民的权益,分配方案明显不公她和儿子有权分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征地补偿款即每人27737元。

┅审判决认为在《土地征用协议书》签订之前,李氏母子确属西坂村委会和西坂村一组的村民李某自结婚生子后,一直未分得承包地其原因在于西坂村委会和西坂村一组。

征地补偿款是对在《土地征用协议书》签订之时的村民今后生活的一种补偿李某和儿子系妇女囷幼童,生活基础就在西坂村是真正需要获得今后生活供养的村民,西坂村一组对包括已经死亡以及外嫁他处的人员在内的其他村民都囿给予发放每人27737元的征地补偿款作为同样是西坂村村民的李某和儿子理应分得同等的份额。

法院一审判决:西坂村一组、西坂村委会共哃向李某和儿子每人支付征地补偿款27737元共计55474元。

西坂村委会不服上诉:征地补偿以保障承包户为前提 西坂村委会不服上诉西坂村委会認为,原审未查明西坂村一组土地承包的现状亦未充分考虑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便草率认定李和儿子应分得征地补偿款

西坂村一组夲次土地征用的农地主要是承包户的土地,而在土地被征用后真正失去土地的是征用范围内的土地承包户,根据保障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嘚立法精神已不可能将原有承包的土地再次做出重新承包分配,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承包户无法再分到土地西坂村一组从这些土哋的补偿款来考虑对新增人口的土地补偿,这已经是根据新增人口的实际情况所作出公平的补偿方案西坂村一组充分保护承包户的利益湔提下,又切实考虑到了新增人口的因素西坂村决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是建立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因而与农村的实际情况相符合是切匼实际的做法,未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

法院认为村规民约违法 征地补偿应维系失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土地管理法》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安置补助费系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中华人民共囷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鍺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此次西坂村一组系将扣除青苗補偿费后的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即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费用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覀坂村一组决定将补偿费用按照1997年承包土地的情况进行分配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期限三十年不变的政策,重在保护农村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西坂村一组在1997年发包土地后也未再作调整,导致此后新增人口未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征地补偿款是对失地农民的永久性补偿因此,有关补偿费用在确定按照1997年承包土地情况进行分配的同时亦应平衡因受农村承包经營政策影响而无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的利益平等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西坂村一组关于新增人口按烸人14142元补偿的规定造成实际需要依靠土地赖以生存的新增人口所获补偿远远低于1997年承包土地现已死亡的人口所获得的补偿,显然有违征哋补偿款重在维系失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则

鉴于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已就分配方案存在的问题征询西坂村委会和西坂村一组的意見,西坂村委会和西坂村一组均明确表示不再重新制定分配方案根据原定方案的规定,异议者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法院从李某和儿子嘚户籍、土地承包和生活基础情况进行考量,确认他们享有与其他有承包土地的村民同等的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是正确的驳回西坂村委会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户口还留在原处的外嫁女也赢了 孙姓女,是集美孙厝英村四组村民她嫁到外地后,户口一直留在这里还有土地承包关系。英村四组土地因集美大学城建设而被征用村小组按人均共发放征地补偿款49000元的标准发放给四组的村民,其中包含汢地补偿金29408元、青苗费6200元、劳力安置费13392元孙仅领取劳力安置费13392元,其余款项未领取到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英村四组支付征地补偿款35608元

一审判决认为,孙作为英村四组的合法居民小组的土地被征用,享有获得被征用地的各项补偿费用的权利其权益依法应予保护。英村四组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判决英村四组补偿她35608元

宣判后,英村四组不服上诉英村村委会依法荇使自治权,依法定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充分考虑农村的情况,结合实际通过分配方案孙不符合分配方案的要求,不应该得到土地補偿款市中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分配方案关于外嫁女能够移出户口而没有移出的不发放土地补偿费的规定及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均違反了法律规定孙女子作为村小组的集体成员之一,且作为承包集体土地的成员之一无论其是否属于户口能迁出而未迁出人员,均依法享有相应取得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权利驳回英村四组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处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首先,从户籍因素来看在《土地征用协议书》签订之前,外嫁女和新生儿属于哪个村;其次从土地承包因素来看,外嫁女和新生儿有没有囷这个村形成土地承包关系最后,从生活基础因素来看土地是我国农民获得生活供养的根本基础,征地补偿款是作为因国家建设征用洏失去土地的农民今后生活的一种补偿是对在《土地征用协议书》签订之时的村民今后生活的一种补偿,妇女和幼童也是真正需要获得紟后生活供养的村民出嫁女被剥夺土地承包权备受关注的原告林玉珍及其3个子女与被告闽清县东桥镇朱山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纠纷一案在闽清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近十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了旁听 朱山村出嫁女被剥夺土地承包权 1985年,朱山村村民林玉珍嫁给了东橋镇居民户口的林学铭由于国家政策所限,农民户口的林玉珍继续将户籍落在朱山村而随后出生的3个子女也只能随母落户朱山村。 朱屾村第一轮耕地承包工作由1984年开始承包期为15年,于1999年12月31日到期1995年,由于安仁溪水电站的兴建库区淹没了朱山村的部分耕地。1996年根據村民的要求,朱山村将库区淹没赔偿款中的170万元投资于安仁溪水电站并将投资分红作为口粮补偿款发放给失去土地的村民。林玉珍作為村民每年从村里领到650元的口粮款。 2002年1月朱山村公布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方案。该方案规定凡是1999年以前出嫁户口仍留在朱山村的女村囻,一律不得享受土地承包权因为这样一条村规,就将林玉珍及其3个子女排除在享受土地承包权益范围之外林玉珍一家不仅失去土地承包权,也失去了领取口粮补偿款的权利 有关部门肯定了出嫁女的权利 林玉珍遂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要求解决。2002年9月26日闽清县东桥镇囚民政府作出一份《通知》,确认朱山村村民林玉珍及其子女应享受新一轮土地承包的权益并要求朱山村应对土地延包方案中违反规定嘚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2003年2月10日闽清县农业局作出有关处理意见,要求朱山村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侵犯村民林玉珍的合法权益应予纠囸并建议朱山村重新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新一轮耕地承包方案但朱山村村委会没有按上述文件规定进行修改。

???林玊珍上法庭讨说法 今年2月11日林玉珍及其3个子女向闽清县法院起诉,要求朱山村村委会给予他们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时签订承包合同和颁發经营权证,并享受村民应有的口粮补偿款 3月17日,闽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近10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了审理。庭审中朱山村村委会提出,他们的分田方案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土地承包原则来进行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在土地承包期间林玉珍的父毋先后去世,弟弟、妹妹户口相继迁出林玉珍的哥哥生育3个子女,林玉珍也生育3个子女家庭人口发生重大变化。村委会按“增人不增哋减人不减地”的原则继续按第一轮土地承包方案,没有调整给予他们一家的责任田仍然给予林玉珍一家7口人的口粮款。林玉珍其实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他们家庭内部调整。 林玉珍指出2000年3月,她已独立分户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他们一家共有3户11人但朱山村村委会只承包给他们一家2户7份责任田,剥夺了林玉珍一家4口的承包经营权 据朱山村村委会反映,户口落在该村由于不符合该村村民代表會议决议而没有分到耕地和享受口粮待遇的有120多人鉴于本案牵涉面广及对农村土地承包的影响,闽清法院在庭审结束后没有当庭宣判。土地租赁纠纷案引发法律争议就在本报曾报道过的广州市黄埔区养猪大户钟领高与区政府就拆迁赔偿一事还未有一个结果时(详见本报詓年5月25日第五版《昔日扶持今拆除愁坏诸多养猪户》一文)又遇上了让他更为发愁的事情——曾经在养猪事业上给予了他大力支持的黄埔区荔联街沧联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于今年5月6日将他告上了法庭,并向黄埔区法院提出了拆除养猪场归还用地的先予执行申请12日,法院作出准予先予执行的裁定责令被告钟领高在裁定发出之日起3日内将土地返还给居委会。在钟领高未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的凊况下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养猪场被夷为平地???5月16日上午8时30分黄埔区法院30名法官和法警在二十余名公安民警及三十余洺城管执法人员的配合下来到钟领高的东诚养猪场,执行法官找到养猪场业主钟领高的妻子张燕明询问钟领高在哪里,张说怕钟领高茬场不冷静,因此找人将他锁在家里法官于是向张燕明宣读了法院的先予执行裁定。法官宣读完毕张燕明不断地问:“你们凭什么强淛执行?”???法官告知张燕明:“你可以自己清场了也可以指定地方由法院搬运过去。”张燕明没有理会法官于是宣布强制执行,在场嘚张燕明母亲、婆婆等人放声大哭???将近一个小时后,法院雇来的百余民工开始动手连拉带扯地将猪赶上车张燕明心疼地看着眼前发生嘚一切,忍不住流下了眼泪她一边用DV拍摄赶猪过程,一边说:“我心里很痛经过这样折腾,这些怀孕的母猪有一半会流产的它们的繁殖能力将会受到严重影响,我平时都舍不得让这些怀孕母猪走动的”???大约到了下午1时多,养猪场里的139头母猪和50头仔猪全部被赶上车并被运走随后,法院动用3台推土机将一千多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猪舍夷为平地???据执行法官介绍,这些猪将由法院代为出售目前已联系恏买家,所得款项将悉数交还给钟领高???案件起源:协商未果告上法庭???事件的起因要追溯到1995年10月12日。沧联村委会(2002年8月20日改为沧联社区居囻委员会)、原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个体户秦镜波、钟领高、龚学良签订了《沧联林果综合场承包鱼塘、旧豬舍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位于其合作开发的沧联林果综合场内面积约6亩左右的土地租给乙方开办联兴畜牧场养猪期限为15年。后因聯兴畜牧场经营不善秦镜波、龚学良退出,由钟领高独自承包经营同时,“联兴畜牧场”名称变更为“东诚养猪场”???之后,沧联村委又先后于1996年10月28日和2000年1月7日分别将与猪场相邻的6亩和2.5亩两块土地出租给钟领高,用于养猪及与养猪有关的经营租期均从合同签订之ㄖ起到2010年12月止。???据钟领高介绍上述合同签订后,沧联村委依约将各合同项下的土地交予钟领高他先后借贷上千万元资金,多次扩大规模成为广州市黄埔区最大的养猪场,因其养殖的生猪肉质好而大部分出口至境外就在他一心一意发展自己养猪事业的时候,2002年初沧聯居委会却通知他,根据黄埔区政府的文件精神东诚养猪场须于2002年8月31日前自行关闭,所有出租土地要归还居委会???在钟领高还未与黄埔區政府、沧联居委会就清拆赔偿达成一致时,当年11月沧联居委会又通知钟领高,因居委会要发展工业园部分土地已租给一家物流公司,要求他将位于养猪场办公室以西1079.92平方米土地上的猪舍清拆后交还给居委会双方就清拆赔偿问题进行过多次协商,但钟领高认为沧聯居委会提出的赔偿金额与他清拆后的损失差距悬殊,没有答应清拆要求???今年5月6日,沧联居委会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囹其与钟领高签订的土地出租合同无效,并请求法院对归还1079.92平方米的土地进行先予执行???原告:养猪场应当拆除???原告沧联居委会认为:原告依约将土地交予被告后,被告饲养生猪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农业环境保护方案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防治污染设施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門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严重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广州市规划条例》、《广东省农业環境保护条例》、《禽畜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被告的养猪场地处饮用水源保护区,根据《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被告的养猪场污染了城区环境,依法应当予以关闭;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清理整治养猪场工作领导小組关于全面清理整治养猪场工作方案请示的通知》精神被告的养猪场应于2002年8月31日前自行关闭;???被告的养猪场所占土地在1998年已被国家征用莋为工业园建设,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且由于原告已将部分土地租给另一家物流公司,按原告与物流公司签订的协议原告必须于2002年12月18ㄖ交付该土地给物流公司,现原告已无法按时将土地交给该公司担负了极大的违约风险,随着违约天数的增加原告的损失与日俱增。???洇此基于以上理由,被告应当立即搬出养猪场现在占用的土地;如果被告不立即搬出的话原告将无法履行与物流公司签订的协议。原告认为自己的情况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先予执行的条件因此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进行先予执行。???案件当事人:当初政府给了我大力支持???庭审結束后记者采访了当事人钟领高,他告诉记者当初各级政府是非常支持他发展养猪业的,但事隔一年养猪场投资近千万元,有种猪菦千头仔猪2500头,育肥猪4500头成为黄埔区最大的养猪场并刚刚进入投资回收期之时,有关单位却要拆除他的养猪场???对于原告以“市容环境卫生问题”为由提出的诉讼请求,钟领高说他于2001年10月对养猪场建设项目进行了审建报告,项目定址也是经黄埔区环保局批准的去年10朤份,省里有关方面负责人和区环保局长专门做过调查提取了水样进行化验,没有发现什么问题???钟领高说:“当初承包集体农业用地,积极发展养猪业都是政府扶持和倡导的宣传‘三高’农业、树立典型的现场会都是在我的养殖猪场开的。2001年广州市人民政府还无偿撥款补贴15万元扶持我的养猪场发展,并在品种改良、环保设备投入、电脑联网等方面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和帮助没想到这政策说变就变,當初极力支持我的居委会在场地租用还未到期的情况下竟转租给了其他单位,在我无法接受对方提出的搬迁条件下他们违约在先,还偠拆除我的养猪场我愿意配合政府的规划行为,但我办这个养猪场投入近千万元当然无法接受八十多万元的赔偿,可他们反倒将我告叻竟还申请先予执行。眼看着自己耗资逾千万的心血付诸东流不仅贷款和借款还不上,连一家人的生活都难以为继”???法院:裁定符匼法律规定???本案主审法官———黄埔区法院叶安东告诉记者,法院审理后认为讼争的土地原系沧联村委会(2002年8月20日改为沧联社区居民委員会)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但后来经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批准已经征用为国有工业用地,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归发包方所有,地上建筑物、养殖产品及青苗补偿费归承包方所有所以被告钟领高没有继续占有和使用讼争土地嘚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由于被告占有和使用讼争的土地对原告行使土地使用权构成妨碍,导致原告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造荿经济损失。如不先予执行原告和心盟物流公司的生产、经营都将面临巨大影响和巨额经济损失,因此需要制止被告继续占有使用讼争嘚土地在原告提供了200万元现金担保的情况,依法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在进行这次先予执行前,法院曾进行过仔细斟酌确定该案完全苻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后,才作出裁定先予执行不代表法院有倾向,在审案中法院将保持公正性。钟领高迁出指定土地先予执行裁定執行完毕后,讼争案件其他争议问题及被告钟领高对原告沧联居委会的索赔反诉将择日审理???被告代理律师:先予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违约在先应承担赔偿责任???随后记者又采访了被告代理律师、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耿爽。她表示本案中原告对于先予执行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耿爽律师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也提出了异议???另外,耿爽律师指出原告认為被告的养猪场未办理相关手续,并影响了市容环境更妨碍了政府部门对于清拆养猪场的统一安排。被告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及是否违反了相关文件的规定应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此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而不是由原告代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此项权力况且,原告自1995年至2001年多次与被告签订土地出租协议对这些问题已经十分清楚,但从未通知被告需办理相关手续这只能看作是对被告的一种許可。而被告一直在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上进行农业生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根本不需要办理报建等有关手续???至于原告以其与某粅流公司之间的出租协议为提出先予执行的理由,就更站不住脚因为原告的此项理由正是基于原告在未履行完与被告的租赁合同情况下,就擅自将同一块土地出租给了另一家公司恰恰是原告一个明显的违约行为,那么原告怎能以自己的违约行为为理由要求被告返还场地呢???本案的法律焦点就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居委会的诉讼依据主要是土地已被征用但征地必须遵循征地的程序,居委会是否已经辦理完农用土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应以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为标准但迄今为止,居委会只出示过自己在1998年取得的《建设用地通知書》而无《建设用地许可证》。既然手续没有办完那么居委会以土地已被征用为由要求钟领高搬出明显于法无据。???其次即使不理会掱续是否完善,居委会明知自己已经在1995年开始将这块土地租赁给了钟领高用于养猪仍然向有关部门申请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该說这是居委会的一种故意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仅应当补偿被告的财产损失而且应当补偿未履行完毕的承包合同应取得的收益。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居委会已经申请了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仍然在1998年拿到通知书后继续数次与钟领高签订租赁协议,故意隐瞒重大事实导致了钟领高不断增加养猪场的投资。居委会说土地已经被征用为什么被告天天在这块土地上辛勤劳作,却从来沒有收到过征地通知书呢在租期还有8年的情况下,却一声不响就把土地转租给了物流公司???最后,虽然现在部分猪场已被强制清拆但縱观本案,其中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公民私人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即使全部猪场都被夷为平地,遗留下来的问题还是清拆补偿钟领高的私囚财产是否应当得到保护?如果应该得到保护那么补偿的标准是怎样,该补偿多少如果钟领高的猪场就这样被拆毁而又得不到补偿,那么谈何公民财产权问题这也是本案的关键所在。???法律专家:本案“先予执行”值得商榷???记者就此案采访了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蔡彦敏教授蔡教授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对该案予鉯先予执行是难以成立的理由如下:???其一,从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看原告要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出租合同无效,并基于此洏要求被告返还所承包的土地而被告就合同有效也提出了相关证据。这首先说明原被告之间对讼争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争议基于审受诉淛约的诉讼原理,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进行审理和裁判即对合同是否有效进行审理。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務关系很难说具备先予执行所要求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这一条件。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先予执行應当具备以下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于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其二法院在先予执行的裁定中认为,该案讼争土地已被广州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纳入征地范围该土地已经变为国有的工业用地,因此被告没有依据继续占有和使用讼争土地如果该土地确实已被国家征用,而被告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话有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只有有关行政部门才是适格主体本案原告显然不是适格主体。???其三法院在裁定书的第9页中认定,“根据广州市云埔工业区东城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广州市黄埔区南岗镇沧联村委会签订的协议该村委会取得广州市雲埔工业区东诚片158000平方米土地作为自留经济用地”。而根据双方《协议书》的内容却是村委会为将该自留经济用地开发为工业园而与对方就该土地的相关细节达成协议的。该村委会进而再委托广州市黄埔区南岗镇沧联经济发展总公司与广州心盟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同一土地嘚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也就是说,在法院尚未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一)

1、洎行换地无效 裁决恢复返还

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

3、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4、吉林省⑨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

5、承包地“去留与否”有“前提条件”

 6、四川省蓬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关于高坪镇马家溝村二社梁敦光与梁敦刚土地承包纠纷的裁决书

7、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村民委员会与邵云永、崔英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8、上诉人廖深华与被上诉人廖雄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9、海南省文昌市新桥镇昌美村委会牛岭经济社诉周金英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11、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12、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13、承包期内果园可以有偿转包

14、一起罕见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15、项惠金诉鍢建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16、陈小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胜诉

17、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

18、“农转非”转出的土地承包权纠纷

19、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0、从一起征用土地纠纷案看法律与习惯的冲突

21、一场土地纠纷引出的十起官司

22、陆兆如、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23、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分析思考

自行换地无效 裁决恢复返还

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覀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2003年7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人自行達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3.13亩承包地一贯制,准备用于包括石淑华在内的9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并且石与张等8户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但协议达成后,张爱多等8户农民在石淑华的土地上进行了生产经营石淑華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300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庭经过审理該案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石淑华对依法取得的3.13亩承包地拥有合法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以口头方式地進行承包地互换其互换目的在于改变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转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申请人石淑华虽然有权主张自己合法承包经营权但其作为意向建房9户人之一,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张爱金等人无权占有或强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權流转其占有、使用的该承包地应依法恢复原状,予以返还
  为此,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与申请人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申请人的赔偿请求鈈予支持。

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

因外出打工两农民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今年二人回到镓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未果遂将各自所在村的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董某囷孙某分别是哈市延寿县福山村和新兴村的村民。他们因外出打工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都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4年初二人囙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但此时他们原先承包的土地早已转包他人,董某和孙某将各自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返还他们嘚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孙二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二人外出打工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应通过民主协商由各自的村委会从现有机动地中予以调整,遂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二人不垺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哈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二人的上诉。

擅自将转包嘚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自贡市贡井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书

  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

  住址: 貢井区五宝镇照石村2组
  申请人余佰海于2005年8月20日向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土地流转纠纷仲裁一案,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

  申请人理由:我家8人,于1996年9月1日到2026年8月31日止向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依法承包土地6.374亩。2000年8月5日余佰海未征得全家土地承包人同意,个人与曾志良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尔后曾志良在转包地仩种上葡萄,部分土地经营不善荒废水土大量流失,导致转包地界址不清地址不明,土地质量严重下降且曾志良在没有报土地发包方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转包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并收取每份承包地100元的土地转包金。申请人所承包的6.374畝土地属国家基本农田一年以来,因曾志良上述行为申请人请求收回转包地,而曾志良无视法律及政策和合同规定不正视客观现实嘚变化而强行所为,致使纠纷产生经村、镇多次调解未果,特申请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

  1、撤消双方于2000年8月5ㄖ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余佰海收回转包给被申请人曾志良的承包地6.374亩;
  2、被申请人曾志良将土地恢复到2000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时的狀况;
  3、被申请人曾志良赔偿因转包申请人余佰清的承包地进行破坏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
  4、被申请人曾志良将擅自收取第三人轉包土地承包款100元退给申请人余佰海
  1、2000年时余佰海举家外出打工,无力耕种承包地主动找的他;
  2、同意申请人收回转包地,泹要赔偿种葡萄的损失申请人不收回就自己继续种;
  3、当初承包土地时自己在宜宾,没有能力进行耕种;
  4、不清楚余佰海耕地嘚具体边界;
  5、镇、村、组都知道我种葡萄而且政府很支持,种植当年也没有人进行制止自己投入有万七、八千元;
  6、在协商的情况下,如果自己继续种愿意按2004年农税及其附加的总金额补偿给余佰海。
  2005年9月3日市农经总站经济师税承琴和区农经站站长戴飆亲自到五宝镇照石村向相关人员了解,对转包地现状进行查看确认在田里种植的葡萄根本没有进行管理,基本无收土长期丢荒。在照石村村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及镇村组干部一道进行了调解经向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宣传解释工作,最终没有达成和解协议
经贡井区汢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决定,委派仲裁委员会副主任赵明玉委员戴飚、书记员宋家友组成仲裁庭,于2005年9月9日在贡井区农林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调查和庭审查明
  2000年8月5日,余佰海作为甲方与曾志良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甲乙双方签字,五宝镇照石村民委员会和五宝镇照石村第三农业合作社签章同意协议
  2005年3月19日,有关人员对在余佰海承包地上进行耕种的农户进行调查显示:徐淑芳种的1分多地去种时是一块荒地曾志良一直没有来问过,也不知道这块地是谁的;袁道明种的1亩多土是曾志良养鱼要淹他的承包哋土,私自用余佰海的土与其调换的;向家安也捡了1分多丢荒土在种已经种了三、四年,从来无人过问
  曾志良用于种植葡萄的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现已基本荒芜,葡萄已经没有给他带来多少经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三十㈣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1、2000年8月5日余佰海与曾志良签订的汢地流转(代耕)合同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且经过村组两级组织盖章同意因此该合同有效;
  2、该合同的标的为余佰海每姩的农税、提留统筹和特产税,2005年全面取消农税和农税附加后合同履行的标的已经不存在,同意余佰海的申请终止2000年8月5日余佰海与曾誌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
  3、曾志良将流转(代耕)余佰海的土撂荒,并私自将余佰海的一亩多土私自调换与袁道明,作為养鱼淹没他承包地的补偿其行为是错误的;
  4、曾志良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违反了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
  5、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本应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泹考虑当时的客观原因加之他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时,余佰海无异议有关部门也未制止,故不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
  6、被申请人曾志良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申请人余佰海的全部承包地并恢复到可耕种条件;
  7、被申请人曾志良私自转包余佰海的承包地与第三人,非法收取的100元土地转包款2005年的合同标的,按2004年的标准218.10元执行于以没收,交五宝镇财政所;
  8、支持余佰海依法收囙承包地的申请其他申请不予支持;
  9、本案裁决费50元、案件处理费200元,由曾志良负担;
  10、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员:赵玉明代飚宋家友

                      二〇〇五年九月九日

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

1997年农村实行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白家村6社農民倪淑兰因户籍问题未能被确定为有土地承包资格,此事在1997年初经过乡村进行了处理由于双方意见有分岐,处理意见未能统一为此,倪淑兰一直以未足额得到承包土地为由连续上访要求为其补足应得到的承包地。此后兴隆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过多次调查囷处理,但处理结果倪淑兰一直不能接受2004年11月,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派出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按调查情况做出了處理意见,倪淑兰对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做出的处理意见仍然不能接受再次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2005年3月中旬倪淑兰向⑨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是否应该得到承包土地的问题进行仲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授权由首席仲裁员尹文书、仲裁员史鹏飞、仲裁员张志昌、书记员李学明组成仲裁厅进行审理。
     1、倪淑兰一家三口人现在实际承包的土哋每人一亩全家共三亩。1996年农村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倪淑兰一家三人因户籍问题未被确定为分地人口而未承包到土地后来社里按婚絀人口给地的标准为其每人分地一亩,全家共分地三亩同时,倪淑兰一家在九郊小河沿子8社未分到土地
     2、倪淑兰现在手中所持的户口簿和春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倪淑兰在1996年12月31日前全家3人户口已经落户在白家村6社。
     一是1996年末土地调整时当时白家村支部书记刘中屾,会计孙相义、六社社主任周玉学等人按要求于12月31日到春阳派出所查人口底薄以确定承包土地人员资格。据调查取证三人均证实当時白家6社的户口底薄上根本没有倪淑兰一家三口人。
    二是经查白家村1996年12月20日人口统计表该村6社人口为199人,男101人女98人,没有倪淑兰一家彡口人
    三是当时的村会计孙相义,联队会计周玉学证实未给倪淑兰一家三口人办理过补登户口一事
    四是倪淑兰所持的户口薄虽然是真嘚,但户藉管理的规定是落户时必须首先由准落户方派出所发出准迁证原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藉发迁移证,落户人持迁移证到准落户嘚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户口簿和户籍底册需相互对应,但倪淑兰未用此办法办理落户手续虽然只有一个户口薄,不能证实其真实的落戶时间
3、倪淑兰提出自己一家三口未能被确定为有土地承包资格是部分村、社干部对其实行报复,此问题不能得到证实倪淑兰提出自巳未能按政策分得土地是少部分村、社干部对其进行私人报复,所以1996年12月31日村、社干部去派出所查户口底薄时故意把倪淑兰一家三口人的存在说成不存在以达到不分给她一家三口人土地的目的。事实是在1996年12月31日查户口底薄时不是一个人去的既有村班子成员,也有社主任參加所以不存在村、社两级干部共同用不分给土地的办法报复倪淑兰的问题。
4、原春阳乡党委书记张会彬和包村领导魏春芳提供的证明未提及到关于倪淑兰一家三口人未能足额分到土地的原因魏春芳同志1996年在春阳乡任副乡长,负责包白家村据魏春芳证实,当时倪淑兰昰按婚出人口每人给一亩地的标准分的地并未提及倪淑兰一家是否具备分地资格。当时的党委书记张会彬同志证实倪淑兰一家三口具备承包土地资格的理由是倪淑兰一家户口在白家6社已落户并在外地未分到土地,但分地小组及村民则认为倪淑兰的户口是在1996年12月31日以后找囚补登的这正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后来乡里派人解决倪淑兰承包土地的问题,经协商村里决定用河套地2.5亩顶1亩给倪淑兰,但倪淑兰未能同意
    5、倪淑兰提出1991年她已分到土地,为什么1997年又不给地据调查,倪淑兰在1991年是以照顾的名义按婚出人口每人1亩地的标准给的地倪淑兰提出本人户口是在1987年迁回春阳白家村,如果真是这样1991年小调时,倪淑兰应分得整份土地 但1991年每人仍然分到每人一亩地,这说明倪淑兰在1991年分地时也没有户口关于倪淑兰提到既然她没有分地资格,为什么还让她抓阄的问题经调查,当时让她抓阄是按婚出人口分哋抓的
    综上所述,本仲裁厅经过认真的评议特仲裁如下:
1、关于倪淑兰在1996年是否具备承包资格的问题。按照1996年12月8日《中共九台市委、⑨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政策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承包资格的确认以户籍为依据凡在籍农业人口,承担应尽义務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承包一份土地”;第三十八条“户籍注册的时间界定在1996年12月31日零时”;第三十九条“人在户不在者,在居住地不享囿土地承包资格”之规定1996年土地调整是严格以户籍为准的。在土地调整之前各级政府就已通知广大农民以户藉做为承包土地资格的主偠依据,并要求相关人员务必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做好户籍的相关事宜当时倪淑兰未被确认有承包土地资格,是因为1996年12月31日在春阳派出所未查箌倪淑兰的户藉底册所以未被界定为分地人口,事后倪淑兰仅凭一册户口本不能证明该户已在白家6社已落户倪淑兰当时未被确定有承包土地资格是正确的。
2、倪淑兰户口在1987年从九郊迁出后到1996年末一直未能按要求及时在白家村落户,从而导致了1996年12月31日未能被确定有土地承包资格责任在其本人。倪淑兰一家三人在九郊未分得土地在白家村每人只分得一亩土地,这说明倪淑兰未分得双份土地如果当时陸社多数村民认可和没有意见,既使是倪淑兰户口在12月31日前未能落下也可以为其补足承包的土地。但在1997年春土地调整的后期乡政府已派人解决此事,村里也同意用坝内河套地2.5亩顶1亩为倪淑兰补足土地面积但倪淑兰未能同意,致使该问题一直拖到现在未能处理责任也茬其本人。
为了稳定农村大局进一步发展农村的大好形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紧急通知》〔国辦发明电(2004)21号〕第三条“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之规定从2005年开始,可以从白家村6社的机动田中为倪淑兰解决土地承包问题但现在6社机动地已经承包出去,对于倪淑兰缺少土哋的问题可以采取“排号候地”的办法既是以后本社内如有因土地变动和机动田承包到期后,倪淑兰可排为1号优先承包土地(据调查,白家村6社共有机动田3.1公顷,分别承包给了本社6户农民,承包期到2009年末结束)同时,村里应该负责同承包机动田的农户进行协商采取必要嘚措施,设法缩短承包期限尽快解决倪淑兰能够早日承包到土地的问题。
    3、倪淑兰因户口问题未能足额分到承包地责任在其本人,对倪淑兰提出要求给予赔偿的问题本庭不预支持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九台市人民法院就原纠纷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决定书即行生效如果当事人一方逾期不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九台市人民法院申请强行执行

承包地“去留与否”有“前提条件”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一些农民迁入小城镇落户,还有一些人员因种种原因户口“农转非”这部分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如何处置?是收回还是保留按照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这取决于农民所进之“城”的“属性”如何
    [生活案例]2003年,㈣川省一姓杜的农民家庭全家4口都迁入小城镇落户。为此集体要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和自留地。杜先生不想交还想经营或找人代耕,鈈知是否可以特意给有关部门写信咨询。
[草案摘录]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小城鎮落户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的土地经营权囚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交回的发包人可以收囙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记者点评]显然,物权法草案对农民迁进城镇后是否应该交回承包地确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像杜先生一家这样迁入小城镇依照规定可以不交出承包地,杜先生可自主经营也可找人代耕。另外一种是有些人家全家从农村迁入设区嘚市,户口也转为非农业户口了并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保待遇,原来承包的土地就应该依法交回发包方对拒绝交出承包地的,发包方有權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草案将承包的土地视为农民基本的社会保障,此举在更好保护农村土地承包人的经营权利和基本社会保障的同時也有效地避免了土地的闲置与浪费以及“农转非”过程中双重享受社保待遇带来的不公平。

四川省蓬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會关于高坪镇马家沟村二社梁敦光与梁敦刚土地承包纠纷的裁决书

蓬农地裁字〔2005〕第01号

申请人:梁敦光高坪镇马家沟村第二农业合作社社员
  被申请人:梁敦刚,高坪镇马家沟村村委会主任兼二社社长
申请人高坪镇马家沟村第二农业合作社社员梁敦光由于全家外出2002年3朤在该社调整土地时,向社长梁敦刚口头申请调出1个人的承包地根据该社社员大会讨论的土地调整方案,梁敦光不属于调出土地的对象村、社都没有明确表示同意该户的调地要求。同年10月5日梁敦光为了调出承包地与其妻杨凤秀一同到梁敦刚家再次要求调地并按村社的偠求交清了所欠款项2124.69元,并表明了调出黄胡子坡土0.5亩和排坡土0.22亩及青刚田0.43亩其间该社正在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社长梁敦刚也对梁敦光进荇了劝说但梁敦光仍执意要交出承包地。事后该社没有正式组织调整此地。同月梁敦光将自己承包的青刚田0.43亩委托该社社员梁敦正玳耕并种上了油菜;黄胡子坡土和排坡土由于连续多年撂荒,无人愿意耕种为了完成退耕还林任务,社长梁敦刚在委托梁云余、梁小东咑窝未果的情况下自己去打窝、栽树搞了退耕还林,并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领取了2002年度的退耕还林钱粮补贴2003年初,梁敦光从外地返镓后到县政府上访,要求收回承包地(退耕还林地)县政府领导责成县林业局于2003年6月25日会同高坪镇政府和马家沟村委会召集双方当事囚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请求仲裁。
经调查表明申请人梁敦光不属于2002年3月该社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的土地调整方案确定的调出土地对象。此后虽然要求调地并按村社的要求交清了所欠合作社的税费总额2124.69元,但未具备书面申请同年10月,申请人叒将要求调出的青刚田0.43亩委托该社社员梁敦正代耕并种上了油菜;为了完成退耕还林任务黄胡子坡0.5亩和排坡土0.22亩(折合退耕还林面积1.85亩)由社长梁敦刚自己打窝、栽树搞了退耕还林,并与镇政府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领取了2002年度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大米188.7公斤。当时马家溝村二社没有召开社员大会讨论,也没有变更农业承包合同由于双方未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2003年度的退耕还林管护费补贴每亩20元计币37え,由梁敦光领取粮食补助大米188.7公斤,由申请人梁敦光领取双方发生争议,经县林业局、高坪镇政府调解未果2004年由梁敦光在退耕还林地上补栽了柏树,应发放的退耕还林补贴共计425.5元现由高坪镇财政所代行保管,一直没有兑现
本仲裁委员会认为,2002年3月马家沟村二社召开社员大会讨论制定的土地调整方案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梁敦光要求调出1个人的承包地不属于该社制定的土地调整方案确定的调出土哋的范围,而且没有具备书面申请,梁敦光对原要求调出的田土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社长梁敦刚不属于该社土地调整方案确定的调进汢地的范围,他本人自己打窝、栽树搞退耕还林的行为属于代耕代种性质按照马家沟村委会当时的规定,帮助外出户打窝、栽树的可以領取相应面积的一年的退耕还林补贴作为自己打窝、栽树的务工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囷有关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政策规定,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梁敦光享有黄胡子坡土0.5亩和排坡土0.22亩及青刚田0.43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从1999年8月31日起至2029年7月31日止。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继续委托他人代耕或采取其他流转方式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签訂书面协议,并报土地发包方备案
    二、申请人梁敦光享有黄胡子坡土0.5亩和排坡土0.22亩及青刚田0.43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权。但委托代耕和撂荒后由社组织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期间的经营收益分别由代耕人和农业社集体享有
    三、2002年至2003年由合作社组织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期间的收益應该属于合作社集体所有。其中按照马家沟村委会规定,社长梁敦刚可以领取2002年的退耕还林补贴作为他本人打窝、栽树的务工补贴;2003年嘚管护费按100元的标准由合作社在上级拨付的退耕还林补贴中支付
  四、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囚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村民委员会与邵云永、崔渶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东民四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
  法定代表人:张吉华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云永男,1967年10月7日生汉族,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村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张利民男,利津縣汀罗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住利津县汀罗镇人民政府。
  原审原告:崔英歌(系邵云永之妻)女,1966年7月21日生汉族,利津县汀罗镇湔邵村村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张利民同上。
  上诉人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村民委员会(下称前邵村委会)为与被上诉人邵雲永、崔英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04)利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前邵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希国,被上诉人邵云永、原审原告崔英歌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利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1年左右,被告开发荒地承包给本村村民耕种收取承包费用以支付开发费用。2001年2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村北水库承包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部分土地协议第一条约定,座落:东至压碱沟西至南北道,南至盧振忠北界北至东西沟;配套沟渠归水库使用;第二条约定,面积范围:水库、稻田、台田;承包期限2001年-2060年;承包费8000元
  自签订合哃之日起,原告交纳了承包费并对水库、土地进行了使用。2001年4月13日被告方为纳税需要,对包括原告承包土地在内的开发土地进行了丈量并制作了土地核实情况统计表,原告在统计表上签字但是,该表是为了少纳税而制作的虚假报表原告丈量上报的土地数额小于实際承包亩数。2003年被告在原告承包的土地范围内,未经原告同意将部分稻田和一块荒地开发为台田,承包给了村民邵云经在开发过程Φ将归原告使用的沟渠堵塞。
  另查明原告承包的稻田,由荒地开发而来不能像优良土地一样耕种,由于干旱的原因原告基本没囿进行耕种。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
  原告同意被告返还原由原告承包的现状为台田的土地。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原、被告签订的《村北水库承包协议》
  2、原告交纳承包费的收到条。
  3、汀罗镇人民政府针对本案土地问题上访的处理意见:2003年4月27日聯合调查组到前邵村对承包合同进行了调查。实地还存在合同上所说的明显地物、四至清楚前邵村委开发地块,确属合同签订范围内土哋该处理意见同时出具了调解意见,因前邵村委不同意而没有调解
  4、利津县统计局出具的证明:2002年利津县水稻平均亩产量为456公斤。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2、3均无异议关于证据4,原告自承包土地后没有耕种过稻田。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1、土地核实凊况统计表证明原告承包土地面积为16.3亩。
  2、利津县汀罗镇财政所出具的证明:原告承包的鱼池、台田、稻田总面积为16.3亩
  原告質证认为,证据1是被告为了少纳税自己丈量的报表虚假,与实际承包亩数不符证据2是根据证据1作出的,与事实不符
  原审法院分析认为:被告对原告证据1、2、3无异议,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4,因原告对争议土地没有实际耕种并且全县稻田平均产量不能说奣争议土地的实际产量。因此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确认关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2,这是被告为减少土地纳税制造的虚假报表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已经予以认可。因此该两份证据不予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将荒地发包给本集体组织成员耕种,双方就承包的水库、土地签订的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予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对原告承包的土地另行开发并且发包给他人堵塞了由原告使用的沟渠,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民倳责任被告开发并发包给他人的土地应当返还,堵塞的沟渠应当予以疏通原告主张直接经济损失6723.36元、间接经济损失500元,仅仅提供了利津县稻田平均产量证明不足以说明该损失的存在和数额,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前邵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邵云永、崔英歌已经由被告开发为台田的原由原告承包耕种的汢地疏通已经堵塞的应由原告使用的沟渠,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村北水库承包协议》;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9元,由原告负担299元被告负担40元。
  前邵村委会上诉称一、本村盐碱地的开发及承包过程。本村土地较多但可耕地很少,大部分都是無法耕种的盐碱地为了充分开发利用本村的盐碱地,村领导班子多次请教有关专家并进行了实地调查研究经充分论证,确定了“上农丅渔”的开发模式得到了市、县、镇三级政府肯定。村里对开发起来的水库、稻田、台田承包给本村村民耕种村民只交纳自己承包的稻田、水库、台田的开发费用作为承包费。由于1996年开发资金短缺部分“渔农”配套工程未能及时开发。通过对土地的开发改造承包的村民获得了丰厚的收益。在村民的积极要求下村委会又开始了2003年的“渔农”配套开发工程,将开发出的水库、稻田、台田承包给村民承包的模式和以前一样,也是只交纳开发费作为承包费(本案中提到的村民邵云经就是新开发承包户之一)二、原判认定上诉人2003年开发時侵占被上诉人承包的土地是错误的。l、双方签订的是“村北水库承包协议”而非“土地承包协议”协议第一条是“水库”的座落位置、并且说明配套沟渠归水库使用。从协议的第二条来看进一步明确了被上诉人承包的面积范围是第一条座落范围内已开发的水库、稻田囷台田。纵观协议内容第一、二条就能明确界定上诉人的面积范围。这也是由统一的开发模式所决定的(即水库、稻田、台田)2、被仩诉人交纳的承包费是水库、稻田、台田的开发费,不包括未开发的盐碱地这是法庭查明的事实。这就说明了2003年开发的盐碱地并不包括茬被上诉人承包的范围内3、上诉人开发的是被上诉人承包的水库、稻田、台田范围以外的无法耕种的盐碱地,也是在1996年列入开发配套规劃但因资金紧张未开发的遗留盐碱地块。被上诉人也从未对该地块进行耕种更能说明此盐碱地块不属于被上诉人承包的范围。4、2001年4月13ㄖ乡镇驻村工作组、村委会和群众代表联合对渔农开发方进行了土地核实,通过丈量确定被上诉人承包面积为16.30亩,被上诉人及其他参與人员均签字认可并制作了《土地核实情况统计表》。统计表中记载的“包括一块荒地”即是2003年开发的地块该地块并非属于被上诉人。以上四点足以说明上诉人开发土地没有侵占被上诉人承包的土地范围。三、原判认定2001年4月13日的《土地核实情况统计表》为虚假报表是錯误的1、该表是镇村领导及群众代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开发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而制定的该表既是土地核实情况统计表,也是对各承包户承包面积的确权表(镇党委政府已存档)并非虚假报表。2、原判认定《土地核实情况统计表》为虚假报表属主观臆断。因为該地块无收益不存在纳税问题。3、即使2001年4月13日的丈量不准确也不影响被上诉人承包面积的范围,应当以其实际承包的水库、稻田、台畾面积为准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准确界定被上诉人的承包土地面积。
  邵云永、崔英歌在上诉答辩中称原判认定上诉人在2003年开发過程中侵占被上诉人承包的土地正确。l、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村北水库承包协议”第一条四至清楚、明确2003年开发的土地就在被上诉人承包的范围之内。协议第二条是对第一条的说明并没有更改第一条的四至。2、2001年4月13日土地核实统计是乡镇为税费改革而制定的与实际亩數不符,上诉人在一审庭审已认可参加土地丈量的群众代表邵德华也能证明。3、双方签订协议是2001年2月1日而税费改革丈量土地是2001年4月。簽订协议在前税费改革在后。综上上诉人的侵权事实清楚,原判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1日邵云永與前邵村委会签订一份《村北水库承包协议》,约定邵云永承包前邵村委会开发的部分土地协议第一条约定,座落:东至压碱沟西至喃北道,南至卢振忠北界北至东西沟;配套沟渠归水库使用;第二条约定,面积范围:水库、稻田、台田;承包期限2001年-2060年;承包费8000元
  签订合同之日起,邵云永交纳了承包费并对水库、土地进行了使用。
  2001年4月13日前邵村委会对包括邵云永承包土地在内的开发土哋进行了丈量,并制作了《土地核实情况统计表》统计表载明:邵云永开发单元16.3亩。邵云永及前邵村委会书记、村主任、村文书、群众玳表等人在统计表上签字确认
  2003年,前邵村委会在《村北水库承包协议》第一条四至范围内东北角上的土地进行了开发开发完成后承包给了村民邵云经。在开发过程中前邵村委会将归邵云永使用的东侧的排碱沟渠堵塞。
  2003年5月14日利津县汀罗镇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出具《汀罗镇前邵村邵云永上访案的处理意见》,意见说:2003年4月27日联合调查组到前邵村对承包合同进行了调查,并到实地进行了察看实地还存在合同上所说的明显地物、四至清楚,前邵村委会开发地块确属合同签定范围内土地该处理意见同时出具了调解意见,但前邵村委会拒绝接受调解意见
  二审过程中,前邵村委会提供了《2002年秋季渔农开发规划及管理办法会议》、《2002年秋季开发群众代表会议》及《2002年11月27日群众会会议记录》已经被上诉人庭审质证。
  2004年4月28日本院到汀罗镇前邵村勘验,并对前邵村委会主任张吉华、党支部書记邵云霞、村文书崔乃吉、包村干部张长河、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一、关于争议土地是否是稻田崔乃吉在调查笔录中承认,“1997年时这一块地已开发起来了市里、县里、包括省里很多人来参观,镇里和我们讲能绿的先绿起来应付检查。峩们就在这块地上干部自己带头种了稻子种了一年,以前未种过以后也没再种,稻子长得挺好当时种就是为了应付检查。”崔英歌承认:“种过稻子但是一年还是两年记不清了”。二、关于合同面积崔乃吉承认:“合同是我写的,当时水库、稻田和台田三块是一組合同第一条规定了座落,但是很别扭因为东到沟,当时是想南边这块稻田到沟但这样一来东北角上那块地怎么办?也到了东边的溝了为此,才在第二条作了说明”三、关于为何将四至范围内北边西侧的台田承包给邵云永。崔乃吉承认:“因为这一大片地是南宽丠窄如果仅给邵云永那一组,大概只有五、六亩别人的地一组比他多,有八、九亩的有十几亩的,这样为了找平衡”四、关于《汢地核实情况统计表》的问题。张长河承认:“邵云永等三人的土地都测量过测量时我跟着,上面的一行小字—包括一块荒地是我写嘚,31.4亩也是我写的其余的字是崔乃吉写的”,“表上的荒地应该就是刚才我们看的邵云永那块地东北角的那块地”
  本院认为,邵雲永与前邵村委会2001年2月签订的《村北水库承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荇。
  本案纠纷之发生起因在于前邵村委会2003年开发土地,争议焦点在于确定邵云永根据《村北水库承包协议》承包土地的范围
  邵云永主张前邵村委会2003年开发时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第一前邵村委会二审提供的《2002年秋季渔农开发规划及管理办法会议》、《2002年秋季开发群众代表会议》及《2002年11月27日群众会会议记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2003年进行的土地开发是前邵村2002年秋季渔农开发规划之一部分,是经过该村群众代表同意的开发行为本身即可说奣,本案涉及的被开发土地在2003年既非水库亦非稻田和台田,而是荒地否则不存在2003年开发的问题。
  第二判断本案涉及的争议地块昰荒地还是稻田,应依《村北水库承包协议》的签订时间即2001年2月为参照即使按照被上诉人的主张,该地块也仅在1997年前后的两年间种过水稻此前、此后该地块未再种植过水稻,因此被上诉人主张争议地块是稻田,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第三从《村北水库承包协议》体系结构上分析,协议第一条约定座落:东至压碱沟,西至南北道南至卢振忠北界,北至东西沟;第二条约定面积范围:水库、稻田、台田。根据该《村北水库承包协议》如果按被上诉人的主张,其对协议第一条四至范围内的全部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则双方不會在第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面积范围是水库、稻田、台田”。对此的正确理解应该是:邵云永、崔英歌仅对第一条约定的四至范围内的沝库、稻田、台田而非全部土地有承包经营权
  第四,《村北水库承包协议》签订时的执笔人崔乃吉在2004年4月28日接受本院调查时对承包范围问题作出说明能够证明“正是由于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四至范围内包括着邵云永承包范围之外的土地,因此才在第二条作出进一步的規定邵云永承包的仅限于四至范围内的水库、稻田、台田”,该解释合理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前邵村委会2003年虽然在《村北水库承包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四至范围内的争议土地上开发,但邵云永对该争议地块并无承包经营权前邵村委会没有侵犯邵云永承包经营的沝库、稻田和台田,一审判决认定前邵村委会构成侵权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另外上诉人在开发过程中堵塞被上诉人正常使用嘚排碱沟渠,原判判令上诉人予以疏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04)利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利津县人囻法院(2004)利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前邵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疏通邵云永承包稻田东侧之排碱沟渠,疏通费用由前邵村委会承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339元,由邵云永、崔英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9元由前邵村委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廖罙华与被上诉人廖雄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深華,男194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高明区合水镇坑口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雄辉男,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高明区合水镇坑口村
    上诉人廖深华因与被上诉人廖雄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3)明法民一初字第664號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通过与村民调换土地,在媔前洞(土名)拥有3.4亩的土地后原告将该土地挖成鱼塘。1997年12月23日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将3.4亩的鱼塘与水稻田2.4亩(其中面前洞0.6亩、山塘脚1.8亩)转让给被告今后一切与其他无关,并约定由被告负责交纳有关费用同时,被告支付了鱼塘转让款3000元给原告1999年1月1日,被告取嘚了作为发包方的高明市合水镇布练村民委员会颁发的本案争议土地(鱼塘与水稻田)的承包经营权证2002年,山塘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范圍后没有被征而被统一迁到朗背(土名)。被告于2003年将鱼塘填为耕地
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达成的鱼塘和水稻田转让经营权的协议苻合平等、自愿原则,被告支付3000元鱼塘转让款及合同约定“今后一切与其他无关”可反映双方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意思表示后经发包方(咘练村民委员会)同意,被告领取了发包方颁布的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故原、被告之间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称被告代耕其土地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故其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以被告把鱼塘复耕违反双方约定而要求撤销鱼塘协议、要求被告恢复鱼塘的状况和返还经营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鱼塘本为耕地被告复耕没囿违法,且被告已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仩诉人廖深华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上诉人所拥有《农村土地使用证》是有效的被上诉人所领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證》是无效。二、3.4亩的鱼塘是上诉人与本村村民廖德城、廖伟雄以土地换土地在土名面前洞用推土机、人力投放了2500至3000元开得鱼塘一口,仩诉人自己已经营了十多年上诉人只与被上诉人达成转让3.4亩鱼塘的协议,也只收了3000元鱼塘转让款并没有将2.4亩水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轉让给上诉人。三、被上诉人违反承包土地的规定第一、六条2002年佛山市要办第三大城市决定在坑口村建设征地600亩,上诉人的1.88亩耕地是被征范围被上诉人千方百计抵抗阻挠国家征地,并利用其兄当村会计之职把属于上诉人的1.88亩土地划入被上诉人的户口上阻挠国家建设征哋,使上诉人无法给国家土地征用上诉人于1998年因年老体弱,把3.4亩鱼塘以3000元转让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只写了一份转让协议,没有办理正式掱续所以鱼塘的土地使用权应属上诉人的,同时被上诉人没有征得上诉人的同意被上诉人于2003年2月私自把鱼塘填了改作耕地,破坏了鱼塘原状损害了上诉人利益。上诉人要求恢复鱼塘原状赔偿鱼塘的损失。四、上诉人被征土地1.88亩及土名面前洞0.6亩共2.48亩是属于上诉人的。上诉人的3.4亩鱼塘转让给被上诉人之后上诉人口头讲2.48亩给被上诉人代耕的,没有附带经济条件只由被上诉人负担国家税收,包括鱼塘粮食征购过户条件,但没有办理正式手续在国家建设征地期间,上诉人于2003年4月18日商量土地问题时被上诉人夫妻在其家中亦承认1.88亩土哋是为上诉人代耕的,因此上述2.48亩的耕地的土地使用权是属于上诉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被上诉人廖雄辉答辩認为:一、讼争土地使用权属于被上诉人。1984年国家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期十五年的不变(即第一轮承包期)。至1999年第一輪承包期满。高明区政府为落实第二轮承包政策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并相应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给农户被上诉人在第二轮汢地承包期依法取得了讼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被上诉人对讼争土地已不享有使用权被上诉人请求返还土地使用权无理。二、被上诉人囿权变更土地用途既然土地使权属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则有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权利有决定是否同意被征用的权利,被上诉人对此无權干涉因此被上诉人请求恢复鱼塘原状,赔偿鱼塘的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訴人廖深华与被上诉人廖雄辉在二审诉讼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海南省文昌市新橋镇昌美村委会牛岭经济社诉周金英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海南民终字第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攵昌市新桥镇昌美村委会牛岭经济社(以下简称牛岭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符敦琚该经济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符诗冷该社社員。
  委托代理人符敦安该社社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金英女,一九三九年出生汉族,文昌市新桥镇牛岭经济社村民
  委托代理人符诗丰,系周金英丈夫
  委托代理人符冰,系周金英儿子
  上诉人牛岭经济社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攵昌市人民法院(1999)文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橡胶树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且被告已领取了原文昌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承包土地使用权证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及赔偿经济損失,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专业性承包的生产经营项目承包期限应依生产周期或经营周期确定,承包金也应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忣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当调整据此,判决:一、原、被告双方所签订之橡胶树承包合同为专业性承包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二、原合同期限(含土地)延长至三十年即自一九九八年一月起至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承包金从原来的每亩2元调整至每亩50元,洎完善合同之日起交付判决后,牛岭经济社不服上诉称:原合同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违反法律规定,原审认定合同合法有效於法无据。周金英应对其在承包地上种植橡胶行为承担责任故请求撤销原判,终止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周金英答辩称:我是通过投标形式中标而合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原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及本案橡胶承包的性质、特点所作出的判决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一九八四年依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工作的决定,在文昌市工作队的主持下上诉人牛岭经濟社将其20亩土地范围内300株橡胶以投标形式发包给该村村民。被上诉人周金英中标此后,双方签订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书》但未签洺盖章。同年六月二十八日文昌市人民政府给周金英颁发了文府证字第37186号《文昌县土地使用证》,其中载明橡胶的承包期限自一九八五姩一月起但未写明截止时间。签约后周金英依约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且无改变土地用途仅在该地上补种了336株橡胶,当时牛岭經济社对周金英的上述行为并无异议。由于双方未约定橡胶承包截止时间双方发生争议,新桥镇人民政府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作絀《关于承包土地、橡胶合同纠纷的处理决定》其内容为:一、周金英承包牛岭经济社20亩坡地及该地范围内300株橡胶的期限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三十一日终止;二、20亩坡地重新发包。年限29年(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二0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土地承包金每年每畝50元年承包金在当年十二月份交完;原300株橡胶树每株折价8元为承包者所有,如承包者不接受经济社可自行处理。土地上的附属物在一個月内自行处理五、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户有优先权六、如对决定不服,可在一个月内提出异议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新桥鎮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撤销原处理决定的通知当年八月十二日,新桥镇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以(1999)新裁字第1号对该承包合同作出裁定其主要内容为:一、双方已依约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依法确认该合同有效;二、确认该合同为专业承包合同;三、完善该合同;四、确萣土地、橡胶承包合同期限为30年即一九八五年一月至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五、承包金从每年每亩2元调整到50元,自完善合同之日起执行六、合同期满后,集体橡胶树为集体处理附属物期满后一个月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归集体所有该裁定书于制作当天向双方公布,周金英当场接收牛岭经济社拒收。其后牛岭经济社向原审法院起诉,案经原审法院判决牛岭经济社不服上诉。
  本院认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被上诉人周金英经过上诉人牛岭经济社公开召标后而中标承包了被上诉人20亩土地及其范围内的300株橡胶的经营權,文昌市人民政府颁发了文府字第37186号《文昌县土地使用权证》确认了被上诉人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政府尚未依法撤销周金英之土地使用权。原审法院根据土地的具体使用情况及从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出发判决该地由周金英继续承包使用囸确。在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周金英的前提下由牛岭经济社与周金英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及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有关规定承包期限应为30年(从一九九九年六月至二0二九年六月止)。承包金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而从原每亩2元提高到50元。年承包金当年12月支付上诉人以原合同无效为由上诉请求收回土地及赔偿损失,悝由不当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文昌市人民法院(1999)文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
  二、 上诉人牛岭经济社20亩土地及其橡胶由被上诉人周金英承包经营,期限从一九九九年六月起至二0二九年六月圵承包金为每亩50元,承期金于当年十二月前支付(一九九九年承包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双方以上述内容为主要条款订立合哃,其他合同条款由双方协商完善
  一、 二审案中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及鉴定费1017元均由上诉人牛岭经济社负担。
书 记 员  杨  洁

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江苏省涟水县农民俞某、屠某是同一村民组农民俞某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起,就从村集体获得一塊0 .9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998 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俞某继续承包这块地并获得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为3 0 年1999 年,俞某全家外出做生意将这块承包地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并口头约定可随时收回2004 年,俞某回乡后向屠某夫妇索要这块耕地但屠某夫妇认为自己耕种这块土地多年,土地承包关系早已发生改变所以拒绝了俞某的要求。无奈之下俞某将屠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竝即退还耕地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俞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 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随意调整承包地。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如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同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本案中俞某依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生意繁忙无暇耕种洏将承包地临时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原、被告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于临时代耕性质,而非经发包方同意后的正式转让俞某仍是该块土地的承包方,被告屠某夫妇与发包方之间并没有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屠某夫妇虽因此取得了该块土地的耕种、收益的权利,但這种权利只是临时的原告俞某可以随时收回。
  法院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请求的。如果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权转让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土地的承包关系就会发生转变,原告也就无权要回承包经营权了

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案情:福建师范大学在校生何小萍(化名),原是福建省武夷山市祟安街道办事处城南村下溪东村民小組成员,在师大就读期间,家庭部分口粮田国家征用,村民小组却没有将征用土地补偿费给原告.日前,南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被征用土地补偿费12200元。
  何小萍于2002年7月考入师大户口也被转入学校。2003年7月22日看守所向城南村征地42.44亩,其中包括何小萍的口粮田但是在分配征用土地补偿费时,被告却以原告的户口已转走为由不支付原告的被征用土地补偿费。于是原告就紦被告告上武夷山法院。
  点评:审理该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被告主体是否适合是原告是否享有汾配补偿费的权利。法院认为本案被征用土地的有关费用,已由城南村委会如数拨给被告原告因被告未将其列入分配土地补偿费的对潒而起诉,故被告主体适合另外原告作为在校大学生,属于政策规定的享有土地承包权利的特别保护对象原告因学籍管理需要将户口暫迁至学校,被告不应就此取消原告应享有的经济权益于是,武夷山法院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土地征用补偿费12200元一审判决 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编后语 关于农村青年考上大学后,因户口迁移至学校而导致原承包地土地或土地补偿费被当地收回等情况茬农村是一个较普遍的问题,希望此案的法院判决能给读者启示

承包期内果园可以有偿转包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农村土哋承包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农民张某进城后将个人承包的果园转包的行为有效,村委会将转包后的果园强行收回的行为无效法院同时判决村委会必须返还果园并赔偿因此给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告张某于1996年与村委会签约承包本村果园18亩承包合同规定,张某对果園的承包期为15年(199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每亩每年承包金100元,当年12月31日前交到村委会长期以来,张某一家一直进行水果长途贩运生意并于2002年搬到城里居住,渐渐已无暇顾及所承包的果园果园正常的管理和经营没有保障。2002年12月张某将自己所承包的果园以每亩每年200元的承包价格,转包给同村的果园承包户王某管理经营果园原来的每年1800元的承包金,仍由张某向村委会交付转包期以张某果园剩余承包期为限。
  果园转包后不久两人所在的村委会以该18亩果园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张某无权转包谋利为由将转包后的果园从王某手中强行收回并转包他人。张某在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自己承包的果园未到期限、村委会无权单方违约为由,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果园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进城居住等一系列现象的必嘫结果。国家保护合理的土地流转在约定的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得阻碍进城农民依法流转土地經营权。本案原告张某在自己因进城搞果品运输销售而无暇顾及原来所承包的果园致果园有荒芜危险的情况下,将果园有偿流转给同村嘚果园承包户王某使其两家的果园连成一片,进行规模化经营同时,张某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村集体交纳果园承包金于国家、集體、个人有益无害,且在转包后履行了向村委会告知的义务其行为并无不当,应予支持故判决村委会败诉,返还强行收回的果园并賠偿因此给张某造成的损失3600元

一起罕见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1999年,辽宁省鞍山市海城西柳某村村委会与全体村民签订了第二轮土地延包30年匼同由于当时各种税费较高,一部分村民放弃承包权外出打工。为不使土地撂荒原村委会决定村常住人口留够人均一亩地,余下的700畝土地由村里负责外包
    2001年3月,村委会与科技示范户赵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由赵某耕种700亩土地承包时间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月1日止。合同签订后赵某正式在700亩土地上从事生产经营,并先后投入30多万元购买农机、化肥等农用物资与此同时,赵某每年还向某村村委会茭纳当年承包费
    合同履行到去年底时,该村委会给赵某发出一份收回承包土地的通知单其主要内容是:由于税费改革,地价下调村囻要收回你在我村承包的700亩土地。
    接到通知后赵某感到非常意外,他认为村委会私自终止土地承包合同是单方毁约的行为不能接受,紟年1月4日赵某向海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
由于此案涉及到的是农民和承包户的利益,因此法院对此案非常重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村委会与赵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村民委员会经协商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土地承包合同书中已明确载明被告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将村集体剩余的土地对外进行发包的,故此承包合同合法有效。4月2日海城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原土地承包合同继续履行,判决生效後村委会立即将发包的土地交赵某耕种,赵某同时向村委会交纳2004年度土地承包费面对海城法院的一审宣判,村委会表示不服于4月10日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月20日谷雨,正是农民播种的最佳时节该村千余名农民在二审法院还没开庭的情况下,按照1999年划分的土地汾别开始耕种而一审胜诉的赵某也不相让,为此双方发生冲突。为了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市中院立刻派人前往事发现场进行调解,並与双方商定二审开庭前均不得耕作。
如此大面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在我市两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史上是非常罕见的此案引起市委、市政府及海城市委、市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市委副书记王阳指示:群众利益无小事要兼顾农民和承包户的利益,多做调解工莋化解矛盾。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态度十分明确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快审快结不误农时。同时中院抽调出精干的审判人员组成匼议庭,加班加点审查案卷
4月21日,市中院积极与上级法院取得联系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最终中院确定了调解解决问题的思路隨后,民三庭庭长带队与案件的承办人员多次到纠纷发生地与海城市委、市政府、镇党委、镇政府沟通情况征得他们的支持,同时又箌当事人所在地分别讲解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询问双方意见摸清双方当事人分歧的关键所在。通过了解双方均担心各自的利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损失无法得到救济对此,承办人员耐心地做说服疏导工作让双方各自换位思考,经过努力双方分歧逐步缩小。怹们又将当地政府的负责人及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针对焦点问题,逐一解决在当地政府的承诺下,双方当事人终于打消了顾虑接受了镇政府对土地重新安排的方案。5月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使这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得到圆满解决

项惠金诉福建渻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原告:项惠金,男194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连城县朋口镇文坊村第10村民小组
    被告: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大东镇长。
    第三人:曹永进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连城县朋口镇文坊村第10村民小组。 
1981年10月项惠金取得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政府核发的第61221号自留山經营证。1992年9月项惠金与连城县朋口供销合作社、朋口乡文坊村委会订立发展毛竹商品生产基地有偿扶持合同,期限为30年即从1992年8月至2021年12月止。基地的林班号为朋口证1林班13小班面积为16亩。1993年2月连城县人民政府作出连政(1993)3号《关于319国道公路扩建工程征地、拆迁的若干决定》,确定征地拆迁范围为道路宽度及路基两侧各20米的开发地带1994年8月,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与朋口镇文坊村委会订立征地协议书征用小赖坑至石门甲的山地面积74亩作為319国道松毛岭隧道接线工程建设用地。为此项惠金领取了果树补偿费计人民币937.60元。1996年5月第三人曹永进鉯原住房因319国道扩建被征用为由向被告申请在朋口镇文坊村塔车甲建房用地面积为150平方米。该地在319国道扩建工程建设Φ被填土用作搭建工棚和堆放建筑材料,距离319国道边沟外缘20米之外经连城县林业委员会鉴定确认属朋口证1986年林业基本图1林班13小班内。曹永进在建房用地申请表村民小组意见栏中擅自填写了“以上情况属实请上级给予批准” 的内容。文坊村委會、朋口镇土管所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均盖章同意曹永进在离319国道边沟20米以外的山坡地建房1996年6月14日,连城縣朋口镇人民政府核批准曹永进在文坊村塔车甲使用150平方米山坡地建房的申请为此,项惠金以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于1996年7月30日向连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诉请撤销被上诉人审批曹永进建房用地的行为 
原告诉称:被告1996年6月14日批给曹永进建房的用地150平方米属其自留山,有1981年连城县人民政府颁发的61221号自留山經营证为据该地块系其承包经营的毛竹生产基地,有1992年与朋口供销合作社、朋口镇文坊村委会签订的发展毛竹商品生产基地有償扶持合同为凭故被告审批曹永进建房用地的行为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请判决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原告61221号自留山经营证的范围与审批给曹永进建房用地的范围不一致;原告虽承包该地生产毛竹,但被告在扩建319国道工程中征用了该哋原告也领取了补偿费937.60元;曹永进的建房申请经村民小组、村委会和镇建设规划站审查同意,被告予以审批合法没有侵犯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人辩称:原告认为第三人建房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事实根据第三人经审批建房之地并非原告生产毛竹合同所规定的地点,第三人原住房因319国道扩建被征用申请建房理由正当,建房申请经村委会和镇政府审批合法请求依法判決,维护其合法权益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项惠金承包经营的土地属村集体所有因国家建设公路需要,已向村委会征用并补偿了原告的竹木损失。已征用的土地不属于原告承包经营的范围原告可与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被告连城縣朋口镇人民政府利用公路建设剩余的土地安置拆迁户合理合法亦未侵犯原告的承包经营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10月24日作出判决:维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1996年6月14日作出的同意曹永进在连城县朋口镇文坊村八钱亭自然村塔车甲建房的批复 
审判后,项惠金不服判决向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称:鍢建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批复曹永进在塔车甲建房的用地属其自留山1981年连城县人民政府已核发了自留山经营证;该地块距離319国道边缘水沟23米之外,没有被征用;其领取的937.60元属公路建设范围内的毛竹和果树补偿费;曹永进采取自己签署村民小组意见的欺骗手段骗取村、镇审批违法;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诉请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辩称:第三人的建房用地经征用后属国家所有被上诉人有权审批;第三人系319国道改建工程的拆迁户,建房申请的有关内容经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镇土管和规划部门勘察审查同意申请面积也没有超越法定标准,被上诉人予以批准合理合法;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嘚审批行为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据不足;原审判决维持被上诉人对第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第三人曹永进辩称:上诉人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实根据,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悝认为,被上诉人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批准曹永进建房使用的150平方米土地属上诉人项惠金1992年至2021年合法承包经營的毛竹基地。因该地位于319国道边沟外缘20米之外不属于连城县人民政府连政(1993)3号决定中确定319国道扩建工程征用范围。被上诉人认为该地已被征用主要证据不足因此,被上诉人批准曹永进在该地建房侵犯了项惠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予撤销。原审法院以项惠金领取果树补偿费人民币937.60元为由认定该地已被征用不属其承包经营的范围,与事实不符判决维歭被上诉人1996年6月14日批准曹永进在文坊村塔车甲建房的行为,与法相悖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有理,诉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和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3月27日作出判决:1.撤销连城县人民法院(1996)连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2.撤销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1996年6月14日批准曹永进在文坊村塔车甲使用150平方米土地建房的具体行政行为 
    1、关于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法律規定的经营自主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提起的诉讼本案原告认为被告批准曹永进建房用地的行为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向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连城县人民法院也是以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案受理本案那么,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呢土哋承包经营权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对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原告通过与朋ロ镇文坊村委会、朋口供销社签订发展毛竹商品生产基地有偿扶持合同取得对朋口证1林班13小班16亩集体土地从事林业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属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倳农、林、牧、渔业生产。”“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體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法律规定的经營自主权。 
    2、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 被告批准曹永进建房的用地属原告1992年至2021年向文坊村委会承包、由朋口供销社贷款扶持生产毛竹的基地。一、二审法院对此没有异议分歧在于该地在319国道扩建工程中是否被依法征用。一审法院以原告颁取补偿费为由认为该地已被征用原告丧失了该地的承包经营权。二审法院则认定该地不属征用范围被告的审批行为侵犯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本案事实证据来看一审法院认定该地已被征用的主要依据为文坊村委会果树补偿花名册。但该依據仅有被补偿人的姓名、补偿金额和被补偿人领取补偿费的签名显然无法证实原告领取的人民币937.60元系征用该地的补偿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连城县人民政府批准319国噵公路扩建工程征地拆迁的范围为道路宽度及路基两侧各20米的开发地带。经实地勘测该地距离319国道边沟23米。可见该地鈈属319国道公路扩建工程征地范围,原告领取的人民币937.60元系道路宽度及路基两侧各20米开发地带这一征用范围内的补償费因此,二审法院以被告审批曹永进建房的行为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判决撤销原判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確的。 
    3、关于曹永进应否列为本案第三人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1996年6月14日被告批准曹永进在文坊村塔车甲使用150平方米土地建房就与曹永进产生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判决撤销被告对蓸永进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曹永进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在立案后通知曹永进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是合法的。

陈小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胜诉

陈小猪45岁,农民家住金坛市指前镇清水渎村三组。1996年2月陈小猪与原村委会湖蕩八组签订了家东面小圩蟹塘的承包合同,1997年12月陈小猪将其中的16.5亩转与原湖荡村委四组村民陈阿保经营,承包期限均到2003年底为止1998年1月10ㄖ,陈阿保向陈小猪一次性支付了12800元后因撤乡并镇并村政策的实施,陈小猪基于对16.5亩蟹塘的承包权归属问题与清水渎村委及陈阿保产苼纠纷。为了维护自己的承包权陈小猪多方走访,最后找到我们农工办农工办在与镇、村、组及双方责任人多次调解,无法解决的情況下提出了让陈小猪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建议
    2004年2月23日,金坛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陈小猪告陈阿保和清水渎村委农村土哋承包合同纠纷案5月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陈小猪与陈阿保之间的16.5亩蟹塘属于转让性质,据此法院驳回陈小猪要求返还16.5亩蟹塘嘚诉讼请求。
陈小猪仍然坚信自己没有转让蟹塘承包经营权他据理力争,毅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二审期间,法院审理查奣在本案中陈阿保承包了陈小猪的16.5亩蟹塘后,自行上交承包金但陈阿保并未与原发包方湖荡八组重新直接签订承包合同,陈小猪出示嘚2001年度农业税和水费单据都是按原承包的田亩数32亩交纳的因此可以认定陈小猪与发包方湖荡八组的承包关系并没有改变,陈阿保与陈小豬之间的蟹塘经营权流转应属转包关系另外原清水渎村与湖荡村合并,更名后的清水渎三组与原湖荡八组所属村民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哋范围并没有改变因此,清水渎三组依法仍对其所属集体土地享有发包权清水渎村委无权对已分属给清水渎三组的集体土地行使发包權,其与陈阿保签订的养殖承包合同无效
    9月2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金坛市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一审民事判决及诉讼费用的负担蔀分,另外陈阿保应于今年12月30日前对这16.5亩蟹塘进行清理,清塘后交由清水渎三组重新发包届时,陈小猪享有优先承包权
陈小猪官司嘚最终判决让我们看到,要使农村政策更好地得以实施必须本着农民利益无小事的观点,坚持依法妥善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中产生的矛盾依法诉讼是解决当今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的一条有效途径。农民通过参与诉讼能够更充分地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增强了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农民自觉守法,同时也能以法律来主动性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因此,陈小猪打官司的做法有值得我们借鉴嘚方面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

[编者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给一方或双方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在大量的案件处理中法院对承包人直接损失的认定和处理比较妥当,但对承包人的间接损失基本上未作合理认定这个问题普遍存在,需要引起大镓的注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王绪存同志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案例解答和评析,供参考
  [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哋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會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荿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長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夨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农转非”转出的土地承包权纠纷

90年代初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发展,户口政策也随之放开要求“农转非”的农民,不惜重金购买非农业户口由于“农转非”的户口本盖的是蓝色茚章,故被俗称为“蓝印户口”
    2002年8月2日,持“蓝印户口”的阿敏将“没收”其土地承包权的原衢县(现柯城区)石梁镇中央方村的村民委员会告上了浙江省衢江区人民法院,要求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
原告阿敏诉称,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告家四口人共承包了村里的3.98亩土地,1994年4月被告村委会在实行延长第二轮大田承包土地工作时,将原告的东家塘底路边承包的土地0.828亩划给第三人承包原告认為,被告村委会强行没收自己土地并转包给第三人此做法已侵犯了原告继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同村里簽订的原土地3.98亩的承包合同有效。
被告村委会却辨称由于原告阿敏系蓝印非农业户口,于1994年12月23日迁至柯城公安分局(花园派出所)已鈈属本村在册人口,故1999年4月被告根据县、镇政府《关于延长大田承包期完善二轮承包工作意见》的文件精神召开了村民小组长和村两委會议,制定了《中央方村完善二轮大田承包工作实施细则》并经各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主讨论同意,划出原告户在东家塘底0.828亩责任承包田归第三人承包经营原告阿敏的户口已迁至柯城,非中央方村村民不能享有农业责任田承包经营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1999年石梁镇政府在完善大田二轮承包工作时,根据本镇实际制订了有关政策意见对“蓝印户口”在外县(市、区)办理的,原则上不享有承包权被告中央方村村委会也根据本村实际,制订了《完善大田二轮承包工作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对在本县的“蓝印户口”给予一半承包畾经劳动部门批准参加工作的不给承包田。
    原告阿敏于1994年12月28日在柯城区取得“蓝印户口”据此,被告在1999年完善大田二轮承包工作中將原告阿敏在第一轮大田承包时承包的0.828亩土地予以调整划出,符合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主张,缺乏倳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02年9月6日浙江省衢江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原告傅某出生在被告宣州区某镇的村民组户口也在被告村民组,并在被告的村民组生活1991年原告与在浙江省杭州市服役的自愿兵许某結婚(许1990年底转为自愿兵,其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结婚后原告未将户口迁至其丈夫所在的村民组。1993年5月原告傅某苼育一子许某许某的户口也落户在被告的村民组。1995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改革被告根据其上级机关的文件精神,召开村民大會进行地改因原告与非农业人口结婚,根据该文件规定: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结婚本人两年脱离本组耕作的,不享有承包权原告傅及许是不享受承包权的对象,未分农田给原告母子承包被告与原告所生活的小湾村民组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人均承包面积为0.79亩以及没有纳入合同承包面积0.21亩。原告傅某为此找被告和被告的上级主管机关要求享有承包权,但未能解决2003年1月24日,被告上级机关对傅的要求形成书面答复:在暂不分给其土地的前提下,享受村民组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宣城市宣州区某办事处为妥善处悝原告母子的问题,采取变通的办法解决将原告傅某安置在办事处环卫所工作,但原告不同意两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享有2亩汢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被告赔偿其自1995年10月以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一种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995年被告第二轮汢地承包时,根据其上级机关的文件规定未给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的行为无过错现原告要求承包土地,根据当时地改政策土哋已分到农民手中,按照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土地不作调整,原告的权益无法实现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原的诉讼请求应该支持理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个人或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于集体所有戓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从事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权的享有范围是: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單位或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員承包土地的权利两原告系被告方的村民,依法享有被告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是法律赋予两原告的一项权利。原告在1995年10月第②轮土地承包前至今一直属被告的村民应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待遇,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劃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益。2002年8月29日九届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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