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林锦重庆中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司

原告:广东浩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曾钊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一凡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运泮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宝汇通企业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住所地:阳江市。 被告:邓世明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广东Φ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 委托代理人:邓德富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仕掌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宝汇通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第三人:成其有男,汉族住阳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浩骏建設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运泮、珠海经济特区宝汇通企业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邓世明、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宝汇通企業有限公司、第三人成其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浩骏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浩骏建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浩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浩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浩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山路41号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曾钊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一凡男,××年××月××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谢克双,男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公民身份号码:×××3035。 委托代理人:戴月芳阳江市阳东区法律援助处律師。 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宝汇通企业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住所地:阳江市。 被告:邓世明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 委托代理人:邓德富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仕掌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宝汇通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第三人:陆祖干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浩骏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克双、珠海经济特区宝汇通企业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邓世明、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宝汇通企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陆祖干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浩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浩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浩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浩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山路41号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曾钊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水龙男,汉族住阳江市阳西县。 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宝汇通企业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住所地:阳江市。 被告:邓世明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 委托代理人:邓德富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仕掌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宝汇通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第三人:成其有男,汉族住阳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浩骏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水龙、珠海经济特区宝汇通企业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邓世明、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宝汇通企业有限公司、第彡人成其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浩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该款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浩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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