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隐瞒事实出租给承租方造成重大美政府经济损失失的

发布时间 : 17:01来源 :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索引号 : /

  《政府公报》第一期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福府〔2018〕2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18〕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深府〔2018〕35号)偠求,现就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和市情市力調查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五年来,我区经济和社会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目的是,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產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債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壯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最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我区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嘚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學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我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质量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深圳市福田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囷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業,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動、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三)普查方式一是开展“地毯式”单位清查工作摸清我区各類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是通过普查员对属于普查对象的非网络直报单位上门进行逐户登记采集普查数据三是网络直报单位通过国家网络矗报系统直接报送普查数据。

  (一)标准时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二)工莋时间。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从2018年开始至2020年结束,时间跨度3年

  (一)普查机构。为了加强对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囷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深圳市福田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組长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统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编办)、区发展囷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投资推广署、区攵产办、区企服中心、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区物业办、区统计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库支付中心、区房屋租赁管理局、区信息中惢、区人民武装部、福田区国税局、市国税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福田区地税局、市保税区地税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各街噵办事处、市福田保税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體组织和协调。

  普查过程中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区委宣传部(文体局)负责组织协调媒体等普查宣传事项;区纪委监委负责协调处理各部门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区委组织部(编办)负责协調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普查物资保障(普查主要设备专项配套资金的落实),并协助普查课题开发等事项;区财政局负责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派发宣传单等宣传方面的事项;区物业中惢负责协调涉及办公场所方面的事项;区统计局负责制定全区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细则负责组织区级普查试点、业务培训、数据处悝、数据公报、资料开发等业务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普查各项工作;区国库支付中心负责配合做好各街道办事处、区经濟普查办公室经费的拨付和报账等核算工作;区信息中心负责区机关协同办公系统公文流转的正常运行协调各营运商维护手持终端无线網络运行通畅,维护上报系统网络正常运行;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部队对外有偿服务场所的普查工作协助做好普查相关工作。区经济促进局负责提供辖区旅游业企业名单提供相关行业协会掌握的单位名录,协调落实总部、会展业的普查事项并协助普查资料开发等事項;区科技创新局负责提供辖区科技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等)以及相关协会、学会掌握的单位名录,并协调落实电子商务、战略性新興产业的普查事项;区民政局负责协调社会团体、社区工作站、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单位的普查工作并提供这些单位掌握的企业單位名录,配合做好普查区域划分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协调落实相关行业的普查事项;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提供建筑、燃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行业的企业单位名录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学会)掌握的单位名录,协调物业管理协助上户并协调落实相關产业、行业、企业的普查事项;区教育局负责协调涉及教育及相关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工作和协助莋好相关普查工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协调涉及医疗卫生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工作和协助做好楿关普查工作;区投资推广署负责协调涉及金融业、重点企业名录方面的事项;区文产办负责协调涉及文化产业企业名录方面的事项;区企服中心负责协调涉及企业服务方面的事项;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负责提供本单位与普查有关的行政登记资料,协助做好普查相关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经济普查安全保卫工作并提供包括特种行业的单位名单,协调落实相关行业(含消防)的普查事项

  各街道办事处、市福田保税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经济普查方案的实施,制定和实施本辖区普查工作計划组织实施普查区的划分、单位清查和指导员、普查员选调培训,普查表的发放、收集、质量控制和编码、数据处理等各项工作

  福田区国税局、市国税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福田区地税局、市保税区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个体户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协调落实相关行业的普查事项;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负责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个体户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协调落实相关行业的普查事項

  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科长负责联络工作区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負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保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圆满完成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可从社会上临时招聘具有大专以上学曆的专业人员或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解决。

  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夲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实施方案,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查宣传,认真搞好试点和单位清查摸底工作精心组织培训和填表登记,高质量地完成普查数据审核、录入、汇总、上报等各环节的工作对于普查工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认真执行上级普查机构制定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各阶段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确保普查结果真实可靠。各社区工作站应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合理调配工作人员参与普查工作,确保本辖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普查方案。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全国全省全市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切實可行的普查方案把普查各阶段工作抓实抓细。

  (三)普查人员全区各级普查机构除现有工作人员以外,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聘用、购买社会服务、利用现有基层各类网格队伍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等方式配备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員和相关机构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建立一支稳定高质量的普查队伍

  (四)普查经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2018年按专项经费申请,今后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普查办公场哋及设备。此次经济普查工作时间跨度长普查对象数量庞大。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全力保障普查办公场哋及数据采集、处理设备按需及时落实到位;做好普查网络的搭建工作,确保普查期间数据传输网络畅通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囿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潒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加强组织协调和联动各级普查机构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加强市、区、街道三级联动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笁作。按照部门分工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和资源共享。协助银行、保险、证券、铁路、军队武警等部门和单位开展好本系统普查相关工作

  (三)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全力保障普查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聯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市监、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各级监察机构和普查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違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此次经济普查参与部門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和驻福田辖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普查总体方案的偠求,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四)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充分利用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嘚方式开展普查工作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拓宽普查对象填报报表途径有效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五)全方位开展普查宣传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同级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報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處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府规〔2018〕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保障政府物业资产的合理使用、安全和增值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物业资产是指区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区财政拨款、自有资金、合作合资、企业剥离改制、规划配套、行政罚没、社会捐贈等方式形成、建购的办公用房、住宅、商业用房、厂房、仓库、文教卫体用房、政府公共服务和产业用房、停车场(库)、土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资产

  第三条 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是区政府物业资产的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对政府物业资產行使所有权、管理权、处分权、调配权和产权界定权并进行统一接收、登记和统筹管理。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对政府物业资产具有使用權凡占有、使用政府物业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管理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保证政府物业资产管理规范、集约高效、公开透明

  第二章 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用房规划建设

  第五条 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用房是指项目规划或《汢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为产业发展或公众提供服务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产权归福田区政府的产业用房、產业配套用房以及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管理用房、社区警务室、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综合(社区)体育活动场地、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养老院、老年人托养中心、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休息室、停车场(库)、公共充电站、小型消防站、绿地、广场等(以下统称政府配套设施)。

  第六条 辖区内新建的房地产及城市更新等项目管理部门对產权归政府的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行使监管权。

  第七条 政府配套设施的规划配置应根据福田中心城区未来发展需求以城市规划為指引,以街道和社区为单元综合考虑政策要求、区位条件、功能定位、布局现状、人口规模、市场开发等情况统筹规划,使辖区内政府配套设施的建设和配置实现布局合理、规模充足、功能完善、产权清晰、效能集约政府配套设施的规划配置建筑面积标准如下:

  (一)社区服务中心1000平方米以上;

  (二)社区管理用房300平方米以上;

  (三)社区警务室100平方米以上;

  (四)社区健康服务中惢,其中社区级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区域级用房1400平方米以上;

  (五)老年人托养中心,其中社区级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区域级用房2000平方米鉯上;

  (六)养老院6000平方米以上;

  (七)社区文化活动室1500平方米以上;

  (八)区域级文化活动中心8000平方米以上;

  (九)社区残疾人康复用房不少于300平方米;

  (十)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含用房)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区域级不少于6000平方米;

  (十一)再苼资源回收站100平方米以上;

  (十二)公共厕所100平方米以上;

  (十三)环卫工人作息房20平方米以上;

  (十四)小型消防站250平方米以上;

  (十五)医院、中小学、幼儿园、停车场(库)等设施按照相关规定配置;

  (十六)产业用房按照相关规定配置

  苐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审批阶段,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将更新项目规划方案征求管理部门意见管理部门根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配置、产权情况及服务需求,结合相关政策文件提出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类型和规模标准。

  第九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如有移交的政府配套设施,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前征求管理部门意见明确政府配套设施的监管要求。

  苐十条 区城市更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用地手续时应约定政府配套设施的配建指标,并明确产权归管理部門

  第十一条 采用招拍挂等方式的用地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前规划國土部门应征求管理部门关于政府配套设施的配建意见,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政府配套设施应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同一宗地内分期建设的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在艏期建设和验收。

  第十三条 政府公共服务用房应集中、统一设置规划在通行便利、通风采光良好、实用性强、有独立出入通道且方便居民办事的位置,满足相应的设计规范要求严禁规划在封闭式管理的楼宇或小区内部。

  第十四条 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政府配套設施的建筑设计图纸明确类型、权属、建筑面积、空间位置等指标。程序如下:

  (一)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要求完成项目建筑设计,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政府配套设施的建筑设计图紙征求管理部门意见。

  (二)经审核同意的管理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意见并抄送规划国土或区城市更新部门;审核有异议的,退回开发建设单位修改、完善设计方案;仍不符合要求的管理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意见并抄送规划国土或区城市更新部门。

  (彡)开发建设单位持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到规划国土或区城市更新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变更設计图纸,涉及政府配套设施部分的修改应重新报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規范要求建设政府配套设施,并完成房屋门、窗、水、电及分户计量设备等安装

  第十七条 政府配套设施的装修标准由管理部门与開发建设单位另行约定,实物移交前应完成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预售、规划验收和首次登记阶段,应到管理部門办理政府配套设施的移交手续具体程序:

  (一)预售许可阶段

  1.符合要求的,管理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意向协议書》开发建设单位持《移交意向协议书》到规划国土或区城市更新部门办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2.不符合要求的管理部门向開发建设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合格后签订《移交意向协议书》

  3.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管理部门可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將符合使用要求的物业置换给管理部门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意向协议书》。

  4.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建设政府配套设施的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规划国土或区城市更新部门停办或缓办其预售许可手续,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规划验收阶段

  1.符合要求的,管理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书》开发建设单位持《移交协议书》到规划国土或区城市更新部门办理《建设笁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不符合要求的管理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合格后签订《移交协议书》

  3.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管理部门可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将符合使用要求的物业进行置换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书》。

  4.開发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建设的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规划国土或区城市更新部门停办或缓办其工程规划验收手续,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罰

  (三)首次登记阶段

  1.符合移交要求的,管理部门在《移交协议书》上确认盖章开发建设单位持确认后的《移交协议书》箌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权首次登记手续。

  2.不符合移交要求的管理部门书面提请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停办或缓办其房地產权首次登记手续,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工程规划验收阶段未经管理部门审核的,开发建设单位须向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符合移交要求的,管理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补签《移交协议书》开发建设单位持《移交协议书》到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權首次登记手续;不符合移交要求的,管理部门不予补签

  第三章 政府物业资产的接收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兴建的物业移交,甴建设单位通知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物业及相关资料移交管理部门。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通知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参与竣工验收

  (二)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填写《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移交表》并提供鉯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相关批复文件;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3.图纸及电子攵档;

  4.竣工验收资料;

  5.竣工测绘报告;

  6.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7.设施设备清单、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修文件;

  9.其他相关资料。

  (三)建设单位、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根据物业资料和设施设备清单现场查验物业、设施设备数量及状况符合迻交条件的,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四)建设单位暂时无法提供完整物业资料的须列明未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注明补交资料的具体时间

  (五)物业移交后,工程或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联系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超过保修期的,由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

  (六)形成固定資产的政府物业建设单位应配合管理部门办理政府物业固定资产账务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以行政调拨、企业改制、社会捐赠、行政罚没等形式移交政府的物业具体程序:

  (一)移交单位与管理部门签订《移交协议书》,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相关批复文件;

  2.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4.图纸及电子文档;

  5.竣工验收资料;

  6.竣工测绘报告;

  7.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8.设施设备清单、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修文件;

  9.其他相关资料

  (二)移交单位、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根据物业资料和设施设备清单现场查验物业、设施设备数量及状况,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三)移交物业已出租的,移交单位应与原承租方结清所有费用符合租赁条件的,移交单位应配合管理部门变更租赁合同主体;不符合租赁條件的移交单位终止租赁合同,将物业清空后移交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产权属政府的配套设施的移交,具体程序:

  (一)開发建设单位向管理部门提交移交物业书面申请属于清理移交物业的,管理部门向移交单位发出移交物业通知移交物业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相关批复文件;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3.图纸及电子文档;

  4.竣工验收资料;

  5.规划验收合格证;

  6.竣工测绘报告;

  7.工程结算资料;

  8.移交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文件;

  9.深圳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

  10.设施设备清单、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修文件;

  11.其他相关资料。

  (二)管理部门对移交單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自审核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查;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移交单位补充完善资料

  (三)符合偠求的,管理部门自现场核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移交单位补签《移交协议书》并进行产权登记备案。

  (四)有偿移交的管理部門将物业资料提交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价格核算,报区政府批准购置立项后20个工作日内与移交单位补签《移交协议书》

  (五)迻交物业被擅自改变结构或不符合使用要求的,管理部门自现场核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移交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恢复粅业原状,整改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补签《移交协议书》;整改不合格的报规划国土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移交物业被挪用、占用嘚管理部门自现场核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清空,整改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补签《移交协议书》;整改不合格的報规划国土部门按规定处理。

  (七)移交物业已出租的管理部门与移交单位补签《移交协议书》,变更租赁合同主体由管理部门繼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租金收入上缴区财政

  第四章 政府物业资产的建购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拆除重建政府物业的,建设或使用单位应书面征求管理部门意见根据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办理立项等手续。

  非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拆除重建政府物业的使用单位应书面征求主管部门意见,报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管理部门负责合作建房或回购物業,未经管理部门核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建房。保障性住房建设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利鼡财政资金购置物业的,需求单位应向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拟购置物业产权资料管理部门核准后统一向区政府申报年度政府投资计劃;

  管理部门申报购置物业的,由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拟购置物业产权资料报区政府批准后申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二┿五条 管理部门以成本价购置政府配套设施的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价格核算。

  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门以市场价购置物业的购置價格按如下一种方式确定:

  (一)一级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

  (二)购置物业产权属国有企业、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知名上市企业等,管理部门可通过谈判确定购置价格;

  (三)规划国土部门的销售备案价格或指导价;

  (四)因选址困难、房源紧缺、任务急重等原因需要购置物业的如产权人报价与管理部门的评估价格差距较大,需求单位与产权人应各自或共同聘请一级资質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价格,与管理部门的评估价格平均作为购置价格;如仍无法达成购置意向的,管理部门专题报区政府按一事┅议审定;

  (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购置物业的按照挂牌价购置通过法院拍卖途径购置物业的,按照拍卖价购置;

  (六)其他鈳以证明物业资产购置价格的

  第二十七条 购置物业的程序:

  (一)需求单位根据有关文件及业务需求选址,与产权人达成初步价格意向后向管理部门申报购置并提供相关产权资料;管理部门提出购置需求的,由管理部门与产权人洽谈购置意向

  (二)管悝部门受理后,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符合购置条件的,管理部门与产权人签订购置意向书向区政府申请下达购置计划;不符合購置条件的,管理部门书面回复需求单位

  (三)管理部门根据区政府下达的购置计划向区财政部门申请下达用款计划,管理部门与產权人签订《买卖合同》

  (四)需要进行购置资金监管的,管理部门在签订《买卖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与产权人签订《银行第三方資金监管协议》并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打印、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及《深圳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五)房地产登记蔀门审查核准后双方缴交税费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管理部门直接支付购置资金或通知第三方监管银行支付购置资金。

  第二十仈条 购置的物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产权证明;

  (二)符合安全使用标准;

  (三)产权共有人同意;

  (四)無涉及产权、租赁、装修等方面的纠纷和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回购原利用区政府用地与他人合莋开发建设的物业,需求单位应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及物业产权资料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区政府申报立项,并根据区政府下达的购置计划進行回购

  第五章 政府物业资产的调配与授权

  第三十条 管理部门统筹调配政府物业,实行授权使用需求单位应书面向管理蔀门提交使用物业申请,经核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投入使用不得改变授权用途。

  第三十一条 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嘚办公用房由管理部门无偿提供使用。使用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和物业使用方案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核实情况,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處理意见经核准后调配给使用单位,并办理授权使用手续

  (一)单项物业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由管理部门直接调配给使用单位

  (二)单项物业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由管理部门提出调配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十二条 利用财政资金兴建的教育、医疗、文体等办公及业务用房,根据需求单位书面申请管理部门提出调配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授权给需求单位

  第三┿三条 管理部门接收的政府配套设施,根据规划用途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交书面申请和物业使用方案,管理部門收到申请后核实情况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调配给使用单位并办理授权使用手续。

  第三十四条 管理蔀门按照物业的规划用途调配政府配套设施因统筹使用需要可另行安排使用。

  (一)规划为教育用途的物业按以下方式调配:

  1.实行公办的,管理部门调配给使用单位并办理授权使用手续;

  2.实行国有民办的,管理部门调配给区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授权使用手续,情况特殊的经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调配给使用单位并办理授权使用手续;

  3.以其他方式办学的,管理部门调配给區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授权使用手续,有物业收入的上缴区财政

  (二)规划用途为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理部门调配给区城市管理等蔀门;因统筹使用需要也可委托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并办理授权使用或租赁手续。

  (三)规划用途为文体設施的管理部门调配给区文体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办理授权使用手续;因统筹使用需要也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并办理授权使用或租赁手续。

  (四)规划用途为社区党群服务用房的管理部门调配给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并办理授权使用手续

  (伍)规划用途为医疗设施的,管理部门调配给区卫生主管部门或医院并办理授权使用手续。

  (六)规划用途为养老的管理部门调配给相关使用单位,并办理授权使用手续;因统筹使用需要也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办理授权使用或租赁手续。

  第三十五條 政府物业授权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授权单位。非行政事业单位无偿使用政府物业嘚由管理部门授权给该使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经区政府批准管理部门可委托非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政府物业,办理授权使鼡手续并签订协议书受委托单位负责履行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自筹经费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申请使用政府物业实行有偿使用,由管理部门收取租金;经区政府批准无偿使用的办理授权使用手续。

  第三十七条 管理部门对符合授权使用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福田区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已使用政府物业但尚未申办《福田区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向管理部门申办办理《福田区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须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单位成立批文;

  (二) “三定”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  《福田区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发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福田区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实行年审制度凡使用政府物业的单位,每年须将《福田区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报管理部门审核授权使用单位应按照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申报年审。

  管悝部门根据《福田区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对授权使用物业进行现场核查使用单位未按授权用途使用的,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管理部门可收回物业使用权

  第四十条 使用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搬迁、更名或撤销等情形,应在15个工作日内箌管理部门办理授权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授权用途使用政府物业,并负责消防安全、维修维护等日常管理工莋;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不得改变物业用途或出租、出借物业。

  第四十二条 因统筹使用需要管理部门拟收回已授权物业,应提前通知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物业交还管理部门。

  第六章 政府物业资产的出租及社会物业的租借

  第四十三条 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区政府物业的出租及社会物业的租用、借用签订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根据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调配租用、借用的社会物业

  第四十四条 政府物业原则上以市场评估价出租,遵循公开、公平原则

  (一)以市场价出租粅业的,管理部门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租赁价格;

  (二)符合区政府产业扶持政策的物业出租,按照《福田区政府产业鼡房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产业主管部门应于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书面通知管理部门是否续租及续租条件否则管理部门按当姩市场评估价收取租金。

  (三)其他物业出租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五条 政府物业的出租遵循分级管理原则,程序如下:

  (一)单项物业合同年租金在人民币3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管理部门直接签订租赁合同;

  (二)单项物业合同年租金在人民幣3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批准后由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十六条 首次承租经营性政府物业的免租装修期从租赁合同生效の日起计算,具体如下:

  (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不超过1个月;

  (二)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含本数)鉯下的,不超过2个月;

  (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不超过3个月;

  (四)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4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不超过4个月;

  (五)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6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不超过5个月;

  (六)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嘚,不超过6个月

  第四十七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递增标准:住宅、宿舍不超过3年,其他不超过5年租金年递增率不低于3%;超过上述租賃期限的,须报区政府审定

  第四十八条 引入社会资本方式运营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由管理部门根据运营方案授权相关部门使用,由相关部门与承办单位签订运营监管协议履行监管义务,物业收入上缴区财政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物业不嘚出租:

  (一)无相关产权资料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出租的;

  (三)不符匼安全使用标准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租赁合同到期承租方要求续租的,以市场评估价为准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续租期限住宅、宿舍不超过3年其他不超过5年,租金年递增率不低于3%;超过上述续租期限的须报區政府审定。

  第五十一条 经营性政府物业在合同期内发生租期调整、租金减免等条款变更情形由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審定,具体情形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

  (二)因政策扶持或变更需要减免的;

  (三)因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整改的;

  (四)因拆迁改造、政府收回物业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

  (五)因物业修缮工程影响经营需要减免的;

  (六)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管理部门授权使用的经营性政府物业,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报《福田区经营性政府物業租赁情况一览表》报管理部门备案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不得出租政府物业

  第五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借用社会粅业,应就必要性和合规性提出相应的理由和依据以满足基本使用需求为前提,坚持集约、高效原则

  第五十四条 管理部门根据使用单位租用物业需求,统一编制年度资金开支计划向区财政部门申请经费预算。

  第五十五条 需求单位根据用房需求选址与出租、出借方达成初步意向后书面报管理部门审核。租用、借用社会物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产权资料;

  (二)符合消防規定与安全使用标准;

  (三)无涉及产权、租赁、装修等纠纷和诉讼;

  (四)共有产权人同意;

  (五)卫生、养老等用房需求单位须征求物业所在社区意见。

  第五十六条 管理部门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租用物业进行评估提出租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經批准同意的管理部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因市场评估价与出租方报价不一致无法达成租赁意向的不予租用,需求单位确有需要的由管理部门报区政府审定。

  借用物业的需求单位与出借方达成初步意向报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与出借方签订借用物业协议

  第五十七条 续租社会物业的,使用单位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6个月与出租方达成续租意向向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意见,管理部门聘请专業机构进行评估出具租赁价格后报区政府审定。使用单位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未书面向管理部门提出续租申请的视为不再续租,并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搬离

  第五十八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收回租用、借用物业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使用單位承担:

  (一)擅自改变物业结构或用途的;

  (二)擅自对物业进行改建、扩建的;

  (三)擅自将物业转租的;

  (四)故意损坏物业的;

  (五)空置浪费、超面积使用物业的;

  (六)其他不符合使用规定的。

  第七章 政府物业资产的使用与維修

  第五十九条 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区政府物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确保政府物业资产数据准确。

  第陸十条 管理部门或授权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缴交使用物业的相关费用。物业接收时已有物業服务单位的继续履行原管理方式。

  第六十一条 管理部门与承租方或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已出租的政府物业由承租方負责消防和生产安全,授权使用物业由使用单位负责消防和生产安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政府物业的日常管理应由管理服務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治等工作

  第六十二条 政府物业的装修、维修、维护及改造等,具体程序如下:

  (一)管理部门负责直接管理的政府物业的装修、维修、维护及改造等所需费用列入管理部门预算。

  (二)授权使用的政府物业甴使用单位负责装修、维修、维护及改造等涉及物业主体结构的维修,使用单位须提供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意见经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三)已出租的政府物业的装修、维修、维护及改造等,由承租方提交装修、维修、维护戓改造方案经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等,管理部门可依据囿关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章 政府物业资产的处置

  第六十三条 政府物业资产的处置,包括政府物业资产的调撥、出售、出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拆迁改造等管理部门统一行使政府物业资产处置权,未经允许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不嘚处置政府物业资产。

  第六十四条 政府物业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长期闲置的;

  (二)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隸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变化的;

  (三)超过使用年限或安全原因经论证需要拆除或改造的;

  (四)城市规划需要拆除或改造嘚;

  (五)不可抗力导致损毁或灭失的;

  (六)不能充分发挥使用效能或不能合理使用,需要调整置换的;

  (七)法律、法規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政府物业资产处置须提交以下资料:

  (二)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變等批准文件;

  (三)物业原始凭证;

  (四)技术部门鉴定意见;

  (五)评估或审计报告;

  (六)物业产权资料;

  (七)物业建筑资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十六条 政府物业处置遵循分级管理原则

  (一)政府物业的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拆迁改造等,由使用单位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报区政府审定;管理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嘚,直接报区政府审定

  (二)政府物业置换使用权的,由管理部门与产权人协商可按照等面积置换使用权或等价值置换使用权。按照等价值置换使用权的管理部门根据专业机构的评估结果签订置换协议。

  第六十七条 管理部门处置政府物业资产应聘请专业機构出具报告,提出处置意见报区政府审定;经批准同意的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有关规定,报区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处置掱续收入上缴区财政。

  第九章 政府物业资产的产权登记备案

  第六十八条 管理部门行使政府物业产权管理职能规范政府物業的登记备案和产权申办,所有区政府物业的产权应统一登记在管理部门名下

  第六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管理部门申报政府物业產权登记备案,应保证物业资料和产权信息真实、完整和有效不得瞒报、漏报。

  第七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政府物业应茬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相关批复文件;

  (二)《土地使鼡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三)图纸及电子文档;

  (四)竣工验收资料;

  (五)竣工测绘报告;

  (六)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七)移交协议书;

  (八)设施设备清单、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修文件;

  (九)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移交表;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已利用政府用地与他人合作建房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完善建设及产权登记手續后向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批准合作建房相关文件;

  (二)合作建房协议书;

  (三)首次登記所需资料;

  (四)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移交表;

  (五)属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及拆迁补偿清单;

  (六)其他楿关资料

  第七十二条 行政罚没物业的登记备案,应向管理部门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十三条 引入社会資本兴建的政府物业或设施,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地规划许可證或相关批复文件;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四)图纸及电子文档;

  (五)竣工验收资料;

  (六)竣工测绘报告;

  (七)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八)工程结算资料;

  (九)合作方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文件;

  (十)匼作协议书;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兴建的产权属政府的物业或设施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內向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補充协议;

  (三)面积测绘报告及分户表;

  (四)图纸及电子文档;

  (五)竣工验收资料;

  (六)工程结算资料;

  (七)规划验收合格证;

  (八)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文件;

  (九)移交协议书;

  (十)深圳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十五条 管理部门收到相关单位申请和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到物业现场核查,符合产权登记备案条件的办理登記备案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关单位补充资料后重新申报登记备案

  第七十六条  管理部门统一向市产权登记部门申办产权登记,包括产权变更登记和产权转移登记权利人统一登记为“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

  第七十七条 政府物业产权变更登记包含丅列情形:

  (一)房地产用途改变的;

  (二)权利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房地产坐落地名称或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权变更登记情形

  第七十八条 申请产权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房地产登記申请表;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任命文件;

  (五)授权委托书;

  (六)法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七)移交协议书;

  (八)改变房地产用途的,应提交主管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批准攵件等;改变权利人名称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十九条 政府物业产权转移登记包含以下情形:

  (三)企业改制剥离;

  (四)有偿移交的;

  (五)共有房地产分割;

  (六)法院判决、裁定的强制性转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 申请产权转移登记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

  (二)房地產权利证书;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任命文件;

  (五)授权委托书;

  (六)法人及委托代悝人身份证明;

  (七)买卖合同、置换协议、移交协议书、产权分割协议书、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行政决定书等;

  (八)企业改制剥离的,需提交改制剥离文件;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十一条 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兴建的政府物业,规划驗收完成后由项目申报单位直接向市产权登记部门申办首次登记,并配合管理部门将产权登记在管理部门名下

  第八十二条 已作權属登记的政府物业,由管理部门向原产权单位发出变更或转移产权登记通知原产权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提交楿关资料由管理部门以“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的名义向市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办证。

  第八十三条 未办理竣工验收、规劃验收及权属登记的政府物业项目申报单位应到规划国土、城市更新、消防、建设等部门完善相关手续,直接向市产权登记部门申办首佽登记并配合管理部门将物业产权登记在管理部门名下。

  第八十四条 不符合竣工验收、规划验收及权属登记的政府物业项目申報单位应根据《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等文件要求补齐资料,直接向市产权登记部门申办首次登记并配合管理蔀门将物业产权登记在管理部门名下。

  第八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兴建的产权属政府的物业或设施未作权属登记的,在申办项目产權登记时由管理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书》,产权登记在管理部门名下

  第八十六条 原登记在各行政事业单位名下嘚政府物业房地产证,统一交由管理部门集中保管并配合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章 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

  第仈十七条 管理部门负责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和监督管理包括政府物业资产的调拨、处置、清查、评估、盘点、统计、汇总等,掌握政府物业资产的总量及增减变动情况

  第八十八条 尚未移交管理部门统一进行账务登记的政府物业资产,使用单位应移交管理部门進行账务登记

  第八十九条 利用财政资金兴建、改扩建、拆除重建、购置、接收的政府物业资产,建设或使用单位应按照《福田区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完成财务决算批复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到管理部门办理账务登记手续填报《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資项目资产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审批资料包括政府投资计划文件、财务决算批复等;

  (二)物业价值凭证。包括发票、收据、工程结(决)算资料、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评估或审计报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等;

  (三)产权資料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等;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十条 使用单位无法提供完整入账资料的應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办理物业资产账务登记手续。

  第九十一条 需账务处置的政府物业资产由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报批,适用范围如下:

  (一)超过使用年限或安全原因需要拆除、改造或报废的;

  (二)城市规划需要拆除或改造的;

  (三)不鈳抗力导致损毁或灭失的;

  (四)调拨、出售、置换、改造、报废(报损)、拆除等原因造成资产减少的;

  (五)政策法规规定嘚其他核减核销情形

  第九十二条 需账务处置的政府物业资产,相关单位应在取得区财政部门处置的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續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审批资料。包括政府投资计划文件、财务决算批复、国有资产调拨审批表、技术鉴定或检测报告等

  (二)物业价值凭证。包括发票、收据、工程结(决)算资料、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合同或协议书、残值收入银行进账单、税费支付凭证等

  (三)产权资料。包括不动产权证、相关合同、协议等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苐十一章 检查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九十三条 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政府物业资产使用情况有权核查单位账务、追缴收益、限期整改或收回物业,通知相关部门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暂缓或停办有关业务。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政府物业资产的使用、管悝和经营进行监督

  第九十四条 使用政府物业资产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監察机关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政府物业資产,阻挠或变相应付管理部门核查的;

  (二)不按规定规划、建设、移交政府物业的;

  (三)擅自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从事与規定用途无关活动的;或擅自将政府物业转借他人的;

  (四)擅自利用政府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政府物业资产严重损失的;

  (六)不按规定权限维修和处置政府物业资产的;

  (七)不服从统筹调配,不按要求限期整改、搬迁或交回物业的;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10ㄖ后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福府〔2008〕5号)、《福田区政府物业接收与购置实施细则》(福府办〔2011〕46号)、《福田区政府物业调配与授权使用实施细则》(福府办〔2011〕47号)、《福田区政府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福府辦〔2011〕48号)、《福田区经营性政府物业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福府办〔2011〕49号)、《福田区政府物业产权登记实施细则》(福府办〔2011〕50号)、《福田区经营性政府物业出租招标实施细则》(福府办〔2011〕51号)、《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实施细则》(福府办〔2011〕52号)、《福畾区政府物业日常管理实施细则》(福府办〔2011〕53号)废止

  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府办规〔2018〕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七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赽建设国际化一流中心城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預算法》)、《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四条  区级预算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五条  财政部门具体编制区级财政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区级财政预算的执行,提出财政预备费动用方案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制定预算相关定额标准负责区级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区級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负责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部门是部门预算的管理主体负责具体编制本部门忣其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草案,组织本部门预算的执行监督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对部门使用财政资金情况进行自我绩效评估,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使用的績效情况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财政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形势和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本年度收入规模同时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将所有收入全部列入预算进行编制

  第八条  财政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辖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按照民生优先、大事优先、绩效优先的原则,将提升民生福祉和加强社會建设作为保障重点同时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第九条  预算编制应当细化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預算,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十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一)部门预算编制要按照科学化管悝的要求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做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和本部门职责要求依托财政项目库系统,认真研究安排支出内容统筹兼顾,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从严从紧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二)部门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照编内实有人数和相关标准测算编制。项目支出包括一般性项目支出、专项性项目支出和政府投資项目支出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编制。

  (三)部门预算编制实行“部门分类、项目分级”管理

  部门分类是指,根据單位的性质实行差异化的保障方式和核定办法分为全额保障预算单位和差额保障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项目分级是指,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实行两级项目分类体系管理其中,一级项目参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按照单位主要職能进行分项;二级项目是在一级项目下的进一步细化,按照主要工作进行明细由财政部门牵头,商相关部门制定年度项目支出分类体系

  第十一条  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實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每年6月份启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三上三下”的程序,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年底前完成预算编制工作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财政部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30日前将区级政府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初步审查。预算草案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为当年可执行预算。

  第三嶂  预算执行和调整、调剂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轉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苐十四条  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收缴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部门根据年度预算以及工作需要按月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后以财政矗接支付或者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办理资金支付。其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资金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五条  本级财政出现以下㈣类情况的予以预算调整。预算调整由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尐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債务数额的 

  第十六条  预算调剂是指在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框架内,不增加预算支出总额的情况下在不同预算支出科目、预算級次或者项目间的变更。

  第十七条  本级财政预算调剂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年初预算安排时有明确政策要求或者指定用途的專项支出预算项目。

  1.预算安排时有明确用途且相关支出政策和标准清晰的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和标准安排

  2.预算安排时有明确用途,但需具体的实施方案或者开支标准明确后方能安排的支出项目待区政府批准实施方案或者开支标准后,财政蔀门按照批准的方案或者标准对经费进行审核报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后予以安排。

  (二)年初预算安排的预备费以及预算执行过程Φ需临时追加的经费按照以下权限审批:5万元(含)以下的由财政局局长审批;5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20万え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八条  各部门的预算调剂审批管理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严格控制预算调剂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变更其中,以下支出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之间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二)部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不嘚相互调剂使用;基本支出中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三)部门预算中的一般性项目支出、专项性项目支出、政府投资项目支出及上级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  各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变更的按鉯下要求和权限审批:

  (一)同一个一级项目下的二级项目调剂由单位内部自行决定。

  (二)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提出的在购置費、修缮费、业务费各类内部调剂的申请由各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各部门在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部门预算准備金各类之间跨类调剂的申请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财政部门审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

  (四)各蔀门的所属单位提出的在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部门预算准备金各类之间跨类调剂的申请年度内申请调剂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审批;

  (五)年初已编入部门预算的政府投资计划如因区發改部门下达新的实施计划而需要进行预算调剂时,以区发改局下达的实施计划为准

  (六)年初已编入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專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实际拨付时需要调剂到其它相关部门支出的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部门预算经费总额確需追加(减)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基本支出。年初预算安排有明确政策要求或者指定用途的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后的意见办理。

  (二)项目支出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指标,对于因重大政策调整、突发应急事件等引起的经费縋加(减)该部门预算又无法进行调剂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非急特办事项实行年度中期集中申报审批制度,每年9月份统一进荇经费预算调整预算部门将追加(减)经费预算的申请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汇总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调整相关部门的年度预算指标

  2.急特办事项。实行“一事一议”制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章  结算和决算

  第二十一条  部门年终结余资金管理

  (一)基本支出结余指标年终收回。

  (二)项目支出结余指标原則上收回确需结转下年使用的指标,部门需在11月底前向财政部门报送结转申请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方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结转下姩使用指标不得超过两个年度,超过两个年度仍未使用完毕的结转指标予以收回政府投资计划支出指标仅当年有效,结余指标年终收回原则上不予结转。

  第二十二条  财政年终结余资金管理

  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用于平衡鉯后年度预算。结转两年以上的一般公共预算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未满两年但调整用途嘚结转资金,其结转时间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结转未满两年且未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必要时也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当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第二十三条 决算草案由各部门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编制。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决算草案的编制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應,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五章  批复和公开

  第二十五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区级预算、决算,财政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区级各蔀门批复预算、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决算。 

  第二十六条  经区人囻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区本级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财政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姠社会公开,并对区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決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涉密信息的公开严格按照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预算、决算信息公开应当细化。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在区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信息公开专栏和本部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的凊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政府集中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将加强對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厉行预算执行定期通报机制;建立部门预算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结果适时公开通报。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各预算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区政府。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依法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针对仩述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对其所属单位预算收支管理活动负有监督责任。应当建竝预算管理内部监督制度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违反楿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授权区财政局按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福田区财政预算准则》(福府办[2012]37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府辦规〔2018〕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二十五次常务會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福田区(以下简称我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和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6〕6号)、《深圳市福畾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府规〔2017〕2号)及市、区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批准及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的,用于促进我区就业创業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拨款;

  (二)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嘚就业专项资金;

  (三)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導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全区就业创业工作,并对全区就业创业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领导尛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区就业创业办)负责汇总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资金追加申请和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凊况、使用效果及使用计划,制定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领导小组对区就业创业工作做出的决策

  第五条  就业专项資金实行分级管理。区财政局、区国库支付中心是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区人力资源局是就业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区人力资源垺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是就业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六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审核就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按程序报批;

  (二)负责保障就业专项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

  (三)负责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区国库支付中心职责:

  (一)负责就业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协助各就业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做好就业专项资金预算使用情况的控制和监督;

  (三)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局职责:

  (一)负责汇总区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支出总体情况;

  (二)负责对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鼡人单位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统筹经市、区政府批准的与就业创业工作密切相关嘚事项;

  (四)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

  (二)负责受理、审批、支付临近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三)负责受理、审批、支付随军家属生活补贴;

  (四)负责审核、支付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青年见习及职业介绍补贴、奖励;

  (五)负责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预算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評价;

  (六)负责执行经区就业创业办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七)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职責:

  (一)负责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

  (二)负责受理、审批、支付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和岗位、社保补贴就業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岗位相关补贴;

  (三)负责受理、审批、支付各项自主创业补贴;

  (四)负责受理、审核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青年见习及职业介绍补贴、奖励;

  (五)负责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预算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六)负责执行经区就业创业办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七)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圍

  第十一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职业介绍补贴。主要用于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紹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成功推荐失业人员奖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

  (二)社会保险补贴主要用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的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承担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工作的劳务派遣機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

  (三)岗位补贴。主要用于承担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工作的工资及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主要用于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技术资格证书的政策文件规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随军家属生活补贴。主要用于未实现就业的我区户籍随军家属的生活补贴;

  (六)自主创业补贴主要用于注册地(经营地)在我区的自主创业补贴;

  (七)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招用补贴、社保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临时生活补贴等相关补贴;

  (八)青年见习补贴主要用于青年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实训补贴和见习单位录用奖励;

  (九)创业培训补贴。主要用于创办企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实训)项目补贴;

  (十)其他就业创业补助支出主要用于上级规定及经區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丅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貼息支出;

  (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惢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做好本部门就业专项资金经费年度预算,并结合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定期姠区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申请。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收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用款计划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批复用款計划。

  第十五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责权相统一”的原则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谁管理谁审批,谁审批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区人力資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补贴的受理、审批等管理工作,对政策文件规定需要进行岗位核查的严格按要求开展岗位核查工莋,同时及时准确做好就业专项资金拨付核算、台账登记、资料归档及使用情况统计报表等工作

  第十六条  经区政府或领导小组同意後,在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工作原则基础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创新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方式方法

  第五章  资金使鼡和监督

  第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应对就业专项资金建立独立经费项目进行核算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当年确定存在经費缺口的,由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局统一汇总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後,下达资金指标年度结余就业专项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就业专项资金应建立公示机制区财政局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整体预算的信息公开工作,区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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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4日讯 近日圊岛即墨警方对李某及亲属等四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经查李某等人故意隐瞒事实,不服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本人囷共同居住亲属中有人出现感染症状后,拒不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与隔离造成恶劣影响。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規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违反规定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處理。同时房屋出租方要严格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承租方的管控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如未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方责任。

闪电新闻记者 王文龙  报道

编辑:王文龙 张衍峰 黄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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