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要求借款贷款人获得心大的费用,这个是利息吗?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1、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但是,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哃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2、公司支付个人借款利息,要按利息收入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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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人员2013年3月在对某制衣公司进荇纳税检查时发现2011年2月1日,某制衣公司向吴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20万元的借条约定在2012年1月31日前还清借款,并约定该笔借款不计利息但須向吴某支付劳务费用30000元,支付时限为2011年7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2012年1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

经了解吴某非该单位职工,财务人员认为支付给吴某的30000元是勞务费未扣缴。

机关认定该笔30000元的劳务费用为借款利息应代扣6000元,并处以未扣利息相应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是出借款项并且收取利息而借款人的义务就是到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在借款合同中除了约定利息之外不涉及到约定其它费用的情形,如劳务费等

劳务费是指个人在提供某项劳务之后获得的收入。在单一的借款过程中出借人只履行出借款项的义务,并没有付出任何其它的劳务也不存在借款人以劳务形式存在的义务,所以不能约定劳务费

本案例中,制衣公司与吴某签定借款合同且吴某与制衣公司无雇佣关系,也未向公司提供劳务因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劳务费只能认定为借款利息,只有在劳务合同或者其它与劳务相关的合同中才能约定相应的劳务费,而在借款合同中不能变向地将利息认定为是劳务费,所以该制衣公司应按规定代扣代缴

温馨提醒:广大纳税人在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時,无论是以劳务费还是以其他名目只要支付款项的实质是借款利息的,均应按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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