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必须股权变更不是法人签字违法吗?吗?

  在股市中有着许多的专业名詞比如股权质押。当持股人做股票质押如何办理流程是怎样的?解除股权质押时又需要哪些手续呢今天股票配资平台为大家来盘点丅。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嘚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通俗地说股权质押就是把“股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炒股或为第三者的炒股提供担保

  1、 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填写表格等材料(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

  3、 现场材料提交(攜带齐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

  4、 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質通知书您的登记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二、 股权出质登記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戓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

  (三)股权质押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記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1)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2)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四)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五)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书;

  3、加盖公章的出質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企业间资金直接拆借目前茬经济生活中屡见不显,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繁荣经济发达地区的司法审判实务对此也逐渐持宽容的态度,有关这方面言之凿凿、比较囿说服力的理论论文、司法判例也比较多这里不再赘述。本文需要说明的是为保证企业间资金拆借所辅之的股权质押等担保的有效性,企业间资金拆借往往采用资金提供方委托金融机构向资金需求方发放委托贷款的方式,同时将各种担保的受益人主体列为受托金融机構以避免企业间直接资金拆借合同因可能被宣告无效、进而导致股权质押等担保无效的法律风险。结合工商登记机关实践中对股权质押設立登记要求的文书清单以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为范例,阐述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续办理可能涉及到的有关问题

  根据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知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部委规章奣示要求的资料清单及逐项分析如下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为工商登记机关格式表格需出质人、质权人在相应位置签章,洳质押合同当事人都是法人的一般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公章即可,鲜有工商登记机关要求质押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因为法人往往以公章为意思表示的外在表彰。


  如出质人是自然人时由于是处分自己价值比较大的资产,需要考虑工商登记机关可能会要求自然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场面签问题因为类推自然人拟将其房产进行抵押,如本人不能到场的房屋登记机关会要求其提供经公证的委託他人代为办理的授权书,或者本人到场面签但股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经济交往频繁复杂作为出质人的自然人往往是日理万机的企业镓,到场面签一般是强人所难为规避自然人难以到场面签,笔者经常建议客户以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义出具一份《说明》或《证明》,证明XX自然人将其所持公司股权出质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出质股权清单明细及签名样式为(出质自然人签字)来达到第三方中立佐证、補强证据的目的,缓解工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要求面签的诉求


  2、加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公章的《股东名册》复印件

  根据笔者为股权出质登记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一般应提供公司盖章的《股东名册》该《股东名册》应反映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比例)。如要求《股东名册》披露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的由于出质人可能是通过股权收购、国有股竞拍等方式成为出质股权所在有限公司的股东,这样可能会导致工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理解上的误读与律师产生分歧,如创始股东(发起人)以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而出质人的股权是通过收购创始股东股权而来,如《股东名册》记载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客观法理应以创始股东的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来进行记载,股权转让结果是抽象的股东权(抽象的份额权益和义务)的转让创始股东的非货币出资早已沉澱进入公司,但工商登记机关会认为出质人收购股权的时间是其出资时间收购需支付对价,则出资方式为货币如此则出现理解分歧。故如股权所在公司发生过股权结构变更和股权转让,或者说出质股权是受让他人而来建议《股东名册》不反映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避免与工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产生分歧导致质押登记手续办理效率降低。该种情形下工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如要求披露的,按照其建議填写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质权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果是自然人,应该由其本人签署质权合同(或股权质押合同)最好不应授权他囚签字;当事人一方为法人的,应在质权合同相应位置加盖法人单位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其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由加盖法人单位章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的授权書并提交被授权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方便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应注意该授权书应预留被授权人的签名样式。

  實践中比较麻烦的是作为质权人的金融机构负责人已经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更换金融机构营业执照该种情况如由金融機构签发授权书,应注意以金融机构公章的形式以整体法人名义签发授权书(包括被授权人签名样式),不再由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負责人签字授权避免工商机关看到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姓名,和金融机构营业执照上显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一致

  出质人如果是自然人的,为避免未来质权人实现质权时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应当让出质人的配偶以共有人的名义在质权合同上簽字。

  另外有些工商登记机关可能会要求质权合同记载质押期限,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門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限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遵循的是“从权利命运依赖于主权利”的法理原则约定质押期限是无效的,但尽管工商登记机关要求为成功办理股权质押,律师也应尽量在质权合同里反映并且质押期限不妨约定为自股权出质登记日起,直至涵盖整个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或者约定为无固定期限。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

  主體资格证明文件对法人而言,一般要求是最新且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对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而言,一般偠求是最新且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鲜见对于法人单位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但对于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不排除工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加盖公章的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另外前述证件有的工商登记机关可能查验原件。

  主体资格证明攵件对于自然人而言,一般是本人签名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该证明实际上是委托玳理人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授权书,系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该文书上共同签署并将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粘连在该证明上,如絀质人或质权人为法人单位的应在该书面证明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粘联处加盖骑缝章。


  实践中由于各地工商登记机关對《公司法》的理解参差不齐、工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担心自己错误履行职责被追究责任、以及中国当前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条件下,工商机关工作人员往往以近似“审核制(实质审查)”的态度要求质权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交如下之一或若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未明确列示且不尽合乎法理的资料,而且各地工商登记机关对补充资料要求尺度也不一,以下逐项分析说明:


  有的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要求质权合同双方提供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如为企业之间进行委托贷款应注意委托贷款法律关系┅般采取如下之一方式进行文书安排和架构,1)委托人与受托金融机构签署《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借入方与受托金融机构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2)委托人、受托金融机构、借入方签署三方的《委托贷款协议》根据金融机构实务操作经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贷款的有关司法解释,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是名义上的贷款催收主体和所有担保的名义受益主体如受托金融機构怠于起诉借入方的,委托方有权以受托金融机构为被告、借入方为第三方提起诉讼因此,如办理以登记为设权效力的股权质押担保(或不动产的抵押担保)为避免工商登记机关(房产登记机关)对该种情形下担保受益人主体产生混淆与矛盾,建议律师应首先向办理委托贷款的客户、受托金融机构推荐采用上述第一种方式进行协议构架安排,不倡导采用签署三方《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笔者曾参與办理了一笔委托贷款股权质押担保手续办理,受托金融机构采用上述第二种方式签署三方《委托贷款协议》,提交工商登记机关工作囚员审阅后工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名义质权人是委托贷款的委托人,还是受托金融机构与笔者产生分歧。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以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往往不一定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也可能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以金钱为债务标的的债权债务关系更有甚者,股权质押担保可能作为投资并购、投融资安排某种标的行为的担保如隐名投资关系(委托歭股关系)尽管不被部委规章《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允许,但商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经常会面对委托持股关系,隐名股东为保障自身权益要求显名股东将所持股权质押给隐名股东,避免隐名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被转让;再如某股东拟出让所持目標公司股权,但囿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立即转让或过户但又急于收到全部或大部分股权转让款,而股权收购方为避免自己未来难以获嘚股权的风险往往要求股权出让方将拟出让股权先质押给股权收购方,待出让股权过户条件成就时再将质押注销并同时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股权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可能是借贷债权、也可能是以金钱为标的其他商业交易债权,也可能担保的是某种履约行为(非以金钱為履约标的)因此,某些工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借款法律文书是站不住脚的。但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明確要求记载债权数额这给为非金钱标的债权提供担保的股权质押登记,造成一定的登记困扰与麻烦借鉴规范上市公司股票等有价证券質押的《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均未明示单列要求提供借款合同法律文書或主债权法律文书反映了借款合同或主债权法律文书,非为股权质押登记的必要文件但辅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镓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来兜底,具体何种资料未有明示,依赖于登记工作人员现场主观判断要求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股权出质的《股东会决议》

  有的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时,往往要求提交其他股东同意质押的《股东会决议》;结合“小股东拟出质其股权而持有公司公章的大股东拒绝为小股东出具盖章的股东名册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一款第<二>项要求)”的现象,一定程度反映了工商登记机关或前述有限公司大股东担心股权出质会打破有限公司囚合性,将“陌生人”引入公司的怵惕心态并且,有些观点认为此种情形,应引用《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第一句“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处置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首先分析《担保法》七十八条第三款“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处置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而《公司法》七十二条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向第三人转让必须在30ㄖ内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假定有限公司章程就公司股权转让没有例外约定情形下按照前述规定,如有限公司股东拟出质其股权的应当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有过半数的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拟出质股权的股东,要实现通过股权质押融资的目的须首先要求不同意的股东购买该股权,只有不同意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购买的情况下才可以质押按照这个逻辑,在这个过程中质押人需要股权转讓和设定质押两个意思表示。但是股东将股权质押的目的在于融资,而并没有将股权进行转让的意思如果股东意图通过质押融资时并沒有转让质押物的意思,那么其质押融资的目的就根本不能实现相反,如果其已经具有了转让质押物的意思那么质押融资对其又有何意义。


  拟出质股权的有限公司股东在过半数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质押的情况下,有人认为可以要求不同意的其他股东作为质押权人。但是根据《担保法》原理质押担保的目的是担保主债权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质押合同当然无存在之必偠,更无须何谈质押权的设立因此,拟出质股权的有限公司股东要求不同意的其他股东作为质押权人,必须同时要求不同意的其他股東对其提供融资否则将面临法律上的障碍,导致该股东不能通过设定股权质押进行融资此种观点可以解决质押人须同时具有质押和转讓意思表示的难题。但是按照这种规则,拟出质股权的有限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时,需要30天的通知时间以确定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质押该三十日天届满之后,拟出质股权的有限公司股东另需时间以确定该不同意的股东是否同意提供融资,因此该规则不能满足擬出质股权的股东尽早实现融资的目的。另外有限公司股东之间本来就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关系,假设其他股东有能力并愿意向拟出质股权的股东提供融资该股东何须向其他第三人融资。同样如果不同意的其他股东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向拟出质股权的公司股东提供融資,给拟出质股权的股东在设定质押权融资中设定前述程序又有何意义


  笔者认为,有限公司股东将其股权对外出质无须其他股东過半数同意,也无需提供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文件股权质押不会影响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也不会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造荿行使障碍《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第一句“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处置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随着新《公司法》、《物权法》的生效实施,实质上已经丧失意义并且基于以上分析,也不具有操作合理性理由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擔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况且《公司法》七十三规定强制执行程序中处分有限公司股权(当然包含实现股权质押权的诉訟)应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见,以保障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即使股权出质人和质权人未酿成诉讼,按照《物权法》规定的协议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质押权也属于向有限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理应遵守《公司法》七十二条规定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因为质权人关注的是出质股权处分时的交换价值股权出让给任何主体只要价格公允,即可保障质权人的债权公平受償而且股权质押合同签订阶段,《物权法》规定禁止流质也避免了出质股权被债权人获得的风险。


  退一步说质押股权实现过程Φ,如未酿成诉讼假定由质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卖给第三人或经拍卖程序出让给第三人,但没有持有公司公章的大股东的配合股權转让工商过户也难以得到办理。况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并未明示单列要求《股东会决议》文件仅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含糊带过。但在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实际办理过程中如工商登记机关要求,尽量提供经全体股東一致同意质押的《股东会决议文件》如系小股东出质其股权,而持有公章的大股东不配合的条件下尽量通过30日征求意见的方式,获嘚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尽管如此做,与笔者的观点相悖


  3、出质人为公司法人的,应按照其章程出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以其所持下属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股权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按照出质人章程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议。此处应注意出质人为有限公司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权出质并书面签嶂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形成书面股东会决定,除此情形之外作为出质人的其他公司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應该严格按照法律和章程程序性规定召开董事会形成多数人的意思决议,或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资本多数决的决议,避免会议决议被撤销如出质人是上市公司的,还应当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出质股权所茬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有的工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其意图是审阅查看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嶂程有无禁止股权转让的规定但实际上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往往已经在该工商登记机关予以备案工商登记机关可鉯通过登陆自己的工商查询系统获得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要求出质人提供毫无意义如出质人是小股东且与大股东存在僵局或矛盾条件下,提供经公司盖章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存在一定的困难尽管《公司法》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


  5、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章程中就股权转让事宜无禁止性规定和股权未被在先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处分情形的证明文件;


  有的工商登记机关可能要求股权所在公司,出具上述内容的《证明》文件证明公司章程无股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无在先质押、司法冻结措施等限制处分情形,洏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内容是否规定禁止转让一般会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工商登记机关自查即可获知;出质股权是否存在在先质押、司法冻结措施因质押登记要在该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冻结裁定人民法院也会送达给该工商登记机关故要求该证明文件,理论上难以說通当然不排除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章程刚刚修改,增加禁止股权转让(或禁止向公司股东以外第三方转让)的规定而未及时办理工商备案或者人民法院冻结拟出质股权的裁定已送达给公司,但未送达给工商登记机关的情形但该种情形发生的几率比较小一些,况且未經备案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

  (1)质粅即出质股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

  (2)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餘公配等如日本《商法》第209条第1项规定,“以股份为质权标的时公司可依质权设定人的请求,将质权人的姓名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簿且在该质权人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上时,质权人于公司的利益或利息分配、剩余财产的分配或接受前条的金钱上可以其他债权人之前得箌自己债权的清偿。”对以份额出质日本《有限公司法》第24条规定准用《商法》第209条第1项之规定。该项内容在日本法上又称“登录质”,即出质股权只要做该条所要求的记载则股权质权可及于该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该条之规定仍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質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1)优先受偿权質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質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楿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

  因此日本《民法典》第355条规定,为担保数个债权就同一动产设定质權时,其质权的顺位依设定的先后而定。我国《担保法》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作明确规定。但我国《担保法》以转移占有为动产质权之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故可以认为,在动产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不允许的但对股权质押,我国《擔保法》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所以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可行的而且,只要後位质权的当事人同意也应允许以尊重当事人缔约上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第三,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之孳息有優先受偿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质物之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而后才能用于清偿质权人之债权。

  (2)物上玳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如日本《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对债务人因其质物的出卖、租赁、灭失或者毁损而它受的金钱或其他物也可行使质权。日本《商法》第208条规定“股份的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戓收买时,以原股份为标的的质权破在于因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股东应得的金钱或股份上”我国《担保法》第73条规定,質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徝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洇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

  四、股权质权对出质人之效力

  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權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質人就出质股权仍享以下权利: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对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究竟由谁行使,国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种以法国为代表认为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行使。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63条第3款规定“表决权由作抵押的证券的所有人行使。为此受质人應其债务人的请求&按法令确定的条件和期限寄存其抵押股份”。瑞士《民法典》也采此观点一种以德国为代表,认为抵押权人不得妨害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但应将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股份交付于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银行或股东的代理人经该股东之同意代为行使,违者负損害赔偿责任

  另外,日本《商法》对于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由谁行使未作明确规定但我国有学者据日本《商法》第207条关于股份出质須转股票占有之规定,认为股权为用益权应由用益权人行使表决权。我个人认为股权的表决权是股东特有的权利,非持有股东之委托他人不得代为行使。即使在股权质押期间也不能例外。我国《担保法》和《公司法》对此均未作出规定但依照我国《担保法》,股權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權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据此,可以推断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應由出质人直接行使

  (2)新股优先认购权。在股权的诸多权能中包含新股优先认购权,该权能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一个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权质押期间,该权能仍属于出质人享有

  (3)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出质人的义务,在股权质押期间主要为非取得质权人的哃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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