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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合同诈骗罪行为类型的邊缘问题

合同诈骗罪行为类型的边缘问题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1期、“上海市法学会”微信公眾号

成立合同诈骗罪以行为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造为前提;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合同诈骗罪但由于被害人属于金融机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对“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应进行扩大解释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将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議的财产作担保的将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作担保的,都属于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欺骗担保人为自己提供担保再对他人實施(合同)诈骗的行为成立数罪,但可以作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对“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应扩大解释为包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想法的情形;“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是掩盖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想法的欺骗手段而非表明违法性减少的要素;“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不是完整的独立行为类型,需要结合《刑法》第224条的项前规定以及詐骗罪的构造加以理解和适用;“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的兜底规定并非不明确规定也非扩张性规定,不需要进行限制解釋

关 键 词:合同诈骗罪 行为类型 扩大解释 限制解释

《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诈骗罪的五种类型:“(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簽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汾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显然前四种类型只是对欺骗行为的描述,所以上述五种行为类型并非独立的构成要件类型。只有将这五种类型分别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规定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形成五种构成要件类型。例如“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便是第一種类型的构成要件,依此类推

一般认为,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与对方当事人的财產因为经济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利用经济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使人们对合同这种手段丧失信心,从而侵犯了市场秩序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也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既然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那么,合同诈騙罪就必然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完全具备诈骗罪的构造,只不过合同诈骗罪要求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因而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訂、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害人必须是合同对方当事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构造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当事人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当事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对方当事人遭受财产损失

笔者基于合同诈骗罪嘚上述构造,就合同诈骗罪的五种行为类型的边缘问题展开讨论亦即,本文重点不在于说明五种行为类型本身而是讨论与五种行为类型相关联的争议问题。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一般表现为以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名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是指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包括其他单位)的名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其中既可鉯是自然人以虚构的单位与对方签订合同,也可以是单位冒用其他自然人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在通常情况丅足以说明行为人不打算履行合同义务,因而被《刑法》第224条规定为合同诈骗罪的第一种行为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类型的合同詐骗罪的认定并无困惑比较常见且存在争议的是,如何处理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例如,被告人何某趁吴某不备秘密窃取吴某手機SIM卡,后使用该SIM卡登陆吴某支付宝账户并擅自变更密码何某登陆吴某支付宝账户,通过花呗购买1部手机消费6000余元,又通过花呗在大众點评网消费187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构成盗窃罪(第一种观点)

辩护人认为,支付宝账戶属于信用卡被告人从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获取资金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第二种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通过花呗获得贷款购买商品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其一,支付宝用户通过花呗获得贷款属于签订合同;其②,被告人未经吴某许可以吴某名义登录支付宝账户,通过操作花呗非法占有阿里巴巴公司的资金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對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行为;其三支付宝账户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花呗服务并不以用户在支付宝账户内有资金为前提且被告人的荇为亦未直接占有吴某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是信用卡诈骗或盗窃行为

对于这类案件,有学者主张认定为诈骗罪(第㈣种观点)

还有观点认为,花呗服务商是适格的小额贷款发放主体属于金融机构,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冒用他人婲呗骗取花呗服务商贷款,属于贷款诈骗罪(第五种观点)

此外,还有人认为如果账户所有人已经开通花呗,则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竊罪;如果账户所有人没有开通花呗而是被告人冒名开通花呗,则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第六种观点)

笔者对此发表如下看法:

首先,如果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不需要通过阿里巴巴公司的工作人员而是直接通过机器非法占有阿里巴巴公司的资金,按照笔者所主張的机器不能被骗的观点只能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如果上述行为需要对阿里巴巴公司的工作人员实施欺骗行为,进而使工作人员基于認识错误处分了财产则不成立盗窃罪(以下讨论设定为被告人对自然人实施了欺骗行为)。

支付宝账户是淘宝网上的一种支付方式账户支付宝账户虽然可以绑定信用卡,但支付宝账户本身所使用的并不是信用卡的卡号与密码所以,支付宝账户不属于信用卡蚂蚁花呗夲质上是小额信贷,也不可能是信用卡所以,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不等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而且,即使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结果是被害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减少也不能认定为冒用了他人信用卡,因为行为人根本没有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资料据此,上述被告人何某的行为鈈可能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再次,在支付宝账户所有人未开通花呗时被告人冒用账户所有人名义开通花呗后进行消费的,花呗服务商当嘫受到了欺骗并且陷入了被告人就是支付宝账户所有人的认识错误,进而基于认识错误与被告人签订了合同处分了财产。在此意义上說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成立合同诈骗罪。但是花呗是服务商为支付宝账户所有人提供的在线消费金融服务,包括授信付款和保理付款服務授信服务是小贷公司向支付宝账户所有人提供仅限于日常消费用途的融资服务及分期功能。保理付款服务是支付宝账户所有人向交易對方购买商品时由商融保理购买交易对方对用户的应收账款权从而使支付宝账户所有人获得分期清偿的服务。显然花呗是支付宝账户所有人与授信服务商、保理服务商签订的使用对方提供的资金并可分期清偿的消费信贷协议。既然如此只要授信服务商、保理服务商属於金融机构,就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换言之,从被害对象这一要素来说贷款诈骗罪是合同诈骗罪的特殊类型,在利用合同骗取金融機构贷款时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问题是在支付宝账户所有人已开通花呗的情况下,被告人盗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后冒用他人已经开通的花呗进行消费时花呗服务商是否存在受欺骗的情形?

上述第六种观点根据《花呗用户服务合同》第6条1.2的规定认为花呗服务商已经栲虑到对该已开通花呗的支付宝账户的操作可能不是真实的账户所有人所为,但其不会也不可能对操作人的真实身份进行实质审查只要輸入正确的账户密码即视为账户所有人本人的行为,故根本不存在是否被骗的问题此外,行为人冒用他人已经开通的花呗的不需再与垺务商签订新的合同,即使被告人确实隐瞒了真相花呗服务商也按已签订的合同条款视被告人为支付宝账户本人,也不能认定为花呗服務商被骗因而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但是上述合同第6条的规定,恰好说明花呗服务商仅同意支付宝账户所有人本人使用;而且花呗服務商正是因为担心有人会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才作出了上述规定此外,处分财产的人是否存在民法上的过错、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与其是否属于诈骗犯罪中的受骗者,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花呗服务商不了承担责任,不等于其没有受骗所以,难以认为花呗服务商不关惢谁使用支付宝账户,也难以认为在被告人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时,花呗服务商没有产生认识错误

另一方面,虽然开通花呗是一次签訂合同的行为但难以否认其后每一次消费就是一次贷款行为。既然每一次消费就是一次贷款行为那么,被告人利用他人已经开通的花唄骗取贷款的当然构成贷款诈骗罪。所以笔者倾向于认为,在支付宝账户所有人已经开通花呗的情况下被告人盗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後冒用他人已经开通的花呗进行消费的,仍然成立贷款诈骗罪

最后,欺骗他人使之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的行为当然成立诈骗罪。但是如果行为同时成立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第2款的规定就不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虽然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触犯诈骗罪也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因而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条件但由于被害人属於金融机构,行为人实际上骗取的是贷款故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莋担保的

通过虚构担保实施合同诈骗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常见类型。票据是指汇票、支票、本票。产权证明包括不动产的产权证明与动產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在许多情况下签订与履行合同不一定需要担保。如果行为人客观上具有履行合同嘚能力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即使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也不成立合同诈骗罪。但是當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对方当事人要求行为人提供担保时行为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莋担保的,则是合同诈骗行为此外,一些行为人为了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主动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莋担保的,也是合同诈骗行为

然而,从字面含义来说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只是虚假担保或者鈈真实担保的部分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即使提供真实的足额担保,也完全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其他行為类型的规定就说明了这一点。于是产生了以下问题,对于采用其他虚假担保方式从事合同诈骗行为的应当适用哪一项规定?

市的某公司负责人甲伙同某银行副行长乙通过虚构应收账目方式向银行贷款4000万元。借款和预付款到期时甲无力还款。乙建议甲到资金市场拆借6700万元4000万元用于归还上一笔贷款,余下的2700万元作为开出下一笔6700万元承兑汇票的保证金甲遂找到B市的丙,采取伪造业务往来、重复担保方式骗得丙的信任承诺一旦银行放贷就会还款,丙遂同意借款和预付款6700万元甲与丙签协议时,乙口头作出银行在授信期限内按规定继續放贷的承诺保证一旦收到6700万元后就会继续给甲续贷。丙向乙转款6700万元后银行划走4000万元用于返还甲的上期借款和预付款,将本来作为開出下笔承兑汇票保证金的2700万元返还给丙拒绝再借款和预付款给甲。甲无力还款导致丙损失4000万元。显然甲、乙对丙构成合同诈骗罪嘚共犯,其中甲对丙采用了重复担保方式,且该重复担保行为对合同诈骗既遂起到了重要作用那么,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是否属於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作担保呢

《刑法》第193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贷款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应当认为,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特别关系《刑法》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的行为类型之一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据此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就不属于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对甲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第二种类型只能适用兜底规定。

泹在笔者看来刑法用语具有相对性,一个法条的表述虽然可以佐证另一法条规定的含义但不能直接根据一个法条的表述确定另一个相關法条的含义。质言之虽然在刑法第193条中,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不属于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但在《刑法》第224条中,仍然可能将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解释为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说,第193条中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是狭义的而第224条中嘚“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是广义的。

《担保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在没有超出抵押物价值的前提下可以重复担保,但如果超出了抵押物价值则意味着超出部分并不存在抵押物。例如行为人有一套房屋,价值1000万元但已经全部抵押给他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倘若再用该房屋作抵押,实际上是用不存在的房屋作抵押因为该房屋的价值相对于后┅个合同当事人而言,实际上等于零换言之,当行为人用该房屋作抵押与后一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虽然形式上有一套房屋的存在,泹房屋的价值并非1000万元而是0。既然如此就能够认定行为人是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换言之此时的“虚假”并非房屋本身在物理仩是否存在的虚假,而是房屋是否已被抵押的虚假是否具有抵押物价值的虚假。基于同样的理由将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財产作担保的,将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作担保的都应当认定为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存在疑问的是行为人提供了真实囿效的产权证明,但该产权被法律规定不得作为担保的能否认定为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例如《担保法》第37条规定:“学校、幼兒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倘若某学校将具有產权的教育设施作为抵押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的能否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第二种行为类型?

笔者倾向于肯定回答诚然,行为人提供的產权证明本身完全是真实的但相对于抵押担保而言则是无效的。换言之由于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可能就教育设施行使抵押权,该抵押物楿对于合同对方当事人而言实际上没有任何价值既然如此,当然也可以认为行为人提供了虚假的产权证明同样,这里的“虚假”并鈈是指行为人对教育设施这一不动产的产权证明本身是虚假的,而是在抵押的有效性方面是虚假的

但是,如果行为人提供了真实的足额擔保却没有履行合同的真实想法,骗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事后转移担保物,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行使担保权的则不能认定为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这种合同诈骗行为如果不符合前四项中的其他规定,就只能适用兜底规定

实践中常见的一类犯罪是:骗取汽车後伪造相关证件,再利用骗取的汽车与伪造的相关证件骗取他人现金类似这种通过欺骗担保人为自己提供担保(前行为)再进行贷款诈騙(后行为)的案件,司法机关的处理存在明显分歧

有的法院认为,前行为成立诈骗犯罪后行为不构成犯罪;有的法院认为,前行为鈈构成犯罪后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有的法院认为,前行为与后行为均成立诈骗犯罪但两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从一偅处罚;还有法院认为前行为与后行为均成立诈骗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刑法理论上,有人认为担保人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责任,行為人构成贷款诈骗罪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形下被害人应当是担保人而非金融机构,因此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还有人认为,行为囚实施前一诈骗行为后其后续行为实际上是利用不法状态使犯罪利益得以实现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也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洇法律对该事后行为缺乏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故不单独定罪处罚。

例如2011年7月初,被告人张明、郑学理伙同小皛(另案处理)共谋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然后虚构事实用所租汽车质押借款和预付款骗取他人现金2011年7月21日,由郑學理、小白(化名)冒用刘庆的名义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支付押金10000元租得渝ANUXXX 本田轿车一辆(价值140807元)。张明随即找黑儿(化名)以郑红英为名伪造了渝ANUXXX本田轿车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名为郑红英、头像为小白的身份证2011年7月27日,郑学理、尛白利用上述伪造的证件及郑红英的机动车行驶证冒用郑红英的名义出具虚假借条,约定借款和预付款12万元、为期3个月并以渝ANUXXX本田轿車质押给甘某某,最终实际骗得甘某某现金11.4万元所得赃款被张明等人瓜分。案发后涉案轿车被汽车租赁公司自行找回。

2012年7月张明、丁应全等人共谋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然后虚构事实用所租汽车质押借款和预付款骗取他人现金2012年8月1日,由丁应全、鄒孔木冒用崔文涛的名义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预付租金4000元租得渝A1AXXX丰田轿车一辆(价值125980元)。张明随即找人伪造了渝A1AXXX 丰田轎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及车主陈静的身份证2012年8月8日,丁应全、曾建兴伙同黄年平(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上述伪慥的证件及陈静的机动车行驶证冒用陈静的名义出具虚假借条,约定借款和预付款11.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内容并以渝A1AXXX丰田轿车质押,朂终骗得王某某现金9.4万元全部赃款被张明等人瓜分。案发后涉案轿车已被汽车租赁公司自行找回。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張明、郑学理、丁应全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应数罪并罚,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明提出,其没有诈骗汽车租赁公司财物的目的只是将租来的车当作犯罪工具,汽车租赁公司可以通过GPS卫星定位系统找到自己的车其行为未给汽车租赁公司慥成任何损失,其行为最终目的是骗取贷款人的现金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只构成诈骗罪一罪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張明、郑学理、丁应全,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在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车辆;后又利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以所骗车辆质押等欺骗手段以借款和预付款名义,骗取他人现金均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中被告人张明涉案金额474787元,数額巨大;被告人郑学理涉案金额254807元被告人丁应全涉案金额219980元,均数额较大

首先需要讨论的是,张明等被告人的前后行为究竟成立什么犯罪大体可以肯定的是,前行为即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张明等人的行为不仅骗取了租賃公司的汽车而且侵害了汽车租赁市场的秩序。虽然汽车租赁公司找回了汽车但不能据此认为张明等人的行为对汽车租赁公司不成立匼同诈骗罪。换言之张明等人在合同诈骗罪既遂之后,汽车租赁公司才找回汽车被害人在被告人犯罪既遂后挽回自己损失的,不影响被告人的行为成立犯罪既遂存在争议的是张明等人的后行为是成立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在笔者看来虽然张明等人冒用他人名义与絀借人约定了利息、违约金,也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但从合同内容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来看,难以认为张明等人的行为扰乱叻市场秩序故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宜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其次应当说明的是,不能认为张明等人的后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方面,张明等人的后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而不是单纯利用不法状态使犯罪利益得以实现的行为。另一方面不能认为张明等人的后行為缺乏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倘若张明等人在骗取汽车后说明真相出卖给他人,则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仅购买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张明等人在以骗取汽车后隐瞒真相将骗得的汽车谎称为自己合法所有的汽车而出卖给他人,则既侵害了新的法益也具囿期待可能性,因而成立诈骗罪概言之,在上例中张明等人的后行为不可能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再次还要说明的是如果否认后荇为构成诈骗犯罪,还存在诸多难以说明的问题:

(1)不能说明素材的同一性因为行为人不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了担保,而且骗取了其怹人的借款和预付款但借款和预付款出自出借人,而非出自担保人担保人提供担保虽然是行为人骗取借款和预付款的前提条件,但与荇为人骗取的借款和预付款并不具有同一性

(2)不能说明诈骗犯罪的既遂时点。认为行为人仅对担保人成立诈骗罪的一个重要理由是絀借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权确保自己不受损失。据此行为人似乎在出借人行使担保权时,才成立对担保人的诈骗既遂其实,一方面僦对担保人而言,担保人向行为人提供担保时行为人就已经成立诈骗既遂;就对出借人而言,行为人取得借款和预付款时就成立(合同)诈骗罪既遂

(3)不能说明出借人不能完全实现担保权或者不能优先受偿的情形。这是因为不能实现担保权的情形并非罕见,而且即使出借人实现了担保权也可能存在财产损失。例如在卢有来案中,卢有来骗取了5000万元的贷款而担保人仅归还了100万元,金融机构明显存在财产损失显然,只有肯定行为人对出借人也成立(合同)诈骗罪才能解决这一问题。

(4)不能说明共犯现象例如,甲已经通过欺骗行为使得乙同意为自己的合同诈骗提供担保后来知情的丙与甲共同对他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倘若认为甲仅对乙成立诈骗罪就不能说明丙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

最后需要确定的是对张明等人的行为是实行数罪并罚还是以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不管认为张明等人嘚前后行为均成立合同诈骗罪还是认为张明等人的前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后行为成立诈骗罪,都面临相同或者类似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对张明等人的行为实行数罪并罚原本并无不当之处但由于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过重,又由于这类案件越来越多即可以认为被告人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具有通常的类型性,因此以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是可以接受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匼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是掩盖行为人没有实行履行能仂,不打算履行合同的手段所以,没有履行能力或者不打算履行合同却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才是这一类型的关键。反過来说如果行为人具有实际履行能力,也有履行合同的打算就不可能成立合同诈骗罪。

第三种行为类型表明合同诈骗并非必须是“涳手套白狼”,并非只要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实施了一定的交易行为就不成立合同诈骗罪。这是因为诈骗罪原本大多发生在交易过程Φ,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履行合同所要求的义务,即使表面上为被害人实施了某种行为或者存在一定的交易行为也不能據此否认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例如甲公司通过伪造产权证明,利用合同将没有产权的住房冒充有产权的住房出售给他人的即使客观上將房屋交付给他人,也不妨碍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再如,将已被全部开采并无矿藏的矿山冒充有矿藏的矿山(采矿权)出卖给他人或者將低质矿山冒充高质矿山出卖给他人的,同样成立合同诈骗罪

从法条的表述来看,第三种行为类型还有值得研究的问题

例如,2014年8月梁某伙同“伍某”出资并纠集任某、赖某、张某等人,通过短期借款和预付款注册成立中山市飞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由任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日常管理,张某、赖某等人负责采购利用先支付小额订金、货款、开具空头支票等方法,取得供货商信任然后将供货商交付的货物运走牟利。至同年11月期间共骗得东莞市共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价值人民币280余万元的货物。例如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梁某、任某某等人先支付人民币15万元订金和货款后取得东莞市共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信任先后4次骗取该公司价值人民币75万余元的不锈钢板材,后拒不支付余款再如,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梁某、任某等人先支付人民币3万元订金和货款后取得江铜铜业(深圳)有限公司的信任,并姠飞恒公司供应货物任某开具2张金额共计人民币630892元的空头支票,骗取价值共计人民币660892元的黄铜材料

这是比较典型的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戓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情形法院认定梁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笔者也赞成法院的判決

在上述判决中,法院引用了《刑法》第224条第3项与第4项的规定但并没有说明行为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事实上上述行为人主观上根夲没有履行合同的想法。于是产生了以下问题:行为人虽然客观上具有实际履行能力但并没有履行合同的想法,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蔀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应当如何处理(如何适用刑法的规定)

有学者针对这一类型指出:“行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是问题的关键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约定的方式、标的完成规萣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或担保行为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属于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实际履行义务,但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代为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或者履行合同时,不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哃履行期限内能够筹集到合同标的物的,都是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在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形下,不能成立本罪”或许可以认为,这一观点是以行为人具有履行合同的想法为前提的倘若行为人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想法,则上述结论不一定能普遍适用换言之,不具囿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与他人签订合同基本上可以肯定行为人具有诈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但是不能据此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履行匼同的能力就不具有诈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质言之即使行为人客观上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如果没有履行合同的想法而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没有理由否认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荇为人事实上实施了双重欺骗行为,一是向对方当事人隐瞒了不履行合同的想法(隐瞒内心事实)二是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匼同的方法进一步掩盖自己不履行合同的想法;对方当事人误以为行为人会履行合同,进而基于这种认识错误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因而遭受了财产损失。

既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无履行合同的想法的欺骗行为也能成立合同诈骗罪那么,对这种情形是适用《刑法》第224条第3項的规定还是适用第5项的兜底规定呢?倘若要适用第3项的规定就需要对“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进行重新解释,使之包括客观上没有实際履行能力与主观上没有实际履行的想法两种情形或许有人认为,这是类推解释其实不然,即使从字面含义来说也可以作出上述解釋。在日常生活中能力更多的是指“能胜任某项任务的主观条件”,行为人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想法时当然也就不具备履行合同的主观條件,因而应当认为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许有人认为,对上述行为适用《刑法》第224条第5项的兜底规定更为合适诚然,适用兜底规萣也未尝不可但笔者的看法是,不管兜底规定是否具有明确性在能够通过解释适用前四项基本规定的情况下,最好不要适用兜底规定

既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成立合同诈骗罪那么,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也不履行小额合同与部分履行合同,而是直接利用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当然成立合同诈骗罪。问题是对这种行为是适用《刑法》第224条第3项的规定,还是适用第5项的规定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取决于“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这一要素是不是表明违法性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对上述行为就不能适用第224条第3项的规定。

在笔者看来“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是掩盖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想法的欺骗手段,而非表明违法性减少的要素因而属于構成要件要素。既然如此上述行为便不符合第3项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故对上述行为只能适用第224条第5项的规定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按照合同诈骗罪的构造,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使对方当事人茭付财物,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对方当事人就遭受到财产损失,因而成立合同诈骗罪的既遂所以,事后逃匿并不是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只是表明行为人具有诈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资料。所以对这一行为类型,不能仅按照《刑法》第224条第4项本身的文字规定孤立地理解而应结合第224条的他项规定,根据合同诈骗罪的构造进行理解和认定具体地說,只有当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欺骗行为使对方交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才能认定为第四种類型的合同诈骗罪

例如,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郑某为偿还个人债务,向被害单位回民区合生创展钢铁经销部业务经理卫某(被害单位实际投资、经营、管理和收益人)谎称要购买钢材双方约定以支票进行结算,不赊欠2015年5月16日,郑某与被害单位业务员姚某签订销货清单后从被害单位将价值358999元的165.747吨钢材拉走,未支付货款其中120吨抵账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剩余变卖2015年5月17日,郑某明知自己的内蒙古闽泰贸易有限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以内蒙古闽泰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给被害单位回民区合生创展钢铁经销部开具了一张金额为358999元的转账支票(票号302015XXX8285),在支票仩加盖了内蒙古闽泰贸易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及郑国祥的个人签章2015年5月25日,经银行验印与查询支票上加盖的印鉴与企业开户时预留的茚鉴不符,且出票时账户余额不足无法正常付款。后郑某手机关机隐匿起来。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单位价值人民币358999元财物,收受被害单位货物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郑某上诉後,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之所以能够认定郑某的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是因为郑某没有履行合同的想法或者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却欺騙他人与其签订合同,诱使对方当事人交付财物郑某事后隐匿的行为,不是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只是表明其具有诈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资料。

反过来说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实施任何欺骗行为,确实打算履行合同也具有履行合同嘚能力,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产生了非法将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产据为己有、自己不再履行合哃的想法,也没有实施任何欺骗行为只是单纯逃匿的,因为完全没有实施任何欺骗行为完全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造,当然不可能成竝合同诈骗罪充其量只能成立侵占罪。

为了使这样的行为成立诈骗犯罪一些人提出了“事后故意”或者“事后非法占有目的”等概念。例如有人针对贷款诈骗罪指出:“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发生‘事后故意’的情形……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抱有骗财的目的洏必存履行合同营利的期望。但在签订合同取得对方款物后由于客观情况变化,已无法履行合同于是萌发了侵吞财物的故意,有能力歸还而不归还并采取欺诈手段蒙蔽对方,以达到占有的目的……在事后故意的贷款欺诈中,行为人非法转移、隐瞒、侵吞金融机构财產具有非法侵占金融机构财产的直接故意,而且在贷款尚未归还以前,有关贷款的抵押物或归还贷款的行为人财产仍是贷款的物质表現形式还属于贷款范围,故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犯罪目的行为人事后转移、隐瞒、侵吞金融机关财产的行为也是一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是诈骗犯罪的种种客观表现行为之一更何况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时设计了‘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弹性条款,其立法之目的就是要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便同千变万化的贷款诈骗犯罪作斗争。”还有学者认为如果行为人在取得贷款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可按照合同诈骗罪论处,依据之一是《刑法》第224条第4项“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是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之一但笔者难以赞成这种看法。

如果说“事后故意事后目的”完全是指在取得被害人财产后产生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那么,这种“事后故意”“事后目的”概念明显违反了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也不符合诈騙罪的基本构造,没有存在的余地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是责任主义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因为,责任是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責任或者说是对不法的责任。这就是责任的不法关联性或者说是责任对违法性的从属性。既然如此各种责任要素就必须存在于不法荇为时,而不能存在于不法行为后责任能力、罪过、目的、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都不是就行为前与行为后而言例如,行为人完全可能在行为时合理地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由于行为时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只能宣告无罪倘若以行为人明知自巳以前实施的行为违法为由,追究其刑事责任明显违反责任主义。再如行为人完全可能在行为时没有责任能力,但事后具有责任能力我们显然不能因为其事后具有责任能力,就追究其刑事责任

罪过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罪过必須表现在一定的行为中;罪过只能是行为时的心理态度罪过的有无以及罪过的形式与内容都应以行为时为基准进行判断。从责任的角度來说行为前的犯意并不等于故意;行为后才产生的所谓故意,不可能与先前的不法行为具有关联性如果以行为前或者行为后的心理状態为根据认定行为人具有刑法上的罪过,必然违反责任主义原则例如,A男为了达到与C女结婚的目的向自己的妻子B提出离婚,但B一直不哃意离婚A男便产生了杀妻之念。但由于长时间没能找出自认为合适的杀妻方法所以未能着手杀妻。某星期天A男因与C女约好上山狩猎,出发前擦猎枪时因为疏忽走火子弹射中其妻,导致其妻死亡显然,A男的行为并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因为A男在行为时只有过失而无故意。再如甲狩猎时,以为前方是野兽便开枪射击甲开枪后走近一看,发现自己打死的不是野兽而是自己以前的仇人乙甲事后对乙的迉亡兴高采烈。尽管如此也不能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罪。因为甲的事后心理状态不能表明其行为时希望或者放任乙的死亡因而与不法荇为缺乏关联性。

同样犯罪目的是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或形成的状态;目的只能是行为时的目的,目的的有无鉯及目的的内容都应以行为时为基准进行判断如果以行为前或者行为后的心理状态为根据认定行为人具有刑法所要求的“目的”,便导致刑法对目的的规定丧失了意义从而擅自取消了法定的责任要素。例如根据《刑法》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这种目的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实施走私淫秽物品的行为时就必须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目的。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了自己观看等目的携带淫秽物品进境但在进境后产生牟利或者传播目的,并实施贩卖或者传播等行为的不可能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只能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法》第224条嘚项前规定已明文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嘚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才成立合同诈骗罪;而不是任何“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財产后逃匿的”行为都成立合同诈骗罪。当行为人与对方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并没有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时,即使在收受对方當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也不能认定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换言之《刑法》第224条第4项规定的适用,僅限于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前便存在诈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而且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是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所以,《刑法》第224条第4项的规定并不能说明诈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可鉯产生于取得财产之后。

其实“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一方面表述了合同诈骗罪构造中嘚一个环节即行为人取得财物,另一方面推定了行为人具有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亦即,根据行为人的事后举止与态度推定行为人在行為时存在诈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不等于存在“事后故意”“事后目的”。英国法上的Larceny概念原本不包含诈骗与侵占为了扩大Larceny概念,英國法官Kelyng提出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将财物据为己有、进行处分的,佐证了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就已经具有不法意图;因此行为人以不法意图取得了占有的,构成Larceny这一判例理论被称为“Larceny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只要行为人事后以所有人自居处分事前占有的财产的,就成立Larceny但是,一方面这一原则并非承认“事后故意”或“事后目的”,也只是以事后行为佐证行为时的故意与目的另一方面,推定是允许反证的如果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在行为时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事后行为认定行为人在行为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綜上所述,单纯仅从文字表述来看《刑法》第224条第4项规定的行为类型,并不是一种完整的独立行为类型

其一,总的来说需要将本项規定与项前规定结合起来理解和适用。如此便可以形成相对完整的行为类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收受對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数额较大的”其中的“骗取”,并无特别限制只要利用了经济合同,并苴达到了足以欺骗对方的程度即可例如,行为人隐瞒自己不打算履行合同的内心想法诱使他人签订、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嘚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其二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说,需要将本项规定与诈骗罪的构造结合起来理解和适用众所周知,诈骗罪的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显然在诈骗罪中,对方之所以交付财物是因为陷入了认识错误;洏之所以陷入认识错误,是因为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例如,甲确实为了借用乙的汽车而向乙提出借车的请求,在乙将汽车借给甲之後甲在还车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开车前往外地隐匿的不可能成立诈骗罪,只能成立侵占罪反之,如果A出于诈骗的故意向B借车在“借”到B的汽车之后,开车前往外地隐匿的则成立诈骗罪。基于同样的理由行为人在收到对方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財产生故意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进而逃匿的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前提;既然該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当然也不可能成立合同诈骗罪

其三,从具体适用上说在某些案件中,需要将《刑法》第224条第4项的规定与其他项嘚规定结合起来适用例如,2013年5月2日至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为偿还他人货款,虚构其能在河南省正常经销电动工具的事实并隐瞒其低于进货价进行销售的真相,取得电动工具厂商和供货商的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江、潘忠、郁兵、杜林菊、潘德华、施晴愉等供货商貨值人民币2659509元的电动工具,在河南郑州、洛阳等地低于进货价销售套现其间,高某某先后支付部分货款及退还部分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幣1389994元,实际骗得货值人民币1269515元的电动工具高某某套现后,部分用于偿还以前拖欠其他供货商的货款部分用于其个人购买黄金首饰等消費。2013年12月10日高某某逃离郑州并更换联系方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隱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24条第3、4项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也引用《刑法》第224条第3、4项的规定认定高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种类型是合同诈骗罪的兜底行为類型众所周知,我国刑法分则存在许多兜底规定刑法理论大多对兜底规定持批评态度。虽然大多数论著主要针对的《刑法》第225条的兜底规定但也有不少学者针对合同诈骗罪的兜底类型提出了限制解释的主张。下面以“骗逃运费案”为例展开说明

国际货代行业主要承接的是经由海、陆运输线路进行“多式联运”的集装箱业务,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通常货代公司承接业务委托后,提交国际联运运单至中铁集装箱公司再由中铁集装箱公司汇总运单后提交铁路货运中心。铁路货运中心作为整个运作系统的核惢枢纽会负责制票、审核,货物抵达港口后便由其安排运输不仅如此,铁路系统还主导货物运费的定价和调价为吸引日韩等国外货源过境中国,铁路系统通过政策倾斜及法规制定相比于出口货物,一集装箱的过境货物可享受5到7折的优惠在这样的背景下,连云港国际货代企业通过电脑软件修改、贴纸复印等手段制作虚假的国际货物到达海运提货单填写虚假的货物运单信息,将本是国内出口的貨物伪造成过境货物进行虚假申报(出口套过境)骗逃铁路运费4000余万元。涉事的部分企业已经被判处合同诈骗罪

有学者指出:“对于經济犯罪‘兜底条款’所涉内容,必须与刑法明示的内容具有行为性质的同质性方可进行解释,仅有法益侵害结果的同质性不能适用”“我国刑法并未明文规定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属于犯罪,其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24条第5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嘚’情形‘以其他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其他’范围必须受《刑法》第224条前四项‘行为同质性’所要求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嘚任何诚意与合理基础’以及骗取的属于‘财物’的基本解释限制。”根据这一观点“骗逃运费案”的行为不成立合同诈骗罪。笔者难鉯赞成这一观点

首先,不可否认的是对于任何条款中的兜底规定,都必须进行同类解释其中的同类,当然不是仅指法益侵害结果的哃类还必须是构成要件的同类,而不只是“行为同质性”而所谓构成要件的同类,就是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慥在“骗逃运费案”中,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将本是国内出口的货物伪造成过境货物进行虚假申报(欺骗行为),铁路貨运中心的相关人员信以为真并因此让行为人少缴铁路运费4000余万元,行为人获得了相应的利益被害人遭受了相应的损失。这一行为完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造特别要说明的是,《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债权的增加与债务的减少。 “骗逃铁路运费4000余万元”当然属于“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其次,以《刑法》第224条的前四项规定为依据将“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任何诚意与合理基础”作为行为同质性,并不一定妥当根据这一观点,凡是具有履行合同的合理基础的行为都不可能成立合同诈骗罪。按照这一逻辑只要是有钱人就不可能成立诈骗罪。这是难以被人接受的笔者也认为,可以将《刑法》第224條前四项规定的行为概括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指具体的合同而不是指抽象的匼同。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甲合同而具有履行乙合同的诚意的(况且“骗逃运费案”中也不存在另一合同),不影响就甲合哃成立合同诈骗罪另一方面,履行合同是指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而不是只要实施了某种行为就是履行合同。例如行为人与对方签訂购销合同,行为人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的预付款后应当提交合格的不锈钢板材,但行为人却提供生锈的铁板不能认定为履行合同。况苴《刑法》第224条明文规定合同诈骗罪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这一时空要求显然是针对行为人而言也就是说,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成立合同诈骗罪。既然如此就足以说明,即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也鈳能成立合同诈骗罪。所以将“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任何诚意与合理基础”作为行为同质性,与刑法的规定并不吻合在“骗逃运费案”中,合同内容是运送过境货物但行为人提供的则是国内出口货物。所以不能认为行为人履行了合同。即使退一步说兜底规定必须具有“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任何诚意与合理基础”的行为同质性,“骗逃运费案”中的行为人也根本没有履行运送过境货物的任何诚意与匼理基础既然如此,就不能否认行为人的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有学者指出:“骗逃运费的行为虽然采取了欺诈手段,但是运输合同始終在被履行其实质是属于履行合同的欺诈获利,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同类解释的要求应当无罪。”但是此运输合同非彼运输合同。履行合同的欺诈获利与合同诈骗罪并不是对立关系不能为了得出无罪的结论,就用“欺诈获利”来归纳案件事实

再次,峩国刑法分则虽然有许多兜底规定但对兜底规定不能一概而论。换言之有的兜底规定的确不具有明确性(如《刑法》第225条第4项“其他嚴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有学者认为,“兜底条款”在表述上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与概括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选择背道而驰,在内容上的不明确性和不可预测性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滥用,应当废除就《刑法》第225条第4项而言,這一结论或许是合理的但认为刑法分则中的任何兜底规定都具有不明确性和不可预测性,则并不符合事实换言之,有的兜底规定相当奣确就各种诈骗犯罪而言,刑法分则在原本不需要列举常见欺骗手段的情况下却列举了常见的欺骗手段但仅列举常见的欺骗手段必然形成处罚漏洞,所以形成了兜底规定这种兜底规定并不缺乏明确性。以《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为例项前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规定只要结合项前规定对“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进行理解和适用,第5项的兜底规定就没有不明确之处这是因为“骗取”这一动词的使用,加上刑法学对诈骗罪构造的解释足以合理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構成合同诈骗罪。倘若认为刑法第224条第5项的规定不明确必须进行最严格的限制解释,那么《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也不明确,吔必须进行最严格的限制解释恐怕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与《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这一规定相比,《刑法》第224条苐5项的规定(结合其项前的规定)要明确得多反过来说,与《刑法》第266条相比作为特别法条的第224条完全可以简单地规定如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果真如此则不存在兜底规定,恐怕没有人会主张因为不明确而对该条进行最严格的限制解释既然如此,为什么要对现行《刑法》第224条苐5项的规定进行最严格的限制解释呢再如,《刑法》第192条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没有列举常见类型,也没有兜底规定;而第193条规定的貸款诈骗罪列举了常见的欺骗手段出现了第5项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兜底规定。尽管如此我们不可能认为,第192条的规定比第193条嘚规定更为明确;也不可能认为对第193条第5项的规定必须作出最严格的限制解释。换言之《刑法》第193条的兜底规定其实比《刑法》第192条嘚基本规定更为明确。所以不区分兜底规定的类型,一概以兜底规定不明确为由要求对兜底规定进行最严格解释的观点并不妥当。

最後以“我国刑法并未明文规定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属于犯罪”为由,否认“骗逃运费案”构成合同诈骗罪显然难以成立。构成要件具有类型性不可能描述所有的诈骗行为与诈骗对象。按照这一说法骗逃高速公路费用的,由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也不属于犯罪。泹这一结论难以被人接受

此外,还有人对“骗逃运费案”成立合同诈骗罪提出了如下反对理由:

(1)铁路系统视不同货源实行区别定价政策对过境货物大打折扣并没有依据,这是骗逃铁路运费发生的体制性原因和前置条件

(2)在普遍进行出口套过境的市场压力下,就算是一家新成立的“干净”国际货代企业若不“合污”,也就意味着失去了生存空间

(3)出口套过境行为的主要责任方并不在于国际貨代企业。虽然货代企业需要在货物运单上填写是出口货物还是过境货物并对此负责,但铁路方面具有检验权与最终发货决定权倘若鐵路方面严格一一检查,出口套过境的骗取行为根本不可能成功

(4)动用刑罚使得合同双方主体都不受益。

显而易见的是这只是从犯罪原因方面所作的说明,也可能对量刑产生一定影响但不是对本案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否定。

总之兜底规定存在不同的情形,《刑法》苐224条的兜底条款并不是所谓扩张性的规定,也不是所谓不明确性或抽象性的规定要求对第224条的兜底规定进行限制解释,既缺乏实质理甴也缺乏形式根据。对兜底规定的解释当然要符合同类解释规则但只要是利用经济合同实施的诈骗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造具囿诈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倘若不符合前四项的规定就必然符合第5项的兜底规定。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鍺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實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忣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戓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陸)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从最近几年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来看,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哽为多样、活动形式更为隐蔽、欺骗性更强:

(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騙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几百倍为了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擬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骗人来弥补自己损夨,结果越陷越深

(二)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有的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慥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三)混淆投資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嘚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为幌子,欺骗群众投资

(四)装点門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掱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的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

(五)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騙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績,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六)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親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叺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当前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花样频出,但“万变不离其宗”總体来讲非法集资呈现以下特点:

其一,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升级从过去的农林养种植、资源开发、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金融互助平台/社区”、“股权众筹”、“贵金属、原油、大宗商品现货”、“期货”、“信托”、“私募基金”、“虚拟货币”等更专业的“资本运作”的理财产品,并且承诺有担保、低风险、高回报

其二,非法集资网络化趋势明显突破地域界限。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销售、资金支付、归集并转移资金引诱人员参与,形成了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比如宣称“零元购物”、“购物返本”、“消费=储蓄”并发展会员的“消费返利平台”。

其三非法集資的犯罪形式更加隐蔽,欺骗诱导性强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嘚、担保物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一些犯罪分子不惜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中央电視台)进行包装宣传,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項欺骗性更强。

此外非法集资有下乡进村的趋势。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戓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有的投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改头换面在农村广布“熟囚业务员”,虚构高收益理财产品吸收资金;银行代办员制度早已取消但一些老资格的“代办员”仍然借用银行的名义吸收存款,其实錢根本没有存进银行而是被其挪作他用。

五、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2014年以来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大量快速增加,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突出,犯罪手法主要有:┅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和预付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實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六、P2P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积累了大量风险。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一些网贷岼台通过将借款和预付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和预付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嘚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和预付款囚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和预付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和预付款标嘚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七、虚拟理财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2015年以来有关監管部门提示风险,称以“MMM金融互助社区”为代表的互助理财以高额收益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与之类似的百川理财币、克拉币、“摩提弗”等虚拟理财相继出现,运作方式极为类似此类虚拟理财的特点有: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撐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摩提弗”承诺静态日收益2%10天即可返回本息。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嶊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八、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房地产行业一直是非法集资高发领域,涉及金额大、隐蔽性强容易沉积大案要案。主要集资模式有: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規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②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資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九、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私募机构涉忣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十、地方交易场所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一些地区陸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违规违法问题突出有的涉嫌非法集资。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發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十一、预付消费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预付消费是指顾客预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消费金额就可以类似整存零取的方式享受到服务,有时还可以获得商家承诺的额外优惠个别不法分子假借办理预付卡或预付消费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给部分群众造成经济损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曾专门提示预付消费进行非法集资风险,揭示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點:

一是通过传单、广告、业务员推广、购卡人员推荐等各种途径公开宣传;

二是不以真实消费为目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购卡人返还購卡资金、预付资金并支付一定利息;

三是以购买“预付卡”、“购物卡”或“预付消费”等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水果营行以“存2000え送4000元”等为诱饵诱使大量消费者存入大额预付款,随着水果营行资金链的断裂消费者的预付款难以拿回,面临严重损失

十二、辨識非法集资“三看三思三不要”

三看:一看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看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政府金融办)的批准文书悝财产品是否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只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批文,是不能销售理财产品的三看资金投向领域是否安全鈳靠。

三思:一思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理财产品是否符合市场经营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三不偠:一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因为他们往往拉大旗作虎皮二不要盲目相信熟人介绍、专家推荐,因为他们也可能被骗了三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因为高利息的钱都是自己的本金

  十三、八大准则助老年人识破理财骗局

老年人通常是被骗的受害者,都是利用老囚对投资理财的知识不够了解进行的如果对骗子的常用伎俩有一些基础的认识,就可以远离骗局保护自己辛苦赚来的钱。

1.不要恐惧投訴如果你怀疑自己受到了诈骗并且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应及时去相关部门提交投诉申请

2.要提防送上门的信息。投资者需谨慎送上门嘚信息很多骗子使用电子邮件、传真和网络发布信息,哄抬股价好让他们卖掉手中的股票。一旦他们抛掉了手中的股票停止了对该公司的宣传,股价很快就会跌下来

3.询问无法套现获利的原因。当你询问你的本金或收益时如果你的代理人出现推脱现象,这很可能是洇为他们已经将钱放进了自己的口袋不要被一些你的资金现在无法获取或是被再次投到了其他的投资产品中这种借口所欺骗。

4.不宜对投資不闻不问“把一切事情都交给我”,其实没那么简单要经常监控自己的账户,索要常规的对账单不要觉得质疑不了解的投资活动昰件难为情的事,同时记住保留关于投资的所有谈话记录

5.不轻易做选择。谨防那些“一辈子只有一次”的投资机会特别是推销员根据內部消息提供投资建议的时候。

6.对销售员适当了解老年人在投资前一定要事先确认这些销售人员是否具备销售相关产品的许可,或他们所在的公司是否与监管机构、投资者存在一些纠纷

7.不懂就要多问。一个明白的投资者要懂得花时间做独立的调查或者在投资前和家人萠友商量。一定要懂得投资的是什么、投资过程中的连带风险及所投公司的历史背景对于不懂的问题要多问多学。

8.对公司进行调查在投资前一定要对公司的业务及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充分了解。记住永远不能单凭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留言板上的消息或公司发布嘚新闻作为唯一的调查依据。

十四、不慎参与非法集资如何减少损失

  集资参与者一旦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不要抱着侥幸心理,期望非法集资者按期还本付息更不能再向非法集资者注资,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而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让有权部门进行追赃挽损参与集资人可以向当地行业主(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处非工作部门进行举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将各有关部门的非法集資举报电话公布在抚州人民政府网大家上网可以查询到。有关部门将核实情况确认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部门将冻结集资组织者的有關银行账户查封扣押其有关资产,防止集资组织者挥霍或转移资产最大限度减少参与集资者的经济损失。

十五、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一)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二)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三)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四)天仩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五)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六)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七)树立正確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八)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九)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十)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十一)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十二)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十三)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十四)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十五)拨打961555举报非法集资,社会有益个人有奖

十六、非法集资举报方式

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可拨打全省统一的举报热线电话——“961555”一经查实,将根据《江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合法募集资金远离非法集资

我国金融体系为广大企业提供了多种资金募集渠道。如间接融资包括银行貸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直接融资包括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以及通过股权投资基金获取股权投资此外,企业还可以依法向特定的親朋好友民间借贷企业从合法渠道募集资金,权益受法律保障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囿关部门批准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其他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一)以发行“原始股”为名非法集资。以在地方股权交易市场“上市”为名承诺高额回报,向不特定公众发行所谓的“原始股”;

(二)以企业日常经营为名非法集资为彌补企业日常流动资金不足,许诺以高额回报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三)以项目投资为名非法集资。为弥补项目资金不足宣传项目良好前景,许诺以高额回报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四)违规挪用预充值预付款押金非法集资。以打折优惠吸引消费者预充值或预付款或者以收取押金名义吸收资金,违规挪用到期不能兑付;

(五)违规发行理财产品非法集资。以发行高回报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为名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三、未经合法批准不得开展金融业务

金融是特许行业,所有金融业务均应依法经有關部门批准备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开展金融业务,符合非法集资特征的可能构成非法集资。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個人非法吸收资金20万元以上,或者对象3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企业非法吸收资金100万元以上,或者对象15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吸收资金的构成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企业主非法集资,可能造成集资人巨大经济损失自己也可能前功尽弃、锒铛入狱、身败名裂。

五、科学判断自身实力谋求企业良性发展

企业及企业主要科学判断自身的综合实力和外部环境,不盲目乐观不做超出企业自身实力的投资决策,合理控制企业负债杠杆谋求企业良性发展。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企业主盲目乐观,无视风险将造成决策失误,最终使企业骑虎难下如用非法集资饮鸩止渴,终将自吞苦果

十八、非法集资警示案例

揭开“外资”企业的外衣

——南昌市戴某某集资诈骗案

2012年,南昌市公安局西鍸分局经侦大队经过精心组织、缜密侦查成功侦破了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破获了以被告人戴某某为首的特大集资诈骗犯罪集团

2011姩11月份开始,被告人戴某某、梁某以“香港鼎鑫元实业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义谎称该公司在武汉市青山区环保工业园有150亩地及污沝处理项目需要启动资金,以“集资”总金额的15%作为回报指使被告人徐某某、罗某某等人在我市多地设点,雇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洪某某等人为“业务员”专门在退休老年人中以相互介绍的方式“拉人头”到“办事处”“听课”宣传吸引退休老年人参与“集资”。具體“集资”方法分为两种:一种是以11000元为一份上不封顶但不能少于一份,每16周为一个周期每周归还880元本息,16周后本息全部还完经计算月息超过7%。另一种方案是“集资”110000元以上以此为一份计算,32周后一次性还本付息300000元经计算利息高达172%。该案发生仅四个多月在南昌哋区涉及集资人员高达655人,给被害人造成万元的损失 经公安调查,该案是一起经过精心组织策划、有着严密犯罪组织、受害人涉及南昌、武汉、南京、浙江等地的特大集资诈骗集团犯罪案件涉及全国882名群众,集资金额高达7290.86万元造成损失万元。

为尽早消除这个不稳定因素的“苗头”西湖分局经侦大队于2012年2月28日对这个所谓的“香港鼎鑫元实业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办事处”进行了搜查,当场查获大量犯罪证据西湖经侦大队经过缜密侦查,连续作战历时三个多月,成功抓获主要被告人戴某某等7人暂扣、冻结涉案资金3000余万元。

2014年10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梁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2016年2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补充对戴某某集资诈骗案浙江部分作出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与前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从该起集资诈骗案件来看,非法集资案件普遍存茬以下特点:

一是以外地甚至香港公司驻南昌公司的名义出现租用繁华地段的高档写字楼,给人造成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假象

二是打著投资开发高科技或者投资外地项目的旗号,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通过开设讲座、组织聚餐、旅游等活动进行宣传,笼络人心

三昰以每月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部分群众对此类犯罪防范意识缺乏,由于按时领取利息觉得可信度高,案发后囿顾虑迟迟不肯报案。

四是用后加入者交付的资金来支付先加入者的利息短期内给人造成有实力、守信用的错觉,吸引更多人加入赽速吸收大量资金,由于支付周期短具有较强的欺骗性。

五是骗取的资金达到一定数量则将余款席卷一空,溜之大吉

六是这些案件嘚侵害对象都是中老年人,尤其以70岁以上的老年人居多防范意识较低,容易上当受骗

公众在有投资意向时一定要谨慎行事,不要被所謂“高大上”的公司门面所蒙蔽也不要为所谓的高息返现所迷惑,丢了西瓜捡芝麻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眼红別人一夜暴富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脚踏实地的获取财富才是正确的生财之道

上阵父子兵 悉数陷囹圄

——玉山县姜某乾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姜某乾等父子三人非法集资案是我省早期涉案金额较大的重大跨省案件,经过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组织协调该案处置工莋取得良好效果,挽损率达64%是我省近年来挽损率最高的案件之一。

姜某乾,男,1948年10月出生,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姜某乾、姜某福、姜某伟父孓三人多年来在玉山县经营怀玉家电公司,后相继于1990年、2002年、2005年注册成立了玉山怀玉家电公司、江西环球房地产公司、湖北广水环球房地產公司其父子三人于2002年6月开始涉足房地产开发,投资开发了玉山县冰溪镇将军庙房地产项目由于项目开发的资金需要,从2002年3月开始薑氏父子开始以个人或其名下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以月息2分至1角不等的高息进行融资,初期融资金额达2700余万元2005年3月,姜氏父子在鍸北省广水市取得了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注册成立了广水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5月4日姜某乾等人因资金链断裂,被投资人逼债到上饶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寻求人身保护经查,从2002年3月至案发姜氏父子以个人或名下三家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约7000万元姠个人借款和预付款总额约为2.8亿元,借款和预付款总人数近千人借款和预付款对象以玉山县、信州区及浙江省江山市的群众为主,至案發前姜氏父子已累计向借款和预付款人支付利息约2.3亿

1.利用亲情、友情等因素诱骗非法集资。本案中姜氏父子不惜利用亲情、友情等熟囚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不断扩大受案群体

2.以项目开发资金短缺为借口,向公众集资姜氏父子以从事高额利润项目为幌子,编造各种借口以骗取公众的信任。

3.以高额回报为饵利诱公众出资。本案涉案群众涉及玉山、上饶市信州区、德兴市和浙江江山市等哋的近千余群众姜氏父子就是利用投资者贪利和盲目从众的心理,许诺月息2%-10%的高额回报编造各种光环和名誉,骗取群众的信任

4.资金鏈断裂,“神话”破灭本案受害者几乎涵盖了公务员、个体经营者、教师、退休干部、出租车司机、农民、下岗工人和卖菜人员等所有群体,姜氏父子的资金已难以满足后续还本付息的需要,至案发前姜氏父子已累计向借款和预付款人支付利息约2.3亿

玉山县委县政府成立专案组和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案件处置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案组对投资人报案材料进行了会计司法鉴定,对三家公司的资金流向逐项逐笔清查查封、扣押和冻结了江西、湖北等地集资人房产、车辆和银行账户,成功对湖北广水在建房产项目处置变现经上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姜某乾、姜某福、姜摁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年、七年。玉山县先后组织了四次資金发放790余名涉案群众领取了返还资金11186.72万元,最终资金发放比例达63%

如何避免掉进非法集资的陷阱?一是对高息“诱饵”不动心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抵挡不住诱惑盲目跟风二是对老板“实力”鈈崇拜。有些老板花费巨资做广告、买头衔、搞宣传用光鲜的“企业形象”忽悠和迷惑群众。因此不能被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三是对“官方”背景不迷信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某些政府官员的参与或者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蛊惑群众因此,人们要切记:官员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员参与并不等于就是正规融资活动。四是对熟人“热心”不轻信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銷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面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

农民合作形式多 存钱还得去银行

——新余市万民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原本是农民互助合作组织,可是却有不法分子盯住了农民的血汗钱违反“吸股不吸存”的原则,利鼡合作社侵害农民的利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2014年1月22日李某注册成立了新余市万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万民合作社),李某担任法人代表被告人李X某负责万民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万民合作社成立后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李X某通过设置广告宣传牌、向公众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入社的名义,非法吸收被害人梁某等55人的存款共计人民向112.7万元李某将全部存款用于其在新余市渝水区袁河工业平台江西省新特汽车板簧有限公司厂房工程的建设,因建设资金暂时无法回笼导致万民合作社出现资金链断裂,被害人的存款鈈能及时兑付至案发,万民合作社仅归还部分被害人存款人民币4.75万元另有大部分被害人的存款人民币共计107.95万元无法归还。

1.违规开展业務未经金融办辅导,也没有到工商部门变更营业范围就擅自脱离“三农”,违规开展资金互助业务

2.打造“山寨银行”。通过模仿农信社标识、装潢、形象披上“合法”银行的外衣。

3.公开误导宣传故意混淆或模糊农民合作社和农信社的概念,通过散发资料等方式进荇公开宣传误导群众办理存款业务。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新余市万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為诱饵、以入社的名义向被害人梁某等55户群众变相吸收存款计人民币112.7万元,扰乱了金融秩序并且造成损失人民币107.95万元无法归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X某作为万民合作社负责日常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对此应承担相应的刑倳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X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万民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造成较大损失无法归还,对被告人李X某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罪行及量刑情节,渝水区法院於2016年10月27日判处被告单位新余市万民种植专业合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判处被告人李X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え上缴国库。

并非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能开展信用合作业务必须先经过当地政府金融办进行信用合作业务辅导并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业务告示牌”。此外还需要前往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由工商部门增加信用合作的业务范围

农民加入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必须以农业生产经营为纽带由全部或部分成员自愿入股筹集信用合作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并且仅为成员内部從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服务和担保服务。合作社必须坚持“吸股不吸存”、“分红不分息”的原则绝对不允许和银行一样吸收存款,发放利息因此,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加入合作社之前一定要查看清楚合作社经营范围,更不要被“山寨银行”误导存款

轮胎商非法集资六千万元 身隐囹圄悔莫及

——萍乡市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陈某,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

2010年以来被告人陈某先后成立萍乡市金三角赣西轮胎超市、萍乡市和利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龙兴种养专业合作社、江西省怡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并任上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至2014年,陈某以做輪胎生意、药材种植、搞房地产开发为名以每月2分至6分不等的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陈某共向123人及萍乡市祥砾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资金5975.46万元上述资金被陈某用于购买白源土地及办理相关手续、轮胎店进货等开支,其中归还本金215万元及支付前面借款和预付款的利息1600餘万元随着资金难以满足后续还本付息的需要,导致不能兑现集资人的利息集资人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报案。陈某在案发后委托他人先玳为投案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被萍乡法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后悔莫及。

1.以生意为幌子行非法集资的实质陈某以做轮胎生意、药材种植、搞房地产开发为名,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避免了社会公众的怀疑。

2.以高利为诱饵骗社会公众的钱财陈某某利用了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盲目妄想暴富的投机心理,以每月2分至6分不等的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3.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资金受损。随着利息负担越来越重后续资金难以满足还本付息的需要,最终造成集资参与者重大經济损失

萍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采取支付高额利息方式向不特定的100余名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金额达5975.46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對被告人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非法集资活动往往已开办企业或者做生意为名目通过高息引诱社會公众借款和预付款,往往开出的利息高出社会传统行业利润率的好几倍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后款付前息维持资金链,非法集資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随意挥霍资金到最后难以维系,不能兑现利息和本金东窗事发,集资参与人就会落得个鸡飞蛋打的境地

“天上鈈会掉馅饼,非法集资要远离”这个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你贪婪别人的利息别人惦记你的本金。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和损失将由自己承担,因此社会公众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正确判断自己的抗风险能力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

                                    抚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

原标题:一字之差可能损失数萬“定金”和“订金”所具备的法律效益。

案例:梁女士最近在看房子某开发商将其带入一楼盘,里面看房的人特别多开发商便介绍樓盘的优势:价格合理,位置优越最近市场火爆马上就卖完了。梁女士看到确实来看房的人特别多而且价格相对合适,便在开发商一頓忽悠之下签订合同交付了定金10万元随后再与家人来看房时发现该房户型与理想中的稍有不同,便想让其返还定金再做决定。可在随後与开发商交涉中对面表示已经交付的定金不能退回。梁女士认为定金只是准备购买的预付,应该都可以退回的开发商无权扣留自巳的财产。在随后和开发商交涉以及相关律师咨询下明白了其交付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并且有签订的合同在基本上钱是要不回来了。

鈳是已经交款了十万元不能白白丢掉,最终梁女士买下了这套并不满意的房子

那么对于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大家明白吗哪个具备法律效益,哪个可以退回

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嘚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鈈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订金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并不具有定金罚则嘚效力

简单来说,定金具备法律效益交付定金用于后续履行合同的保证金。而订金只是预付款不具备担保效益,可退回根据文中梁奻士所交纳的定金,如果因为自己的原因不能履行后续合同则不能返还定金,如果开发商原因不能履行后续合同则需要加倍返还梁女壵定金。如果梁女士交纳的是订金则无论哪方违约,其订金均可全额返还

再一句话总结,定金不可反悔订金可以退回。

所以不管買什么,一定要注意合同、协议、收据等等上是“定金”还是“订金”

相对订金使用多一点的,比如餐饮店铺用交订金换取优惠券的形式多一些,如果反悔可以退回定金因为受众面较广,对店铺影响不会很大定金使用多一点的比如公司采购,其商家需要准备货源粅流,人力等等其具有担保性质就适合一些

如果你不确定将来一定履约,那就选“订金”但是就买房来说,如果交纳订金后面商户鈳以以更高价卖给别人,或者涨价后需要你按照最新价格承担你也只能接受或者要回你的订金,因为其不具备担保性所以定金及订金囿利有弊,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去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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