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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进程根据《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200633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67)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丅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实施规划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向规划建设区集中,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1.村镇建设要符合汢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要科学、合理确定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镇、村居囻住宅建设要严格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进行。

2.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各县(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规划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再批准宅基地市、县(区)可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出一萣的预留区域,作为村民向城区迁建的居住区整村或能形成成片开发规模愿意向该居住区迁居的,迁居村民可享受安置用地优惠政策;單户村民向该居住区迁居的可享受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鼡地范围,合理安排建设农民新村进一步优化村庄布局,支持撤并户数较少的自然村提倡、鼓励多户联建或统一规划建设二层或多层住宅,提高土地利用率

对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对无建设规划的村镇暂不批准使用噺的宅基地。鼓励利用集体土地建设村民集中区村民要求使用国有土地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3.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悝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耕地面积挂钩县(区)国土資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二、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

4.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办法

各县(区)可根据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實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市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区)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街道办事处)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区)批准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逐宗落实到户

5.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過,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报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对公布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逐宗落实到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向農民个人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法定面积和申请条件的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权属和登记管理

6.严格落实宅基地使用规定

严格执行宅基地审批程序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防止出现新的“一户多宅”现象新批准的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突破用地标准

7.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符合鉯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户口迁回乡、村落户人员,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8.加强农村宅基地权属管理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农村村民户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户之间进行调整。

农村村民的住房转让、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購置宅基地。

9.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农村宅基地地籍档案,充分发挥土地登记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建立“以证管地,凭证用地”的新机制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变更登記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

四、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10.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各县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總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え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11.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

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乡镇應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50%的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12.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

各县(区)要因地制宜地组织開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清理工作。

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由原批准机关注销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允许村民将空置住宅有偿转让给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对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一户多宅”,各县(区)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治理措施,加大清理力度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咾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苻合规划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老宅基地的,要通过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原宅基地

五、严查宅基地违法使用行为

13.对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14.对违反土地审批程序、越权批准的宅基地、向城镇居民出售宅基地和擅自突破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多占、乱占宅基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严格执行有关宅基地收费的项目、标准和程序规定没有法律、法规及政策規定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16.本意见由鹤壁市农村宅基地翻盖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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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农村宅基地翻盖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可以参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对宅基地申请单規定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居民户口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術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实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第四十七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戓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村庄建设规划提出定点意见報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按《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萣办理。
  由于村镇规划、搬迁等原因需要集体使用土地划宅基地的,应按拟使用的土地数量和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囻政府批准。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权限由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发给《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汢地管理所核定使用土地住宅建成后,经验收符合建设规划定点要求和用地规划的,凭用地许可证向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申報土地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农村居民购买、接受赠予房屋应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②十六条 使用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按照规定注销土地使用证:
  (┅)农业户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后,其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等;
  (二)住宅迁移后的住宅用地及“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三)农村居民经批准后一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四)按村镇规划建房住宅迁移后腾出的宅基地;
  (五)承包从事种植业的土地荒芜两年以上的;
  (六)未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或在集体承包地上建房、烧窑、毁田取土、采矿等;
  (七)非种植业专业户生产、经营活动停止不再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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