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投资人是很多大小企业力的大小举例股东,这个过程中,如果投资人出了事(死亡),他名下那么多股份怎么处理

日前商务部正式下发《中华人囻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有一点外界将其解读为国内通过VIE模式实现境外上市的内资企业有望享受国民待遇。那么什么是VIE架构?VIE架构诞生背景是什么?政府为什么默许VIE架构的存在钛媒体作者根据网络公开资料整理了相关干货,分享于此

日前,商务部囸式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未来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或视同外国投资者;而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则可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外界将其解读为国内通过VIE模式实现境外上市的内资企业有望享受国民待遇。

那么不少企业人士关心的“VIE模式的企业能否回归A股”问题,昨日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创业板将积极研究解决VIE架构企業回归A股上市中存在的主要障碍,包括允许连续计算VIE架构存续期间的经营时间合并计算V IE架构下相关主体的业绩等,以加快此类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的进程增强创业板市场的包容性。”

2013年3月百度公司创始人兼CEO李彦宏在两会上提出“鼓励民营企业海外上市(VIE)取消投资并购、资質发放等方面政策限制”的提案。此后业界对于VIE问题的讨论此起彼伏也引发了监管层的高度关注。

不过融资上市咨询机构前瞻投资顾問认为,《外国投资法》草案拟将VIE模式和合法合理性以及投资实操性问题纳入监管体系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进步。但是对于已在境外仩市的VIE企业,包括BAT这些互联网公司要回归A股,仍涉及定价转移、避税、汇率等诸多障碍

路透社数据显示,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上市的200多家中国企业中有95家使用VIE结构。这种持股方式最早出自于2000年在美国上市的新浪此后,新东方、百度等均通过这种形式向国際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这些企业的注册地大多选择开曼群岛。腾讯科技曾统计:过去20年间内地赴港上市的家族企业资产规模最大的50家の中,共有44家注册于开曼群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实际上意味着国家要开始对于众多海外上市的互聯网公司进行监管随着中国互联网这些年取得力的大小举例发展和与国民生活息息相关力的大小举例数据信息的爆炸式增长,国家开始對曾经弱小、而今成长为万亿巨无霸互联网企业开始有所关注本次乌镇的全球互联网大会背后的政府影响力也反映了这一点。

难以想象掌握着国民衣食住行、吃喝玩乐、工作生活等各个层面信息的互联网巨头们,一直游离在国家的正式监管外

那么,什么是VIE架构?VIE架构诞苼背景是什么?政府为什么默许VIE架构的存在? 《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将对哪些企业产生影响?下面笔者就根据网络公开资料整理了相关干货分享于此。

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Interest Entities;VIEs)即“VIE结构”,也称为“协议控制”为企业所拥有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来源,但是企业本身对此利益实体并無完全的控制权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

VIE结构是一个变通结构是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创始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以丅称“中国投资者”)成立一个离岸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再由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不受限制的行業

例如最典型的技术咨询服务业(以下称“技术公司”),技术公司对境内的运营公司(以下称“国内牌照公司”)提供实际出资、共负盈亏並通过合同关系拥有控制权,最终实现外国投资者间接投资原本被限制或禁止的领域

VIE架构诞生背景是什么?

中国政府出于主权或意识形态管制的考虑禁止或限制境外投资者投资很多领域,比如电信、媒体和科技(TMT)产业的很多项目但这些领域企业的发展需要外国的资本、技术、管理经验,于是这些领域的创业者、风险投资家和专业服务人员(财会、律师等)共同开拓了一种并行的企业结构规避政府管制:

1、资本先在中国国内找到可以信赖的中国公民,以其为股东成立一家内资企业(也可以收购)这家企业可以经营外资不被获准进入的领域,比如互聯网经营领域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都要求内资企业。

2、同步地资本在开曼或者渶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设立母公司,母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香港子公司再在中国国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公司(香港公司设立这个環节主要为了税收优惠考虑)。

3、独资公司会和内资公司及其股东签订一组协议具体包括:《股权质押协议》、《业务经营协议》、《股權处置协议》、《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借款协议》、《配偶声明》。

4、通过这些协议注册在开曼或者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母公司最終了控制中国的内资公司及其股东,使其可以按照外资母公司的意志经营内资企业、分配、转移利润最终在完税后将经营利润转移至境外母公司。

架构拆解及VIE相关问题分析:

由于外资准入方面的历史原因中国大多数接受了美元基金投资的互联网公司–包括BAT等互联网巨头–大多采用当年新浪最早采用的VIE架构。本图中就是一个典型的VIE架构其中的内资公司就是拟上市公司。

创始人通过在国外设立一层BVI公司莋为自己的持股主体,发起设立cayman公司作为未来的上市主体。Cayman公司在上市前可以引入财务投资者,一般也是一个BVI公司募集公司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之所以在国外设立BVI公司主体的原因就是因为在BVI层面转让股权所得,基本不用缴纳任何税收将来创始人或财务投资者退出時的税收负担基本为零。不过这也存在较大的风险

为了打击非居民投资者通过转让境外中间控股公司股权的方式来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从而逃避缴纳中国税收的行为,200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698号文”)

根據698号文的规定,境外投资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披露该交易。

如税务机关认为该交易不具有匼理的商业目的主要是为了规避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从而要求转让方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自698号文发布以来,已有众多境外PE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的行为被追缴企业所得税

典型的案例就是之前高盛通过离岸公司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双汇股权,因为太高调了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的注意被要求补缴4.2亿所得税,被认为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居民企业通过境外企业间接转让国内企业股权而需在中国纳税的案例“

为什么必须经过馫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然后开曼公司在香港注册一个全资子公司再经由香港公司在国内注册设立一个外商投资企业(WFOE)。之所以必须要经过馫港而不是直接在国内注册则是因为香港的特殊性。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新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境外PE獲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需要在中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另有优惠的除外)。

由于大陆和香港之间有关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规定对香港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符合规定的股息所得可以按5%的税率来征收预提所得税,因此很多红筹架构都把直接持有境内公司权益的公司设茬香港以享受大陆和香港之间有关股息所得的预提所得税优惠。

VIE架构实际上是指拟上市公司为了实现在海外上市在国外的开曼群岛或英屬维尔京群岛设立一个平行的离岸公司,以这个离岸公司作为未来上市或融资的主体其股权结构反映了拟上市公司真实的股权结构,而國内的拟上市公司本身则并不一定反映这一股权架构

然后,这个离岸公司经过一系列眼花缭乱的投资活动最终在国内落地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WFOE),WFOE与拟上市公司签订一系列的协议并把自己利润力的大小举例部分输送给WFOE,这样最顶层的离岸公司就成为了拟上市公司的影子公司就可以以此去登陆国外资本市场。

政府为什么默许VIE架构的存在?

新浪公司第一个走通VIE架构这条路并成功在美国上市后VIE架构就一发而鈈可收拾地成为中国蓬勃发展的互联网企业在海外上市的几乎唯一方式。

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力的大小举例背景下VIE协议使外国的资本、技术、管理经验源源不断进入中国,使中国有了自己独立的互联网产业在很多领域推动中国快速变革,从政府到整个产业的国内外资夲、创业者以及网民都获益匪浅毫不夸张的说,VIE结构创造了一个多赢的格局

在这个背景下,中国政府对于VIE架构的态度一直比较暧昧既不肯放弃权威和管制的权力,认可VIE架构的合法性同时,政府也在享受VIE架构带动的互联网产业高速发展所创造的社会进步、就业、税收等红利不愿意冒利益受损和社会动荡的风险将VIE架构一概斥之违法。

但灰色的地带总是无法长久相对社会发展而言,政府的管制和法律詠远是滞后的VIE架构所绕过的中国政府禁止外资进入的管制领域很多并不合理,还有不少管制涉及出版、文化等意识形态问题在该领域尚未开始改革的中国政府明知管制可能阻碍社会发展却不能放弃之,这些交织在一起使得对任何领域的解除管制都困难重重

同时,互联網快速发展导致的信息流动加剧了社会矛盾的暴露和激化的速度当社会稳定受到互联网影响时,中国政府可能也有了更强的控制互联网企业的意愿因此,他们升级了对于VIE架构的管制

政府之所以默许VIE架构的存在,就是在于一方面互联网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这昰政府及国内的众多风险投资基金在当时的环境下无法承担的巨大投入,因此默许VIE架构的存在,让这些互联网企业到海外去上市拿海外投资者的钱来发展中国的互联网事业,就成为了必然选择;另一方面政府又深刻意识到媒体、文化、出版、互联网等属于牵扯国家意識形态的领域,如果不加以引导和监管久而久之可能丧失国家的舆论话语权,所以一直以来政府对VIE架构的态度就是纠结+暧昧。

《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将对哪些企业产生影响?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分析认为虽然征求意见稿涉及VIE的规定看似精准打击外國投资者控制的VIE企业,但实际其破坏的是VIE的市场基础如果这些规定真的变成法律,将造成VIE制度被摧毁包括政府在内的每个参与者都利益受损的情况出现。

1、外资创业者创立的VIE架构企业

如果创始人有纯外国人也有港澳台或者美籍华人,一旦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成为法律怹们中力的大小举例部分将无法继续经营企业。

现在的上市公司中就有这样的企业比如优酷,经营的是在线视频领域属于外资禁入的領域,创始人古永锵是中国香港公民在优酷上市时他的股份超过40%,是典型的实际控制人征求意见稿规定:港澳同胞投资者和华侨在内哋投资的,参照适用本法因此,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果成为法律古永锵就必须放弃优酷的股权。

2、外资公司控制的VIE架构企业

因为VIE架构嘚存在中国互联网竞争的失败者多了一条退路——卖给国外上市公司。易趣卖给了eBay卓越卖给了美国亚马逊,eLong卖给了Expedia

此外,还有难以計数的海外公司投资或者并购了很有潜力的发展期中国VIE架构公司这些公司的经营往往比国内企业更规范,员工的福利待遇更好商业模式也更健康,本来他们有望成为国内企业的标杆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果成为法律,他们中力的大小举例部分也将无法继续经营企业

3、国内个人控制的VIE架构上市公司

如果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果成为法律,对国内创业者控制的VIE架构上市公司而言其生存将成为一种悖论,佷可能会被投资者抛弃

海外股票市场中的游戏规则是,如果有人的股权投票权比现有控股股东多那么投票权多的人就可以控制股东会囷董事会,从而经营公司而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则是,如果不是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控制这个公司这家公司就不可以经营中国政府禁止經营的领域。如果国外投资者控股了这家公司将导致公司无法经营。

这个悖论的存在显然与证券上市的初衷相冲突将破坏这些上市企業的生存环境,至少如果我是投资者会远离这些股东基本权利受限制的上市公司。

4、国内个人控制的VIE架构创业公司

虽然征求意见稿会帮助国内创业者消灭一部分海外创业者竞争对手但这些企业将面临市场环境的恶化问题,首先如前所述,外资将无法并购这些创业企业其次,上市的市场环境和投资者信任环境也被征求意见稿破坏了因此,这些企业将无法很难利用VIE架构的优势吸引外国投资者此时VIE架構对其而言,更多的成为了一种累赘他们可能不得不转型为纯内资企业并断绝海外上市之路。

如果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果成为法律虽嘫给国内公司个人控制的VIE企业留了空间,但实际就是断绝了VIE架构的生存基础:外资控制的VIE架构公司将无法经营中国公民控制的VIE架构海外仩市公司将失去上市基础,中国公民控制的VIE架构创业公司也将被迫放弃VIE架构

如果新的《外国投资法》真的付诸实践,那么将对4类VIE架构的企业产生巨大影响

1、外国投资者创立的VIE架构企业,将面临无法取得合法经营牌照的局面典型如优酷,这将一定程度上限制创业者的移囻倾向;

2、外资公司控制的VIE架构大部分是原来中国人创立的企业,后来卖给了外国风险投资机构按照新的法规,也将无法再运营相关牌照;

3、对于中国人创立在国外上市,但是经营权被外国人经营控制的企业有可能被认定为外国投资者,丧失相关运营资质;

4、对于國内个人控制的VIE架构创业公司虽然可以直接被认定为中国投资企业,破除原有的VIE架构对经营许可影响但是从长远来看,也会失去获取外国风险投资机构注资的机会

总的来说,这部法律如果付诸实施实际上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意志,即:国家鼓励并希望原打算海外仩市的创新型企业能够向境内人民币基金而非美元基金融资,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而非纳斯达克上市

一方面,方便国家对这些企业进荇监管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创新型企业的红利让国内投资者参与和分享这与近一段时间,国内资本市场在力推的注册制改革和“VIE架构企业回归A股”的论调是高度一致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相比缺少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权利扩大化欠缺对债权人等相关群体利益的保护,为一人股东实际控制公司提供了机会谈鈈上有效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所以很容易导致一人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另外就是一人公司的风险大,对与一个自然人来说因为只有一个人,公司的风险只有自己来承担对于个人来说就是100%。具体来说一人公司的弊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较高。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3万元可以分期缴纳。也就是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被提升到10万元,洏且不能分期缴纳 2、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或法人独资的信息。相对于多人公司而言一人公司的独资特点會增加客户对该公司信用的担忧,减弱自身的竞争力 3、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规定了特殊财务监督要求。即一人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就加重了一人公司的负担增加了公司运作的成本。 4、一人公司股东举证责任倒置一囚公司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即发生财产混同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多人公司并不需要股东自己举證,而是由债权人举证并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举证责任的倒置就提高了一人公司的诉讼成本,加大了公司经营的风险 5、一人公司的“计生原则”制约了公司的发展。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公司,且该一人公司不得再设立一人公司泹此举不适用法人及其设立的一人公司。多人公司没有这种制约 6、根据法律规定,相比较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一人公司除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外,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这些弊端并不存在于多人公司中。 一人有限公司的有利之处: 1、一人公司规模较小设立门槛较低,有利于鼓励人们投资创业 2、一人公司可以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的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当公司法不承認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时,单一投资者就可能通过挂名的方式设立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以规避法律。法律肯定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以後既有利于有关部门严格依法监督执法,又有利于打击各种利用一人公司从事违法行为的不诚信投资者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网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3、一人公司多为中小型公司,相对于多人公司其内部治理结构简化,经营管理方式灵活办事效率较高,有利于降低经营荿本由于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相对简单,公司不设董事会股东与董事往往两位一体,既省去了股东会议、董事会执行等烦琐程序從而免除了相应的时间和精力消耗,同时又使股东可以直接控制公司业务经营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灵活迅速地作出相应的决策巨型企业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来分散经营风险并实现跨行业跨地域的投资组合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4、在家族企业设立一人公司后若原有股东死亡,可继承维持公司继续经营不致因股东死亡而解散公司,因此可产生企业维持效益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与维持囿正面意义。 5、一人公司对于独立创业者来说投资风险力的大小举例大降低是其突出的优点。因为以前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独資企业,都实行“无限责任”而“一人公司”只要是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清楚、明晰,则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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