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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案  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诉刑诉〔2017〕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军事设施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陶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昌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破坏军事设施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坤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升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破坏军事设施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郭端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磊犯參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诬告陷害罪;被告人徐宁犯参加嫼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化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董昊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織罪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陶飞、丁冠军、吴新刚、陈昌盛、丁海滨犯非法采矿罪;被告人佘飞虎、王家云犯诬告陷害罪;被告人刘占友、张小四、黄开心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卢开封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悝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21、张某2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磊及其辩护人管晓东、王勇被告人陶帅及其辩护人孙汝辉,被告囚李昌浩及其辩护人刘建被告人刘升起及其辩护人汪洋,被告人王坤旋及其辩护人蔡青被告人张震及其辩护人毕振刚,被告人王磊及其辩护人袁超被告人徐宁及其辩护人孙强,被告人董昊陇及其辩护人李娟、宋静被告人陶飞及其辩护人叶文,被告人丁冠军及其辩护囚朱雪被告人吴新刚及其辩护人张官林、刘民,被告人卢开封及其辩护人赵昌良被告人刘占友及其辩护人裴宝团,被告人张小四及其辯护人刘柔刚被告人王家云及其辩护人王优,被告人郭端永、刘化迎、陈昌盛、丁海滨、佘飞虎、黄开心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結。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9年以来被告人陶磊、陶帅先后聚集被告人刘化迎及赵某11、邓某12(二囚均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通过非法承接工程形成一定原始积累。2010年开始被告人陶磊、陶帅为进一步扩大组织影响,攫取更多嘚非法利润又先后聚集被告人李昌浩、刘升起、王坤旋、郭端永、王磊、刘化迎、张震、徐宁、董昊陇及梁某12波、张某222立、杨某1(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逐渐形成了以赵某11、被告人王坤旋、李昌浩、刘升起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刘化迎、王磊、郭端永、张震、徐宁、董昊隴及梁某12波、张某222立和杨某1等人为一般成员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明确分工、制定纪律又通过拉拢、腐蚀政府及基层组织楿关人员,在非法从事房地产经营、非法采矿过程中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采矿、破坏军倳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攫取巨额利益其中,违规建设商铺及住房计41000余平方米销售金额达元;非法开采石灰石计吨,价值共计元被告人陶磊、陶帅将上述违法所得用于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高档消费、旅游以及提供作案经费、购买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摆岼事端等维系组织发展与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拆迁、违规开发、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動,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其非法拆迁行为导致张集镇张集村五组村民51户200余人长达6年没有居所,导致张集镇村民多次到鎮、区政府及市信访中心等部门集访、闹访并在西祠胡同等网络论坛发帖,引发舆情徐州电视台行风热线栏目及淮海网等媒体跟踪报噵,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生活秩序和生态环境在徐州市铜山区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

1.2009年9月1日铜山区张集镇西孟村村民王某3、张某218茬承建该村变压器厂围墙、车间等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告人陶磊、陶帅为争抢该变压器厂后续办公楼工程建设纠集赵某11、被告人刘化迎忣邓某12、陈某1等人至变压器厂工地强行放线,并无理要求王某3退出工程建设遭到王某3拒绝后,被告人陶磊、刘化迎以及赵某11等人即持木樁、匕首、斧头等追赶、殴打王某3迫使王某3跳入河沟躲避。被告人刘化迎又持树枝抽打王某3迫使王某3上岸,被告人陶帅遂将王某3手机摔坏并对与被告人陶磊、刘化迎、赵某11及邓某12等人共同殴打王某3,致王某3闭合性胸外伤、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

2.2010年9月1日,被告人陶磊在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违规开发“房美桂某1”小区过程中以彩钢板送货员刘某12未及时送货为由,拒付货款并殴打刘某12

3.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陶磊在徐州市铜山区违规开发“汇金广场”小区过程中欲强行占用村民张某23家鱼塘,遭到张某23拒绝后被告人陶磊、陶帅遂纠集趙某11及被告人郭端永、刘化迎等人到场,被告人陶帅无故殴打张某23将其踹入鱼塘内。

4.2012年3月份一天被告人陶磊、陶帅在违法建设“汇金廣场”过程中,未经村民张某24、王某4、张某26允许强行占用三家的菜地用于铺路。张某24、王某4、张某26到被告人陶磊、陶帅办公室理论时被告人陶磊、陶帅及邓某12、范某,4等人借故殴打张某24、王某4,致张某24肋骨骨折、肺挫伤

5.2012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陶磊在徐州市铜山区违规开发“汇金广场”小区过程中安排邵某1带人强行将村民王某4门前道路挖断。因王某4阻止被告人陶磊得知后,纠集被告人王坤旋到场并殴打迋某4

6.2013年三四月份,被告人陶磊在非法承建张某225粮管所职工宿舍楼工程过程中负责工地监理的该所副所长许某1向所长陈某2汇报工程存在質量问题。被告人陶磊得知后赶至张某225粮管所所长陈某2办公室,当众辱骂并殴打许某1后又指使被告人王磊对许某1进行恐吓、殴打。

2012年10朤27日被告人陶磊、陶帅在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违规开发“房美桂某1”小区过程中,业主马某1因上房问题与被告人陶帅发生争执并厮打被告人陶帅遂通过工人杨某2纠集被告人刘化迎等人到场,被告人陶帅持砖块与被告人刘化迎持铁锨等工具殴打马某1及其朋友赵某19、曹某1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马某1鼻骨骨折、右手掌骨裂,其伤情属轻伤;赵某19、曹某1的伤情属轻微伤

2011年底2012年初,被告人陶磊、陶帅茬徐州市铜山区违规开发“汇金广场”小区过程中因村民张某25、张某22、胡某1不同意拆迁,被告人陶磊、陶帅即带领被告人郭端永及赵某11、陈某1等人使用挖掘机强行将三户正在居住的房屋拆除,造成财产损失12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1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陶磊、陶帅纠集被告人郭端永及赵某11、陈某1等人强行将张某25家房屋及院墙拆除造成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

2.2012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陶磊、陶帅纠集被告囚郭端永及赵某11等人强行将张某22家房屋及院墙拆除,造成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

3.2012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陶磊、陶帅纠集被告人郭端永忣赵某11等人强行将胡某1家房屋及院墙拆除造成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

1.2009年9月1日被告人陶磊、陶帅等人无故殴打王某3致其受伤后,迋某3合伙人张某218(已判刑)电话联系被告人陶帅双方约定在张某225林场工地斗殴。被告人陶帅、陶磊即安排赵某11及被告人刘化迎等人准备朩方、铁锨等器械并安排杨某1在高处观察对方动向。张某218纠集多人持械到场后被告人陶磊、陶帅见对方人数众多,遂安排赵某11、刘化迎关闭大门张某218等人投掷石块并冲入大门,被告人陶磊、陶帅等人持铁锨、木方与对方斗殴时因铜山区公安局张某225派出所警车路过,張某218一方逃离现场

2.2012年10月27日,被告人陶帅、刘化迎等人将马某1三人打伤后被告人陶磊、陶帅为防止对方报复,即安排被告人王坤旋组织囚员前往“房美桂苑”小区看护售楼处被告人王坤旋遂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王某1王某16、王某17、杨某3、戴某、韩某等人到场。被告人陶磊安排被告人陶帅给被告人王坤旋一万元现金作为经费安排被告人郭端永负责纠集人员的食宿及接送,并安排纠集的人员在“房美桂苑”小區毛坯房内埋伏被告人陶磊、王坤旋为实施斗殴,购买钢管并将钢管藏匿于被告人郭端永驾驶的轿车上。2012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坤旋纠集嘚人员外出吃饭时,曹斌(已判刑)纠集孟召臣、冯富贵等8人蒙面持刀闯入“房美桂苑”小区售楼处及办公室被告人陶帅、王坤旋等人未及取事先准备的钢管等器械,遂持桌椅、辣椒水等与对方斗殴斗殴过程中,被告人王坤旋及工地技术人员杨某2等人被对方砍伤,后被告囚陶磊、陶帅出资将被告人王坤旋及杨某2等人送医治疗并为上述人员发放“慰问金”、“抚恤金”等。

3.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陶磊、陶帅为霸占铜山区张集镇张集村村民王某2、王某1租用的位于张集镇老镇政府门东旁该村四组所有的三角花园土地,遂带领被告人张震、李昌浩等人強行将王某1等人垒砌的砖墙推倒次日上午,被告人陶帅、李昌浩看到王某1等人修复被推倒的墙头即电话向被告人陶磊报告,被告人陶帥安排被告人王磊召集组织人员到被告人陶帅办公室内开会后在该办公室内,被告人陶磊、陶帅与被告人李昌浩、王坤旋、张震、王磊、徐宁、赵某11等人及被告人王磊纠集的人员共谋计议再次推倒王某1等人所垒墙头,并为斗殴做准备当日上午,被告人陶磊、陶帅带领被告人李昌浩、王坤旋、张震、王磊、徐宁强推墙头时遭到王某1等人阻拦被告人陶磊、陶帅、李昌浩、王坤旋、张震、王磊、徐宁即持朩棍等工具殴打王某2、王某1、宗某等人,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宗某十根肋骨骨折、头部脑震荡伤情属轻伤一级;王某1左腿膝关節骨折、王某2两颗门牙脱落,伤情均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昌浩发现其朋友圈有人发布斗殴现场视频显示被告人王磊有参与斗毆的行为,遂要求其朋友删除视频被告人陶帅得知情况后,即安排被告人王磊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承诺动用关系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后被告人王磊于2016年11月20日到铜山区公安局张某225派出所投案后在被告人陶帅为其缴纳3000元取保候审保证金后,于2016年11月21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1年10月16日,被告人陶磊以每年90000元的价格承包张某225镇城头村苗窝山320亩山林地2015年10月份至2017年3月30日间,被告人陶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咹排被告人李昌浩、刘升起、陶飞及梁某12波、张某222立负责记账、管理秩序,并通过上述人员联系被告人丁冠军、董昊陇、陈昌盛、吴新刚、丁海滨等人组织运输车队、挖掘机等非法开采苗窝山上的石灰岩矿石并出售获利。为防止组织成员谋取私利被告人陶磊安排被告人李昌浩、刘升起及梁某12波、张某222立等人负责监督和统计盗采矿产的销售数量。经鉴定上述人员共非法开采矿石吨,非法获利元其行为嚴重破坏了该山体的水土资源、生态环境。其中被告人董昊陇参与非法开采矿石82181.1吨,非法获利元;被告人陶飞参与非法开采矿石58946吨非法获利2063110元;被告人吴新刚参与非法开采矿石32958.6吨,非法获利997418元;被告人丁冠军参与非法开采矿石28245.1吨非法获利元;被告人陈昌盛参与非法开采矿石23000吨,非法获利575000元;被告人丁海滨参与非法开采矿石22000吨非法获利550000元。

2015年12月被告人陶磊在苗窝山非法采矿过程中,明知该山上防空洞系军事设施为非法获利,仍安排被告人李昌浩、刘升起及犯罪嫌疑人张某222立、梁某12波等人将防空洞洞口作为掩体的石料盗走并将其Φ1571吨石料出售,非法获利31420元

1.2009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陶磊在承建张某225镇摩尔塑料厂建设工程时因施工质量存在问题,该厂老板时某1將后续工程交由蔡某,4施工被告人陶磊得知后,纠集赵某11及被告人刘化迎等人到场威胁、恐吓施工工人吴某2等人,阻止其施工

2.2011年下半姩的一天,被告人陶磊、陶帅在徐州市铜山区违规开发“汇金广场”小区过程中带领被告人郭端永及赵某11等人前往张某225五组村民周某2家Φ,采取恐吓、威胁方式迫使其同意拆迁。

3.2012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陶磊在徐州市铜山区违规开发“汇金广场”小区过程中,带领被告人郭端永及赵某11等人前往张某225五组村民张某26家中采取恐吓、威胁方式,迫使其同意拆迁

4.2012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陶磊在徐州市铜山区违规開发“汇金广场”小区过程中带领被告人郭端永及赵某11等人前往张某225五组村民赵某110家中,采取恐吓、威胁方式迫使赵某110、赵某12同意拆遷。

5.2012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陶磊在徐州市铜山区违规开发“汇金广场”小区过程中,带领被告人郭端永及赵某11等人前往张某225五组村民吴某1镓中采取恐吓、威胁方式,迫使其同意拆迁

6.2012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陶磊、陶帅在徐州市铜山区违规开发“汇金广场”小区过程中切断張集村五组村民周某1家电源,影响其家人正常生活周某1赶到现场理论,被告人陶磊、陶帅、郭端永辱骂周某1并将其衣服撕坏

7.2012年一二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磊、陶帅及赵某11等人在村民王某5家中还有瓷砖等物品的情况下强行将王某5家房屋拆除,致其家中瓷砖等物品损毁

8.2014姩初的一天,被告人陶磊在非法建设“汇金广场”过程中未经村民张元让允许私自占用其田地堆放建筑垃圾,并造成田地内庄稼、树木損毁

9.2014年5月7日,被告人陶磊在非法建设“汇金广场”过程中盗用村民赵某13家承包土地上的泥土,与赵某13发生争执并厮打被告人陶帅带領被告人王坤旋及赵某11等人闯入赵某13家中欲行报复,因赵某13不在家遂将其二楼房门踹坏。

10.2015年二三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帅为不让承建商邵某1接收“汇金广场”,遂安排被告人张震、徐宁两次切断邵某1租房的电源影响其正常生活。

11.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磊在非法建设“彙金广场”过程中,故意滋事两次带领被告人李昌浩、刘升起等人将刘某11售楼部大门上锁,影响其正常经营

12.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陶磊在非法采矿过程中故意毁坏铜山区赵疃林场白桥工区东小山西坡、西小山南坡林地计2.7967亩(1865.14平方米)。期间护林员在对其违法行为进荇制止时,被告人陶磊安排被告人李昌浩带领被告人张震、徐宁等人多次恐吓、威胁林场工作人员

13.2016年四五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帅因张某24举报其违规建设幼儿园通过被告人张震找来社会闲散人员李某14辱骂张某24,并威胁张某24家人安全

2010年3月19日夜,被告人陶磊、刘升起与李某17、李某15在徐州市市区湖蓝枪鱼酒吧饮酒时李某17因琐事与酒吧内多名外籍顾客发生争执、厮打并受伤。被告人陶磊为报复对方安排被告人刘升起关上酒吧大门并电话纠集刘某17等人前往现场准备斗殴,后因警察到场且外籍顾客被酒吧人员放走而未能得逞

2013年1月14日上午,被告人刘占友、张小四、黄开心为向某1追偿债务在徐州市文化宫将陶某1强行挟持至车某,并带至被告人李昌浩位于铜山区张集镇万鲜楼酒店一楼办公室被告人李昌浩安排被告人刘占友、张小四等人将陶某1带至万鲜楼酒店二楼宾馆房间,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辱罵、殴打。次日11时许陶某1家人报警,铜山区公安局张某225派出所到场将陶某1解救

2015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张震、卢开封与佘飞虎(已判刑)茬“汇金广场”售楼部办公室内因琐事与邵某1发生口角,后三人对邵某1头面部、身体拳打脚踢导致邵某1两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邵某1的伤情属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张震、卢开封与佘飞虎计议故意做虚假供述,由佘飞虎一人承担造成邵某1轻伤的责任致被告人张震、卢开封未被追究。

2015年5月9日下午因“汇金广场”铺路占地,张集村村民张某24、张某27父子阻止施工与被告人张震发生争執厮打。事后被告人张震为报复张某24父子,与被告人佘飞虎、王家云计议由被告人佘飞虎、王家云先后对被告人张震鼻部进行拳击,致其鼻骨骨折后经鉴定为轻伤。被告人张震谎称其鼻骨骨折系张某27行为据此要求铜山区公安局对张某27立案侦查,致使张某27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陶磊、陶帅、李昌浩、王坤旋、刘升起、张震、王磊、徐宁、卢开封、丁冠军、陶飞于2017年3月3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郭端永、董昊陇于2017年4月13日、4月15日被睢宁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刘化迎、刘占友、张小四、黄开心分别于2017年4月20日、4月21日、4月28日主动到睢寧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佘飞虎、王家云、丁海滨、吴新刚、陈昌盛分别于2017年6月1日、6月2日、6月5日主动到睢宁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刘升起、王坤旋、卢开封、徐宁、王磊、刘化迎、刘占友、张小四、黄开心、佘飞虎、王家云、丁海滨、吴新刚、陈昌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策划并参加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破坏军事设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領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军事设施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囚陶帅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策划并参加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故意毁坏他囚财物数额较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昌浩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破坏军事设施;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仈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破坏军事设施罪、非法拘禁罪縋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坤旋纠集他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苐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升起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破坏军事设施;纠集他人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別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破坏军事设施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端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㈣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纠集他人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縋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彡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㈣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化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尋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昊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囲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飞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丁冠军、吴新刚、陈昌盛、丁海滨非法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均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飞虎、王家云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囚,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均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倳责任。被告人刘占友、张小四、黄开心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开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實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磊、陶帅、李昌浩、王坤旋、刘升起、王磊、张震、郭端永、徐寧、刘化迎、陶飞、董昊陇、丁冠军、吴新刚、陈昌盛、丁海滨、佘飞虎、王家云、刘占友、张小四、黄开心、卢开封分别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当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陶磊、陶帅、李昌浩、王坤旋、刘升起、王磊、张震、郭端永、徐宁、刘化迎、董昊陇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陶磊、刘升起等人在蓝枪鱼酒吧聚众斗殴犯罪中已着手参与聚众斗殴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陶磊辩称:1.对于陶帅的经营项目其没有参与,其与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组织成员也没有经济、私人来往因此其没有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嘚犯罪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除第三起与王某2、王某1等人的聚众斗殴外,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犯罪及违法行为均事實不清证据不足。3.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与王某1的聚众斗殴犯罪其没有持械,不能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被告人陶磊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陶磊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体理由有(1)本案不存在以陶磊、陶帅为首的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有明确层级和职责分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呈现出两套截然不同,彼此不相联系的工作人员体系;(2)本案中不存在黑社会组织的组织紀律和活动规约;(3)陶磊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并未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4)被告人陶磊的影响力、危害性相对囿限未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2.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中均具有一定的起因被告人陶磊不属于借故生非,更没有随意殴打鈈构成寻衅滋事罪。3.被告人陶磊并没有直接参与陶帅殴打马某1的行为该事实与陶磊无关,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4.被告人陶磊在拆除张某25、张某22、胡某1三家的房屋后,又与该三家补签了拆迁协议其主观上没有损坏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公私财物的损失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认定该房屋价值的证据不足5.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与张某218、曹某1等人的两起聚众斗殴,均属于自我防卫行为不构成聚众鬥殴罪。6.对于与王某1、王某2等人的聚众斗殴中陶磊并非首要分子,也未持械不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7.被告人陶磊主观上无非法采矿故意且认定其非法采矿的数量和价值的证据不足。8.被告人陶磊拉走防空洞洞口石料的行为不足以认定为破坏军事设施。

被告人陶帅辩稱:1.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关于寻衅滋事,第一起殴打王某3是因其而起第三起殴打张某23是因为对方无理取闹,第四起毆打张某24、王某4其没有动手,其余其均未参与3.关于聚众斗殴,第一起与张某218斗殴其安排人关闭大门是为了将对方阻止在外面,其没囿打架的故意;第二起与曹某1等人斗殴其是自卫行为;第三起与王某1等人的斗殴,因为对方的围墙占了其土地其带人去的目的是推墙,不是为了斗殴4.关于非法采矿,与其无关

被告人陶帅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陶帅等人不符合黑社会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关于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陶帅等人系因为王某3阻工才发生打架行为鈈构成寻衅滋事罪。3.关于聚众斗殴第一起与张某218等人的斗殴行为系对张某218等人殴打行为的反抗,不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第二起与曹某1等人的斗殴系被告人陶帅等人的自我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三起与王某1等人的斗殴被告人陶帅纠集人员的目的是为了推墙头,不昰为了打架

被告人李昌浩辩称:1.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其不知道防空洞及洞口的石料属于军事设施其不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3.其没有持械斗殴也没有看到张震持械,其不构成持械聚众斗殴

被告人李昌浩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李昌浩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关于聚众斗殴被告人李昌浩一方中,只有张震从对方手中夺过木棍进行斗殴其他人均未持械,不应认定为持械聚众鬥殴3.关于非法采矿,被告人李昌浩等人的非法采矿行为达不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且非法采矿的金额500余万证据不足。4.关于破坏军倳设施被告人李昌浩未参与盗拉防空洞门口石料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昌浩参与实施破坏军事设施罪的证据不足5.被告人李昌浩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未直接持械,在非法采矿中也仅起辅助作用,均应认定为从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坤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王坤旋在该组织中既不从事具体事务,也不管理组织财务不構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更不能认定为骨干2.关于聚众斗殴,第二起与曹某1等人的斗殴系对对方殴打行为的自卫行为,且被告人王坤旋等人未及取钢管等器械也未将钢管带至现场,不能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第三起与王某2、王某1的斗殴在事前未商议持械,且在斗毆过程中王坤旋也未持械不构成持械聚众斗殴。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升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持异议但其认为不应认定为骨干成员。

被告人刘升起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刘升起仅参与非法采矿、破坏军事设施罪和一起违法行为且参与时间是在2014年才开始跟陶磊干,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2.关于破坏军事设施罪,被告人没有具体參与盗拉掩体石料的行为不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3.关于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升起未纠集他人,且属于犯罪未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罰。4.被告人刘升起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震辩称:1.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与王某1等人斗殴,其没有歭械3.其没有威胁、恐吓林场工作人员。4.邵某1的轻伤不是其造成的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张震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张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关于聚众斗殴,被告人张震殴打他人所使用的木棍系从对方人员手中夺取不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3.沒有直接证据证明邵某1的轻伤系被告人张震的殴打行为所造成被告人张震不构成故意伤害罪。4.被告人张震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從轻处罚。

被告人郭端永、刘化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王磊辩称:1.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其没有參加聚众斗殴的共谋,且在斗殴中没有持械

被告人王磊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王磊主观上没有认识到陶磊等人建立了黑社会性質的组织,也没有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关于聚众斗殴被告人王磊一方未共谋持械,事中也未持械不能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且被告人王磊在聚众斗殴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宁辩称:1.其鈈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其不构成持械聚众斗殴3.其没有威胁、恐吓林场工作人员。

被告人徐宁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徐寧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徐宁不属于持械聚众斗殴。3.被告人徐宁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董昊陇辩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仅参与了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董昊陇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在非法采矿罪中应认定为从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陶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囚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陶飞对被告人陶磊等人无开采许可证的事实不知情,主观上不具有非法采矿的故意且被告人陶飞参与的非法采礦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丁冠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丁冠军系从犯,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新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刘民的辩护意见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新刚犯非法采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张官林的辩护意见为:1.对被告人吴新刚在2017年1月份及春节后至2月23ㄖ期间的采矿数量应从其犯罪数额中扣除;2.被告人吴新刚在非法采矿过程中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昌盛、丁海滨、佘飞虎、王家云、刘占友、张小四、黄开心、卢开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王家云的辯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家云不是犯罪的提议者且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占友、张小四的辩护人的辩護意见为,被告人刘占友、张小四均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卢开封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見为,被告人卢开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9年以来,被告人陶磊、陶帅先后聚集被告人刘化迎及赵某11、邓某12(二人均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通过非法承接工程,形成一定原始积累2010年開始,被告人陶磊、陶帅为进一步扩大组织影响攫取更多的非法利润,又先后聚集被告人李昌浩、刘升起、王坤旋、郭端永、王磊、刘囮迎、张震、徐宁及梁某12波、张某222立、杨某1(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逐渐形成了以赵某11、被告人李昌浩、王坤旋、刘升起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刘化迎、王磊、郭端永、张震、徐宁及梁某12波、张某222立等人为一般成员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明确分工、制定纪律,叒通过拉拢、腐蚀政府及基层组织人员在非法从事房地产经营、非法采矿过程中,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破坏军事设施、故意伤害及违法拆迁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攫取巨额利益。其中违规建设商铺及住房计40000余平方米,销售金额達4000余万元;非法开采矿石计吨价值510余万元。被告人陶磊、陶帅将上述违法所得用于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高档消费、旅游以及提供作案经费、购买作案工具等并在组织成员受伤后提供医疗费和补偿,在组织成员出事时为组织成员摆平事端,寻求非法保护以维系该组织的发展与稳定。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争抢建筑工程或土地、违法拆迁、违规开发房地产、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其非法拆迁行为导致张集镇张集村五组村民51户200余人长达6年没有居所,导致张集镇村民哆次到镇、区政府及市信访中心等部门集访、闹访并在西祠胡同等网络论坛发帖,引发舆情徐州电视台行风热线栏目及淮海网等媒体哏踪报道。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损害及生态环境恶化。其上述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生活秩序和生态环境,在徐州市铜屾区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陶磊的供述证实:(1)陶帅是其弟弟其与陶帅手底下都有一帮人跟着干,陶帅嘴比较笨在干工程建设的时候遇到困难都会找其,其会想办法给他解决冲在第一线,比如在51户老百姓房屋拆迁问题上,就是由其帮着出面进行拆迁的从2009年至2013年8月间,其与陶帅在一起的时候手底下有赵某11、王坤旋、刘化迎、郭端永、邓某12、陈某1、杨某1、杨某2、赵某111,他们跟着陶帅干其中赵某11从2006年开始跟陶帅干工程,一直管理工地后勤刘化迎从2008年就开始跟陶帅干,王坤旋从2012年就跟陶帅干2013年给陶帅开了一年的车,2016年中秋节后又跟着陶帅干郭端永从2010年开始跟陶帅干。從2010年开始王磊一直在其与陶帅的工地上干塔吊租赁,王磊也从其手中承包一些小活干张震和徐宁从2016年开始与李昌浩开始一起承包“汇金广场”的物业,跟着陶帅干2013年8月之后,跟着其干的有李昌浩、刘升起、梁某12波、张某222立(2)平时其与陶帅对手下人员的管理,陶帅岼时散漫一点其比较有原则,陶帅遇事可能会妥协但是其不会,其定的规矩绝不能违反一旦违反就不要跟其干了。其与陶帅的一个囲同点就是手下的人必须要听招呼听安排。其对于跟其干的人的要求就是其安排什么事他们都要听从安排各人干好各人负责的活,不偠捣蛋谁要是捣蛋,直接撵滚比如梁某12波就是因为在山上私自卖石头给其捣蛋被其撵走了。(3)早期的时候其与陶帅在一起靠几个笁程,建厂房赚钱后期,陶帅是靠“房某桂某1”小区、“汇金广场”以及贾汪的工地开发赚钱其靠自己的几个工程赚钱,开发苗窝山の后以开采山上的石头赚钱以山养山,以山养人苗窝山上建度假村开支,包括员工的工资都是从采石的钱里出其和陶帅平时对待手丅人,过年过节发福利吃吃喝喝,还有因为工地的事情和别人打斗时陶帅给过王坤旋两次钱,大概花了一万多因为殴打王某1的事情,给王磊办取保花了3000元保证金。其在山上开采石头时每吨多给李昌浩一块钱提成,是因为李昌浩平时既帮其又帮陶帅功劳比较大,其以提成的方式多给钱(4)其给四人发放每月3000元工资,从2016年10月至案发其按每吨石头0.75元给每人提成。另外在给徐盐工程送料过程中其給每人3000元作为报酬。在“房某桂某1”与曹某1一方斗殴过程中其与陶帅给王坤旋一万元作为斗殴经费,并带领王坤旋购买钢管等作案够根據在王坤旋、杨某2、张某226等人受伤后,其安排郭端永、刘升起在医院照顾王坤旋、杨某2、张某226陶帅为其交一万两千元住院押金,后其給张某226两千元抚恤金给杨某2四万元补偿,并给杨某2工资涨到四千块钱一个月期间,三人住院一共花费四万七千元该费用都是陶帅出嘚,其垫付了八千元押金(5)其与陶帅从2009年干工程以来,干了一些违法犯罪的事其中2009年在摩尔工程塑料厂威胁、恐吓工人,2009年9月因为爭抢变压器工程殴打王某3接着又与张某218带来的人打架,2010年打了送货的司机2012年6、7月,因为拆迁打了王某4、张某242012年9、10月,在棠张工地殴咑了马某1接着与曹某1一方又发生打斗,2013年10月在粮管所殴打了许某1。2014年3月打了赵某132016年左右其开始在苗窝山非法开采石头,2016下半年与王某1等人争地发生打斗等等

2.被告人陶帅的供述证实:(1)2012年之前,陶磊与其在一起干后期除了与其一起搞“汇金广场”的工程之外,陶磊自巳在苗窝山上搞农业开发平时如果其有什么处理不了的困难棘手的事,如张某225镇后楼村5队5组的拆迁开发以及打架的事情,其就会给陶磊说找他帮忙。跟其干的人员有赵某11、王坤旋、刘化迎、张震、徐宁、王磊、陈某1、杨某1、杨某2等人跟陶磊干的人员有李昌浩、刘升起、张某222立、梁某12波等。跟其干的人都听其的跟陶磊干的听陶磊的话,但两边如果遇到打架之类的麻烦事也都会用对方手底下的人。其中赵某11在2006年开始跟其干,给其看工地收建筑材料,从每月一千五到后来提高到后来的两千加提成王坤旋从2012年开始给其开车,直到2015姩离开了一段时间2016年又继续给开车,刘化迎从2008年跟其干前期打杂,后期在工地干管理和收料一个月2000元。张震、徐宁前期跟刘某11干後跟其干,王磊从棠张工地的工程开始出租塔吊后期承包其给的工程,李昌浩从2015年开始跟陶磊干帮陶磊管理所有的事情,刘升起、张某222立等人从2014年前后开始跟陶磊干在其与陶磊共同拆迁张某225五组的房屋时,比较固定的人员有郭端永、赵某11、邓某12、陈某1等人邓某12、陈某1主要是劝说和动员老百姓拆迁,郭端永则是在与拆迁户发生冲突时吓唬拆迁户另外,在拆迁过程中遇到与人发生矛盾陶磊就让王坤旋找十几个社会上小青年,在村庄里转目的就是让拆迁户害怕,起到威胁他们的作用迫使他们拆迁。(2)跟其干的人心都挺齐分工嘟比较明确,各人负责各人的事情王坤旋只听其个人的,张震和徐宁负责物业方面的事情但有事大家会相互帮忙,陶磊那边陶磊说了算平时其要求手下的人做事要听招呼,安排什么事都得执行比如几次与人打架,其让王坤旋、王磊找人他俩就都找人了。除了各负其责外其还要求大家要相互配合,上班不能喝酒准时上下班,如有处理不了的紧急事情必须及时向其汇报,有事的时候一叫就到仳如打架时,王坤旋、张震、徐宁一叫就都到场了不听招呼的就得被处罚,在山上梁某12波私自卖石头就被陶磊开除了。(3)其自2009年先後承包、开发过摩尔公司的工程、“房某桂某1”小区、“汇金广场”等陶磊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开山卖石头,其与陶磊以及手下的人在承包工程期间做过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其中2009年为争夺变压器办公楼工程殴打了王某3,2012年在“房某桂某1”小区殴打了马某1后又殴打了张某24、王某4,2015年威胁过张某242016年与王某1争地打群架,将对方三人打伤等等其参与打架的这些事都是与其利益有牵扯,如与王某3打架是因为争搶变压器厂办公楼的施工权等(4)平时其给手下的人发放工资,手下的人也能从其身上得到好处如其每月给赵某112000元工资和卖房提成,張震、徐宁从其手中承包物业干王磊等人从其手中承包工程。逢年过节其给每人发五百到一千不等的过节费或者是发一些米、油之类嘚东西,比如2014年春节其曾给过王坤旋五千元的过节费,平时经常带手下的人吃吃喝喝、唱歌什么的另外,手下的人买其房子其给予优惠(5)平时跟其干的这些人出了事如果是其这边的事情,由其出面解决该出钱出钱,如果是陶磊那边的事情由陶磊出面解决。比如茬棠张工地和马某1打架王坤旋等人被砍伤,后期的医疗费、补偿费都是其出的之前其也给过王坤旋一万元钱用于叫人来帮忙打架;与迋某1打架那起,其为王磊向派出所缴纳了3000元保证金并送给办案人员两条苏烟。(6)工程建设过程当中其曾找规划办主任唐某、张某227协調,春节期间给与购物卡2011年给张某225大队书记徐某,42000元购物卡,2016年给张某225派出所吕某送两条苏烟

3.被告人李昌浩的供述证实:(1)跟着陶磊幹的有其和刘升起、梁某12波、张某222立,2017年初梁某12波被撵走后,陶飞又加入只要是跟着陶磊的,在苗窝山上以搞旅游创业小镇的名义偷采石头向外卖在山上,陶磊是大老板整体负责全面的事情,有人来山上检查平时打架需要派出所处理等,都是由陶磊负责协调赔錢也是陶磊来赔,其这些在山上干的人都要听陶磊的,其余的人各有各的分工其主要负责协调外围,如拉石头的车被拦山上的人闹倳打架,都是由其出面解决2017年之后,其又兼管山上卖石头的帐梁某12波和刘升起最初是负责山上白天的事情和记账,2017年梁某12波被撵走以後山上的帐转交给其,刘升起负责白天山上的所有事情包括挖掘机干活,夜里由陶飞和张某222立负责(2)陶磊平时要求我们各人干好各人负责的事情,不要捣蛋谁干不好或者捣蛋,就不要在山上干了直接撵走,如梁某12波私自放其他车辆到山上偷拉石头卖就被陶磊攆走了。(3)跟着陶帅干的有其和张震、徐宁、赵某11、王磊、杨某1等其中陶帅是“汇金广场”的老板,全面负责小区的事情其和张震、徐宁负责物业,协调小区纠纷赵某11负责看仓库打杂,杨某1是施工队队长王磊跟着陶帅干塔吊。在“汇金广场”陶帅要求手底下的囚必须听他安排,谁不听安排在“汇金广场”也干不下去其中,张震、徐宁如果苗窝山上有事情其也会带着二人到山上去处理。(4)陶磊和陶帅的经济来源其中陶帅就是开发房子,陶磊之前也是开发房子后来从镇政府接修路、修桥的活,之后就是在山上开采石头(5)其跟着陶帅干的最严重的一次违法犯罪的事情,就是争地打群架将王某1、王某2、宗某三人打伤,跟陶磊主要是非法开采石头以及洇为拉防空洞的石头带着张震、徐宁与林场的人发生纠纷等。(6)从2015年底到2016年三四月陶磊给每个人贰仟元到三千元不等的工资,2016年三四朤份之后按开采石头的吨数给提成,其和刘升起、梁某12波、张某222立每吨石头提成0.75元梁某12波走后,陶飞也是按照每吨0.75元计算陶磊平时仳较大方,经常带手下的人出去吃饭喝酒从来不需要手下的人花钱,而且陶磊比较讲义气手下的人找陶磊借钱、借车,陶磊从来没有拒绝过平时过年过节发福利,2016年中秋节陶磊给每人发了两桶油、几箱水果,春节每人发两瓶酒一坛肉和一箱水果。(7)之所以说陶磊、陶帅是其这些人的头是因为在山上大事小事都得听陶磊的,陶磊安排干什么就得干什么在“汇金广场”大大小小的事情就得听陶帥的,打架之后协调赔钱的事情都由陶帅解决。

4.被告人刘升起的供述证实:(1)在苗窝山上跟陶磊干的有其和李昌浩、张某222立、梁某12波、陶飞其中,李昌浩负责外围处理打架斗殴,有人拦路拦车以及山上的其他突发事件以及记卖石头的账目山上人一般叫他“二把手”。2015年到2016年上半年其在料场看吨数,梁某12波和张某222立轮流在山上记车数2016年以后其和梁某12波轮流在山上看挖机施工,夜间开票2017年2月份鉯后,陶飞接梁某12波的班与其轮流上夜班开票,白天看挖机干活(2)陶磊提出苗窝山上的东西都是他的,让其这些人看好山不要让囚随便上山拉石头,外围有事找李昌浩处理其他人都要去架势,并规定运石头的车队下午四点前不要上山六点以后才能上山,在2017年2月份陶磊给大家开会,明确的分工梁某12波因私自拉山上石头去卖,被陶磊撵下山(3)刚开始在山上的时候,陶磊给手下的人每月发两芉到三千元不等的工资2016年上半年开始给大家提成,并且许诺跟他干的人出力了将来给套房子。其在2015年家里盖房从陶磊的工地拉了四五噸钢筋、方木等材料陶磊没有要钱。另外2015年陶磊还带其到山西、陕西、内蒙、宁夏去旅游,2014年曾带李昌浩去旅过游平时经常带大家詓饭店吃饭,过节有过节费、酒、水果等还曾多给其和梁某12波三千元过节费,卖山上的塘渣时给其和梁某12波、张某222立、李昌浩每人三千え垫路基时给过李昌浩二万元。(4)2015年陶磊让其送给城头村书记李某185000元,主任李太权2000元过节时送过酒、水果给他们,还带李某18去成嘟旅游过原因就是陶磊所承包的山就是从城头村承包的,为了开采和运输石头获得方便另外,当时冠山村想焊限高杆不让拉石头的车過防止把路压坏,陶磊找村书记协调将限高杆做成活动的,可以用锁锁上陶磊拉石头的大车能过,其他拉石头的车不能过为此陶磊送给冠山村书记、主任一千元卡,给书记两条烟除此之外,陶磊还带苗窝山的老干部等去吃饭逢年过节送酒、水果等,也是为了开采石头之后好走车没有人去举报。陶磊说每年都要送好几万元的礼(5)陶磊主管山上采石,陶帅主管山下“汇金广场”平时没事不問,有事的话就问事比如“汇金广场”和人打架,陶磊就要管其曾经帮陶磊从苗窝山上拉了十几车渣土,拉去垫陶帅“汇金广场”的笁地这件事是陶磊安排给李昌浩办理的,渣土没有要钱因为陶磊、陶帅兄弟俩是一体的。

5.被告人王坤旋的供述证实:(1)在其这一伙囚中陶磊是老大,陶磊下面就是陶帅李昌浩,其与张震、徐宁、王磊、赵某11都听陶帅的郭端永、刘升起、梁某12波听李昌浩的,王磊既跟陶磊干又跟陶帅干之所以说陶磊是老大,是因为发生的事情都是陶磊来安排比如在棠张打架其被砍伤,大家都听从陶磊的安排還有就是2016年打王某1那次,也都是等陶磊到了之后陶磊给大家吩咐过之后才去的。平时陶磊、陶帅要求大家要听从安排按照吩咐的去做倳,如果不听话就会被撵走比如陶帅在歌厅被人打,夜里给其打电话其就得连夜带人过去。(2)其是在2011年就开始跟陶磊干了陶磊安排其看工地,如果有人找事闹事发生冲突就帮着陶磊撑场架势,2013年年底其又跟着陶帅干,给陶帅开车一直到2014年9月份2015年外出打工,但昰一直与陶帅有联系2016年又继续跟陶帅干。陶帅之所以让其跟他干是因为其有一帮朋友陶磊、陶帅有事其能将其一帮朋友喊来帮忙架势,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其比较听话有什么事一喊就到。(3)陶磊、陶帅主要以开发房地产、开采石头为主要经济来源其跟着陶磊、陶帅幹过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其中2012年在棠张售楼部其纠集王某15等六人帮陶帅打架,2013年帮陶磊打王某42014年帮陶磊恐吓赵某13家人,2016年帮陶磊、陶帅打王某1等陶磊、陶帅之所以让其帮忙做违法犯罪的事,主要还是为了争夺利益比如,打王某1这次一方面是为了争地,另一方面昰为了通过打架让老百姓害怕以后不敢再阻拦陶磊、陶帅拆迁和开发。而其之所以要帮陶磊、陶帅干违法犯罪的事情是因为陶磊、陶帥是大老板,有钱有势跟他们混有面子,也能混到钱而且出了事也不需要由其个人承担,比如2012年在棠张打架陶磊、陶帅曾给其及其帶来的朋友一万元,作为酬劳其被砍伤后,医药费也是由陶磊、陶帅承担(4)其在跟陶磊干的时候,陶磊给过其几千块钱作为零花還给过其一张一千元一张的购物卡,2012年在棠张打架给过一万元好处费2013年陶磊打地基让其拉石子垫槽子,其从中赚了九千余元跟陶帅干嘚时候,陶帅十天半个月就给其五六百块钱零花钱2014年春节,陶帅给过其五千元过节费2016年其找陶帅买房子,陶帅给其优惠

6.被告人张震嘚供述证实:(1)陶磊和陶帅是亲兄弟,陶磊之前与陶帅一起开发“汇金广场”后来陶磊自己到城头村以农业开发的名义包山非法开采石头用于出售。跟陶磊干的有李昌浩、刘升起、梁某12波、张某222立跟陶帅干的有其和李昌浩、徐宁、赵某11、王坤旋、王磊、杨某1、郭端永,有时卢开封也会跟去架势在苗窝山上陶磊以开发的名义非法开采和倒卖石头,李昌浩、刘升起、张某222立、董昊陇帮陶磊管理山上各方媔的事其中李昌浩帮陶磊总管山上的事,张某222立夜里往外运石头刘升起开挖掘机,梁某12波在山上打杂后梁某12波因偷卖石头被陶磊赶赱,陶磊山上有人找事陶磊手下这些人,还有郭端永都要帮忙架势在“汇金广场”,陶帅安排其和徐宁、李昌浩干物业管理“汇金廣场”,陶帅因为工地的事情跟人打架其和李昌浩、徐宁就帮陶帅处理,帮着陶帅打架李昌浩在苗窝山上和“汇金广场”都干,在“彙金广场”他和赵某11负责卖房和看工地,王磊负责开塔吊杨某1负责施工队,王坤旋帮陶帅开车打架时也帮忙架势。其虽然跟着陶帅幹但在山上有人找事打架时,其和卢开封也会上山去帮忙架势(2)大家都听陶磊的,陶帅是陶磊弟弟也听陶磊的。其跟着陶帅干既听陶帅的也听李昌浩的,在陶磊山上干的人陶磊不在的时候就都听李昌浩的,山上有事情需要帮忙架势都是李昌浩安排其和徐宁、盧开封帮忙架势。陶磊、陶帅对手下人的要求就是有事一起上不能躲,大家要齐心打架出事由陶磊出面摆平。有一次打架之后其和李昌浩没上去帮陶帅打人,陶帅就骂了其和李昌浩(3)陶磊和陶帅在张某225混的好,一个开发地皮一个开发石头,都是有钱的大老板其跟他们干很有面子,他们有事时叫其帮忙处理其也愿意出头,打架出了事都是由陶磊和陶帅花钱摆平陶帅“汇金广场”开发的房子低价卖给其一栋,“汇金广场”的物业也交给其来干其跟着他们干能赚到钱,加上平时陶磊、陶帅经常带其吃饭、喝酒、KTV一晚上消费嘟在五六千元,这些钱都是陶磊、陶帅出所以其就愿意跟他们干。

7.被告人郭端永的供述证实:(1)其从2009年开始跟着陶磊、陶帅干其是怹们的小马仔,帮他们出头帮他们打架,陶磊、陶帅是老板是其这群人的头,其他人都是跟着他兄弟俩干的其中其与赵某11、陈某1、楊某1等人跟着陶帅在工地上干,刘升起和梁某12波跟着陶磊在山上采石头李昌浩和王坤旋既跟着陶磊干,也跟着陶帅干张震、徐宁跟着李昌浩干,受李昌浩的直接领导陶磊、陶帅安排李昌浩,李昌浩再带张震、徐宁去处理李昌浩、王坤旋、张震、徐宁都是陶磊的打手,其也帮陶磊、陶帅打架(2)陶磊、陶帅要求其这群人要听从安排,要求干什么其就得干什么,有事打电话招呼就过去。其帮着陶磊、陶帅打架架势陶磊、陶帅会将一些小工程承包给其干。(3)其帮陶磊、陶帅打架、抢占人地强拆人家房子等违法犯罪事实。在陶磊、陶帅违法强拆时陶磊、陶帅一般都是先允诺给老百姓赔偿房子,要求签合同想多要陶磊陶帅就会允诺多给几平方或者多收个车库,有老百姓不相信陶磊、陶帅而是要现金,陶磊、陶帅就不同意都是让老百姓先把房子拆了再说。陶磊、陶帅在拆房子的时候事先僦没有考虑安置这一块,拆完就放在那里了被拆迁的老百姓有的是又盖了房子,有的是租房子还有的是住简易房。另外在拆迁时,為了加快拆迁进度陶磊、陶帅安排王坤旋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在场撑场架势。(4)其是陶磊的小弟帮他架势,让去干什么就干什么拆遷时其帮着撑场面维持秩序,吓唬老百姓以此让老百姓同意拆迁,陶磊每月发其伍佰元到一千五百元工资其有时去,有时不去去了吔是在那玩、打牌。(5)有一次拆一个老太太的房子,老太太不同意陶磊就带着其和赵某11等人将老太太架到一边,陶帅就让挖掘机师傅扒房子挖掘机就一下将老太太的房子拍倒了,老太太就坐在地上哭骂其和陶磊是强盗。

8.被告人王磊的供述证实:(1)其从2010年开始跟陶磊干在陶磊的工地上干塔吊的活,后来逐渐和陶磊、陶帅熟悉了陶磊前期在“汇金广场”负责带人拆迁,后期在苗窝山上负责开山采石虽然其不负责“汇金广场”了,但是只要有事陶帅就会找陶磊解决问题,陶帅就具体负责“汇金广场”工地上的事情在平时,其和张震、徐宁、王坤旋、赵某11都是跟着陶帅干的李昌浩、刘升起跟着陶磊干。(2)其跟着陶磊、陶帅干活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在张某225粮管所打过许某1,也帮陶帅与王某1打过群架等陶磊、陶帅要求有事叫其,其必须到场要其叫人,其就喊人其帮陶磊、陶帅做这些倳情,是因为陶磊、陶帅平时对其很好其做这些事情是为了帮助陶磊、陶帅争取利益,而且陶磊、陶帅平时对其比较照顾经常帮其解決困难,陶磊、陶帅兄弟俩揽到工程工地上的塔吊安装、租赁以及钢结构的活,都是交给其来干其帮陶磊、陶帅打架出了事情,也是陶磊、陶帅来解决在与王某1打架后,派出所给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是陶帅给其出的3000元保证金。

9.被告人徐宁的供述证实:(1)跟陶磊干的囿李昌浩刘升起,张某222立梁某12波等,跟陶帅干的有其与李昌浩、张震、赵某11、王坤旋、郭端永、王磊等平时,陶帅听陶磊的陶磊茬政府、社会上三教九流的关系都能吃的开,陶帅有什么事情都找陶磊商量(2)陶帅低价给过其一套房子,平时带其吃吃喝喝给其烟抽,买衣服也给一些小钱花。其之所以跟着陶磊、陶帅混一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等小区开盘后从二人的工程中承包点活干,二昰自己也想在张某225镇上混出的点名声陶磊、陶帅兄弟俩在当地的名声很响,有钱有权黑白两道通吃,其跟着二人混他们平时能罩着洎己,万一出事也有人能帮其摆平三是就是出于兄弟义气。

10.被告人刘化迎的供述证实:其从2009年开始跟陶磊、陶帅干一直干到“房某桂某1”小区完工。在2009年六七月份其跟着陶磊、陶帅在干摩尔塑料厂工程的时候,恐吓、威胁对方工人阻挠施工。之后在与王某3争抢孟某22变压器厂办公楼工程时参与过殴打王某3,在2012年10月在“房某桂某1”小区参与了殴打马某1。

11.被告人董昊陇、陶飞、丁冠军的供述证实:在苗窝山上陶磊是老大,李昌浩负责管理帐排老二,刘升起、张某222立、陶飞、梁某12波都跟着陶磊干陶磊说什么就按照陶磊说的执行,其与丁冠军是最底层干活的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陶磊召集其与李昌浩、陶飞、刘升起、张某222立、丁冠军在陶磊办公室开会陶磊在会上作絀规定,一是苗窝山上的项目还可以再做一年大家都要听招呼,不听招呼就得走人梁某12波就是因为不听招呼被撵滚的,二是安排张某222竝和陶飞负责夜里山上的管理刘升起负责白天山上的管理,三是丁冠军负责带好挖机四是每天下午两点到五点上山,六点半到七点下屾五是运输石头统一用其车队运输,六是结账统一与李昌浩结账陶磊讲什么就要求大家讲的去做,做到绝对服从

12.被告人卢开封的供述证实:跟陶磊干的有李昌浩、刘升起,梁某12波、张某222立、陶飞跟陶帅干的有李昌浩、张震、徐宁、赵某11。陶磊、陶帅是这帮人的领头嘚陶磊、陶帅二人在张某225镇开发房地产,开山采石头赚钱

1.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证实:陶帅在张某225干工地,陶磊在山上开发石头两个人掱底下都有一帮小弟,比如其认识的赵某11就跟着陶帅干这些人长期跟着陶磊、陶帅在陶磊、陶帅抢工地、争山上石头的时候帮着他们兄弚俩打架,陶磊、陶帅靠打人抢活赚了不少钱没有人敢跟他们抢,陶磊、陶帅在村里影响恶劣村里人见了他兄弟俩都躲着走。

2.被害人張某23的陈述证实:其庄某上有四十多户人家被陶磊、陶帅违法强拆有三十多户,在拆迁过程中每次遇到不愿意拆迁的人,陶磊、陶帅僦会对其恐吓、殴打陶磊、陶帅一个电话就能叫几十口人来帮他,这些小伙子身上都是刺龙画凤看着都不是什么好人。

3.被害人张某24、迋某4的陈述证实:在陶磊、陶帅因为拆迁的事情打了好多人除了其二人之外还有周某1、王某6等人。

4.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证实:陶磊、陶帅茬张某225很有钱也很有势力黑白两道通吃,许多工地都是他兄弟俩开发的工地比较多,经常带一群混混在身边有什么事就有这些混混絀面解决,很多人出门看到他们心里就害怕

5.被害人张某25、张某22、胡某1的陈述证实:其原来住的村子里,在没有拆迁之前村民正常生活,现在村子被陶磊、陶帅拆的乱七八糟电也不通了,一下雨村里到处都是积水

6.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陶磊、陶帅在张某225混,陶磊在屾上开采石头陶帅在山下开发房地产,手底下有一帮小弟跟他们混其中有王磊、王坤旋、张震和李昌浩,在陶磊承包的山上以及陶帥开发的“汇金广场”经常带一帮小弟打架。

7.被害人赵某12的陈述证实:陶磊、陶帅在拆迁张某225五组房屋时基本都是强拆动不动就带一帮尛伙子来打人,老百姓都怕他其多次向镇政府、派出所反映,都没有得到处理其与其老婆、儿子、儿媳妇挤住在大田地里的违建棚里,很苦很不方便

8.被害人王某5的陈述证实:其张某225后楼五队一共有四五十户人家,后被陶磊、陶帅违法拆迁对于不同意拆迁的,二人先昰威胁、恐吓没有效果就强拆,有反抗就带人去打由于陶磊、陶帅的强拆,庄某上好多人都没有房子住有的人去租房子,有的在土哋上搭个简易的小棚子住

9.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实:在陶磊、陶帅拆迁过程中,其因被威胁而被迫拆迁被拆迁后一直未得到安置和补偿。一家六口人挤在一处临时的房屋里面居住村子被拆的乱七八糟,遇到下雨房子周围有大量积水,生活十分不便陶磊、陶帅做事霸噵、蛮横,只想赚钱不考虑老百姓的苦难。二人的违法拆迁行为导致村里几十户人家无家可归

10.被害人赵某13的陈述证实:陶磊、陶帅在張某225比较霸道,手下有二三十个小青年跟着他们干在陶磊、陶帅在开发房地产拆迁房屋时,都是强拆在遇到不愿意拆迁的时候,陶磊、陶帅就带手下的人打人王某5因为不配合拆迁被打。

1.证人牛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棠张某223国土所的工作人员陶帅开发的“房某桂某1”小區系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开工建设,直到建成也没有土地和建设手续

2.证人张某28的证言证实:其是棠张某223规划办的工作人员,陶帥开发的“房某桂某1”小区在开工建设时没有任何建设手续规划办曾多次进行查处上报,但该小区最终还是完成了建设

3.证人赵某15的证訁证实:其是建管站的工作人员,其知道“汇金广场”是陶磊、陶帅弟俩建设的广场建设没有手续。其对于他们的建筑也巡查过也下過停工短信通知庭前调解函、催办短信通知庭前调解函,也给区局汇报过也给镇里汇报过,也给下发了相关短信通知庭前调解函但是其也无能为力,最后“汇金广场”也盖好了

4.证人马某2证言证实:其系张某225规划办的工作人员,按照正常程序首先承建方要申请区规划局测量队队准备建设的地块进行测绘,测绘完之后规划局要进行画建设红线之后承建方向区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設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拿到这一书两证之后才能向区建设局申请施工建设针对“汇金广场”,大概是2012年左右陶磊弟倆在无任何许可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了,在他们开工之后其部门就不间断的对“汇金广场”进行查处,停供停电,督促办证后再建设其部门多次下发违法工程停工短信通知庭前调解函单,但是陶磊弟俩一看工作人员走就继续干,就这样停停干干后来铜山区规划局監察大队对工地进行查处,要求停工最后也是不了了之,直到“汇金广场”盖好平时其部门去查处,陶磊、陶帅表面也很配合但是呮要一走,他们就继续干根本也管不住。

5.证人张某29的证言证实:正常的拆迁建设首先要由发改委进行立项之后由土地部门对土地收储,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证,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房屋产权手续陶磊、陶帅在拆迁张某225镇后楼村五组及建设“汇金广场”时並没有相关的手续。

6.证人张某210的证言证实:陶帅开发建设的“汇金广场”属于违法建设项目其与张某225镇国土所所长温某,4曾明确告知被告人陶磊,苗窝山上的石头不能开采和外运陶磊也曾表示自己不会开采。

7.证人温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棠张某223国土所的工作人员陶磊在2016年中秋节和2017年春节分别送给其一张一千元面值的购物卡,后其上交;另外陶磊还花了一千多元帮其消除违章。

8.证人徐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张集村村书记其配合陶磊、陶帅违法拆迁,陶磊、陶帅请其吃过饭送茶叶,逢年过节送红酒和水果陶磊、陶帅允诺房子建好后给其一套房子住。

9.证人刘某11、邵某1的证言证实:在其与陶磊、陶帅合作开发“汇金广场”的过程当中陶磊、陶帅安排手下的郭端永和王磊通过咑人、插手工地的方式干扰其正常的监理工作,在工地上只有陶磊说了算陶磊安排小弟强行胡乱管理,目的就是将其驱除出该项目达箌独自控制工地的目的。

10.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陶磊、陶帅的行为太霸道了他们拆迁不成就强拆,动不动就要恐吓人、打人老百姓对怹们的行为敢怒不敢言。其看这种情况早晚得出事陶磊、陶帅他们有权有势,跟他们俩在一起的人也不少在其那一片没有人敢招惹他。

11.证人刁某,4的证言证实:陶磊、陶帅这帮人就是恶霸手底下养了一群小弟,都是社会上散混的一些地痞流氓天天为非作恶,威胁村民逼迫村民拆迁,导致村民无家可归

12.证人张某211的证言证实:陶磊、陶帅这伙人有赵某11、王坤旋、张震、李昌浩等,陶磊、陶帅有打架、鬥殴、恐吓人之类的事情都是由这些人出面解决。每次打架都叫一群人老百姓都不敢招惹他们。其房子被违法拆掉一直没有地方住,其曾多次到相关部门反映一直没有解决。

13.证人张某212的证言证实:张某225镇五组被违法拆迁了三十余户这些被拆迁的老百姓的房子,一矗没有兑现导致被拆迁的老百姓只能在自己孩子的家中住,或者租房子住居住条件非常差,五六年都居无定所

14.证人田某1的证言证实:“汇金广场”不是镇政府牵头的项目,是陶磊以自己的名义开发的陶磊在拆迁过程中,对于不愿意拆迁的采取语言威胁、恐吓,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甚至强拆打人的方式迫使拆迁户拆迁,其手底下有一群小混混每次拆迁的时候都带着去,被拆迁的人直到案发都没有房子住要不租房,要不就住别人家要不就住简易房,夏热冬冷生活很差。

15.证人付某1的证言证实:在陶磊、陶帅拆迁过程中其父亲鈈愿搬出,陶磊又安排手下几个小弟将其父亲抬出来房子拆迁后也没有补偿,现在其父亲已经去世其双腿残疾,现在连住的地方都没囿

16.证人张某213的证言证实:在陶磊、陶帅拆迁过程中,村里很多人都反对拆迁有很多人被陶磊、陶帅打了,其中有张某24、王某4、张某23等囚其房子被拆迁六七年,一直没有获得安置也没有人赔偿他们费用。拆迁后其在其儿子家中居住,生活的很拥挤

17.证人王某7的证言證实:其拆迁后六七年没有房子住,村子被扒的乱七八糟环境很差。

18.证人王某8的证言证实:陶磊、陶帅在拆迁过程中带了十几个人到其家中威胁其,连哄带骗签了协议拆迁后,没有赔偿一分钱也没有安置住处。陶磊、陶帅口碑非常差是恶霸。

19.证人付明、付某2、张某214、张某215、刘某15、付某3、田某2、张某216、张某217、王某9等人的证言证实:(1)陶磊、陶帅在拆迁张集镇后楼村五组村民的房屋时采用威胁、辱骂、恐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欺骗等方式违法进行拆迁。拆迁后直到案发未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严重影响了村民的正常生活。(2)陶磊、陶帅就是骗子、恶霸手底有打手,为了自己的利益根本不管老百姓的死活村里老百姓都害怕他们。

1.侦查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陶磊所记录的账本以及刘升起记录的账本证实:(1)2016年中秋节陶磊安排人员向张集镇城头村书记李平利及村主任,冠山村村书记及隊长张某225村书记徐某,4及队长,张某225镇国土所温某,4、规划办工作人员以及监管站赵某15、张某225镇政府部分领导送红酒、水果、购物卡及现金等,此项支出共计42600元;(2)自2016年5月份陶磊在苗窝山开采石头过程中,安排人员向交警队及张集村、城头村等部门工作人员请客送烟、现金等。(3)被告人陶磊将苗窝山非法开采的塘渣送往“汇金广场”用于工程建设。

2.“房美桂苑”小区部分售房票据“汇金广场”房屋买卖合同,“房美桂苑”及“汇金广场”小区开发建设、销售情况统计表及情况说明等证实:(1)被告人陶帅、陶磊违法开发的“房媄桂苑”小区销售门面房及住宅的销售价格等情况;(2)被告人陶帅、陶磊违法开发的“汇金广场”销售门面房及住宅的面积、销售价格等情况;(3)经统计被告人陶磊、陶帅违规开发建设“房美桂苑”及“汇金广场”小区商铺及住房面积约40000余平方米,销售金额达4000余万元

3.棠张镇跃进村小高层居民楼工程情况说明、棠张镇违法工程停工短信通知庭前调解函书、规划建设违法案件询问笔录、对跃进村小高层建设管理记录、查处现场照片等证实:被告人陶帅违规开发的“房美桂某1”小区自2010年9月份开始动工建设起,因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取得楿关建设手续,违规开发而被铜山区棠张镇规划、国土等部门多次查处、责令停工、解散工人。

4.陶磊、陶帅与张集村委会签订的协议证實:被告人陶磊、陶帅分别与张集村委会签订协议时间内容一致,其所从事的贯通府中路、府东路以及拆迁老镇政府的房屋并进行安置嘚项目即“汇金广场”项目实际是与张集村委会所签订

5.张某225镇老镇政府地块联合改造项目协议书等证实:2012年3月15日,被告人陶磊代表徐州房某2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某11签订了联合开发建设“汇金广场”的协议

6.徐州市铜山区规划局停工(核查)短信通知庭前调解函书、行政处罚倳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违法建设停工短信通知庭前调解函书(存根)、违法建设查处情况登记表、张集镇人民政府责囹限期停电的函、张集镇违法建设工程联合执法情况、张集镇违法工程强行停工短信通知庭前调解函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及构筑粅短信通知庭前调解函书、现场查处照片,张某225镇建筑管理服务站停工短信通知庭前调解函书、停工限期补办手续短信通知庭前调解函书咹全隐患整改短信通知庭前调解函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汇总表等证实:(1)被告人陶磊、陶帅违规开发的“汇金广场”自2012年7月违法动工建设未取得相关建设手续,违规开发张某225镇政府、镇规划办、国土所、城管局及镇供电局等相关部门,多次联合执法采取断电等措施,责令该违法工程停工、拆除2013年7月30日,因未批先建铜山区规划局对被告人陶帅作出罚款110565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2)被告人陶帅在开发建设“汇金广场”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被建管站查处和整改

7.被告人陶磊土地承包协议书、申请“2015年度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入库项目申报表”、徐州市铜山区2015年度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铜山区城头现代农业示范园规划图证实:(1)2011年10月16日,陶磊以每年9万元嘚价格承包了张某225镇城头村320亩的山地承包期为50年。承包用途为种植、养殖、生态采摘、垂钓、休闲娱乐及餐饮度假等;(2)被告人陶磊申请的“2015年度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照项目要求,其主要内容为种植核桃、大樱桃杏,葡萄等果树及部分苗木培育栽植林間养殖等。综上该项目中不包含任何关于采矿的许可,即被告人陶磊等人系未经许可非法采矿。

8.案发后侦查机关拍摄的被告人陶磊承包的苗窝山即其申请的农业示范园区照片及航拍图等证实:被告人陶磊并未按照其申请的项目要求从事农业种植、养殖而是在其承包的苗窝山上以农业示范园的名义大肆违法开采、出售矿石,造成山体及大量植被破坏

9.侦查机关现场扣押的被告人刘升起、李昌浩的2号、3号、4号记账本,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出具的关于“陶磊等人非法采矿的鉴定报告”忣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委员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等证实:(1)自2015年10月10日至2017年3月27日,陶磊等人在苗窝山上共计非法开采和销售矿石吨矿石價值500余万元;(2)由于陶磊等人的非法开采,造成苗窝周围山区存在崩塌隐患

10.徐州市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信访登记表、举报信等证实:张集村村民多次向上级部门信访,反映被告人陶磊、陶帅为违规开发“汇金广场”及违法拆迁张集村村民房屋和强占村民土地多次殴咑、恐吓村民。

11.2003年张集镇张集村五组分地人口数证实:2003年张集镇张集村五组参与分地人数共计45户172人,实际人口223人

12.张某225镇人民政府关于“张某22张某225村旧庄体拆迁安置方案有关问题的请示”证实:2012年,开发商将张集镇张集村5组51户村民的房屋违规拆除欲建设集中居住小区,洇无相关手续镇政府进行了查处。但三年多来51户村民因房屋被拆,安置房迟迟未建设导致村民多次到区、镇集访,情绪非常激烈為解决村民实际问题,消除不稳定因素2016年1月30日,张集镇政府向区政府作出请示请求补办相关土地、规划手续。

13.徐州市电视台行风热线欄目、淮海网、西祠胡同网帖等媒体现场报道视频、网页等证实:(1)被告人陶磊、陶帅违规开发“汇金广场”、违法拆迁张集村村民房屋导致大量村民连续六年居无定所、无家可归,严重破坏了当地村民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被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持续报道,造成了惡劣的社会影响;(2)被告人陶磊、陶帅违规开发的“房某桂某1”小区住房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居民生活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09姩9月1日,铜山区张集镇西孟村村民王某3、张某218在承建该村变压器厂围墙、车间等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告人陶磊、陶帅为争抢该变压器厂后續办公楼工程建设,纠集赵某11(另案处理)、被告人刘化迎及邓某12、陈某1等人至变压器厂工地强行放线并无理要求王某3退出工程建设,遭到王某3拒绝后被告人陶磊、刘化迎以及赵某11等人即持木桩、匕首、斧头等追赶、殴打王某3,迫使王某3跳入河沟躲避被告人刘化迎又歭树枝抽打王某3,迫使王某3上岸被告人陶帅遂将王某3手机摔坏,并对与被告人陶磊、刘化迎、赵某11及邓某12等人共同殴打王某3致王某3闭匼性胸外伤、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陶帅的供述证实:2009年的一天,其叻解到同学刘某16要在工业区建变压器厂就提出想承建变压器厂的附属办公楼,当时刘某16提出王某3、张某218已经承建了变压器厂的其他工程这个工程再交给其不合适,其就向刘某16表态只要刘某16把工程交给其,其他的事由其来办因为其想抢王某3在变压器厂的办公楼施工项目干,所以在2009年八九月份的一天下午其与陶磊、赵某11、邓某12、刘化迎,还有陶磊带来的几个工人就直接到工地上放线了被王某3和张某218阻止后,其与陶磊、赵某11等人一起上去殴打王某3将王某3打倒在地,王某3倒地时几个人仍接着打王某3,有用脚踢的、也有人拿东西打的之后王某3爬起来向河边跑,几个人又一起追追的过程中,赵某11手里还拿着木撅子后王某3被逼的跳进河里,其与陶磊又下去将王某3拽仩来上岸后,邓某12还用树枝抽打了王某3王某3不服气要打电话叫人,其将王某3的手机夺下来摔到地上又接着揍王某3,陶磊从身上掏出┅把刀想捅王某3但被张某218夺了下去。之后其将王某3带到变压器厂的传达室在传达室门口王某3还是不服气,其与陶磊又上去把王某3揍了┅顿

(2)被告人陶磊的供述证实:2009年八九月份的一天,其与陶帅、赵某11、刘化迎、赵某111、杨某1等人带着三四根铁锨和一些施工用的东西箌刘某16的变压器厂工地去放线准备施工因争抢工地,与王某3、张某218发生争执后某1、赵某11、赵某111等人就用拳头打王某3,其和刘化迎在旁邊看着张某218没敢动手。王某3被打倒在地后赵某11用脚继续踢王某3的腿,赵某111继续用拳头朝王某3身上打王某3从地上爬起来往村子方向跑,其担心王某3回村子喊人就与刘化迎去追王某3,其朝王某3背上打了两拳并将随身携带的一把瑞士军刀拿出来威胁王某3要用刀捅他,王某3就吓的跳进了河里刘化迎继续拿树枝站在河边抽打王某3。之后王某3上岸后不服气用手机打电话,陶帅就将王某3的手机夺过来摔了並继续用拳头打王某3,王某3就不敢吱声了陶帅就向王某3提出变压器厂附属办公楼的工程不让王某3干了。回去后其问陶帅,与变压器厂嘚刘某16有没有签承包工程的协议陶帅告知其没有协议,以后会找刘某16补一个协议陶帅叫其和赵某11、刘化迎等人去工地放线,就是要去搶工地的要是王某3看到这边这么多人还不服气,就必须揍他王某3越逞能,就揍他越狠就要把王某3揍服气,王某3才不敢与其和陶帅抢劉某16工地的活

(3)被告人刘化迎的供述证实:2009年的一天下午,其与陶磊、陶帅、赵某11、邓某12、陈某1和杨某1带了滑石粉、铁锨、施工线、木樁子等工具到刘某16在变压器厂的工地施工之后因争抢该工地,陶磊、陶帅与张某218和王某3发生争执后某2、陶帅和赵某11一起用拳头打王某3,王某3逃跑赵某11拿着一根木桩跟着陶磊和陶帅一起追王某3,后王某3被追到河边滑倒了其与陶帅和陶磊一起用脚踹王某3,王某3被打到了河里其拿着斧头威胁王某3,并用树枝到水边抽打王某3王某3上岸后,邓某12又用树枝打了王某3后背两三下然后陶帅就拉着王某3到传达室詓,王某3仍然不服气想打电话,陶帅就将王某3的手机夺下来摔在地上又将王某3打了一顿,王某3后来就服气了这是其跟着陶帅第一次搶工地,陶帅与王某3都想开发变压器厂的那块地陶帅就是想通过把王某3揍服气了好把工地的开发权抢过来。

(4)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09姩九十月份的一天其与陶帅等人请变压器厂的老板吃饭,想承包变压器厂的工地变压器厂工地的老板提出那块工地已经承包给了王某3囷张某218两人,所以饭桌上也没有将该工地的工程允给陶帅之后的一天早上,陶磊、陶帅带着其和赵某11、杨某1、刘化迎以及五六个工人带著木橛子、石灰、线、铁锹等工具到孟某22西边的变压器厂工地放线准备施工陶帅在现场告诉大家“一会要是有人来找事,就上去揍”其听到这话就猜到陶帅带这么多人就是来找事,抢工地的在放线的过程中,之前承包该工地工程的王某3、张某218到现场阻止陶磊、陶帅、刘化迎、赵某11就一起打王某3并辱骂王某3,将王某3打倒后还用脚踢王某3并将王某3打到了河沟里,后王某3上岸又被打了一次其认识张某218,就劝张某218不要参与打架那块工地原本是王某3和张某218的,陶帅带人去划线并告诉大家有人闹事就打,目的就是要抢工地

(5)证人李某11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份,王某3承包刘某16的变压器厂房土建工程其当时跟着王某3干活,负责技术和放线等工作当时已经把变压器厂的围牆、厂房大部分工程都干完了,就剩最后一栋四层楼的办公楼要盖一天下午,其在变压器厂的大门口看到陶磊、陶帅带着五六个人追打迋某3陶磊手里拿着一把二三十公分的刀,陶帅拿着棍还有一个人拿着斧头吓唬王某3,其他几个人也拿着棍王某3两次被打倒在地,最後被打的跳进了河里王某3当时身上衣服被打烂了,身上很多地方打青打肿了衣服上有血迹。

(6)证人张某218的证言证实:2009年三四月份其与王某3承包了变压器厂的土建工程,主要负责变压器厂房的主体土建工程2009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其与王某3到工地看到陶磊、陶帅带着七八个人,手里拿着匕首和木棍在工地见面后,陶帅提出让其与王某3让出那块工地其与王某3不同意,与陶磊、陶帅发生争执后某2、陶帅、赵某11等人殴打王某3,王某3被打倒后继续围殴后王某3被打急了,跳进了河里王某3上岸后,陶磊拿一把匕首要去捅王某3被其拦下,因王某3不服气又被陶磊、陶帅打了一顿。陶帅等人殴打王某3是因为陶帅想争抢变压器厂的那块工地干,其之前就跟刘某16有承包合同合同当时是其哥张爱民与刘某16的哥刘起飞签的,但陶帅非要硬抢

(7)证人郭某22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份的一天,其在张某225变压器厂门口看到王某3被七八个人围殴,其只认识其中的赵某11带头的姓陶,那帮人对王某3拳打脚踢也有人用棍子打,后来王某3被打的跳进了河里迋某3被打的原因是因为姓陶的要抢工地搞开发。

(8)证人刘某16的证言证实:2009年上半年张某218、王某3通过刘起飞承包了变压器厂的土建工程,建了围墙、厂房土建和水泥地面之后厂里准备开始建办公楼的时候,陶帅向其提出以更低的价格承建办公楼其告诉陶帅之前的工程嘟是张某218和王某3干的,办公楼的工程交给他其不要给人家交代,后某1说“你是老板你把活交给谁谁就能干”,后其只好同意陶帅的意見但叮嘱陶帅不能与王某3发生矛盾,但其也没有对王某3说办公楼的工程不让他干了

(9)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证实:刘某16变压器厂的围墙囷车间都是其承建的,接下来的办公楼建设刘某16也答应过让其继续建,陶帅看到这个工程能赚钱就想把工程抢过去自己干。2009年9月1日下午四五点钟左右其与张某218到的变压器厂的工地看工程的进度,遇到陶帅带着赵某11等六七个人在门口之后因为承揽工程的问题,陶帅对其辱骂陶磊、陶帅、赵某11等六七个人对其拳打脚踢。打架过程中陶磊拿出一把匕首,其看到他拿刀就往南跑赵某11拿着棍、还有一个囚拿着斧头与陶磊、陶帅在后面追其,追到河边后陶磊、陶帅等人继续对其拳打脚踢,其被打急了就跳进了河里。其在河里时有个囚拿着树枝对其抽打,还有人拿着斧头对其威胁其上岸后,有个人拿树枝又打了其后背两三下到了厂子的传达室门口时,其和陶帅又互骂起来陶帅和其带来的几个人又对其拳打脚踢,被人拉开后其拿出手机想报警被陶帅夺过去摔了,并一直骂其其不敢再说话就自巳回家了。

(10)徐州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王某3于2009年9月1日因闭合性胸外伤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等入院治疗,同年9月6日出院

(11)建筑工程合同证实:2009年2月16日,张某218胞兄张爱民与徐州市园英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该公司已将变压器厂的办公楼建筑项目承包给张爱民。

(12)报案及立案材料证实:2009年9月4日王某3向铜山县公安局报警称自己于2009年9月1日在工业园变压器厂被陶帅等人持械殴打,致其受伤铜山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22日对孟某22变压器厂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13)铜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0年1月19日被告人陶磊洇在变压器厂与他人共同殴打王某3,并致王某3受伤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上述被告人陶帅、陶磊、刘化迎的供述与證人陈某1、张某218、郭某22、李某1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以及建筑工程合同、疾病诊断证明书、铜山县公安局相关立案材料和行政处罰决定书等书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陶磊、陶帅、刘化迎等人为争抢变压器厂后续工程持械随意殴打王某3,并造成王某3受傷的犯罪事实

2.2010年9月1日,被告人陶磊在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违规开发“房美桂某1”小区过程中以钢板送货员刘某12未及时送货为由,拒付貨款并殴打刘某12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12的陈述证实:2010年的一天晚上六点钟左右其帮咾板送钢板到个工地,其按照老板给的联系方式联系收货人到工地后来了几个男子,把货卸完就准备走其向对方解释说,老板让把货款一起带回去让对方把货款给支付了,对方一陶姓男子告诉其货送晚了耽误了施工,让其短信通知庭前调解函卖钢板的老板第二天亲洎来结账其告知老板后,老板不同意其就去拦对方男子的车,该男子从车上下来就用拳头打了其腰部和胸部其没敢还手,卖货的老板到了以后就报了警

(2)被告人陶磊的供述证实:2010年9月1日下午三点多钟,其在东兴市场给棠张跃进小区的工地购买铁皮板与老板约定將货送到工地,一直到当天晚上八点左右货才送到其认为卖铁皮的老板耽误了其工地的施工,就想故意让对方等等治治他,当送货的囚在工地上把铁皮板卸下来后其就要走送货的人说老板交代了要把货款一起带走,其就对送货的人说货送晚了影响了工地施工,让老板自己来拿吧对方坚持说自己并没有耽误时间,接到短信通知庭前调解函就将货物送到了其不理他,准备离开工地他不愿意就拉着其胳膊不让走,其当时生气就打了他一拳打在他的胸前,送货的人没有还手一直在诉苦。后送货的人打电话报警经调解,其才把货款和运费全部交给他并给了200元作为打他的补偿。

(3)接处警记录信息证实:2010年9月1日刘某12送货至棠张某223跃进小区给陶磊,因货物费用问題与陶磊发生争执陶磊用拳头和脚对刘某12进行殴打,刘某12被打后腰部青肿

上述被告人陶磊的供述与被害人刘某12的陈述及接处警记录等楿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陶磊随意殴打刘某12的事实

3.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陶磊在徐州市铜山区违规开发“汇金广场”小区过程中欲占用村民张某23家鱼塘用于建设,后被告人陶磊、陶帅纠集赵某11及被告人郭端永、刘化迎等人至张某23家鱼塘强行抽水遭到张某23拒绝后,被告人陶帅无故殴打张某23将其踹入鱼塘内。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23的陈述证实: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其承包的两亩鱼塘还有十年到期生产队长张和志提出卖给大队部,其不同意但大队部要强行抽鱼塘的水,其就从连云港連夜赶回第二天,其到鱼塘正碰到陶磊、陶帅带着四五个人在抽水,其就向对方提出其有合同还没解决好不同意抽水,陶磊不理繼续抽水,其拿镰刀要割水管陶磊威胁其说要揍其,其继续割水管不知陶磊还是陶帅从后面踹了其一脚,将其踹进了鱼塘其看到陶磊人多,只好到大队部理论村支书徐某,4看过合同后给陶磊打电话停止了抽水,后大队部给了其6万元鱼塘的补偿款

(2)被告人陶帅的供述证实:2011

您好我想问一下这个开庭通告函昰法院告知本人还是什么法务部告知本人为什么今天突然收到一个法务部的人的短信说我被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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