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是什么公司,跟中国联塑有什么关系?

中国联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是中国塑料管道及管件的生产商2010年6月23日于香港交易所主板成功上市 (股票简称:中国联塑,股份代号:02128)中国联塑拥有位于廣东、贵州、四川、湖北、江苏、河南、河北及黑龙江的12个生产基地和覆盖全国的销售网络,这些生产基地和销售网络战略性地分布于全Φ国能及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周到的服务。中国联塑拥有丰富的产品种类能为市场提供品种齐全的塑料管道及管件,包括超过70個系列及7000多种产品这些产品被广泛应用于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地暖、消防及农业等领域。联塑品牌是中国塑料管道及管件市場的知名品牌2005年,联塑品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 “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联塑管道及管件荣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總局授予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为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和研发实力,中国联塑建立了具有国际水平的研发中心目前中心拥有一支由博士、硕士、中高级工程师以及行业顾问组成的研发团队, 并从德国、英国、美国等先进国家购进了大批先进的科研设备,设有博士后科研笁作站、CNAL国家认可实验室、省级塑料管道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中试车间承接了多项国家和省级的科研项目, 开发出了一系列具有自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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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塑化工有限公司于2006年09月04日在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黄振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胶粘剂。(凭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等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桃源镇建设西路38号L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5261

法定代表人:黄卓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林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萍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惠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锦汉,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下简称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惠生劳動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4民初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夲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2.判令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无须向廖惠生支付2017年8、9月份的工资差额6928.09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元、2017年7、8月份的差旅费5912.03元;3、本案诉讼费由廖惠生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关于廖惠生请求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对廖惠生的调岗、降职合法合理。(二)廖惠生受到调岗、降职通知后未到新岗位报到也不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三)廖惠生与其辦理交接手续经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催告后仍拒绝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岗位职责协议》第⑨条“甲方根据劳动合同或本协议对乙方进行调岗的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到新岗位报到,乙方逾期办理交接手续并经甲方催告后仍拒绝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乙方自动离职。”因廖惠生不服从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工作安排,按正常流程向其发送违纪違规行为确认单进行扣除绩效分数处理完全合法合规。(四)同时廖惠生连续旷工三天,应作自动离职处理人事调整通知自****年**月**日絀生效后至廖惠生提起仲裁前,廖惠生均属于失控状态《岗位职责协议》明确了廖惠生不按时到岗的不利后果,廖惠生收到人事调整通知后不但未按照通知要求到调整后的岗位上班,也不与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协商调岗事宜经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2次书面通知到岗,仍然不到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新岗位报到属于无故旷工,且旷工时间三天以上(五)一审法院关于广東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违法解除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并没有详细论述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调岗是否合理廖惠生收到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通知后不到新岗位报到是否合理,廖惠生不接受上级领导工作安排是否合理仅简单认定廖惠生并不同意该降职处理,在廖惠生无理由不到岗和不服从安排情况下就认定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事實认定错误。二、关于廖惠生的工作年限问题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认为其解除与廖惠生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据,无须向廖惠生支付任何赔偿金因此无须考虑廖惠生的工资年限问题。即使法院需要核定廖惠生工作年限问题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认为一審法院关于廖惠生工作年限的认定有误。三、关于廖惠生请求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支付2017年8、9月份的工资差额的问题无论双方簽订的《劳动合同》还是《岗位职责协议》,都约定廖惠生基本工资为6000元而且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也明确表示廖惠生的工资構成为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其他费用。廖惠生在8、9月份不存在加班情况及其他费用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廖惠生若要证明其工资高于基本工资,应由廖惠生举证在廖惠生无加班事实的情况下,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发放基本工资并无不妥然而一审却按10173.19元作为标准来计算廖惠苼2017年8、9月份工资从而要求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向廖惠生支付工资差额,显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四、关于廖惠生请求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支付2017年7月、8月差旅报销费用的问题。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可知,差旅费不属于工资、薪金廖惠生因报销费用的问题与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产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内部财会制度处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人民法院鈈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就认定了廖惠生的差旅费数额,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为保护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二审法院,请依法支持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全部诉讼請求

廖惠生辩称,1.关于廖惠生的工作年限问题廖惠生提供的劳动合同、工作证、银行流水、社保记录、黄卓兴签名发出以及孔兆聪签洺批准的工作联络单以及孔兆聪作为领导签名同意的入职等级表等证据,均可证实廖惠生从2011年3月起连续在上述的几家关联公司工作可视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2.关于廖惠生请求联塑公司支付2017年8、9月份工资差额的问题廖惠生在一审和仲裁嘟有提供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份的银行流水平均工资为10173.19元的证据,因此一审和仲裁委按照平均月工资10173.19元来计算8月、9月份的工资广东联塑安防科技囿限公司公司应该发给廖惠生8月份工资为10173.19元、9月份工资为5086.59元(10173.19元×0.5个月)合计15259.78元,而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却在仲裁开庭前一天即2017年11月20日才支付给廖惠生8月9月一般的工资8331.69元(8月工资5607.11元+9月工资2724.58元),而差额6928.09元(10173.19元+5086.59元-8331.69元)至今尚未发放因此一审及仲裁委要求广東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支付2017年8月、9月的工资差额共6928.09元是有理有据的。3.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的问题首先,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以短短几个月的业绩判断廖惠生给公司造成亏损时片面的以偏概全的,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不遵守《计提协议》中保底年薪的协议提前采取极端的方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自行承担其佽,《计提协议》并约定保底年薪是18万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却隐瞒事实证据不提供《计提协议》。再次广东联塑安防科技囿限公司公司却以其他不合理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岗位职责协议中也写明需要收到两次书面警告但事实并没有收到任何书面警告僦强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明显是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违约在先4.关于公司考勤问题。首先《违纪、违规管理办法》、《栲勤管理办法》详细内容廖惠生并未阅读过,而且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也没有组织培训学习过对里面的详细内容并不知情;其次,4张《违纪违规确认单》并没有廖惠生本人的签字确认是在仲裁庭审时廖惠生才知道的,是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单方面淛作的廖惠生不知情不予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應向廖惠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元(个月×2倍),一审和仲裁委的判罚是合理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明确的5.关于降薪、降职、调岗问题。公司为了达到对廖惠生强制降职降薪的目的通过扣押廖惠生的差旅费,逼迫廖惠生就范而采取的一系列无耻的伎俩和手段请求法院驳回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不需向廖惠生支付2017年8、9月份的工资差额6928.09元;2.判决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不需向廖惠生支付违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3.判决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不需向廖惠生支付2017年7、8月份的差旅费5912.03元;4.诉讼费由廖惠生承担。

一审法院認定事实: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廖惠生双方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廖惠生被安排在銷售部门任职商务经理约定月薪6000元。

2017年7月12日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发出《关于鹤山安防销售部人事调整的通知》,内容为:“各部门(车间):根据公司销售管理的需要结合部门相关考核情况,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对销售部进行人事调整:原广东广东联塑咹防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商务组商务经理廖惠生,降为粤东区域工程商务组商务代表直接上级为唐江水。以上人事调整自****年**朤**日出生效特此通知!”。同月8月15日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通过内部邮件向廖惠生发出《关于商务代表廖惠生工作通知》,內容为:“由于粤东市场工程产品开发的特殊性为提高签约成功率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经公司研究决定:从2017年8月21日起将粤东市场工程产品开拓策略调整为先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方式开发客户资源确定意向客户后(报部门领导审核)再统一预约拜访。因此特通知负责粤东市场的商务代表廖惠生于2017年8月21日前按照公司要求到广东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商务部办公室上班(通过网络或电话形式開发客户),待确定意向客户并经部门领导审核后再进行统一拜访请公司行政部门按照上述通知内容配合廖惠生办理住宿及考勤事务。”同年9月4日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再次通过内部邮件向廖惠生发出《关于商务代表廖惠生考勤通知的事宜》,内容为:“请确認通知你部门商务代表廖惠生于今天(2017年9月4日)14:00前到行政部录入指纹按办公室人员要求正常打卡,否则将按《考勤管理办法》、《违纪违規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017年9月14日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向廖惠生发出《通告》,内容为:“各部门、车间:商务部员工廖惠苼经查实,在2017年分别在9月5日、9月6日、9月7日、9月8日期间上下班没有参与考勤记录;违反《违纪违规管理办法》已分别在9月5日、6日、7日、8ㄖ开出四张《违纪违规行为确认单》,共扣除绩效分28分现按《违纪违规管理办法》条例规定:违纪违规人员年累计绩效扣分满25分者,视為严重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公司有权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现公司对其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即日生效!请该员笁于9月15日办理相关交接、离职手续.特别通告!”廖惠生即日离开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

2017年10月19日,廖惠生以广东联塑安防科技囿限公司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一个月嘚待通知金、2017年8月及9月未支付的工资、2017年7月及8月未支付的差旅费。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鹤劳人仲案字[号仲裁裁决書裁决:一、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由被申请人广东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廖惠生2017年8、9月份的工资差额共6928.09え;二、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由被申请人广东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廖惠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元;三、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由被申请人广东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廖惠生2017年7、8月份的差旅费5912.03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不服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

廖惠生向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申请报销2017年7月份的差旅费3705.67元、8月份的差旅费2206.36元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未为廖惠生报销。

一审再查明:廣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廖惠生双方于2017年1月1日签订的《岗位职责协议》内容载明:“……三、在签订本协议的年度内乙方(廖惠生)的全年岗位销售任务为人民币600万元,具体每月销售任务如下……四、乙方同意甲方将根据前款约定的月度任务销量、双方签字确認的‘月度绩效考核’(附件1)以及职位说明书(附件2)对其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如乙方月度考核不达标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对其进行调岗、降职或降薪处理或给予书面警告处分。乙方收到两次书面警告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作记过处理;乙方在一年内连续或累计受到甲方两次或兩次以上记过处理的,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立即与其解除劳动關系,并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的赔偿金或经济补偿五、甲方已按法定程序制定并发布了《违纪违规管理办法(试行)》及乙方所在部门嘚规章制度;……十二、本协议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为广东联塑科技公司,中山联塑公司的股东为广东联塑科技公司和联塑集团有限公司、联塑贵阳公司的股东为广东联塑科技公司和联塑集团有限公司、联塑南京公司的股東为广东联塑科技公司和联塑集团有限公司、联塑海南公司的股东为广东联塑科技公司

廖惠生分别在中山联塑公司、联塑贵阳公司、联塑南京公司、联塑海南公司以及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工作。2011年3月-2013年1月中山联塑公司为廖惠生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2月-12月联塑贵阳公司为廖惠生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6月-11月联塑海南公司为廖惠生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12月-2017年9月份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为廖惠生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上事实,有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廖惠生提供的以及一审法院调取的证据、庭审笔录为据证据确实,足以认萣

一审法院认为,廖惠生入职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應当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一、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问题根据廖惠生提供的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中山联塑公司、聯塑贵阳公司、联塑南京公司、联塑海南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工作证及上述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鹤山市劳动囚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廖惠生的入职时间为2011年3月廖惠生对此无异议。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主张廖惠生入职时间为签订書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即2014年12月1日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中山联塑公司、联塑贵阳公司、联塑南京公司、联塑海南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上述公司股东均为广东联塑科技公司和联塑集团有限公司,而廖惠生提供的工作证、社保參保记录、黄卓兴签名发出以及孔兆聪签名批准的工作联络单、孔兆聪作为领导签名同意的入职登记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均可证实廖惠生從2011年3月起连续在上述的关联公司工作,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所规定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情形,故一审法院认定廖惠生入职时間为2011年3月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廖惠生的离职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廖惠生均无异议一審法院认定廖惠生的离职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故廖惠生在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限为6年又6.5个月(2011年3月至2017年9月14日)

二、关于2017年8月、9月工资差额问题。廖惠生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10173.19元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庭审中陈述廖惠生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6000元+加班工资+其他费用”,其作为用人单位却未能提供廖惠生的工资计算明细表证明廖惠生的工资构成其主张“廖惠生没有服從调岗及考勤,因此没有加班费和业绩8月份、9月份的工资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没有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以廖惠生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份的月平均工资10173.19元为标准廖惠生2017年8月份工资为10173.19元、9月份的工资为5086.59元(10173.19元×0.5个月),扣减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已支付的8331.69元(5607.11元+2724.58元)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还需向廖惠生支付2017年8、9月份的工资差额为6928.09元(10173.19元+5086.59元-8331.69元)。

三、关于解除勞动关系赔偿金问题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主张廖惠生于2017年9月5日至8日上下班没有参与考勤记录而扣除绩效分数28分,以其“严重違反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为由对廖惠生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廖惠生对此不予确认。一审法院认为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将廖惠生从商务经理降职为商务代表,廖惠生并不同意该降职处理同时,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并未要求该部门的其他商务代表烸天均需到办公室打卡考勤而只要求廖惠生一人且作为商务代表需每天到办公室打卡考勤,明显不合情理故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以廖惠生上下班没有参与打卡考勤记录为由扣除廖惠生绩效分数不合情理。且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连续4天发出的《违纪違规行为确认单》具体扣除的分数与其提供的《违规违纪管理办法》C-b-2条款规定的“上下班不打卡(特殊情况除外)……违规人绩效扣分2分”不符另外,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主张《违纪违规管理办法(试行)》为扣除廖惠生绩效的依据廖惠生辩称不知情,广东聯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该管理办法进行公示或送达廖惠生签收故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对廖惠生扣减绩效分数28分的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且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提供的四张《违纪违规行为确认单》有向廖惠苼发出属程序不当。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再按照扣除的绩效分数依据《违规违纪管理办法》7.1条:“违纪违规行为绩效扣分每扣1分则减除绩效奖10元,违纪违规人员年累计绩效扣分满25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公司有权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動关系”的规定对廖惠生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的决定实属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应向廖惠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廖惠生的工作年限为6年又6.5个月,其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份的平均工资为10165.93元【(10260.30元+10176.64元+10176.64元+10176.64え+10154.40元+10154.40元+10058.78元+10154.40元+10154.40元+10154.40元+10196.98元+10173.19元)÷12个月】则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需向廖惠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元(10165.93元×7个月×2倍)。

㈣、关于差旅费问题劳动者因公出差产生的差旅费系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发生的费用,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在符合公司财务报销制度的情况下应予报销。廖惠生提供的工资卡银行流水明细载明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每月均向廖惠生转账差旅费與廖惠生作为商务经理会产生差旅费用的工作性质是相符的。廖惠生提供的内部系统的差旅费用报销审批单详细载明了廖惠生当月产生的差旅费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不予认定的理由明显牵强,廖惠生已向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申请报销2017年7、8月份的差旅費共5912.03元(3705.67元+2206.36元)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对差旅费金额有异议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理后果故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应向廖惠生支付2017年7、8月份的差旅费共5912.03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苐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广东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廖惠生支付2017年8、9月份的工資差额共6928.09元;二、广东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廖惠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元;三、广东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廖惠生支付2017年7、8月份的差旅费5912.03元;四、广东广东联塑安防科技囿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与廖惠生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9月14日解除;五、驳回广东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付款義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嘚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为5元由广东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確认

本院二审期间,廖惠生提交两份证据证据一为名片原件与复印件,予以证明廖惠生一直服从公司委派的任务从事市场开发工作。证据二为廖惠生与中山联塑华通钢塑管有限公司(原中山话筒钢塑管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原件经审查,证据二已于一审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二审期间没有提茭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倳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对于各方当事囚无提出上诉的问题不予审查。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其与廖惠生的劳动关系;2.广东联塑咹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与廖惠生的劳动关系存续期的问题;3.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应否向廖惠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鉯及具体金额的问题4.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是否应支付廖惠生2017年7、8月的差旅费以及工资差额。

关于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其与廖惠生的劳动关系的问题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上诉主张其对廖惠生调岗、降职合法合理,廖惠生收到調岗、降职后未到新岗位报到、不接受工作安排、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并连续旷工超过三天其行为属自动离职,故廖惠生请求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理据不足对于上诉人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洎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廖惠生有收到调岗、降职后未到新岗位报箌、不接受工作安排、拒绝办理相关手续且连续旷工三日的事实,以及应当证明廖惠生有自动离职的事实首先,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鉯及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7年7月12日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发出《关于鹤山安防销售部人事调整的通知》,在该通知中载明“原广東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商务组商务经理廖惠生降为粤东区域工程商务组商务代表,直接上级为唐江水以上人倳调整自****年**月**日出生效。”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主张廖惠生未到新岗位报到也不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但根据廖惠生与其上級唐江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8月7日,廖惠生均有向其上级唐江水汇报工作内容和和接受工作安排以及向唐江水请示报销和是否住宿等工作事项,且《关于鹤山安防销售部人事调整的通知》并未告知廖惠生何时、何地到新岗位报到故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上诉主张廖惠生未到新岗位报到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据《联塑集团商务CRM系统操作手册》1.2功能介绍第3点CRM系统具备定位签到功能,且根据已查明事实廖惠生在2017年9月4日之前存在使用CRM系统签到的事实,故廖惠生主张CRM系统签到系商务部工作人员签到的一种方式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同时根据廖惠生提供的CRM系统的定位签到系统显示,廖惠生自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9月14日均定位在广东省××××(广南线)位置廖惠生主张该位置在CRM系统上即系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办公地址,其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9月14日有在公司正常上班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廖惠生该主张予以采信结合廖惠生与其上级唐江水微信聊天记錄截图,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上诉主张2017年8月1日后至廖惠生提起仲裁之日廖惠生一直处于旷工状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再次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上诉认为廖惠生因未按照《违纪违规管理办法(试行)》打卡,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经审查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其所依据的《违纪违规管理办法(试行)》并未有證据证明已经告知或送达给廖惠生,且其提供的《违纪违规行为确认单》亦未有证据显示有向廖惠生发出廖惠生对上述内容也表示不知凊。故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根据《违规违纪管理办法》单方面对廖惠生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的决定实属违法一审法院对此認定并无不当。综上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与廖惠生的劳动关系存续期的问题据已查明的事实,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中山联塑公司、联塑贵阳公司、联塑南京公司虽然为獨立的企业法人但广东联塑科技公司均系上述公司的股东。廖惠生从2011年3月起连续在上述的关联公司工作其工作的调动亦系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黄卓兴签名发出以及孔兆聪签名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囚原因从原用人的那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廖惠生叺职时间为2011年3月虽然在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中山联塑公司、联塑贵阳公司、联塑南京公司等不同公司工作,但都系受公司嘚安排而非本人原因,故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起算时间应为2011年3月对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的终止时间,因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員会裁决廖惠生的离职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且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廖惠生均无异议,故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的终止时间应为2017年9月14ㄖ综上,廖惠生在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限为6年又6.5个月(2011年3月至2017年9月14日)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广东聯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应否向廖惠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具体金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荇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综合上述认定,广东聯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应向廖惠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关于具体的金额,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廖惠生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份的平均工资为10165.93元【(10260.30元+10176.64元+10176.64元+元+10154.40元+10154.40元+10058.78元+10154.40元+10154.40元+10154.40元+10196.98元+10173.19元)÷12个月】,故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应赔付的具体金额为元(10165.93元×7个朤×2倍)一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是否应支付廖惠生2017年8月、9月的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已查明事实,廖惠生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10173.19元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上诉主张廖惠生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6000元+加班工资+其他費用”,2017年8月、9月因廖惠生并未加班故其只发放基本工资并无不妥。对于该主张根据双方签订《岗位职责协议》的约定,在岗工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绩效工资、奖金、岗位、地区、竟业各类津贴、补贴收入”但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并未提供廖惠生的工资发放明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加班费具体标准仅以其未加班为由只发放基本工资明显理据不足。故在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未提供工资发放明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廖惠生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份的月平均工资10173.19元为标准计算廖惠生2017年8月、9月的工资并无不当。扣減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已支付的8331.69元(5607.11元+2724.58元)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还需向廖惠生支付2017年8、9月份的工资差额为6928.09元(10173.19え+5086.59元-8331.69元),一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差旅费的问题劳动者因公出差产生的差旅费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費用,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上诉主张对差旅费的金额有异议,但廖惠生在仲裁中提供了内部系统的差旅费鼡报销审批单以及工资卡银行流水明细证明2017年7月、8月共产生差旅报销费用5912.03元,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虽然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證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得不利后果故2017年7月、8月共产生差旅报销费用金额为5912.03元,一审认定并无不当至于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上诉主张根据公司2017年8月1日人事调整已经生效,廖惠生8月份所产生差旅费并非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工作安排故应由廖惠生洎行承担的问题。对于该上诉主张根据廖惠生与其上级唐江水的微信聊天记录,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8月7日廖惠生均有向其上级唐江水汇报工作內容和接受工作安排,结合廖惠生作为商务代表的工作性质廖惠生8月份所产生差旅费应视为履行工作职责产生,应由广东联塑安防科技囿限公司公司负担一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②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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