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步红男,公民身份号码**********6280618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张步红县朱坝镇墩南村五组*号。
被执行人孙国厂男,公民身份号码**********0290415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张步红县高良澗镇周于村五组
申请执行人张步红与被执行人孙国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泽张步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泽民初字第0699民事判决书已经發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孙国厂应向申请人张步红支付人民币2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執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洪泽张步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泽民初字第06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淛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洪人发〔2018〕5号
淮安市洪泽张步红區人大常委会
关于张步红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淮安市洪泽张步红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张步红、谷朝阳、孙磊三名同志任區监察委员会委员
淮安市洪泽张步红区人大常委会
申请执行人张步红男,公民身份号码**********6280618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张步红县朱坝镇墩南村五组*号。
被执行人孙国厂男,公民身份号码**********0290415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张步红县高良澗镇周于村五组
申请执行人张步红与被执行人孙国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泽张步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泽民初字第0699民事判决书已经發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孙国厂应向申请人张步红支付人民币2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執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洪泽张步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泽民初字第06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淛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