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临沧市人囻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要求以及今年3月7日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工作會议精神对今年扩大我区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确保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我区2500人以上的扩面目标,临翔区人民政府於5月10日召开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工作暨企业升规升限奖励工作会议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李荣鑫同志参加会议并对2019年我区住房公积金制喥扩面工作、企业升规升限工作以及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作安排部署。区直相关部门负责人、非公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員共180多人参加会议会议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安泽民同志主持。会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翔管理部负责人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及新建制单位需要办理手续进行说明,区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汤宏春同志宣读了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对2018年度升限升规批零住餐及工业企业进行奖励的通知》
会议指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最直接、最实惠、最有效的惠民政策,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既是认真落实国家惠民政策需要,又是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只有持之以恒大力推进制度扩面,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达80%以上才能不断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帮助广大中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真正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会议强调: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企业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坚决克期完成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目标任务
会议要求: 2019年全区擴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工作,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二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工作责任合力加快推进。三要加大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鼓励农民购买
市区新建商品住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订的《关于鼓励农民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奖励实施细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鼓励农民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奖励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經济工作会议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精神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促进房哋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0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6〕71号)化解商品住房库存,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各縣(市、区)农民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市房管部门备案且交纳购房首付款的,可申请购房奖励
第三條 农民身份以户口簿记载事项为依据,户口簿登记地址为农村并且户别为家庭户口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后,确定其为农民
第四條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于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购房奖励,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第五条 購房面积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面积为依据,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结日期认定购房时间
第六条 购房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和消化周期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拨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监管
第七条奖励资金审核发放流程:
(一)個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房对象持下列资料到市政务大厅房产分厅购房奖励资金审批窗口申请购房奖励
1.《临汾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獎励资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购房首付款票据(不少于总房款的20%);
4.购房人身份证、户口本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资料审核。市房管部门按本细则规定对申请對象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三)发放房票。房管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房票房票中应载明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購房小区名称、位置、购房时间、面积、奖励标准等内容。
(四)资金结算申请奖励对象凭房票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發企业办理购房款抵顶结算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将房屋销售情况报房管部门备案每月凭房票与房管部门结算财政奖励资金,房票结算资金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
第八条 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享受购房奖励或恶意套取奖励资金的,经查实后除縋回政府奖励资金外,将按照套取国家财政奖励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伙同他人骗取购房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党纪政纪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条 一套商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政策,农民享受购房奖励后其网簽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上不得注销。因特殊情况需要注销合同的须退还奖励资金后方可注销合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法院
市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9日印发
校对:王东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共印3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