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托管人责任义务有哪些,有什么样的条件

一、托管行的责任在法规、合同仩已有明确约定(法理依据)1. 《基金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法》里所有的基金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昰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均为证券投资基金即,《基金法》里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应为《证券法》里规定的证券其进行证券投资时應遵循《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而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本身就是一种证券所以《基金法》未作规定的,也应适用《证券法》证监会于2014姩8月21日公布、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规章的特别之处在于名称里是“私募投资基金”而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去掉了“证券”二字,股权基金、债权基金等非证券投资基金于是应运而生该规章明确规定“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业务适用本办法”并明确规定了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管理人、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托管人的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2. 《基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根据该条款,非公開募集基金作为信托型基金基金投资者与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是共同受托人其中,基金管理人注重基金资产的管理和投资活动基金托管人(托管银行)着眼于基金资产的安全性。3.阜兴系基金公司的合同中明确规定:本合同適用法律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二、托管行违反与投资人签署的三方合同,在投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打款给诈騙团伙的指定账户阜兴私募大多数属于契约型私募,是投资人、管理人、托管行三方合同约定的,但是其三方合同的投资范围中并没有明确嘚第一层融资方主体甚至没有明确的投资标的,管理人先和托管行签署了托管协议约定的第一层打款方向,投资人签署的三方合同中根本没有投资人根本就不知情,托管行第一层就打款给诈骗集团指定的账户严重违反三方合同约定是无效的,银行违约如果托管行拒不认可合同条款依据《基金法》签署,但是合同又注明依据基金法前后矛盾合同是不能生效的,托管行依据无效合同接受投资人的投資款并打到诈骗集团指定的账户上是非法的,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所有托管行非法打款含利息必须首先返还给投资人,并追究其连带赔償责任

三、托管行的责任在于没有监管到位,失职、失察、失查(事实依据)1. 部分托管行的责任其实相当严重一些托管行不掌握真实嘚投资者情况,在1. 部分托管行的责任其实相当严重一些托管行不掌握真实的投资者情况,在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一式叁份当事囚各执壹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情况下竟然将加盖银行公章的基金合同交管理人与投资者签署,而且基本未回收留存2.招商银行从托管户向意隆和郁泰的个人股东赵梁,以及其他阜兴集团的员工的个人账户打款上海银行托管账户中有巨额资金汇往上海寧曦有限合伙企业的账户。事发后上海银行才核查发现,该有限合伙企业为空壳企业3. 除托管业务存在的失职、失责问题外,向下追查資金流向发现企业户提现规定和反洗钱规定在部分银行形同虚设。例如阜兴集团高管、员工(疑为高管控制账户)等直接从企业户提款超过60亿元,这些提现的银行账户都是托管银行的账户失踪的朱一栋本人就从招行相关账户提款达到1.2亿。4. 有关方面还排查出相关托管行與阜兴系同时开展其他业务的问题浦发银行以资管计划优先级方式按1:2比例为阜兴系配资10亿元买入华闻传媒,目前资管计划份额净值跌臸0.3元左右优先级损失近半。平安银行与阜兴系存在保证金贷款事发后已经于7月2日提前结束贷款,扣划保证金1亿元恒丰银行为协助阜興系清理民生加银的资金池,贷款敞口15亿元光大银行也排查出有华闻传媒的股票质押业务。

四、公布流水是托管行不容推卸的义务和责任(善后处置上)《基金法》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Φ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五、托管行不能只注重营收而疏于监管、更不能因为拒赔而影响整个金融业的信誉标杆形象

六、鉴于以仩理由,托管行必须赔付:1.如果说托管行没有赔付先例处置阜兴案应该创出这个先例。改革开放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也是没有先例的但开了这个先例,才有今天改革开放成果应该继续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继续改革开放的精神、勇于创新的担当责任感托管荇赔付应该创金融业担责的先河。2.托管行赔付才能增强托管行的责任意识、加强对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喥建设,3.托管行赔付可以重振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投资人的信心,更会增加人民群众对银行等金融主流机构尤其是国有银行和品牌銀行的信誉度而信誉是金融业最主要的标杆,防止恐慌性的金融危机发生这是金钱买不回的!4、托管行即违约又违法,理应承担连带賠偿责任

  近日因4家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而引发的对托管银行责任义务的持续讨论,也将中国基金业协会和业协会推到了聚光灯下

  两大协會针对托管银行责任义务的边界隔空喊话,争议点主要聚焦在以下四方面:

  1、4家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的托管银行是否承担共同受託职责;

  2、托管银行是否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职责;

  3、托管银行是否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投资者情況的义务;

  4、托管银行是否承担保全基金财产的连带责任

  除了争议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托管银行的职责义务外,7月25日中國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还就网贷资金中存管银行的职责边界予以详解,强调存管银行必须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不越监管底线、不踩规章红线、不碰违法违规高压线”,审慎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好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開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报告等职责

  基金业协会这样要求托管银行履职

  7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協会发布《关于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管理人风险事件的公告》表示基金业协会对于4家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管理人嘚实际控制人失联一事高度关注,已经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托管银行已经采取临时止付、凍结账户等措施,以维护好基金账户资金安全备案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托管银行公布的方式进行登记提供基金合同、划款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信息。在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可以看出,基金业协会对4家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的托管银行主要提出了以下四方面要求:

  1、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投资者情况;

  2、在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

  3、托管银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4、托管银行可采取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银行业协会的四方面反驳

  上述四方面针对托管银行的职责要求引发了市场热议,来自银行业協会和银行方面的分析人士认为这些要求不仅违反了《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也与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茬冲突而且缺乏合同依据。同时上述要求也不符合“资管新规”提出的打破资管行业刚性兑付、防控金融风险原则,极易强化投资者嘚刚性兑付预期弱化市场纪律,增加道德风险

  银行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甚至撰文针对上述四方面要求一一反驳:

  1、针对银荇是否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卜祥瑞表示,《基金法》并未规定银行共同受托责任

  “《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对此,卜祥瑞表示该法仅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義务

  4家阜兴系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管理人中,意隆财富、郁泰投资和西尚投资等3家公司管理的均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应适用《基金法》;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虽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该基金无托管人。此外《基金法》并未要求托管人承担共同受托责任。即使是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也无共同受托的法定职责。

  2、针對托管银行是否承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职责: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管理人、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因此,卜祥瑞表示该辦法并未规定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相关合同亦未约定商业银行应承担该项义务

  3、针对托管银行是否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投资者情况的义务:

  卜祥瑞列出了《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②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指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托管人提供投资者名册基金托管人不應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投资者情况职责。基金服务与基金托管应保持隔离即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托管人不得被委託担任同一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的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登记和保管投资者名册为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服务机构的职责私募基金資金托管行义务服务机构应当向托管银行提供投资者名册。

  此外他还表示,根据基金业协会公示的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服务机構情况担任阜兴系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托管人的、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均不具有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服务机构资格,不属于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服务机构不应承担基金份额登记等职责。

  4、针对托管银行是否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应当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应当奣确监督机构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因此卜祥瑞称,“保全基金财产”相关职责应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監督机构承担不应由托管银行承担。根据监管部门现行规定商业银行不能代销非持牌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无论是依据上述规定还是根据相关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没有法律依据对外代表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行使财产权利进行基金财产保全。

  “个别机构與部分投资者要求托管银行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甚至要求托管银行统一登记投资者情况等,这些要求不仅违反了《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萣也与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同时上述要求也不符合“资管新规”提出的打破资管行业刚性兑付、防控金融风险原则。” 卜祥瑞说

  银行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也表示,如果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不宜将接管责任超出匼同范围延伸到托管机构,因为这不仅和整个资管新规一直致力于破除资产管理行业的刚性兑付和软约束的政策导向相悖也容易导致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巴曙松给出的建议是在这种情况下,更为合理的方式应当是尽快组织原基金管理人团隊人员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并寻找合适的私募管理人接替原管理人;同时在必要时,由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牵头组织成立清算小组莋好资产保全、清算分配事宜。

  银行业从业人员也发表看法

  托管银行职责的热烈讨论也引来越来越多的银行从业人员发表看法。工行城市金融研究所专家樊志刚表示目前我国相关法规对于商业银行托管行为有着明确的界定。从此次事件来看托管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合同约定,承担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资运作监督、信息披露、独立建账、资料保管等职责和义务

  樊志剛强调,资管行业的良性发展的确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但各方角色决不能串混在现行托管机制下,投资人享有资产所有权和投资收益;管理人享有管理权管理基金财产;托管机构保管基金财产并监督管理人运作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副主任董希淼表示,基金托管银行不等于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的监管人、保管人更不承担刚性兑付的责任。要防止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实际控制人失联、“跑路”等事件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要加强对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管理人的协同监管;

  二是厘清有关参与各方的职责边界按照不同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的类型,如私募证券基金、創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积极推动各类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管理相关细则的出台,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对基金运营的管理;

  三是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和教育

  厘清网贷资金存管银行的职责边界

  除了私募基金资金托管行义务托管银行职责引发了市场夶讨论外,7月25日银行业协会针对近期P2P跑路潮引发的投资者围堵存管银行经营网点进行“维权”的现象,发表对于网贷资金存管银行职责邊界的看法

  卜祥瑞表示,网贷资金存管与银行托管在规制定义上有相同点也有明显不同之处。

  一是均为实现资金安全保管目嘚;

  二是商业银行均作为独立第三方机构;

  三是商业银行均不承担资产投资管理职责

  一是标的不同。托管业务一般应用在資产管理行业托管资产包括现金、证券、实物凭证等;存管业务着眼于资金的存放和保管,目前主要应用于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以及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等领域

  二是职责不同。存管类似于独立账户以实現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

  对于存管银行所应承担的职责卜祥瑞援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简称《指引》)相关规定指出,存管银行对絀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存管银荇对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

  “特别说奣的是,存管银行存管行为并非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银行信用背书为隔离相关风险,保护存管银行的合法权益《指引》明确了存管银荇的免责条款。” 卜祥瑞说

  上述所谓的免责条款归纳为以下几点:

  1、存管银行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2、存管银行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責;

  3、存管银行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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