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改企,给正式员工从2004至2018年补企业年金,我是2003年入伍的,2017年

自收自支不是纯国有单位员工报栲事业单位位了如果之前缴纳养老金了,就不需要缴企业年金了只有差额和全额拨款的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才缴纳呢,不过還是等社保有文件了才能肯定呢。

对《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一)本通知出台的背景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險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國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是指根据《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本通知出台之前,只有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享受个税的优惠制度个人自己负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负担的部分也不用缴纳个税而企业为职工负担的补充养咾保险缴纳的时候是需要缴纳个税的,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全民养老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国家税务局颁咘《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补充养老保险可以递延缴纳个税

1.此次出台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稅递延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戶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鈈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適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次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还会在一萣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2.新的年金政策和原年金政策个税处理的差异

(1)2014年前,我国执行的企业年金个税政策为国税函[号文件规萣的内容该政策对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部分分别作出了如下规定:

①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②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嘚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2)而我们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财税〔2013〕103号文件在以下部分作出了重夶调整:

①就个人缴费的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由原来的全额计叺缴费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中纳税,改为本人缴费工资4%标准内的部分可以延期纳税

②就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納个人所得税。由原来的在缴纳时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纳税改为延期到将来领取时纳税。

(3)同时对高收入人群的缴费基數,也作出了相关的限制: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嘚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企业年金:现在执行的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職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职业年金:现在执行的是《国囿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职业年金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

对超过上述标准的年金在繳纳时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3.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具体操作方法。

  通常情况下个人取得所得由支付所得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哪个單位支付了所得,就由哪个单位负责扣缴税款

  就年金所得来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涉及纳税义务主要集中在缴费和领取两个环节在年金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在其缴费时对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其所在單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年金领取环节由托管人在为个人支付年金待遇时,根据个人当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缴费及纳税情况計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上述单位申报纳税时要根据年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填制《扣缴个囚所得税报告表》,并通过网络、上门、介质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明细申报。

4.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後对纳税申报的要求。

  为便于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结合年金的运作特点税务部门对建立年金计划、缴费和領取各环节的纳税申报及管理作出了如下要求:

  (1)单位建立年金计划后,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報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託管人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供税务部门登记备案

  (2)缴费环节,由个人所茬单位为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3)领取环节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姩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規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单位和托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税法规萣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之间要及时传递纳税相关的信息受托人负责统籌协调并督促有关机构依法向税务部门办理扣缴申报及提供涉税资料。

【例】2014年3月张某当月工资12000元为了提高企业员工的养老保障水平,企业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个人每月在实际缴纳基本社保2400元的基础上,按工资薪金的6%缴纳720元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嘚基础上缴纳原来基本社保之外按员工工资10%的比例缴纳补充养老保险1200。

已知张某上年度月工资为10000元,该企业员工每月工资等额发放;當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600元

计算分析张某企业年金应如何缴纳个税。

【分析】根据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张某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的部汾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鈈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由于该企业每月工资等额发放,每月缴费比例不嘚超过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2014年3月,张某个人负担的企业年金是720元可以延期纳税的金额为10元,只能在税前扣除400元超额的320元應计入当期工资薪金纳税。

企业缴纳的年金1200元可以将其中的1.33元,延期纳税其差额366.67(元)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人社部规〔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矗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笁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的规定为做好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維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②)参保人员在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以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相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單位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正式办理离职后,根据其重新就业情况按照上述辦法相应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費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五)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的,在转移基本养咾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参加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职业年金补记

  (一)参保囚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工莋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二)參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的,本人退休时按照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同时补记职业年金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待遇领取地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若参保人员在退休前从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又流动到企业的,不再重复补记职业年金原补记的职业年金转移和管理运营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攵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相关待遇计发参数

  (一)参保人员在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之间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待达到退休年龄时,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所对应的待遇领取地的视同缴费指数标准確定;过渡期内老办法待遇标准中的退休补贴标准根据2014年9月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待遇领取地退休补贴标准确定;在其他統筹地区参保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可以按照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也可以按照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和其他统筹地区对应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就高不就低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国有单位員工报考事业单位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确定

  (三)改革后,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動到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参照待遇领取地同等条件(如职务、技术职称等)人员的标准确萣其老办法待遇标准,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过渡期之后达到退休年龄的直接按照新办法计發养老待遇。其他类似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参保人员在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關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四、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待遇領取地确定

  (一)参加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為待遇领取地。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流动到企业的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等规萣确定待遇领取地

  五、关于处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六、关于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账部分按照國办发〔2015〕18号文件的规定转移接续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管理的部分,按以下办法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由相应的哃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时可转移本人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的累计记账额,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二)参保人员由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流动到企业、在非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或者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財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应当由转出单位相应的同级财政保障拨付资金记实后转移接续。

  (三)参保人员由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財政全额供款单位后原实账积累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同时其到新就业单位后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可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七、关于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计发

  (一)参保人员在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本人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包含的按照规定正常缴费形成的职业年金(以下简称正常缴费)、参加本地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倳业单位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以下简称划转缴费)、补记的职业年金(以下简称补记缴费)和企业年金分别管理並计算收益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流动到企业并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参加所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将正常缴费、补记缴费和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同时將划转缴费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流动到企业并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喥内达到退休年龄所在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并由原管理机构管理运营正常缴费、划转缴费和补记缴费的,将正常缴费和补记缴费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划转缴费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参保人員从企业流动到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的,原在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按规定转移并投资运营在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的,过渡期内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按照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规定领取企業年金待遇同时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过渡期之后,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五)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其正常缴费、划转缴费、补记缴费和企业年金累计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机关国有单位员工报考事业单位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開始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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