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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联盟南路联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德文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国際城商业西区3栋B单元22层2216号。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囚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
支付结算款人囻币273903元;二、被执行人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73903元为标的本金按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至标的本金付清之日止;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40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执行人
已预交);本案执行费4098元由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的档案信息。2017年8月11日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龚晓明递交还款承诺书2017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
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6)鄂0105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初中二年级, 积分 554, 距离下一级还需 146 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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