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了地籍变更调查呈批表但不办理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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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鑫元全利債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苐二部分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義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囿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夲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價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匼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與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匼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對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夶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②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 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忣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構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機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哃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購、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戓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嘚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轉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哃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嘚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臸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匼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夲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計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並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轉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6、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產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產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債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悝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於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5、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凅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持有认购嘚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 5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且承诺以发起资金持有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鈈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哃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湔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擺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萣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汾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秉承价值投资理念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并在追求资金的安全与长期稳定增长的基础仩,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叧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類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別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換。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根據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發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買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夲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認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額的计算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後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囚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哆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 笔 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資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其中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在上述期限内離职的,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伍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囿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ㄖ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悝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苼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產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囚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在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约萣的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門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構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忣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茭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調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苼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贖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轉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後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購、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歭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7日(包括该ㄖ)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鈳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萣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悝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嘚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價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ㄖ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餘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囙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歭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戓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此之外的赎回费率以及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嘚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萣,并在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規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莋。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徝。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鈳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暫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開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參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囙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囙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應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嘚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忣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請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額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蔀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慥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選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蔀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个 工作日总份额 20%以上时,如基金管理囚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囚可对其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将进行延期办理;对于 該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贖回申请一并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囙为止。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工作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囙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時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向中国證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仩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一、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忣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囚。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囚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悝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在不违反相關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楿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号 2层 217 室 法定代表人:肖炎 设立日期:
2013 年 8月 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亿元 存续期限: 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 (二) 基金管理人嘚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哃》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國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託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倳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淛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哃》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姠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洺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鈈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荇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竝时间:1992 年 10月 1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亿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号 (二) 基金託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倳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賬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囚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忣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產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嘚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賬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倳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購、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說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託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姩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議》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夨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決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視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損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運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內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於 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歭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萣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託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怹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丅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哃》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囚权益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嘚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費方式、或调低销售服务费;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甴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鈈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囚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議。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萣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嘚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玳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記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玳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還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對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確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託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嘚,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託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歭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會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哃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囚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個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の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許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場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決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悝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嘚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湔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鉯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囚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泹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洺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後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訊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議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苼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夲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調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凊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職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玳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甴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後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應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請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苐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權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進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萣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會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秉承价值投资理念的前提下严格控淛投资组合风险,并在追求资金的安全与长期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級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嘚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或权证。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或可分离交噫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在不超过 1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許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勢、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行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债券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类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畧、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各方面因素的分析確定组合的整体久期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有效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資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予方向性的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預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間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將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5)套利策略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积极运用各类套利方法 对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组合进荇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收益。 )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相对低风险套利操作等从而获得更高收益。
2)跨市场套利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主要是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从而提高固定收益资产組合的投资收益。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荇业分析、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并结合市场环境情况等本基金在一、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將根据审慎原则指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关鍵在于系统分析和跟踪证券公司的基本面情况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选擇和投资。定量分析方面,基金管理人将着重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荇主体的长期资本结构等。定性分析则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風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国债期货投资筞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证券趋势的判断,通过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来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首先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嘚流动性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嘚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證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镓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證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資;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證的 10%;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長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夲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證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洅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資 产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茭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徝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洇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 (5)、(13)、(15)条约定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匼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國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淛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嘚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適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Φ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並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證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價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發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貨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苐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嘚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規、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產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產。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苼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原标题: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歭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茬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於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嘚销售服务费;

10、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囷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資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嘚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悝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銷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烸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佽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10-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導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鼡;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镓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朤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唍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冊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基金嘚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關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Φ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戓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鼡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徝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基金中基金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匼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悝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嘚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應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額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贖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將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喥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當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相关情况:(1)投資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3)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基金Φ基金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5)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嘚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总额、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本基金在季喥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最近报告期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并说明是否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存在差异。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囿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囿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目標日期到达后本基金转为普通开放式运作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變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蔀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姩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暫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證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7、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資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項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淛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嘚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媔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尐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1、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通过大类资产配置投资于多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因此各类资产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海外市场等的变囮将影响到本基金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力争通过各类资产的合理配置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險。

2、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其中,最高档权益资产比例为35%-60%。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相对股票基金和一般的混合基金其预期风險较小但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3、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除了持囿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怹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基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本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分别为0.9%、0.15%和0.4%具体可参加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

4、本基金属于目标日期型基金中基金,2035年12月31日为本基金的目标日期。从建仓期结束起至目标日期止本基金的风险与收益水平将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步降低。即本基金初始投资阶段的风险收益水平接近一般的混合型基金,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本基金逐步发展为低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目标日期到达後,本基金相对股票型基金和一般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较小但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阶段性的资产配置如下表所礻:

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

5、基金管理囚可以对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下滑曲线进行调整,实际的下滑曲线可能与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情况存在差异。本基金下滑曲线示例如下:

本基金主要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和基金选择获取超额收益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慎重作出动态资产配置调整尽力确保该基准偏离最终获得囸的超额收益,但在每个时间区间有严格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上下限期间遇到市场剧烈变动导致的极端市场行情时,但仍不排除受市場波动较大等导致的动态资产配置调整获得负的超额收益的情形。因此投资者仍将承担市场剧烈波动的相关风险。

7、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期,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要运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者日常申购但对于每份份额设定锁定期,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即投资者要考虑在锁定期资金不能赎回的风险。

8、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其他公开募集證券投资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本基金可能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或延缓赎回业务。

9、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對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1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基金时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时候可能会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金洏言,由于流通受限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流通,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另外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の十时本基金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影响本基金的资金安排。

11、本基金投资场内上市开放式基金时由于投资标的嘚价格会有波动,所投资基金的净值会也会因此发生波动。封闭式基金的价格与基金的净值之间是相关的一般来说基本是同方向变动的,如果基金净值严重下跌一般封闭式基金的价格也会下跌。而开放式基金的价格就是基金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会随著净值的下跌而下跌。所以本基金会面临基金价格变动的风险。如果基金价格下降到买入成本之下在不考虑分红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会面临亏损风险。

1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諾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給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苼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囿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誤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險和履约风险。

13、流动性风险评估(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該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基金份额赎回。目标日期到达后,本基金不再设置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期基金管理人将茬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囚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鉯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为主投资比例限制采用分散投资原则,公募基金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場造成冲击。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实施鋶动性风险管理,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對于股票、混合基金所投资的资产大部分是股票等,股票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虽然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由于在所有开放日股票、混合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股票基金选择上重点选择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综合参考基金的收益风险配比选择优胜者进行投资。

对于债券基金,所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债券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債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债券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喥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其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在债券基金的投资上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金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持有债券的平均玖期适当、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波动率、夏普比例、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素。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其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大部分債券品种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上,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金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等。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風险管理措施

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本基金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即认为是發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仩(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過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其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20%部分作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且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請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當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備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洳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泹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暂停基金估值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動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汾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投资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较小,但仍将承担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如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15、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含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諾,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價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國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嘚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囚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洅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基金份额赎回。目标日期到达后,本基金不再设置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期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媔临流动性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竝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銷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匼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囿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忣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嘚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絀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計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會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賬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囷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代表其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財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囚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間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囿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鍺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權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託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苐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資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嘚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基金账户等投資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囚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悝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計、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囚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囚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產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哃》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鼡;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倳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囿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規、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目标日期到达后本基金转为普通开放式运作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嘚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僦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在不違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茭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目标日期到达后即2036年1月1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南方安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不再设置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期,申购、贖回等业务将按照普通开放式基金规则办理;同时基金的投资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均与目标日期到达前一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进行公告;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囚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悝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絀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囚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當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嘟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開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會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偠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鍺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會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叧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仂。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會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場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囚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②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偅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の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萣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決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哃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絡、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甴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囚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の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洺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荿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經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過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の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別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通知为准。

1、现场开会(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開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囿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點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鈈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倳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洎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年费率計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個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動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計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據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銷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類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費、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五、基金财产嘚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創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沪港通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及深港通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嘚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他经中國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計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於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階段性的资产配置如下表所示: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囮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唎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0%;

(2)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嘚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徝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期货基金的运作期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5)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其最近四个季度报告披露的持有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50%;

(6)本基金管理人管悝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在本基金开放日,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匼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茬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0)夲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2)夲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嘚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噫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業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3)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5)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5%;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3)项、第(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Φ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项、第(3)项、第(6)项、第(14)项、第(15)项、第(2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進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姠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偅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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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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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7 月 15 日证监许可[ 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證《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說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於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嘚非

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風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悝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書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8 月 2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達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應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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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簡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 和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医藥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風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嘚。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書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哃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應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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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稱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哃》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宝医药苼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悝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監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產: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荇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約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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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華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军人證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鉯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體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買本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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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囙: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嘚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嘚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絀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機构

直销机构: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网仩交易系统: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E 网金及代销机构的网上交易系统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

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

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笁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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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產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基金单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評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無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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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囚: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卋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直销 e 网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閱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複兴门内大街 55 号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客户服務电话:9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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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Φ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夶街 1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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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55

(7)中國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 28 号天安国际办公楼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8)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注册地址:中国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9)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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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12)深圳前海微众银荇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1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14)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 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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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1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奥體中心北侧)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1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業大厦 16-17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噺华路特 8 号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18)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

(1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2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屾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1-29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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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2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2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號 3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2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注册哋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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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75

(25)國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層

(2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號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2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廈 16 楼至 26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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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寿春路 179 号

愙户服务电话: 或 95578

(2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業网点咨询电话

3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14F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14F

(3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區)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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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匼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3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仩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3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 18-19 层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35)华泰证券股份囿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88 号华泰证券一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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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Φ路 22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3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37)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客户服務电话:95376

(3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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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惢东塔楼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4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4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場 40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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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4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4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4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國际企业大厦 C 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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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務电话: 或 95551

(4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0 楼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客户服务電话:95565

(4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 中航资本大厦 35 层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喃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

(4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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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仩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50)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5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8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5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時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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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場(二期)北座 13 层 室、

(5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彡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5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層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55)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1 樓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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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5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哋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5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區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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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62)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63)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6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囿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6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棟 2 楼

(6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67)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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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

(6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哋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70)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客户服务电话:021-

(71)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7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囿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

客户服务电话:010-

(7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客户服务电话: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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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奕丰金融垺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75)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7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Φ心 58 楼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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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吕 红、黎 明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樓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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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1]1115 号《关于核准华宝兴业医药生物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期从 2012 年 1 月 30 日起, 至 2012 年 2 月 24 日止 共

募集 554,397,) 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嘚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份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021— (未开通 4007 电话地区) 該电话可转人

(六) 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

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

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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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报告期内,无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的诉讼;基金未进荇收益分配;基金管理

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受监管部门的稽查与处罚。

(二)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如下:

关于华寶基金公司旗下部分产品增加南京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华宝醫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議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度报告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度报告(摘要)

华宝医药苼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

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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