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兰溪残联补助2018年助学金到账时间10月份的补助到账了吗?到账了吗?

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大体掌握在占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左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市、县(市、区)资助面。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1500元。  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将资助标准分为2-3档。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每生每年
1500元的标准,由省与市县分担。超出省定资助面、资助标准高于生均1500元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各市、县(市、区)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详见附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每年7月底前,根据中央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县(市、区)。每年8月底前,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将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各校应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评审,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每年11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五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且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各市、县(市)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  附:  各市、县(市)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

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大体掌握在占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左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市、县(市、区)资助面。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1500元。  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将资助标准分为2-3档。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每生每年
1500元的标准,由省与市县分担。超出省定资助面、资助标准高于生均1500元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各市、县(市、区)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详见附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每年7月底前,根据中央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县(市、区)。每年8月底前,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将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各校应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评审,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每年11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五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且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各市、县(市)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  附:  各市、县(市)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号356号),经省政府同意,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建立以国家助学金、困难学生免学费、学校奖助学金为主要内容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大体掌握在占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左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市、县(市、区)资助面。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1500元。

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将资助标准分为2-3档。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由省与市县分担。超出省定资助面、资助标准高于生均1500元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各市、县(市、区)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详见附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每年7月底前,根据中央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县(市、区)。每年8月底前,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将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各校应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评审,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每年11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五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且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各市、县(市)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

附:各市、县(市)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 

  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黑龙江省医学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黑龙江分院)副院长兼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院长申宝忠(副厅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申宝忠,男,汉族,1961年1月生,黑龙江齐齐哈尔人,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93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天津医科大学影像医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医学博士学位,教授,主任医师。

  1979.09—1984.08 哈尔滨医科大学医疗专业学习

  1984.08—1996.06 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放射诊断科医师(1995.09副主任医师)

  1996.06—2000.04 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放射诊断科副主任(其间:1996.09—1999.06哈尔滨医科大学影像医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1998.09副教授,1999.09主任医师)

  2000.04—2001.09 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副院长(2000.09教授)

  2001.09—2002.12 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副院长、黑龙江省肿瘤防治研究所副所长

  2002.12—2004.09 黑龙江省肿瘤防治研究所所长、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副院长(2001.09—2004.07天津医科大学影像医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04.09—2010.01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院长

  2010.01— 黑龙江省医学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黑龙江分院)副院长兼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院长(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据湖南省纪委监委消息:湖南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党组书记、主任王华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王华平,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江苏如皋人,研究生文化,1997年8月参加工作,199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10年10月,任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秘书一处处长;

  2010年11月,任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秘书一处处长;

  2011年1月,任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

  2014年1月,任湖南省委办公厅副主任;2014年10月至今,任湖南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党组书记、主任。(湖南省纪委监委)

  辽宁省政协原常委、省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赵战鼓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赵战鼓,男,满族,1955年3月出生,辽宁盖州人,1972年12月参加工作,197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专学历。

  78.10 辽宁省盘锦新建农场下乡知青,生产大队党支部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农场党委副书记,县水产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81.04 辽宁省沈阳市自行车工业公司教育科、组织科干事

  84.06 辽宁省沈阳市自行车工业公司团委副书记(84.06 辽宁大学哲学专业在职大专学习)

  84.12 辽宁省沈阳市自行车工业公司党委宣传部副部长、部长

  88.11 辽宁省委组织部办公室工作人员、主任干事

  92.01 辽宁省委组织部办公室副主任

  94.11 辽宁省委组织部老干部招待所所长(辽宁金秋宾馆经理)、辽宁省委组织部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

  95.12 辽宁省委组织部老干部招待所所长(辽宁金秋宾馆经理)(正处级)

  96.04 辽宁省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兼老干部招待所所长(辽宁金秋宾馆经理)

  98.06 辽宁省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

  98.09 辽宁省委组织部助理巡视员兼办公室主任

  01.06 辽宁省委组织部助理巡视员

  04.08 辽宁省委组织部副部长,中共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委副书记

  13.01 辽宁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正厅级)

  15.10 辽宁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正厅级),十一届辽宁省政协常委、省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18.01 十一届辽宁省政协常委、省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辽宁省纪委监委)

  据北京市纪委监委消息: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陈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陈华,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浙江上虞人,1994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文学博士。

  2006.01-2009.12 北京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网络新闻管理处副处长

  2009.12-2013.06 北京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网络新闻管理处处长

  2013.06-2016.04 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处处长

  2016.04- 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试用期)(北京市纪委监委)

  据广东省纪委监委消息:广东省中山市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贺振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贺振章,男,汉族,1962年6月出生,中山南朗人,大学学历,1983年9月参加工作,1987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3年10月起,历任中国农科院技术员、共青团中山市委办事员、科员、宣传部副部长、办公室主任

  1996年9月至1999年9月,任中山市坦洲镇党委副书记

  1999年9月至2002年7月,任中山市坦洲镇镇长

  2002年7月至2005年1月,任中山市东凤镇党委书记

  2005年1月至2007年3月,任中山市委副秘书长

  2007年3月至2012年1月,任中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2012年1月至2017年1月,任中山市副市长

  2017年1月至今,任中山市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广东省纪委监委)

  2017年以来,山东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切实加强重点问题线索督查督办,严肃查处一批违规违纪问题。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近日,省纪委通报5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典型问题,分别是:

  1.沂南县依汶镇埠口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兼扶贫互助协会理事长王道海挪用扶贫资金问题。2013年12月至2017年3月,王道海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编造虚假合同、虚假社团人员名单、虚假出资等方式成立村扶贫互助协会,骗取扶贫资金30万元,将其中29万元挪作他用,其中王道海个人使用11万元。2017年12月,王道海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微山县韩庄镇山头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华敬伟截留、侵占群众低保款问题。2017年2月,华敬伟因违反群众纪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处分影响期内,又发现华敬伟2011年1月至2015年1月,负责保存管理5户低保存折,并私自从5户低保存折中取出低保款10.38万元,其中5.45万元发放给低保户及困难群众,2.25万元用于村务开支,2.68万元据为己有。2018年2月,华敬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阳谷县李台镇凤凰台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杨修目截留贫困户分红资金及扶贫羊等问题。2016年10月,杨修目因违反群众纪律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处分影响期内,又发现杨修目2014年擅自将发给凤凰台村97户贫困户的97只能繁母羊,按照总人口632人每5至7人平均分配1只,造成贫困户利益受损;2016年10月,杨修目擅自提取贫困户分红资金11万元,按照每亩70元标准发放给全体村民4.4万元,抵顶该村水费、保洁费、治安保险费、玉米小麦保险费4.3万元,支付村内建设、劳务及其他费用2.3万元。另外,杨修目对村委会与企业违规签订扶贫项目合同、致使贫困户无法长期受益负有直接责任。2017年12月,杨修目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4.单县终兴镇五里庄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坤侵占低保款问题。2007年至2017年,王坤利用职务便利,隐瞒、截留11名村民低保款共计8.95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2018年1月,王坤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原残联理事长林国忠受贿问题。2013年至2016年,林国忠利用负责危房改造工程的职务便利,为工程承揽人协调村里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审计与拨款等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现金5万元。2017年11月,林国忠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山东省纪委监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通报近期查处的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分别是:

  1.银川市地方海事局局长蔡云秋公款旅游问题。2016年4月21日至24日,蔡云秋到江苏常州与中标海事局趸船及浮动码头项目的船舶修造公司研究确定趸船内饰配色工作期间,前往乌镇、南京旅游,费用由该公司提供,返回银川后在本单位违规报销差旅费1040元。2017年3月8日至11日,蔡云秋前往重庆考察搜救中心建设情况期间,前往武隆喀斯特风景区游览,相关费用由中标黄河银川段航运建设一期施工项目的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支付。蔡云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报销的费用予以收缴。

  2.银川市金凤区供销社党委书记、主任王彦勤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及私车公养问题。2014年10月至2017年11月,王彦勤任金凤区供销社党委书记、主任期间,办公用房面积超标22平方米。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王彦勤将登记在其丈夫名下的私家车提供给供销社使用,上班时间用于公务,下班及节假日由其家人使用,车辆保险费、燃油费、停车费共计41302.95元由供销社支付。王彦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支付的车辆运行费用予以收缴。

  3.石嘴山市师资培训中心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4年至2016年,该中心原主任张鸿云、现任主任杨占军先后主持召开由副主任王林、祁勇参加的主任办公会,无任何政策依据,研究制定《石嘴山市电大分校教务教学有关费用发放标准》,自立名目、自定标准,以电大教务教学费、教材管理劳务费、招生奖励费等名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共计92.44万元。张鸿云、杨占军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林、祁勇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津补贴予以收缴。

  4.石嘴山市中心血站违规公款吃喝、滥发津贴补贴和福利问题。2014年至2016年,石嘴山市中心血站干部职工在领取采血补助的情况下,又同时报销餐费,违规公款吃喝40645元、违规发放通讯费46764.8元、违规发放值班费53968元。2016年端午节和中秋节,违规发放粽子、月饼等福利10800元。该站党支部书记、站长范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资金予以收缴。

  5.青铜峡市教学研究室副主任马万良违规公款旅游问题。2016年4月10日至13日,马万良到湖南长沙参加第九届中小学智慧教育与翻转课堂应用实践研讨会期间,前往张家界景区游玩,违规报销相关费用1144元。马万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免去青铜峡市教学研究室副主任职务,违规报销的费用予以收缴。

  6.海原县政协办公室主任杨文珂违规操办儿子婚宴问题。2015年2月28日,杨文珂在家中为儿子举办婚礼,接待127人,其中邀请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工作人员27人参加,违规收受礼金1.95万元。杨文珂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予以收缴。(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近期查处的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1.肇州农商银行副行长苏海波公车私用问题。2018年2月14日下午,苏海波擅自驾驶单位公车回居住地哈尔滨市巴彦县过年,后又驾驶该车到巴彦县某商务会馆洗浴。2018年3月,苏海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肇州农商银行董事长于志刚、监事长赵峰、办公室主任高继武因履责不力,落实公车管理制度不到位,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哈尔滨市双城区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违规租车问题。2017年3月至12月,该中心违反《哈尔滨市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未经政府采购程序,租用两台私人车辆用于下乡检查使用,共支付租车费21.6万元。对此,该中心主任乔元波、副主任彭金喜负直接责任。2018年3月,乔元波、彭金喜分别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3.省农垦总局嫩北农场第一作业区主任王立君大办喜庆事宜问题。2017年2月,王立君向组织申报女儿结婚,拟安排宴请10桌,而实际分两批安排宴请共14桌,违反了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规定。2018年1月,王立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宾县住建局墙体材料改革办主任黎明用公款报销个人费用问题。2015年9月和2016年9月,黎明两次因私乘飞机去河北省三河市看房子,产生交通费共计3040元。2017年1月,黎明在报销去北京招商引资费用时,将个人去三河市的3040元票据混入其中,宾县住建局主管副局长王建军未仔细审核就签字同意报销。黎明还存在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8年2月,黎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建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海南省纪委对近期查处的3起扶贫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这3起典型案例分别是:

  1.万宁市长丰镇原副镇长林博强不按程序把关造成多户不符合条件农户被列为贫困户问题。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林博强作为长丰镇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副镇长,代任该镇七甲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没有按程序讨论、评议贫困户人选,对七甲村拟定上报的名单审核把关不严,致使黄某等10户不符合帮扶条件的农户被列为贫困户,违规领取扶贫款物约折合15.6万元。2017年9月,林博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黄某等10户已被剔除。

  2.定安县雷鸣镇石盘坡村党支部原书记莫位琼重复审批危房改造指标问题。2016年,莫位琼在协助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规重复审批危房改造指标,致使村民莫某重复领取危房改造补贴3万元。2017年11月,莫位琼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临高县临城镇多莲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谢建国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符合条件贫困户没有及时剔除问题。2016年底,谢建国在贫困户剔除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调查不深入,把关不严,没有及时进行民主评议,导致谢某某等7户本应剔除的贫困户继续违规领取扶贫款共计3.49万元。2018年2月,谢建国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谢某某等7户已被剔除。(海南省纪委 )

  广东省纪委对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曝光。这4起典型问题是:

  1.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领导班子公款出国旅游等问题。2013年以来,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电集团)领导班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委书记、董事长李灼贤等人通过变通手段,分别带队公款出国旅游共17批次,并将大部分出访费用违规摊派给下属企业,且还长期存在其他违规职务消费等问题。李灼贤和粤电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潘力,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钟伟民作为集团党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带头顶风违纪,带坏单位风气。2018年2月,广东省纪委分别给予李灼贤、潘力、钟伟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其他班子成员李明亮、杨新力、洪荣坤、高仕强、刘谦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员违纪款被追缴。

  2.珠海市第二城市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违规公款吃喝等问题。2018年1月1日中午,珠海市第二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陈其鹏和当日值班的公司副总经理王栋,接受无偿使用该公司场地进行营利活动的书法家协会宴请,并饮用4斤洋酒。王栋因中午饮酒,当日下午在办公室关门休息,违反值班纪律。2018年2月,珠海航空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分别给予陈其鹏、王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汕头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柯进盛公车私用问题。2017年5月至6月,柯进盛违规使用单位公车上下班,晚上停放在个人居住小区,并且多次驾驶公车到外地办私事,其中从汕头市区往返南澳县1次,往返深圳市3次。2017年12月,汕头市纪委给予柯进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公车私用期间产生费用已退缴。

  4.肇庆市高要区大湾镇龙冲社区“两委”干部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问题。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龙冲社区居委会在未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集体资金发放各类会议误工补助共14.8万元,其中“两委”干部共领取9750元;用集体资金支付应由“两委”干部个人支付的贺礼近2.9万元。2017年7月,大湾镇党委给予龙冲社区党支部书记兼社区居委会主任黄肇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其他“两委”干部陈友祥、吴帝文、林瑞章、罗凤珍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员违纪款被追缴。(广东省纪委监委)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促进节日风清气正,陕西省纪委监委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1.西安市新城区旧城改造办公室工会主席樊群会私车公养问题。2016年9月,经该办下属物业公司总经理辛峰签字同意,樊群会在该公司报销其个人车辆保险等费用,共计4402元。2018年3月,樊群会、辛峰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2.汉中市汉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食品药品稽查大队队长杨建生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收受礼品问题。2016年6月,在汉台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对个体工商户伍某售卖问题商品调查处理期间,杨建生接受伍某的宴请,并收受伍某所送价值700元的礼品。2018年3月,杨建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3.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乾县管理部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该管理部违规发放节日值班费和加班费,共计1.39万元。2017年12月,该管理部主任李如银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4.陕西省汉阴建筑设计院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6年12月,该院违规发放交通补贴6.825万元。2017年12月,该院院长刘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5.榆林市米脂县沙店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李凤伏违规使用办公用房、形式主义对待群众诉求问题。2017年6月,李凤伏顶风违纪,占用两孔新维修的互通窑洞作为办公用房,严重超出规定面积。李凤伏对该院长期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病房墙壁起皮掉尘等问题消极应付,久拖不修,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3月,李凤伏受到记过处分。

  6.商洛市镇安县铁厂镇新声村党支部书记詹英洲违规操办乔迁宴、借机敛财问题。2017年12月,詹英洲未按规定报备,违规操办乔迁宴27桌,并违规收受礼金4.86万元。2018年2月,詹英洲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退还违规收受礼金。(陕西省纪委监委 )

  日前,福建省纪委监委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分别是:

  1.闽侯县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陈乐森等人违规接受宴请问题。2018年3月4日,晋安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候选人黄锋为感谢陈乐森和闽侯县教育工委原书记、局长兰天金等帮助解决其朋友子女转学的事项,在闽侯县一无证经营的高档餐厅宴请陈乐森、兰天金等人。调查期间,陈乐森、黄锋等人提供虚假供述,隐瞒事实真相,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还发现,陈乐森于2018年春节期间收受他人赠送的礼品,黄锋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2018年3月,经福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批准,给予陈乐森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按程序撤销其福州市政协委员、闽侯县政协委员资格;给予黄锋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主任科员,取消其晋安区政协副主席候选人提名;给予兰天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予以免职;对其他接受宴请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2.漳州市芗城区芗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副经理张孟强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2014年至2016年春节、中秋节等期间,张孟强先后7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赠送的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以及烟酒、片仔癀等礼品。2018年1月,芗城区区直机关纪工委给予张孟强党内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3.永安市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薛正武、侯正举和办公室主任邹国赟借机公款旅游问题。2016年9月10日至14日,薛正武、侯正举和邹国赟因公前往南宁参加会议,期间,三人前往桂林风景区游玩,后用公款报销旅游期间的住宿费。2017年11月,永安市纪委分别给予薛正武、侯正举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邹国赟党内警告处分,责令三人退缴相关费用。

  4.漳平市象湖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吴昌淼利用“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2014年至2017年间,吴昌淼伙同他人以虚增学校食堂燃料费,以及多开、虚开电脑耗材、打印复印材料发票等形式,先后5次套取公款10.74万元设立“小金库”,并利用“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3.1万元、违规公款吃喝6.08万元。2018年2月,漳平市纪委给予吴昌淼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5.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连城青山林场原经理王华荣、原副经理孙志强公车私用问题。2017年春节、清明节、端午节等期间,王华荣、孙志强先后3次共同使用公车回家探亲。2018年3月,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分别给予王华荣、孙志强党内警告处分,责令两人承担公车私用所产生的费用。(福建省纪委监委 )

  据黑龙江省监委消息: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监委对省林业厅原厅长杨国亭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监察调查。

  经查,杨国亭政治意识和规矩意识淡漠,隐匿违法所得,对抗组织调查;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多次出入私人会所并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违规借用下属单位超标准车辆并作为公务用车;违规要求下属单位将公款借与他人;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法处置国有财产;大搞权色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杨国亭身为政府部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政规定和道德操守要求,利用职权索贿受贿,为蝇头小利,甘愿被多名私营企业主收买役使;随意违法违规,将下属单位国有资金和财产当成个人的“钱袋子”;生活放纵糜烂,严重道德败坏,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监委委务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国亭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杨国亭,男,汉族,1961年10月生,内蒙古赤峰人,1989年1月参加工作,东北林业大学森林植物学专业研究生毕业,博士。

  1979.09—1983.07 东北林学院森林病虫害防治专业学生

  1983.07—1989.01 东北林业大学森林植物学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

  1991.11—1995.09 东北林业大学副教授(其间:1992.09—1993.03俄罗斯滨海边区农学院客座教授;1993.09—1995.01奥地利维也纳农业大学博士后研究员)

  1995.09—2000.03 东北林业大学教授(其间:1996.10—1998.09日本北海道大学博士后研究员)

  2013.01—2014.12 省林业厅副厅长,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省政协常委

  2018.02— 免职(黑龙江省监委)

  据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湖北省移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发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李发平,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湖北十堰人,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10月参加工作。

  1991年9月,任十堰市团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1996年7月,任十堰市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00年2月,任十堰市文化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2001年10月,任十堰市文化体育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2003年5月,任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武当山风景管理局、旅游局)党委书记、区长(局长)、丹江口市委副书记(兼);

  2004年2月,任武当山特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武当山风景管理局)主任(局长)、丹江口市委副书记(兼);

  2009年4月,任武当山特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副厅级);

  2014年1月,任十堰市副市长、党组成员,武当山特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5年5月,任神农架林区党委副书记、代区长;

  2015年8月,任神农架林区党委副书记、区长;

  2017年12月至今,任湖北省移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湖北省纪委监委 )

  据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黄冈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汪治怀涉嫌职务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汪治怀,男,汉族,1960年6月出生,湖北鄂州人,1979年8月参加工作,198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4年8月至1997年12月历任黄石市公安局政治处组干科科长、政治处副主任,

  1997年12月至2012年3月历任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黄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党委副书记,

  2012年3月至今历任黄冈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

  第五届黄冈市委委员、黄冈市第五届人大代表。(湖北省纪委监委 )

  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白泰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白泰平,男,1951年6月生,回族,山东枣庄人,1968年12月参加工作,197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

  1968年12月-1970年1月,寿县板桥公社知青

  1970年1月-1972年4月,淮南肥皂厂工人

  1972年4月-1975年9月,安徽大学化学系有机合成专业学生

  1975年9月-1978年6月,淮南肥皂厂生产科技术员、科长

  1978年6月-1979年12月,淮南合成脂肪酸厂筹备处工作人员

  1979年12月-1980年10月,淮南肥皂厂生产科、设备科科长

  1980年10月-1983年8月,淮南肥皂厂第一副厂长、厂长

  1983年8月-1983年10月,淮南华光日化厂厂长

  1983年10月-1985年1月,淮南市总工会副主席、党组成员

  1985年1月-1988年7月,淮南市总工会主席、党组书记

  1988年7月-1989年3月,中共凤台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1989年3月-1990年12月,中共凤台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0年12月-1991年3月,中共凤台县委书记、县长

  1991年3月-1993年1月,中共凤台县委书记

  1993年1月-1998年1月,淮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1998年1月-2000年1月,中共淮南市委副书记

  2000年1月-2004年1月,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安徽省宗教事务局)主任(局长)、党组书记(正厅级)(1999年9月-2002年7月参加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世界经济专业学习)

  2004年1月-2005年7月,安徽省政协秘书长、党组成员

  2005年7月-2008年6月,安徽省政协秘书长、党组成员,机关党组书记

  2008年6月-2009年3月,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2009年3月-2010年4月,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2010年4月-2011年10月,任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1年10月退休(安徽省纪委监委 )

  据辽宁省纪委监委消息:辽宁省丹东市政府副市长刘胜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刘胜军,男,汉族,1962年3月出生,辽宁宽甸人,1983年12月参加工作,198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

  85.08 丹东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科员(其间:85.08 东北工学院工业热工及热能利用专业进修学习)

  92.03 丹东市经委(工委)能源处科员、办公室副主任

  94.05 丹东市经委营销办公室主任(93.12 中央党校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95.12 丹东市经委办公室主任

  99.12 丹东市经委办公室主任(副县调)、助理调研员(97.07下派任丹东市丝绸一厂副厂长;99.12下派任丹东丝绸印染厂厂长)

  00.10 待分配工作

  03.10 丹东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其间:02.11 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课程学习 01.08 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经济管理高级研究班学习)

  04.01 丹东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兼市劳动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05.12 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兼市劳动局副局长、党组书记

  06.09 丹东市委副秘书长(兼)、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信访办主任、党组书记

  08.06 丹东市委副秘书长(兼)、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信访局局长、党组书记

  08.12 东港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代市长

  09.12 东港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11.03 东港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辽宁前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第一副主任

  11.07 东港市委书记,辽宁前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第一副主任(兼)

  16.03 东港市委书记

  2016.03-- 丹东市政府副市长(辽宁省纪委监委)

  据大连市纪委监委消息:大连市国资委原党委书记、主任易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易军,男,汉族,1957年9月出生,辽宁沈阳人,1976年3月参加工作,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

  9.09 大连电影机械厂工人

  3.08 辽宁师范大学生物系生物专业学生

  5.08 辽宁师范大学生物系辅导员

  1.12 辽宁师范大学生物系党总支副书记

  5.03 辽宁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6.12 辽宁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部长

  7.12 中共辽宁省普兰店市委副书记

  9.04 中共辽宁省普兰店市委副书记、政府副市长

  1.12 大连市科委党委副书记

  3.02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党委副书记

  5.06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副书记

  7.05 大连开放先导区党工委委员,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4.02 大连市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

  5.02 大连市国资委主任、党委副书记

  7.09 大连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

  2017.09-     免职退休(大连市纪委监委)

  据广东省纪委监委消息:广东省地质局副局长、党委委员黄伟闻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黄伟闻,男,汉族,1966年7月出生,广东兴宁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8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5年10月任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干警;

  1988年4月起历任共青团广州市天河区委书记、广州市天青经济发展公司经理、天群科工贸发展总公司总经理、林和街和沙河街办事处主任;

  2003年2月起历任梅州市平远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县委书记;

  2003年12月起历任梅州市公安局局长、政法委书记;

  2013年4月起历任梅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2016年11月至今任省地质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广东省纪委监委)

  长沙市纪委4月10日通报,长沙市纪委驻市政府办公厅纪检组近期查处一起贪污、挪用党费案件,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人事教育处原处长唐伟红等两名党员干部被严厉问责。

  经查,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唐伟红在临时负责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工作期间,采取虚报冒领、重复报账、收取党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党费和公用经费共计12816元用于个人开支。2017年12月,唐伟红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另据调查,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原主任科员李鸿圣于2010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盖领导签名印章,先后3次从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党委党费账户中挪用党费63000元供个人使用。2018年3月,李鸿圣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已由监察机关进行监察调查。

  长沙市纪委表示,依规缴纳、使用和管理党费,是所有党员和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政治纪律。将加强关键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作为党建工作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湖南省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张文雄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文雄利用其担任中共湖南省委副秘书长、中共怀化市委书记、中共衡阳市委书记、中共湖南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调整、项目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4年下半年至2016年6月,张文雄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涂爱芳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35.595328万元。另,张文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共计折合人民币5158.302213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巨大。依法应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张文雄的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张文雄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文雄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国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日前,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主任(局长)周松青(正厅级)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襄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松青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松青,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意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松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家财产,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日前,安徽省池州学院原党委书记何根海(正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何根海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何根海,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根海利用担任池州师范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池州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贪污课题经费,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9日从省纪委监委获悉,湖南近日有5名县处级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这5名干部分别是武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向方雪,祁阳县委原常委、原政法委书记唐恒杰,蓝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谭平玉,怀化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彭章南,怀化市公安局监管支队政委梁源路。

  1.建始县花坪镇原民政办主任、残联副理事长郑州华等骗取民政救灾救助资金及助残惠残补助资金问题。2010年12月,郑州华在其父母不符合二级残疾人标准的情况下,违规为其父亲、母亲分别办理视力二级残疾人证和肢体二级残疾人证,并于2011年至2017年7月以父母名义申报并领取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贫困残疾人无障碍改造资金、民政救灾救助资金共计25400元,上述款项全部由郑州华用于个人家庭开支。2011年3月至2015年12月,郑州华先后接受时任易家荒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王新安,花坪镇农村福利院院长陈学文,花坪镇民政办民政助理、镇残联专职委员谢永秀的请托,在明知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分别为上述三人的家人申报并领取民政救灾救助资金、惠残补助资金7000元、14000元和24000元。谢永秀还违规为其父办理肢体二级残疾人证,并申报享受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共8600元。2017年9月,建始县纪委对上述问题进行调查,并于同年12月分别给予郑州华、谢永秀开除党籍处分,分别给予陈学文、王新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全部违纪资金。

  2.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大冲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张锦明优亲厚友,为家庭出具虚假证明及不正确履行职责等问题。2015年秋季、2016年春季,张锦明孙女被太平店镇实验小学拟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对象,张锦明明知其不符合享受条件,仍为其出具虚假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使其孙女违规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1000元。2015年至2017年,张锦明未认真履行职责,在肖某提供的虚假《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加盖村委会公章,为其出具虚假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致肖某女儿违规享受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共计1500元。2017年8月至9月,樊城区纪委接到上述反映问题线索展开调查,并于2018年1月给予张锦明党内警告处分。

  3.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汪仁镇民政办主任徐新华在低保工作中不正确履职等问题。2011年9月,徐新华在明知该镇汪仁社区居民卫某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情况下,仍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导致卫某在2012年至2015年12月期间连续四年享受低保政策,累计违规领取低保资金9560元。2016年至2017年7月全省“大数据”核查期间,徐新华对卫某不符合低保申领情况仍未进行整改,致使卫某继续违规领取低保资金5100元。2016年,在低保评定摸底反馈工作中,徐新华不按照程序严格审核把关,致使该镇在2017年开发区“大数据”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共有78户不符合低保政策家庭,特别是2016年7月该镇沿湖村吴某因打架斗殴被刑拘后,2016年9月沿湖村违规为其申报低保,均经镇民政办审核通过。同时,徐新华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1万元。2017年8月,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对大数据监督检查发现的徐新华问题线索展开调查,并于当年9月给予徐新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浠水县兰溪镇蒿子岭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胡会来侵占贫困户农村低保金和危房改造资金等问题。2015年10月,浠水县开展低保户精准识别工作时,兰溪镇蒿子岭村村民方某、胡某,分别找胡会来要求纳入低保户,并将办理低保户所需的身份证、户口本、信用社(农商行)一本通、残疾证等相关申报材料交给胡会来,胡会来没有通过村里评议、公示程序,连同村其他低保户资料直接上报给镇民政办。2016年1月,镇民政办、县社会救助局将兰溪镇蒿子岭村所有上报的低保户全部批下来后,胡会来对方某、胡某谎称,还没有办理下来,并在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从方某和胡某低保金一本通存折中支取了36460元据为己有。2015年至2016年,胡会来多次将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村民上报,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43750元,并将其中4000元据为己有。2017年1月,胡会来利用手上掌握的扶贫户汪某的“一折通”、户口本等资料,私自支取汪某一本通账上的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9700元。此外,胡会来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7年5月,兰溪镇纪委根据群众举报,查明胡会来上述问题,于同年12月给予胡会来开除党籍处分,并将胡会来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潜江市老新镇农科村党支部书记杨代成等人弄虚作假、伪造招投标文件申请扶贫项目资金问题。2016年9月,为逃避市级招投标,老新镇农科村党支部书记杨代成、副书记杨克阶及镇经管站副站长王道远商议确定,将总投资72.5万元的农科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项目工程分解为28万元的服务中心工程、44.5万元的配套设施工程。在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中心对其服务中心工程招投标时,因招标公告未按规定在“三资”管理平台网络上发布,致两次招标仅有某建设工程公司一家投标。杨代成等人于2016年10月,先通过议标将服务中心工程以28万元价格发包给该公司,又未经招投标私自将配套设施工程交给该公司承建。2016年12月、2017年6月,为获取扶贫资金,王道远、杨代成、杨克阶弄虚作假,伪造上述工程招投标资料,向潜江市财政局申请扶贫资金共计54.8万元支付给该工程公司。2017年10月,老新镇纪委给予杨代成、王道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杨克阶党内警告处分,市经管局免去王道远老新镇经管站副站长职务。(湖北省纪委监委)

  近日,济南市通报5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分别是:

  1.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西李村党支部原书记李涛实施扶贫项目失职失责等问题。2016年,西李村实施种植类产业扶贫项目,李涛在项目论证、风险评估和实施监管方面失职失责,导致项目育苗死亡率达30%,生产的43.4万斤洋葱、土豆因销售渠道不畅、储存管理不善而霉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余万元。李涛还涉及其他违纪问题。2017年11月,李涛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2.市中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兴隆二村村委会主任高国清审核低保信息履职不力问题。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高国清审核本村低保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时,明知部分低保户已领取政府拆迁补偿款,却未及时将相关信息如实上报,致使本村13户村民违规领取低保金共计244559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017年12月,高国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村民违规领取的低保金全部予以追缴。

  3.平阴县孝直镇孝直办事处书记杨强审核扶贫基地项目失职失察问题。2014年至2016年,平阴万和蔬菜专业合作社先后三次编造虚假扶贫基地建设可行性报告,向孝直镇残联申请扶持资金。时任孝直镇残联办公室主任杨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失职失察,致使该合作社骗取残疾人扶贫基地扶持资金18.6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018年3月,杨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南部山区锦绣川办事处后沟村党支部书记张宝亮违规发放扶贫树苗问题。2015年9月,后沟村产业扶贫项目确定补植2500株绣丰梨树。张宝亮组织村“两委”开会研究,将应发放给51户贫困户的树苗,平均发放给了全村495名村民,违反了产业扶贫规定,侵害了贫困户的切身利益。2017年12月,张宝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章丘区官庄街道办事处三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卢开岭违规发放投资性扶贫项目收益金问题。2016年,三台村未经贫困户同意擅自将4万元投资性扶贫项目收益金购买了花生油和大米等实物对贫困户救助,且迟滞发放8个月;2017年,三台村将投资性扶贫项目收益金向不属于扶贫范围的31户村民违规发放共计5880元,且迟滞发放2个月,影响了扶贫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卢开岭还涉及其他违纪问题。2017年12月,卢开岭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济南市纪委监委

  据河北省纪委消息:日前,经河北省委批准,河北省纪委对石家庄学院原党委书记杨鹏起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杨鹏起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鹏起开除党籍处分,按管理岗位五级相应降低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河北省纪委)

  据河北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河北省委批准,河北省纪委对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院长杨建立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杨建立同志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无偿借用私营企业车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学院违规建设教职工住宅楼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建立同志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将其管理岗位由四级降为六级。(河北省纪委监委)

  据重庆市纪委监委消息:重庆悦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福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王福清,男,汉族,1956年12月生,四川乐山人,地方研究生学历,工程硕士,1976年5月参加工作,1982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8.04—1981.01 重庆工业学校机器制造专业中专学习;

  1981.01—1983.06 重庆消防器材总厂质量管理股股长;

  1984.09—1990.07 重庆消防器材总厂厂长(其间:1985.05—1988.09经济管理刊授联合大学重庆分校工业企业管理大专学习);

  1990.07—1993.03 重庆市市中区工业局副局长兼重庆消防器材总厂厂长;

  1993.03—1995.03 重庆市市中区政府副区长兼区政法委副书记(其间:1994.03—1994.06重庆市委党校局级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5.03—1997.05 重庆市渝中区政府副区长兼区政法委副书记(其间:1995.03—1997.12四川省委第二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本科学习);

  1997.05—2003.02 重庆市渝中区政府副区长兼区政法委副书记(其间:1998.05—2001.03重庆工商管理硕士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学习,2000.09—2000.12重庆市委党校第五期区县党政领导干部进修班学习);

  2003.02—2007.03 重庆市渝中区委副书记(其间:2003.03—2005.07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经济与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习,2003.03—2005.06重庆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工业工程专业工程硕士学习);

  2007.03—2010.07 重庆市渝中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2010.07—2012.09 重庆市地产集团党委委员、副董事长(正职待遇),2010年8月任重庆悦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12月任重庆悦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2012.09—2013.09 重庆悦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3.09—2017.07 重庆悦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7.07— 退休。(重庆市纪委监委)

  据辽宁省纪委监委消息:辽宁省大连市委原常委、原常务副市长袁克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袁克力,男,汉族,1960年10月出生,山东长岛人,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

  82.08 哈尔滨电工学院电机专业学生

  84.12 大连电机厂助理工程师

  88.02 共青团大连市委常委、青工部部长、办公室主任

  93.03 共青团大连市委副书记

  96.02 辽宁省庄河市副市长

  00.07 大连市西岗区副区长

  01.01 大连市西岗区委常委、副区长

  02.04 大连市西岗区委副书记

  02.12 辽宁省普兰店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04.04 辽宁省普兰店市委副书记、市长

  04.08 辽宁省普兰店市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07.05 辽宁省普兰店市委书记

  11.02 大连市甘井子区委书记

  11.03 大连市委常委、甘井子区委书记

  16.09 大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市社科联(社科院)主席(院长)(其间:15.04 中央党校第64期厅局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18.01 大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18.02 大连市委常委(辽宁省纪委监委)

  据贵州省纪委监委消息:贵州省水矿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王祺,男,汉族,1966年5月出生,籍贯北京,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3.09西安矿业学院采矿系采矿工程专业学习

  1987.07贵州省六枝矿务局化处煤矿采掘队主管技术员、队长

  1994.08贵州省六枝矿务局大用多经处副处长

  1996.07贵州省六枝矿务局大用多经处处长、党总支委员

  1997.10贵州省六枝矿务局六枝矿矿长、党委委员

  2000.01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塘项目部经理

  2001.02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化处煤炭公司经理(2004.09——2004.11在北京大学贵州省经济管理高级研修班学习)

  2004.10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比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

  2005.03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比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05.10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比德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6.08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07.06贵州省毕节地区行署副专员

  2011.12贵州省毕节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3.03贵州水矿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2017.11不再担任贵州水矿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委员和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贵州省纪委监委)

  据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湖北省政协原秘书长刘安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刘安民,男,汉族,1955年2月出生,湖北孝感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3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12月参加工作。

  2000年9月至2004年12月,历任省委督查室副主任、省委办公厅副巡视员(其中2001年至2004年挂职担任西藏山南地区副书记);

  2004年12月,任随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09年4月,任省直机关工委副书记、省委第六巡视组副组长(正厅级);

  2011年6月至2015年12月,历任省政协副秘书长,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党组书记;

  2015年12月,任省政协常委;2016年4月,任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

  2018年1月至今,任省政协正厅级干部。

  据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三峡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焦时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焦时俭,男,汉族,1953年11月出生,山东淄博人,大学学历,1969年12月参加工作,197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5年1月任原葛洲坝水电工程学院院长助理,

  1996年8月任原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宜昌)校长助理,

  1998年10月任原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宜昌)副校长,

  2000年6月任三峡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2012年3月任三峡大学正校级干部,

  2013年12月退休。(湖北省纪委监委)

  据云南省纪委监委消息:云南省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陈云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陈云生,男,1961年8月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县人,1994年7月入党,1979年10月参加工作,云南省委党校大学学历。

  1979年10月至1985年3月在连云宾馆工作;

  1985年3月至1986年12月在省政府办公厅接待处工作;

  1986年12月至1993年5月任省政府办公厅接待科副科长;

  1993年5月至1995年6月任省政府办公厅接待科主任科员;

  1995年6月至1995年10月任省政府办公厅接待科科长;

  1995年10月至1997年4月任省政府办公厅接待处副处长兼接待科科长;

  1997年4月至2001年9月任省政府办公厅接待处处长;

  2001年9月至2004年11月任省接待办公室主任(副厅级);

  2004年11月至2008年1月任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省接待办公室党委书记、主任;

  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任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省接待办党委书记、主任;

  2009年12月至2011年1月任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省接待办党委书记、主任(正厅级);

  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任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省接待办党委书记、主任;

  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任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副书记、主任;

  2012年5月至2014年7月任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任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

  2016年3月至今任省政协副秘书长(正厅级)、办公厅党组成员。

  据云南省纪委监委消息: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副主任施增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施增荣,男,彝族,云南晋宁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1969年11月出生,1989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晋宁县农信社主任、理事长,官渡区农村合作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昆明市农信社主任、理事长,省农信社主任助理等职;2014年11月至今,任省农信社党委委员、副主任。(云南省纪委监委)

  据贵州省纪委监委消息:贵州省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原院长、党委副书记韦磐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韦磐石,男,汉族,1957年9月出生,籍贯河南舞阳,1975年8月参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7.12—1978.09 贵州省兴义县糖烟酒公司职工

  1978.09—1980.08 兴义师范专科学校化学科化学专业学习

  1982.10—1994.07 黔西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团委干部、副书记、书记(其间:1985.09—1988.07在贵州师范大学政教系政教专业学习;1988年8月评为讲师)

  1994.07—1998.01 黔西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副县级)(1995年9月评为副教授)

  1998.01—2001.01 黔西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正县级)、党委委员(其间:1999.10—2000.01在北京师范大学高校领导干部研修班学习)

  2001.01—2002.09 黔西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2002.09—2011.02 黔西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其间:2010.09—2010.10在贵州省委党校地厅班学习;2008年12月评为教授)

  2011.02—2015.05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

  2015.05—2017.10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原院长、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正厅长级干部(2017.10已办理退休手续)

  据贵州省纪委监委消息:贵州省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副院长、党委委员龙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龙渊,男,苗族,1958年10月出生,籍贯贵州晴隆,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0.09---1982.08 兴义师范专科学校中文科中文专业学习

  1982.08---1985.09 贵州省晴隆县中营中学教师、二中教师

  1991.09---1998.03 贵州省晴隆县民族中学校长(1997年12月评为中学高级教师)

  1998.03---1999.02 贵州省晴隆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县民族中学校长(1995.09---1998.06在贵州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9.02---1999.03 贵州省晴隆县委常委,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民族中学校长

  1999.03---2001.11 贵州省晴隆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县民族中学校长

  2001.11---2002.12 贵州广播电视大学黔西南州分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2002.12---2005.10 贵州广播电视大学黔西南州分校党委书记、校长

  2005.10---2007.04 贵州广播电视大学黔西南州分校党委书记、校长,州社科联副主席(兼)

  2007.04---2008.12 贵州省黔西南州教育局局长,州社科联副主席(兼)

  2008.12---2011.03 贵州省黔西南州教育局局长,州红十字会副会长(兼)

  2011.03---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副院长、党委委员(贵州省纪委监委)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日前,广东省阳江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长周乐荣(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移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日前,甘肃省兰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栾克军(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栾克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栾克军,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意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克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项目建设、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日前,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显忠(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显忠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张显忠,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显忠利用担任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项目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通报了近期查处的7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分别是:

  1.平罗县姚伏镇畜牧站原站长王孝宗侵害群众利益问题。2014年至2016年,王孝宗利用办理基础母牛养殖保险投保工作之便,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对基础母牛保险投保每头多收费用20元,共多收费用2.51万元,其中2.12万余元用于个人开支。王孝宗(非中共党员)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被免去站长职务,收缴违纪所得。

  2.同心县王团镇南村村干部违规将村集体资金支付清真寺附属工程建设等问题。2015年3月,王团镇南村党支部书记王飞、村主任马全会组织村“两委”会违规将国家电网实施变电站建设征地补偿的11.63万元集体资金用于清真寺附属工程建设。另外,2013年,王团镇南村在实施危窑危房改造项目中,村“两委”负责人对申请的农户没有认真审核,将未建房的2户村民列入危窑危房验收对象,虚报冒领国家危窑危房改造项目资金1.9万元。村党支部书记王飞、村主任马全会分别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惠农区园艺镇园艺村村委会妇女主任马彩花违规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问题。2003年12月起因家庭困难,马彩花与其儿子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014年8月其儿子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2014年10月,马彩花担任园艺村妇女主任,每月工资收入2100元,其家庭已不再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但马彩花未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并退出。2014年10月至2017年7月马彩花与其儿子共违规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9980元。马彩花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马彩花和其儿子享受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被取消。

  4.隆德县张程乡原纪委书记柳浩溪履职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问题。2015年至2016年,柳浩溪在担任张程乡纪委书记期间,负责张程乡危房改造工作的监督和验收,由于其履职不力,致使马儿岔村在2015年发生村干部与群众合伙虚报套取危房改造补贴资金10.56万元。柳浩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5.泾源县黄花乡政府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干部吕正明套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问题。2007年4月,吕正明(非中共党员)在任泾源县六盘山镇农林村包村干部期间,利用工作便利,以其朋友的名义与农林村13名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农林村61.3亩耕地,在上报退耕还林面积时虚报17.7亩退耕面积,2008年至2015年期间共套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18719元。吕正明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6.中宁县列生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列生非法占有国家补助资金问题。2012年6月11日,喊叫水乡北沟沿村村民马列生注册成立了中宁县列生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2013年至2015年,马列生以本人、亲属以及村民名义虚报圈棚、黄贮池项目,非法占有国家各类补助资金3.4万元。马列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纪资金被收缴。

  7.海原县贾塘乡选聘护林员工作中弄虚作假问题。2016年底,贾塘乡政府在选聘2017年度集体林权天保护林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时,违规将已移民搬迁的李永海、李登云分别上报为天保护林员和生态护林员。贺川村委会主任李永海明知自己不符合条件,仍弄虚作假将自己上报为护林员。贾塘乡分管林业工作的副乡长蒲生荣、贾塘乡林业站站长田春喜、贺川村党支部书记罗永刚审核把关不严,致使李永海、李登云被违规聘为护林员。罗永刚、李永海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田春喜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蒲生荣受到诫勉谈话问责处理。贾塘乡政府、海原县林改办按规定解聘李永海和李登云的合同。(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

  近期,湖北省纪委通报了8起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分别是:

  1.房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违规挪用扶贫项目管理费问题。2016年,经时任县扶贫办工会主席兼会计陈选平审核,时任县扶贫办党组书记、主任袁超签字核销,房县扶贫办将扶贫项目管理费67.01万元用于本单位职工奖金、社保费、办公费、招待费、工会经费等支出。在省审计组审计期间,县扶贫办将67.01万元资金退回至国库。袁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选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县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董诠闻受到诫勉处理。

  2016年,省财政厅向房县财政局划拨扶贫项目管理费25万元。经县财政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王金波同意,县财政局将该笔经费划入局财务股经费账户。12月,该局财务股股长邓斌经手,并报请副局长段东审批同意,先后2次将该笔经费中的12.53万元用于支付该局机关干部职工医保和住房公积金。邓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段东受到诫勉处理;王金波因其他严重违纪问题并案处理,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郧西县马安镇石塔河村违规套取药材基地建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问题。2015年8月,县财政局向马安镇财政所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0万元,用于石塔河村新建500亩苍术基地项目。11月,在项目尚未实施的情况下,经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姚燚波和镇财政所长刘家海签字同意,石塔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徐光成安排申领了30万元专项资金。后因药材种子采购困难,项目无法实施,该村经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并报镇政府、县扶贫办批准,将本村营盘山152.1亩板栗基地流转到村集体进行升级改造。2017年1月,镇财政所将该笔资金中的21.17万元支付给板栗种植户,剩余8.83万元被石塔河村用于村集体经费支出。同年3月,在省审计组审计期间,石塔河村将8.83万元专项扶贫资金上缴财政。徐光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姚燚波、刘家海受到诫勉处理。

  3.团风县但店镇朴树店村村干部违规套取、私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问题。2016年,团风县安排朴树店村“维修党员群众服务中心250平方米”“改造挡水堰4座”两个项目共16万元。2017年1月,该村完成项目投资8.1万元后,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方新春与村委会原副主任熊改文、村原妇女委员丰冬娥等人商议,决定将剩余的7.9万元资金套取出来用于村集体开支。方新春安排村原财经委员熊世忠将该村早已实施完成的“改造挡水堰4座”项目虚报为新项目接受验收,并虚开工程款发票7.9万元向镇财政所提出报账申请。镇水利站站长王爱军、镇扶贫办主任熊喜元、驻村国家干部汪洋对朴树店村扶贫建设项目未进行严格审核,对该村弄虚作假问题未及时发现。镇财政所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至朴树店村后,经方新春、熊改文、熊世忠、丰冬娥共同商议,熊世忠从套取的7.9万元扶贫资金中取出6万元,以“支付老欠款”的名义每人分得1万元,共私分4万元;余款3.9万元用于村集体支出。目前,被违规套取、私分的7.9万元专项扶贫资金已全部追缴到位。方新春、熊改文、熊世忠、丰冬娥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团风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刑罚;王爱军受到诫勉处理;熊喜元、汪洋受到通报批评。

  4.通城县马港镇程坳村等3个村违规套取油茶连片开发项目扶贫资金问题。2015年,马港镇扶贫干事李刚在起草程坳村、石溪村、高峰村3个村油茶连片开发项目资料时,将3个村2013年、2014年已完成的油茶面积3592.8亩项目纳入当年申报规划,合计申报项目计划4700亩。该项目由程坳村黄金岭、石溪村石溪湾、高峰村高峰3个油茶专业合作社负责实施。2016年6月,时任县扶贫办党组成员、副主任朱霞辉,时任县财政局农业股股长童文,马港镇副镇长张学明、镇扶贫干事李刚与程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毛旺龙,石溪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程小卫,高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吴兵等人对项目进行了自验,并与当时未参加自验的马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陈志明都在项目验收单上签字认可。12月,县扶贫办从县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向马港镇财政所专户转账油茶连片开发项目扶贫资金250万元。2017年1月,按照马港镇党委集体研究的方案,镇财政所分别拨付黄金岭、石溪湾、高峰3个油茶专业合作社182万元、40万元、28万元,3个合作社分别违规套取油茶连片开发项目扶贫资金169.28万元、4.54万元、18.99万元。目前,被违规套取的资金已全部追缴到位。李刚、程小卫、吴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毛旺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朱霞辉、张学明受到行政记过处分;陈志明、童文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时任县扶贫办党组书记、主任杜欣艳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并与其他违纪问题并案处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阳新县韦源口镇春湖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柯传安违规套取野猪养殖项目扶贫资金问题。2013年,春湖村申请到野猪养殖项目扶贫资金15万元。后因投资人计划改变,该村将野猪养殖项目变更为养鸭基地项目。同年5月,柯传安与个体养殖户柯美胜商议,由柯美胜个人养殖1000只鸭用于应付县扶贫办检查,由该村支付柯美胜鸭苗、饲料费等费用2万元。项目申报后,由于养鸭数量达不到验收要求,县扶贫办只预拨该村8万元养鸭基地扶贫资金。柯传安担心该笔资金到达柯美胜个人银行账户后无法拿回,便安排他人编造鸭舍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并与一家公司签订虚假鸭舍建设合同,将8万元扶贫专项资金转出后用于偿还春湖村拖欠该公司的办公楼工程款。柯传安因其他严重违纪问题并案处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南漳县李庙镇全家湾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王青违规套取教育扶贫资金问题。2016年12月,王青在明知自己不符合困难家庭标准的情况下,安排他人为其子出具困难家庭证明,致使其子违规领取高中助学金共计1500元。同期,王青还为该村2名村民出具虚假困难家庭证明,致使二人违规领取教育扶贫资金共计3750元。王青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孝感市孝南区朱湖农场先锋一生产队党支部原书记肖改道在为困难群众办理事务时吃拿卡要等问题。2011年至2016年,肖改道利用职务便利,在为困难群众办理危房改造补贴手续时,以跑路费、手续费、照相费、证件复印费等为名,先后向该队20名农户索要200元至400元不等的财物共计4300元。2017年1月,肖改道以个人借款为由,将一农户危房改造补贴资金5000元截留5个月。肖改道因其他违纪问题并案处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新屋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副主任高玉友骗取农业产业扶贫补助资金等问题。2016年6月,时任新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副主任的高玉友与新屋村芯羽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李某合谋,先以合作社的名义与贫困户张某盛、张某进(均系合作社成员)分别签订虚假土地转让合同、购销合同,再以张某盛、张某进两人的名义共申报了8.05万元农业产业扶贫补助资金。2017年1月,太和镇财政所拨付8.05万元到张某盛、张某进银行卡后,高玉友从中取款7.98万元用于支付合作社年底工人工资,余款留在两人卡中。2017年1月,高玉友又授意村会计高某以张某盛、张某进的名义,制作虚假合同,套取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农业水利项目水毁修复资金、残疾人康复室建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等5个项目资金11万元,用于村级偿还债务等开支。太和镇扶贫办负责人陈志昊、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柯昌文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农业产业扶贫项目审核把关不严。2017年8月,高玉友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将8.05万元违纪资金收缴;陈志昊、柯昌文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湖北省纪委监委)

  日前,成都市纪委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1.温江区天府街道学府社区党总支书记康静违规组织公款旅游问题。2015年4月26日,学府社区以推动网格化工作拓展训练为名,组织两委成员、议事会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等40余人前往都江堰市青城后山景区旅游一天,开支费用6380元在温江区财政拨付给该社区网格化工作专项经费中报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康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项已全部收缴。

  2.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汝兵违规收受礼金问题。2016年1月,时任彭州市桂花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的周汝兵违规接受其包片联系的桂花镇红石桥村两委宴请,并收受该村党支部书记钟某所送红包礼金1200元。周汝兵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项已全部收缴。

  3.金堂县农投公司财务部长廖雪梅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4年6月,金堂县农投公司下属四川田岭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铁人三项赛”布展安保加班为由,造表给公司员工发放加班费7500元,其中对9名正式员工发放加班费5700元。廖雪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项已全部退还。

  4.成都市总工会部门负责人朱辉、徐徐、冯承太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2015年至2016年传统节日期间,市总工会财务部部长朱辉先后7次收受某银行支行所送购物卡、提货券及礼品,价值共计7700元。2013年至2015年的传统节日期间,市总工会财务部原部长徐徐先后7次收受某银行支行所送购物卡、提货券及礼品,价值金额9800元;先后7次收受某银行分行所送购物卡、提货券,价值金额8000元。2013年至2015年的传统节日期间,市总工会财务部原经审办副主任冯承太,先后7次收受某银行支行所送购物卡、提货券及礼品,价值金额3300元;先后3次收受某银行分行所送购物卡、提货券,价值共计1600元。朱辉、徐徐、冯承太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项已全部收缴。

  5.成都市通锦中学校行政办公室副主任杨政远违规提供超标准接待问题。2017年4月13日,杨政远在负责四川省中学校长协会第十届二次理事会、监事会议的会务接待工作期间,未按规定对参会人员的接待就餐标准进行管理,致使参会人员在就餐过程中违规消费了4瓶白酒和21瓶啤酒。以上酒水费用合计1444元与餐费一并由成都市通锦中学校报销。杨政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项已上缴财政账户。(成都市纪委监委)

  1.山西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党组成员、副主任(主持工作)周爱民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等问题。2015年4月,周爱民违规接受某私营企业主提供的旅游活动安排。2015年1月至12月,周爱民多次驾驶办事处公务用车办理私事。此外,周爱民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1月25日,周爱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2.忻州市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续晋一违规收受礼品问题。2017年10月,续晋一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5条香烟。2018年3月26日,续晋一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3.晋城市林业局副调研员朱丽娜违规为其子操办婚宴问题。2017年5月,朱丽娜在为其子操办婚事过程中,未如实向组织申报,先后三次组织宴请并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1.56万元。2018年3月21日,朱丽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责令退回。

  4.朔州市应县藏寨乡党委副书记曹帅国为其女操办生日宴问题。2018年2月,曹帅国未向组织申报,为其女操办12岁生日宴,并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1.55万元。2018年3月2日,曹帅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责令退回。

  5.吕梁市岚县人社局原局长程引福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3年至2016年,程引福为包括其本人在内的8名工作人员违规发放信访岗位津贴9万余元。此外,程引福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3月16日,程引福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6.太原市评估中心主任冯美荣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2017年国庆期间,冯美荣未按规定将单位公车封存,其本人及亲属多次驾驶公车办理私事。2018年2月2日,冯美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7.大同市考古研究所党支部书记、所长张志忠违规使用福利费问题。2017年12月,张志忠安排该所出纳刘怡,违反福利费使用规定,以分批虚开洗漱用品等方式,一次性办理96张价值共计1.92万元的超市提货券,向单位全部职工发放。2018年3月26日,张志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刘怡受到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山西省纪委监委)

  1.江津区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党支部书记钟少奇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16年10月,经钟少奇同意,运管处党支部以开展支部学习为由,组织27名党员分三批到农家乐吃喝,共消费9750元,在单位公款报销。2017年9月,钟少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参与人员退赔相关费用。

  2.忠县任家镇长沙村党支部书记刘智勇违规为其女操办升学宴问题。2017年8月26日至27日,刘智勇为其女操办升学宴共计16桌,其中收受27名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礼金共计3800元。2017年12月,刘智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大渡口区征地办党组书记、主任王兴箭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会议费用问题。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大渡口区征地办召集相关单位研究征地工作时,王兴箭先后三次决定向相关单位参会人员以伙食费名义发放现金共计3100元,并在区征地办的会务费、办公费中列支。2017年12月,王兴箭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款项已收缴。(重庆市纪委监委)

  据河北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河北省委批准,河北省纪委对邢台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孔祥友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孔祥友同志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河北省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并报河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孔祥友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按副处级非领导职务相应降低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河北省纪委监委)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屠国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屠国军,男,汉族,1960年6月出生,宁夏贺兰县人,1978年9月参加工作,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

  1998年12月至2001年10月,任银川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主任;

  2001年10月至2007年12月,任银川市商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任宁夏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2008年11月至2016年10月,任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任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2016年11月至今,任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

  据重庆市纪委监委消息: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杜晓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杜晓阳,女,汉族,1957年11月出生,浙江余姚人,1982年1月参加工作,本科学历,1997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8年3月至1982年1月,重庆师范学院物理系学习;

  1982年1月至1990年5月,四川省万县市轻化工职业高级中学任教;

  1990年5月至1993年8月,四川省万县市轻化工职业高级中学政教处副主任;

  1993年8月至1997年6月,四川省万县市轻化工职业高级中学政教处主任;

  1997年6月至1998年6月,重庆市万县市轻化工职业高级中学政教处主任;

  1998年6月至2000年2月,重庆市万州区轻化工职业高级中学政教处主任;

  2000年2月至2001年5月,重庆市万州区职业高级中学党总支副书记、副校长;

  2001年5月至2003年10月,重庆市万州区职业教育中心党总支副书记、副校长;

  2003年10月至2006年8月,重庆市万州区职业教育中心党总支书记、校长;

  2006年8月至2014年1月,重庆市万州区职业教育中心党委书记、校长;

  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

  2016年12月8日,免去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职务,保留职级待遇;

  2018年3月,退休。(重庆市纪委监委)

  据湖南省纪委监委消息: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谢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谢立,男,汉族,1963年10月出生,

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大体掌握在占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左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市、县(市、区)资助面。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1500元。  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将资助标准分为2-3档。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每生每年
1500元的标准,由省与市县分担。超出省定资助面、资助标准高于生均1500元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各市、县(市、区)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详见附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每年7月底前,根据中央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县(市、区)。每年8月底前,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将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各校应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评审,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每年11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五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且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各市、县(市)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  附:  各市、县(市)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

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大体掌握在占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左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市、县(市、区)资助面。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1500元。  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将资助标准分为2-3档。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每生每年
1500元的标准,由省与市县分担。超出省定资助面、资助标准高于生均1500元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各市、县(市、区)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详见附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每年7月底前,根据中央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县(市、区)。每年8月底前,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将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各校应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评审,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每年11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五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且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各市、县(市)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  附:  各市、县(市)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号356号),经省政府同意,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建立以国家助学金、困难学生免学费、学校奖助学金为主要内容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大体掌握在占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左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市、县(市、区)资助面。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1500元。

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将资助标准分为2-3档。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由省与市县分担。超出省定资助面、资助标准高于生均1500元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各市、县(市、区)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详见附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每年7月底前,根据中央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县(市、区)。每年8月底前,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将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各校应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评审,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每年11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五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且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各市、县(市)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

附:各市、县(市)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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