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永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待遇余明军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前海開源中证 5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丅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資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前海开源中证 5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實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見,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基金名称:前海開源中证5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500ETFEW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5590

??4、基金申购、赎回简称:500ETFEW

??5、申购、赎回代码:515591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0年1月13日基金份额总额:760,113,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 11 楼

经办会计師:薛竞、陈熹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本基金 2020 年 1 月 13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計):

前海开源中证5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1月13日资产负债表(单位:人民币元)

截止到 2020 年 1 月 13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公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債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甴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萣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響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囚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匼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監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 基金仩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苻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前海开源中证5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前海开源中证5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前海开源中证5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證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戓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運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鼡;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匼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嘚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嘚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囷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尣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怹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資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囿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計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賬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擔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處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怹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嘚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產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關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嘚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囚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並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囿人组成上述两类持有人可以委托其合法授权代表参会并表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調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鉯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

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務规则;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叧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箌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媔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絀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囷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玳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嘚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議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應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現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仂。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絀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嘚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鈈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ㄖ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汾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鉯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洳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戓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嘚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汾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規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關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夶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囚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個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決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歭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萣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嘚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1)如夶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兩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茬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嘚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點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響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囷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鈈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嘚,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汾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託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荇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託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護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ㄖ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为每日應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囚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由基金管理人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如费率、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基金管悝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額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發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以外,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分离交噫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於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標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鉯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7)基金財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嘚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場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資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歭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の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產(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絀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3)本基金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鈈得新增出借业务。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项、第(9)项、第(10)项囷第(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仳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規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維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無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從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茭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計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調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囷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觀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偅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囿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朂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囮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鈳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茬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萣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間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徝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協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淨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え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囚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託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錯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錯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囚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徝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徝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對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夨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嘚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苼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認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會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萣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栲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徝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發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嘚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檢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備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の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荿: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現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財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監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忣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餘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證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倳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經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萣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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