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 南京男子韩某受一位在银行工作的朋友所托,办了一张信用卡。谁料他签字时没仔细看条款内容中了朋友的"套路",签了一份 20 万的贷款合同。现代快报记者叻解到这笔贷款的收款人和使用人都不是韩某本人。近日,韩某因未按时偿还贷款被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
韩某與某银行客户经理刘某是朋友,2016 年左右为了帮刘某完成业绩任务,韩某在刘某所在的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谁知数年后该银行竟把韓某起诉至建邺区人民法院,要求他偿还 20.6 万元的贷款和利息。韩某懵了他称自己只是办了张信用卡,从来没有贷过款这欠款是哪来的?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之前韩某在办理信用卡时签的不是信用卡申请表,而是《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与《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等贷款申请表。申请表中写明贷款金额共 20 余万,期限为 3 年。收款人名称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将每笔钱嘟打入了这家装饰公司的账号中这就是韩某没有收到贷款的原因。
问题是,这笔贷款的收款人和使用人都不是韩某那这合同还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建邺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与韩某签署的信用卡申请表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韩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亲笔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有充分的预知能力。合同签订后,銀行按约发放了贷款已履行相应的义务。而韩某从 2016 年 1 月开始,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
近日,建邺法院作出判决韩某应支付原告某银行贷款本金 20.6 万元和相应的利息。
法官提醒,韩某因签字前不核实合同内容给自己带来了麻烦,不过他可以另案起诉刘某偿还這笔债务。希望市民们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以免误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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