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金融知识讲堂】远离非法集资 拒绝高利诱惑
网贷(P2P网络借款),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相互借贷.即由第三方网贷平台(具有相关资质的网站)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通过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通俗讲就是投资人与借款人通过网络的形式实现对接从而完成资金的借出借入.专业上即P2P(peer to peer,即"个人对个人")网络借款.
P2P平台具体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借贷信息发布、信用审核、法律手续、投资咨询、逾期贷款追偿以及其他增值服务等.
网贷平台绝对不能触碰的“十三条红线”
2016年8月24日国家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三章第十条中明确规定了网贷平台绝对不能触碰的“十三条红线”,出借人可据此判断一家网贷平台的合规程度。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个人网贷投资如何防范风险?
最近几年,一种崭新的投资模式渐渐走入了寻常百姓的生活中,它的投资期限灵活、收益较好,而且门槛较低,给了普通投资者更多的投资选择。这种投资模式就是P2P投资。在P2P行业风生水起的同时,我们必须清楚地辨识其风险,谨慎挑选安全的平台。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风险:
(一)公司基本信息及推广模式。
首先要通过成立时间、注册规模、营业网点布局、模式等方面进行初步分析选择。成立时间很短的P2P平台,用标等各种推广活动,推荐资金量大、收益高的产品,要特别注意。
(二)看平台的创始人和股东实力。
查询ICP注册备案,除了看是否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公司审核,还要确认平台宣传备案的股东和P2P平台之间的准确关系。此外,由知名投资公司投资可能会有保证一些。
(三)是否开通银行存管。
银行存管之后,资金只能在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流动,网贷平台无法触碰用户资金,同时利于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
(四)对借款人信息充分了解。
要了解平台是不是有优质的借款人,甚至是通过什么途径发掘的借款人。了解该P2P投资平台如何验证借款人自行上报的个人信息?是否实地考察?是否通过同业征信平台了解借款人在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借款信用信息等。
(五)借款目的及资金流向。
资金流向看借款者的借款需求,了解借出资金流向。有的借款人将钱拿去投资房地产或者是股票,坏账率很高。
(六)看平台的担保形式及风险保障程度。
目前,P2P平台的担保方式通常有:无担保、风险保证金补偿(这部分要与坏账率比例进行比较,以及风险保证金上期期末余额与本期代偿数额的比率)、公司担保(P2P平台直接担保、或专业担保机构担保)。
(七)了解该P2P平台的坏账率。
坏账率从侧面显示了该网贷平台的风控能力,风控能力越强,坏账率越低。这个信息有的平台是由第三方专业公司鉴证公布,有的是自行发布,公布频率也有所不同。同时,有的平台会向投资者定期公布对应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报告。
投资网贷平台还需研究信息披露
一是公司信息。平台自身信息,主要包括公司证照、团队介绍、办公环境和组织架构等。
二是项目透明。主要是平台发标预告、还款公告、借款人详尽信息的揭示。
三是运营数据。展示平台实时数据:成交额、还款额、待收款数据、收益率、垫付或风险准备金、满标时间、坏账率、逾期率、预期列表及黑名单等,还要披露包括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报形式的定期报告。
四是合作机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担保公司基本及运营情况报告、银行提供资金(风险准备金)托存管报告、第三方合同托管查询、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阅报告形式等。
五是提供风险揭示及说明。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揭示。
六是资费说明及变动、平台公告等信息的披露。
投资有风险,陷阱无处不在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从最近几年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来看,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更为多样、活动形式更为隐蔽、欺骗性更强:
(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几百倍。为了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骗人来弥补自己损失,结果越陷越深。
(二)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有的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三)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为幌子,欺骗群众投资。
(四)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的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
(五)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六)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当前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花样频出,但“万变不离其宗”,总体来讲非法集资呈现以下特点:
其一,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升级,从过去的农林养种植、资源开发、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金融互助平台/社区”、“股权众筹”、“贵金属、原油、大宗商品现货”、“期货”、“信托”、“私募基金”、“虚拟货币”等更专业的“资本运作”的理财产品,并且承诺有担保、低风险、高回报。
其二,非法集资网络化趋势明显,突破地域界限。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销售、资金支付、归集并转移资金,引诱人员参与,形成了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比如宣称“零元购物”、“购物返本”、“消费=储蓄”并发展会员的“消费返利平台”。
其三,非法集资的犯罪形式更加隐蔽,欺骗诱导性强。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一些犯罪分子不惜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中央电视台)进行包装宣传,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此外,非法集资有下乡进村的趋势。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或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有的投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改头换面,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虚构高收益理财产品吸收资金;银行代办员制度早已取消,但一些老资格的“代办员”仍然借用银行的名义吸收存款,其实钱根本没有存进银行,而是被其挪作他用。
五、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2014年以来,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大量快速增加,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突出,犯罪手法主要有: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六、P2P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积累了大量风险。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七、虚拟理财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2015年以来,有关监管部门提示风险,称以“MMM金融互助社区”为代表的互助理财以高额收益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与之类似的百川理财币、克拉币、“摩提弗”等虚拟理财相继出现,运作方式极为类似。此类虚拟理财的特点有: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摩提弗”承诺静态日收益2%,10天即可返回本息。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八、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房地产行业一直是非法集资高发领域,涉及金额大、隐蔽性强,容易沉积大案要案。主要集资模式有: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九、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十、地方交易场所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违规违法问题突出,有的涉嫌非法集资。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十一、预付消费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预付消费是指顾客预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消费金额就可以类似整存零取的方式享受到服务,有时还可以获得商家承诺的额外优惠。个别不法分子假借办理预付卡或预付消费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给部分群众造成经济损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曾专门提示预付消费进行非法集资风险,揭示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一是通过传单、广告、业务员推广、购卡人员推荐等各种途径公开宣传;
二是不以真实消费为目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购卡人返还购卡资金、预付资金并支付一定利息;
三是以购买“预付卡”、“购物卡”或“预付消费”等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水果营行以“存2000元送4000元”等为诱饵,诱使大量消费者存入大额预付款,随着水果营行资金链的断裂,消费者的预付款难以拿回,面临严重损失。
十二、辨识非法集资“三看三思三不要”
三看:一看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看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政府金融办)的批准文书,理财产品是否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只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批文,是不能销售理财产品的,三看资金投向领域是否安全可靠。
三思:一思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理财产品是否符合市场经营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三不要:一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因为他们往往拉大旗作虎皮,二不要盲目相信熟人介绍、专家推荐,因为他们也可能被骗了,三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因为高利息的钱都是自己的本金。
十三、八大准则助老年人识破理财骗局
老年人通常是被骗的受害者,都是利用老人对投资理财的知识不够了解进行的。如果对骗子的常用伎俩有一些基础的认识,就可以远离骗局,保护自己辛苦赚来的钱。
1.不要恐惧投诉。如果你怀疑自己受到了诈骗并且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应及时去相关部门提交投诉申请。
2.要提防送上门的信息。投资者需谨慎送上门的信息,很多骗子使用电子邮件、传真和网络发布信息,哄抬股价,好让他们卖掉手中的股票。一旦他们抛掉了手中的股票,停止了对该公司的宣传,股价很快就会跌下来。
3.询问无法套现获利的原因。当你询问你的本金或收益时,如果你的代理人出现推拖现象,这很可能是因为他们已经将钱放进了自己的口袋。不要被一些你的资金现在无法获取或是被再次投到了其他的投资产品中这种借口所欺骗。
4.不宜对投资不闻不问。“把一切事情都交给我”,其实没那么简单。要经常监控自己的账户,索要常规的对账单。不要觉得质疑不了解的投资活动是件难为情的事,同时记住保留关于投资的所有谈话记录。
5.不轻易做选择。谨防那些“一辈子只有一次”的投资机会,特别是推销员根据内部消息提供投资建议的时候。
6.对销售员适当了解。老年人在投资前一定要事先确认这些销售人员是否具备销售相关产品的许可,或他们所在的公司是否与监管机构、投资者存在一些纠纷。
7.不懂就要多问。一个明白的投资者要懂得花时间做独立的调查,或者在投资前和家人朋友商量。一定要懂得投资的是什么、投资过程中的连带风险及所投公司的历史背景。对于不懂的问题要多问多学。
8.对公司进行调查。在投资前一定要对公司的业务及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充分了解。记住,永远不能单凭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留言板上的消息或公司发布的新闻作为唯一的调查依据。
十四、不慎参与非法集资如何减少损失
集资参与者一旦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不要抱着侥幸心理,期望非法集资者按期还本付息,更不能再向非法集资者注资,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而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让有权部门进行追赃挽损。参与集资人可以向当地行业主(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处非工作部门进行举报。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将各有关部门的非法集资举报电话公布在江西网金融频道,大家上网可以查询到。有关部门将核实情况,确认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部门将冻结集资组织者的有关银行账户,查封扣押其有关资产,防止集资组织者挥霍或转移资产,最大限度减少参与集资者的经济损失。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一)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二)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三)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四)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五)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六)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七)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八)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九)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十)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十一)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十二)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十三)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十四)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十五)拨打,举报非法集资,社会有益,个人有奖
希望大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