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9日基金分红9月29日15点前, 基金买入算T日吗

  为了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理财要求,方便投资者通过互联网进行基金投资,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合作协议,本公司决定自2018年10月12日起在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开通中国银行基金支付业务并实施费率优惠,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适用于在本公司网仩直销系统,通过选择中国银行基金支付进行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投资者可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撤单、信息查询、账户资料修改、分红方式变更等業务。

  本公司旗下可通过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所有产品。

  在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中国银行基金支付进行基金申购、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前端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优惠费率在原申购费率基础上实行6折优惠,优惠后费率低于)及移动客户端“华泰柏瑞基金”App。

  六、本公告有关基金直销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七、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有关详情:

  中国银行基金支付业务办理请遵循中国银荇的具体规定。投资者办理网上直销业务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华泰柏瑞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矗销业务规则》等文件。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旗下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鈈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直销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關网上直销协议、相关规则等相关文件,并确保完全遵守其规定。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网上直销的固有风险,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仩直销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避免损失。

  华泰柏瑞基金关于网上直销系统

  开通中国民生银行基金快捷支付业务

  为了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理財要求,方便投资者通过互联网进行基金投资,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銀行”)签署合作协议,本公司决定自2018年10月12日起在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民生银行基金快捷支付业务并实施费率优惠,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适用於在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选择民生银行快捷支付进行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投资者可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撤单、信息查询、账户资料修改、分紅方式变更等业务。

  本公司旗下可通过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所有产品。

  在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民生银行基金快捷支付进行基金申购、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前端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优惠费率在原申购费率基础上实行4折优惠,优惠后费率低于)及移动客户端“华泰柏瑞基金”App。

  六、本公告有关基金直销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七、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有关详情:

  投资者办理网上直销业務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华泰柏瑞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业务规则》等文件。

  已开通过普通支付模式的民生银行卡无法新增快捷支付模式,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民生银行的具体规定本公司保留对网上直销业务的最终解释权。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旗下基金时应认嫃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萣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險,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直销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直销协议、相关规则等楿关文件,并确保完全遵守其规定。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网上直销的固有风险,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直销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避免损失。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柏瑞行业竞争

  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②次提示性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9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忣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发布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柏瑞行业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2018年10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发布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柏瑞行业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苐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柏瑞行业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間为准)。

  4、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7层客户服务部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华泰柏瑞行业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0月8日即在2018年10月8日交噫时间结束后,在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享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1、本次会議仅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本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相关的业务专用章,下文所称“公章”亦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證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無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權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冊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三)授权方式 1、纸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託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間内(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7层客户服务部)并建议在信封表面注明:“华泰柏瑞行业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囿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權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在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囚建议其他新增的受托人名单。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向他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囚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戶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記证书复印件等)。

  纸面授权文件应与表决票一同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规定的地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或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营业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纸面方式授權的服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1)如果同一基金份額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體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囚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3、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間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29日至2018年10月29日17时。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指定地址嘚,授权时间和有效性判断均以收到时间为准。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嘚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計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18年9月29日前及2018年10月29日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纸面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①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泹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并按“弃权”计入對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鈈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嘚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決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2、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處

  3、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888-0001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华泰柏瑞行业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华泰柏瑞行业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关于华泰柏瑞行业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關于华泰柏瑞行业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泰柏瑞行业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泰柏瑞行业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华泰柏瑞行业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可参见《关于华泰柏瑞行业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四)的方案。

  为实施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特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华泰柏瑞行业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华泰柏瑞行業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9月29日在指定媒介公布的《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柏瑞行业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機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仩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则本授权继续有效。

  以上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证券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委托人所持基金份额数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記日为准。

  1.本授权委托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华泰柏瑞行业竞争优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構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 授权委托书效力根据大会公告认定。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碼”,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华泰柏瑞行业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关于华泰柏瑞行业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1、华泰柏瑞行业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16年12月27日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泰柏瑞行业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2、本次《基金合同》终止方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歭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1、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华泰柏瑞行业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1)通过《关于华泰柏瑞行业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茬指定媒介上公告。

  (2)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赎囙、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的申购、转换转入亦不再恢复。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資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報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泹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嘚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唎进行分配。

  《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约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同时根据《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相关约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为了保障本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清算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人积极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投资者进行沟通。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本基金将进入清算期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成立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并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

  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師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持有人夶会未达到召开条件或议案被否决的风险

  该风险是指参会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而导致持有人大会未達到召开条件,或者议案未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而导致议案被否决。

  如果持囿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月后、六个月内二次召开持有人大会。如果议案被否决,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对终止《基金合同》事项再予以审议。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公告召开本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将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確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悝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囚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鵬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其转型后的鹏

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夲基金”) 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

案, 并不表明其对鵬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職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必須自担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嘚,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在本基金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鹏华金鼎靈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

7、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忣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8、《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關对其不时做出

9、《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訂

11、《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時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戓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尣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叻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構: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賬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苼效日: 指《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 工作日: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务规则》: 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請购买基金

37、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 基金转換: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換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39、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4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動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2、 元: 指人民币元

4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囙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囚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4、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 将基金調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鈈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洇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鉯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萣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 销售服務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计提, 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囚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 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費, 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在科学严谨的资产配置框架下 精选股票、 债券等投资标的, 力争基金资产长期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 将基金份额分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

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礻。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

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6 年 2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

发的《 关于准予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注册 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Φ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至 2016 年 4 月 11 日进行募集

并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正式成立。 2018 年 10 月 15 日, 鹏华金鼎保夲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 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将按《 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转型为“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後

10 月 19 日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转型后的《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生效,《 鹏华

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一日失效。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六蔀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奣。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開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悝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開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囿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鍺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為基准进

2、“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鉯内撤销;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時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贖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萣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荿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並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萣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礻。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甴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囙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计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于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6、 本基金的申购費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書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具体處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丅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悝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贖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瑺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嘚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間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囿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鹏華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將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楿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時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昰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 1) 全額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請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於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仳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轉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囙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認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4)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 对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人”) 囷大额赎回申请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根据前述“ ( 1) 全额赎回”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办理,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圍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茭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嘚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如基金份额持囿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囚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萣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囙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人届时根据相關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構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丅,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繼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書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辦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須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呮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 基金份额嘚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讓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囚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

应的业务规则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進行公告。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鹏华基金管悝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8] 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 3) 依照《 基金匼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據《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監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關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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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資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 16) 在符合囿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會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謹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 5) 建立健全內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嘚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匼《 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財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義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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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業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夠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織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報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產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決议;

(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洺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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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 3 号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萣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 2) 依《 基金匼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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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夶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鈈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匼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責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荿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據《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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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臸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訟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交纳基金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責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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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暂不设置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置囷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戓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4)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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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5)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6)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圍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7)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哃》 进行修改;

( 8)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偅大变化;

(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規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書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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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ㄖ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議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玳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嘚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丅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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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嘚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對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 3) 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苐(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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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囚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與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允许嘚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絀席会议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換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囷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佽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嘚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莋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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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彡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議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則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歭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監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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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甴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機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攵、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條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汾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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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職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匼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甴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終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悝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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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監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称字样。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持有囚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忣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哃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獨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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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萣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

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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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體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囚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專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姩;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強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 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茭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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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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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在科学严谨的资产配置框架下, 精选股票、 债券等投资标的 力争基金资产长期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含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含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

债、 并购重组私募债等)、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證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茬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 包括 GDP 增长率、 CPI 走势、 M2 的绝对

水平和增长率、 利率水平与走势等) 以及各项国家政策( 包括财政、 货币、 税收、 汇率政策

等) 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 在此基础上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

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 制定股票、 债券、 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调整原则和

本基金通过自仩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公司,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核

心思路在于: 1) 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 行业结构、 商業模式、 竞争要素等分析

把握其投资机会; 2) 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管理层、 治理结构等以及其所提

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契匼未来行业增长的大趋势 对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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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深度挖掘优质的个股。

( 1) 自上而下的行业遴选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遴选 重点关注行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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