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集体土地范围内个人自建房首次登记
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3.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二条;
4. 《土地登记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八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条、第十四条。
1.申请的土地在本登记辖区内;
2.申请人(或代理人)符合资格;
3.具备有效力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件;
4.申请登记程序正确;
5.申请提交的文件资料页码齐全准确,符合法定形式。
情形1: 集体建设用地个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含宅基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收原件1份;
2.不动产权证书,包含土地使用证,收原件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原件1份;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收原件1份;
6.规划部门确认的总平面图和竣工平面图,收原件1份;
7.公安部门的不动产地址门牌证明,收原件1份;
8.境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收复印件);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收复印件)。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收复印件)或户口簿(收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页复印件)1份;
9.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 :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收复印件)1份;
10.台湾地区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复印件)1份;
11.华侨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
12.外籍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收复印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收复印件)及由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有效证明文件(收原件)1份;
13.委托代理人相关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收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收原件1份)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收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码、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1)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办理后续手续; (2)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3)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14.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收复印件1份)、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收复印件1份),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收复印件1份)。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收原件1份);
15.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收原件1份;
16.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同意或者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授权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申办初始登记的证明材料,收原件1份;
17.权籍调查表,收原件1份;
18.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收原件1份;
19.其他规定应提交的资料,收原件1份;
20.有合建的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收原件1份;
21.变更证明,若申请材料或原证内容存在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地址、坐落、面积、用途、红线等等不一致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变更证明,收原件1份。
情形2: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收原件1份;
2.不动产权证书,包含土地使用证,收原件1份;
3.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包含规划施工、验收备案、验收报告等,有农村个人自建住房登记表的提供,收原件1份;
4.境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收复印件);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或户口簿(收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页复印件1份);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 :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收复印件1份);
6.台湾地区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复印件1份);
7.华侨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
8.外籍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收复印件1份),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收复印件1份)及由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有效证明文件(收原件1份);
9.委托代理人相关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收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收原件1份)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收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码、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1)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办理后续手续; (2)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3)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10.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收复印件)、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收复印件),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收复印件)。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收原件)1份;
11.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证明材料,收原件1份;
12.权籍调查表,收原件1份;
13.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收原件1份;
14.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收原件1份;
15.房屋地址门牌证明,收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1份;
16.变更证明,若申请材料或原证内容存在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地址、坐落、面积、用途、红线等等不一致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变更证明原件1份。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将材料转交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3.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调查、审核材料,转交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4.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材料,将审批结果转交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5.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将审批结果再转交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6.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祖庙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朝安北路25号祖庙行政服务中心1层
石湾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惠景路17号石湾行政服务中心
南庄镇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106号南庄商业广场A1座四楼
张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张槎一路115号华南创谷科技园11座二楼(银天大酒店斜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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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元/每件,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工本费:10元/本。
1.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须提交由经科部门认定属于小微企业的《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2.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3.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号、国土资厅函[号
1.申请提交之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并由权利人签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并附原件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