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一家公司去工商局有行政部门吗办理,5证包括公章总共需要花费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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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办理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行为,省工商局制定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指导意见》。经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以及《江西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的通知》(赣工商外企字〔2015〕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作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方式和受理机关

  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应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县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直接受理、核实、作出决定;也可受理后委托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意见作出移出决定。

  二、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企业需提交的共性材料

1.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见附件1)。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被列入原因、申请移出的理由、被委托人信息等。申请表必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信用承诺书(见附件2);

3.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报表,依据情况可要求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二)按照不同的被列入原因,申请企业还需提交相应的补充材料

1.因逾期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的,应提交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上补报并公示年报信息页面的截图件,或企业打印的补报公示的年度报告书,并加盖企业公章;

2.因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期限内未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的,应提交已按照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的公示信息页面截图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的,应提交其已在公示系统上更正错误信息的截图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的,应提交变更住所(经营场所)之后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在原登记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对其提供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作流程

(一)受理。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受理。

因多项事由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在列入事由全部消除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否则不予受理。

(二)核实。根据不同情形,由受理部门自行或委托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受理部门自行核实的,由经办人将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提交企业监管机构负责人初审。受理部门委托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核实的,由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提交受理部门的企业监管机构初审。

(三)初审。企业监管机构负责人对核实情况及意见进行初审。

企业监管机构负责人经初审同意的,由其报相应的局分管领导审核。企业监管机构负责人经初审不同意的,退回经办人或者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四)审核。局分管领导对企业监管机构负责人的初审情况及意见进行审核。

经审核同意移出的,企业监管机构制作《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并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经审核不同意移出的,退回企业监管机构负责人。

(五)送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和相关文书格式按照工商总局的规定执行。

(六)归档。移出流程完成后,经办人应及时将相关材料归集,并按企业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归档。

经初审或者审核退回的,由经办人将初审或者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企业,并将告知情况归档。

  四、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审核要求

  (一)对因逾期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补报年报后申请移出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已在公示系统补报并公示的年报内容进行核实后,作出移出决定。

  (二)对因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期限内未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履行相关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企业确已履行相关公示义务后,作出移出决定。

  (三)对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更正相关公示信息后申请移出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对企业相关更正信息进行核实,并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四)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重新取得联系后申请移出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进行核实,并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五)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47号)关于对补报年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在受理移出申请前,应当对其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要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补报的年报信息、即时信息,依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检查。检查中有权根据需要要求企业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可以网络核查企业年报信息是否与公示系统公示的基本信息一致,可使用企业信息核查软件核查年报公示信息的真实性或通过企业全景图查找其关联企业是否已按期年报,允许探索移出前法定代表人法律知识学习制度等。

附件:1、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  所(经营场所)

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年报公示义务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未在责令期限内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文号

□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为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本单位承诺如下:

    1、遵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8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平台上所填报的信息以及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3、同意将本承诺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向社会公示。

如果违反本承诺事项,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接受信用约束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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