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买的qq号被银行外包催债最怕什么催债与我有关吗

距离老胡被抓已经10余日,他一直不知道该如何向家人解释,自己从包工头变成了毒贩子。1个月前,他离开云南老家时,骗老婆说自己在绍兴包了个工程。如今,坐在看守所里,他懊悔不已。

老胡是云南人,建筑包头,因为经营不善,他欠下了300余万元债务。债主催得紧,他的手机号码被打爆,连续换了两个手机号。

今年8月,朋友老陈联系他,说有赚钱的门路,利润很高。“我在绍兴有销售渠道,你只要把毒品带过来就行。”两人一拍即合。

8月底,老胡在云南地区购买了50克冰毒、300粒麻古,花了1.16万元。他将毒品包起来藏在汽车后座的缝隙中,从云南出发,自驾2000多公里到了绍兴,与老陈会合。

不料,两人的“事业”刚刚起步,就被警察盯上了。9月初,有柯桥市民向警方爆料,有人在柯桥兜售毒品。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禁毒大队立即展开调查,锁定了老陈。老陈是个惯犯,此前因为吸毒、贩毒,多次被警方查获。2017年强戒期满后,再次复吸。

9月10日晚,老陈与人在柯桥街道某酒店一楼大堂交易,被早已布控多时的民警逮个正着。老陈主动向警方供出了老胡。

第二天凌晨,禁毒大队会同王坛派出所民警赶到万达广场,打开了老胡租住的出租房房门。当时,老胡正在房间看电视,吸毒工具随意放在桌上。民警当场查获了2包白色毒品疑似物,净重140克,并在老胡的车上搜出了180多粒红色颗粒物。目前,这些毒品疑似物已移送鉴定。

柯桥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叶晓鸣说,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冰毒50克以上的,将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中新社10月29日报道,在2012年度南京市重点行业“向人民汇报”述职评议活动上,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等多家银行,公开承认自己与第三方催债公司合作,就信用卡欠款向市民“追债”。

一时间,公众质疑不断,但是中国银监会却明确授权银行可以实施“催收外包”行为。那么,银行委托第三方“追债”,究竟合不合法?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表示,第三方催债并无原罪,“关键是要确保催收机构、手段和方式合法,如何细化银行业相关法规来杜绝上述隐患更有价值。”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教授表示。

“我们行里应该说是有第三方合作的催债公司,众所周知,因为催收的业务相对比较简单,同时工作量又比较大,我们聘请了一些公司。”媒体报道引述的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银行卡部总经理魏铨的话语,似乎成为点燃公众愤怒的导火线。

“‘催债公司’几个字太刺耳了,让人想到黑社会,这种‘联姻’让人匪夷所思。”这是在北京某外企法务部工作的叶艺芳,看到新闻后的第一反应。

记者检索发现,早在四五年前,一些银行采用种种灰色手段催债的新闻就屡见报端。比如,有报道称信用卡欠款人频繁接到骚扰电话,有的多达一周几十个电话,对方在电话中恶语相向,乃至恐吓、威胁。还有上门催款者“赖着不走”,甚至深夜上门催款。

“面对客户欠款,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与客户间的合同,银行可以通过打电话、上门请求、罚息和法律诉讼等方式追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银行管理专家何自云告诉记者。相应地,银行与“催债公司”的合作,则被诸多舆论质疑为“不进法门进歪门”。

但在银行业内部人士看来,与第三方合作催收并非“歪门”。

中国青年报记者查询发现,银监会2009年第6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注)第13条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本机构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

银监会2010年颁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记者注)中也规定,除了战略管理、核心管理和内部审计外,银行可以将“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持续处理。

“实际上,‘催收外包’是有法律依据的,在银行业里也并不鲜见。”某大型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部员工李薇(化名)向中国青年报记者透露,“由于催收个人信用卡的欠款,单据分散、涉及金额通常不大但数量众多,而国内大部分银行没有建立专门的追债部门,因此,很可能被一些银行采取外包手段处理。”

但李薇强调,根据《通知》,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

根据《通知》,被委托的催收外包机构,也须有严格的审核批准制度,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且“不得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

“法律在保障客户信息安全方面,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因此,能与银行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大部分是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催债公司’只是媒体的通俗说法,由于催债公司本身的灰色性质,很容易造成舆论误读。”她说。

来自银行业的反应佐证了李薇的说法。

被“曝光”的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电话采访时均称,报道表述上有欠妥之处,已将有关情况向银监会汇报。记者致函银监会求证,截至发稿暂未接到回音。

另据媒体报道,3家被“曝光”银行均表示,由第三方进行欠款催讨意味着必须加强监管。如对所有公司进行招投标确定合作公司,并签订严格的责任保证书;对所有的催款电话进行录音,并保留三个月甚至两年,还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上门催款必须双人上门,且双人中一定要有银行员工。

针对目前呈现的银行催债“乱象”,南京银行行长夏平的理解是,这暴露出银行在信用卡办理初期阶段管理上存在问题,“还没有学会如何对第三方公司进行有效管理。”

银行为何要采用“外包”催债?在李薇看来,这是一笔经济账。

何自云告诉记者,虽然从统计数据看,我国信用卡欠款率并不高,仅1%左右,但信用卡基数很大,达到数亿张。“这么大欠款量,对银行是很大的压力。通过诉讼追回操作性不强,一方面一些欠款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诉讼金额,即使能起诉,成本高、效率低。就算胜诉了,也得银行提供债务人的住址信息及资产状况,调查成本巨大;若是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躲债’,更是面临执行困境。”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副教授吴景明分析说。

李薇也证实,这种情况在业内被形容为“打官司拖不起、官司赢了白赢”。

银行外包催收,似乎在法律框架内为银行“高效催收”提供了一个新思路。然而,在叶艺芳看来,银行与催收机构毕竟是利益共同体,很难保证手段规范。“在‘迅速收债’的诱惑下,银行的监管会不会形同虚设?即使第三方机构讨债的手段合法,银行随意把我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第三方再拿这些信息做违法的事,该由谁负责?”

据媒体报道,市场规模小、低端订单多、风险控制难一直是中国金融外包服务的“三大难题”。

银监会《通知》第14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关注催收外包机构的财务状况、人员管理、业务流程、工作情况、投诉情况等,确保催收外包机构按照本机构管理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对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机构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管理责任。”

《指引》第12条也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制定外包活动政策时,应该评估“对外包活动的风险管控能力”;在进行外包活动时,应当对服务提供商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管理能力、行业地位、经营声誉、企业文化和服务质量。

《指引》同时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外包活动中应当建立严格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

但这些规定在吴景明看来,由于缺乏细则,并不能有效把银行约束起来。

“对银行来说,全程保证‘外包催收’合法并不容易。第三方机构是否合法成立、是否有相关的催收业务,以及全程是否采取合法的手段和途径去追债,每个环节都有风险。”吴景明提示。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教授也指出,若是委托律师事务所,完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追债,“手段只能是发函提醒、诉讼,别无其他。”相比非正规的“武催”,这种“文催”监管难,效果也有限。

在这种情况下,某些银行自然会想到动用性价比更好的“灰色手段”。据媒体报道,追债机构甚至能拿到追得款项的50%。因此业内人士认为,第三方机构为了经济利益,很容易出现“不法催债”的冲动。

“而一些欠款人‘欠钱在先、不敢报警’的心理,则令某些第三方机构更加明目张胆。”李薇分析。

规范催债只是“治标之策”

如何让“催收外包”不再与灰色手段相连?在赵锡军和吴景明看来,细化现有法规是必由之路。

商务部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副主任金世和的想法与此不谋而合。金世和对媒体表示,不管是《指引》还是《通知》,由于并未给出明确的细则,企业很难据此开展工作。因此,“首先要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将范围、内容、权限和程序规范化;其次,要加强信息安全。”

吴景明也表示,既然允许外包催收,银行必然要向第三方提供客户个人信息。“能提供哪些信息,不能提供哪些信息?信息的用途有何限制?如果造成侵扰怎么办?这方面到现在还没有明确规定。”

赵锡军补充称,催收的方式、步骤、手段更应细化。“目前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为了最大范围内杜绝‘涉黑’催收,应该细化到什么样的程度、采用什么样的手段;没有能力还怎么办,有能力想当‘老赖’怎么办,法院判决执行不了怎么办等各个环节,都要确立合法的方式。”

赵锡军和吴景明都强调,规范银行催收只是“治标之策”,更重要的是应建立一套可供银行共享的客户“个人信用库”。

“催收困境,某种程度上也是银行近年来‘跑马圈地’、不严格审核客户资质而滥发信用卡的恶果。一定范围内,银行也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和代价。”吴景明表示。

虽然银行业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信用卡申请人资信水平和还款能力进行尽职调查,申请人应拥有固定工作,或稳定的收入来源,或提供可靠的还款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经查在他行已有信用卡授信,但客户个人偿还能力与各行累计授信额度存在较大差距的申请人,应严格控制发卡。在信用体系尚不完备的时候就大量发放信用卡,风险不言而喻。

“解决矛盾还应从源头入手,我国信用卡欠款率并不比发达国家严重,但没有像发达国家一样,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赵锡军指出,在发达国家,有专门的机构和组织来衡量个人信用,并且可以在银行间共享。根据个人破产制度,也可以由法院监督未还款之前的行为,保障将除基本生活之外的收入,优先用来还款。

赵锡军认为解决之道,除银行严格发卡外,“个人信用库”制度值得借鉴。

“现在,银行内部对持卡人诚信有记录,但‘诚信黑名单’局限于银行内部。”吴景明建议将分散的墙“打通”,将“个人信用库”扩展到全社会。

何自云也赞成“个人信用库”联网,至少信用信息应在银行、金融服务和保险业之间共享。“一旦某个人有不良信用记录,银行就不再对他继续放贷;其他银行也可参考使用,谨慎对他发信用卡。”

本文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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