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信这一块如果是经法院起诉会上征信吗判决结案,银行还会追究吗

我因为被人告了,现在案件正在审理中,我就是想问问,法院判决记录个人征信会保留几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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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法院判决记录个人征信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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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系只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负责征信记录。征信体系负责征信信息的保存。但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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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在当下,是很多小伙伴们的生活态度。不说今朝有酒今朝醉吧,但是不委屈自己是肯定的。可能很多消费是超过自己目前的经济能力,但好在有信用卡的帮忙。已经成为当下很多年轻人的选择,虽然很好用,但是忘记还款造成逾期的话,会给自己的个人征信造成很不好的影响。那么信用卡逾期多久会上征信呢?信用卡逾期真的会要坐牢吗?

信用卡逾期会上征信,这个是小伙伴们都知道的事情,但是具体是逾期多久才会上征信,可能大家并不是很了解。一般达到还款日后还没有还款的话,就会被视为逾期行为,但只要大家在还款日后的3天内将欠款还进去,是不会被记录央行征信的。虽然说不会记录央行征信,但还是对你在银行的形象有不良影响的。另外,如果信用卡逾期还款“连三累六”的话就会成为银行黑户,在大家还清欠款后,信用卡基本上都会被封卡冻结。

坐牢,肯定是因为触犯了法律。如果是信用卡逾期金额比较大,且长期不还的情况下,银行会通过司法渠道来解决问题。一旦持卡人被认定为恶意透支的情况,关键在法院判决后还拒不归还的话,可能会对持卡人进行刑罚,也就是会有坐牢的可能。但如果在法院判决后,大家就将款项换进去的话,是不会坐牢的。而且,一般立案的金额是有一个标准的,如果只是逾期个几百块,或者是逾期的时间不超过4个月,银行一般是不会起诉的。

如果小伙伴们实在是无力偿还信用卡,可以和银行协商下还款延期,或者是申请分期还款和最低还款。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切记不能就直接不还,哪怕每月还个几百块也是好的,能够表明你是有良好的还款意愿的,不是恶意拖欠不还。关于信用卡的其他金融资讯,小伙伴如果想要了解的话,就多多关注众鑫玩卡的吧!

在办理购房贷款时,张先生发现自己曾被人冒名申请贷款并逾期未还,致使他无辜背上不良征信记录,贷款买房受阻。张先生于是将某银行起诉到法院。近日,西城法院经审理判决该银行协助撤销张先生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贷款的不良记录,并向张先生书面赔礼道歉。

身份证丢失遭他人冒名贷款

张先生称,2015年他在北京上学期间丢失身份证,同年7月14日在公安机关补办。2017年4月,他购买住房需要贷款,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需要在银行开户。但在开户过程中,他发现别人以他的名义在某银行开了户,并在网上办理了贷款5900余元,且还款逾期。银行将不良记录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并在个人征信系统公布,致使他不能办理购房贷款。因有过失信记录,亲戚朋友也不愿意借钱给张先生,导致他购房延期。

张先生认为,由于银行在办理开卡业务时违规操作,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人开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造成别人冒名开户。在别人用他的名义办理贷款业务时,银行也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导致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产生不利于自己的信息,使他名誉权受损。

张先生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撤销他的不良征信记录、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

银行称原告也有相应责任

庭审中,银行方面表示,征信记录如实记录了张先生的贷款信息,经调查有张先生消费贷款一笔,金额是5999元,经核对该笔贷款是大学生综合消费贷款,该贷款在申请贷款时需要申请人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所属高校以及相关的学生信息等,如果张先生否认贷款,那么他对个人信息保管不善也有过错,因此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此外,办理贷款所用的银行卡开户信息真实有效,银行方面已按照监管部门规定尽到了审查义务,并无不妥。本案当中虽然签字不是张先生,但有可能是他人代签。

法院判决银行协助撤销不良记录

据了解,在审理中,应张先生的申请,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中心对开卡凭证材料上3处签名签字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签名都不是张先生本人签署的。

之后法院多番联系银行进行调解,要求尽快协助办理撤销张先生不良征信记录的申请手续,但至法院宣判前,银行没有能向法院明确其已经协助撤销原告不良征信信息的手续。

西城法院认为,鉴定意见确认,涉诉银行卡开户凭证材料上签名不是张先生签署的,结合本案其他事实,可以认定涉案银行卡是由他人冒用张先生姓名申请开户,银行在银行卡开户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完全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他人冒用张先生姓名的故意行为,与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被他人冒名办理银行卡的事实发生。张先生要求银行协助撤销不良征信记录的诉求具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银行的行为是否侵害张先生名誉权的问题,西城法院认为,征信系统中逾期未归还借款等信息是真实、客观记录,并非银行故意捏造、虚构,银行不存在捏造虚构事实、侮辱诽谤张先生的侵权行为。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对封闭,一般社会公众无法查阅相关记录,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张先生的不良征信记录并不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但张先生的不良征信记录产生后确会对他办理银行贷款等日常经济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在双方明确认可张先生不是实际欠款人后,银行仍然没能及时办理撤销不良征信记录申请手续,张先生要求银行赔礼道歉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支持。

西城法院最终判决,银行协助撤销张先生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贷款记录,向张先生书面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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