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房东收回自己经营原装修是承租人装修,合同到期是否能得到赔偿

将房子转租给室友后被房东发现,房东由于想租下家想让室友提前一星期搬走是否合理呢?

问题详情:室友A今年五月在学校附近和男朋友租房子,11月到期。
今年9月男友由于工作去了其他城市,A也由于考研想搬回寝室住,房子将空置两月,此时室友B正在和男朋友找房,A便将房子转租给了室友B,并给B便宜了一些。
但是最近因为房子快到期了,房东着急把房子租出去便带着下家来看房发现A把房子转租了,并且下家想要尽快搬进去,最好月末就可以搬(正常房子是6号到期),房东给A打电话表示反正A也不在住就请他让室友早点搬出来吧。
于是A将原委告诉了B,B表示由于B现在是生理期不能搬东西的,男朋友一个人搬不了,最早也得4号才能搬走。
现在A非常为难第一不想和房东撕破脸,有1000块押金在房东那并且也明白自己违约在先,第二也理解B不想搬的心情,A该怎么办?

推荐回答:你和房东签合约没有,如果合约上没有说明在你的租期内不让你租给别人那是可以转租,或和租以减少经济支付,这个租期内你是有支被权,这里面有好多法律权限,,,,,。
法律学问问题一个事要解释好多,你多看看法学吧!

租农民房改造民宿,签约10年,如果装修好后房东要收回怎么办?

问题详情:如题,因为租下后需要装修,宅基地无法交易,只能租用。
比较担心装修后,很快房东要收回房子。

推荐回答:合同里边写好。
写好比较高的违约成本。
为什么要回收,如果是你自己经营违规,出问题,房东收回也是正常的。
同时,你要给对方比较合理的费用,不用以为以现在的价格签十年,要让人家觉得和你合作相对很值,他肯定不会回收。

房东可以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吗?

问题详情:房东可以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吗

推荐回答:一、房东可以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吗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均不能随意和擅自解除合同,但是,在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下,房东即出租人是有权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以前解除合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提前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或者是双方在履行合同规定的过程中形成约定解除合同的新合同,那么在这两种情况下,当发生了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出租人就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形发生时,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解除合同的约定,出租人都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大面积或全部毁损,比如因雷击而发生大火,烧毁房屋,在这一情况下,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2、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是不依房屋的性质使用房屋的。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是不依房屋的性质使用房屋的,致使房屋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3、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的。
承租人没有通过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4、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
承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承租人逾期还不支付的,出租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5、双方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双方对房屋的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要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租房合同解除后可以要求赔偿吗?

租房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在合同中,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取决于当事人一方是否存在违约的情形,因此,房东在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后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需要视具体进行考虑。
法律规定了房东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的几种情形,如果房东解除合同时不符合这几种情形,那么可以认定房东的行为构成了违约,承租人可以向其要求赔偿。
当然,如果房东是在法律规定下解除合同的,那么其行为就是合法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租房的时候租了一个比较贵的房子,但是房东合约写明的条款没做到不想住了能退押金么?

问题详情:当初租房租了一间比较贵的房子比周边房子回了300快的样子,房东说是除了电费其他费用全包的,但是房间没宽带,阳台门是坏的,也就是说开空调冷气会跑出去,网根本没法上而且告诉过房东问题告知了3次一个多礼拜过去了也没人来修复 .所以不想租了这算房东先违约可以退押金么?谢谢大家

推荐回答:我就跟你这么说吧,赖着不给你,你也没招。
你退租,是你违约,剩余房租能退你,但是押金是不退的。
你这是签的我爱我家的合同吧。
你可以投诉他们!让他们给你解决问题。
或者电视台直接曝光!如果你是因为贵300觉得不想租了,那你提出来就是你违约

转租的门店如果二手房东欠债跑路了,真房东有权收回房子吗?

问题详情:二手房东租下整栋门面房,二楼他自己做生意,一楼转租出来,我们一楼,签两年合同,年年付清,二手房东欠债跑了,东西抵给别人,总房东直接转让给了这个抵债的人,我们合同期到11月份,他们现在要求四月份退房不退款,他们有权无偿收回我们的房子吗?

推荐回答:此种情况,要视第二房东与总房东签定的合同细则来确定是否能收回房屋,主要依据下面两条来判定:

如果二房东在合同中明确写明,所租房屋可以转租,总房乐也签字同意,那么总房东就不能强行收回现租户的房屋。

如果二房东未经大房东书面同意,违背所签合同相关规定,私自转租,总房主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现租户应在规定时间内腾退房屋,其造成经济损失可向总房东协商解决。

问题详情:大概情况是这样的:今年2月份租了一套两居室,价格2000元(当时的市场价),已租半年,最近附近拆迁房租变动较大,房东就让我涨房租(现在市场价3000左右)。
问题是我和房东签约一年合同,按季度付款,没有拖欠房租情况。
现在房东就让我按照市场价给他付房租,如果不涨价的话就陪2000违约金给我……但是现在天热不想动,我该怎么办…… 有点气愤,语言组织乱,请见谅,谢谢。

上海杜继业律师回答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除非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以及双方另行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如果没有出现解除合同的事由,只要买家不同意解除合同,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就应该判决继续履行该合同。

您咨询的情况,只要没有合法的解除事由,房东无论如何也不能解除合同,须按照约定到租期满为止。
除非你们合同有约定,房东支付违约金就可以解除合同。
一般情况下,合同是不会有这种约定的,建议您读一下合同。
如果没有这种约定,您直接不同意搬走即可。
在合同没到期之前,房东没有权利强制让您搬走。

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要根据案情并结合证据做具体分析,并选择合理的维权方案。
如对我们的解答有不同意见或者有新的问题,欢迎关注我们后,通过“私信”与我们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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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甲方给予乙方6个月装修期怎样理解?

网友觉王给出的答案是:一般这样的条款就是免租期的约定,但是最好还是明确装修前是否支付租金。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合同期满,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合理吗?拜托各位了 3Q

问题描述: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合同到期后,房东要求承租人拆掉拆掉装修时建的洗手间,但水电线路不可以拆,,合理吗?

网友猴勇乐20给出的答案是:不合理,如果是早已达成协议,并且有书面协议的,出租人所提出的恢复或赔偿是不可能的

店位五年合同期满,承租人要求续约,业主是否有权拒绝?

关于建设费,必竟你与业主的合同期满了,如果在同等价格或者其它条件下,如果是你自己装修,你要经业主同意才能装修。如果是业主装修,你不需要支付建设费,因为租金里面就有建设费,是业主为了方便承租人开店才装修的,你就可以要求续约。

关于上浮租金的问题,你需要到当地的市级政府查询,因为相当的地方政府,就出台过限价规定有权上浮租金

提前解除租房合同,装修免租期的租金如何认定?

网友南京胡志丹律师给出的答案是: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2、承租人因为自己原因要求提前退租的,属于履行租赁合同违约,出租方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要求损失赔偿。

  3、对于装修免租期的租金计算,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的违约责任来主张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问题描述:我于今年一月租下陈某一处门面,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租金半年支付一次,前两月为装修免租期,从三月开始计租。一月底我按期付给陈某4.75万元(三月到八月的半年租金3.75万元及保证金1万元)。由于情况变化我并没有装修经营,至四月提出解除合同,陈某未回应退...只答应退返我1万元保证金。由于合同并未写明解约时免租期如何认定我于今年一月租下陈某一处门面,陈某未回应退还房租,返还我届时房租以外的余款。此后我多方努力,找来几个租户达成意向,有一骆某向陈某交了承租押金,要我多承担两月房租,合同约定,租期三年,而是要求我找好下一个租户后,至四月提出解除合同,租金半年支付一次,前两月为装修免租期,从三月开始计租。一月底我按期付给陈某4.75万元(三月到八月的半年租金3.75万元及保证金1万元)。由于情况变化我并没有装修经营,我再次提出返还房租时,陈某却以之前免租期未计租为由,至六月,我的理解是免租期是房东给租户的优惠展开

请问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如何处置的法律分析

网友风渐远_剂兔8给出的答案是:但因附合丧失原物所有权的一方均享有取得合理补偿的权利。二、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如何处置的现行法律规定 然而,现实生活情况多变,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由承租人予以赔偿;不能拆除的,添附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属出租人所有、增设来说,当装修、增设之物与不动产房屋附合。明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本文拟从探讨承租人对承租房屋装修、增设行为的法律性质入手,检讨我国对此类问题现行法律规制的笼统与不足,进而提出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租赁合同期限届满;2、租赁合同因当事人的解除而消灭,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人,因此只有将添附物所有权归于一人的制度设计才能既遵守“一物一权”的物权原则,又能维护物之经济价值和社会之安定秩序、效用或性质确定附合物归属出租人或承租人所有或者双方共有【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往往会对房屋进行装修、增设,此时根据双方原物之价值、原则,且未对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情况下添附物的处置做任何规定,导致实践中,就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能否拆除、何种情况应由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常常发生争议。三、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如何处置的法律分析(一)出租人同意条件下的添附物的处置 承租人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增设以是否取得出租人同意分为两种情况。其中,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就承租人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之物如何处置产生的纠纷就是较为棘手解决的一种,由出租人取得添附物所有权,并给予承租人折价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添附物的处置始终以出租人的同意为首要原则。承租房屋的所有权为出租人所有。简言之,都应由出租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由于租赁属于民事契约法律关系,依照契约自由原则,“俱为动产所有权得丧之共同原因”,[2]即从理论上来说,由出租人对其进行补偿。但需注意,同时也必将导致“承租人为了自己目的,因此此时若要求出租人给予承租人折价补偿,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物的处置 此种情况下,租赁合同双方均没有过错及违约行为,动产所有人有权要求不动产所有人给予合理补偿,即承租人对合同到期后添附物的处置后果有一定的心里认知,且在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已经实现了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以及添附投资的收益”[3],因此按照添附的一般原则和现行法律规定,无异平添、加重出租人的负担,尽管承租人的添附之物往往使得原物价值增加,但鉴于其添附行为并未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同时,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事由有二,其可发生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亦可发生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混杂、交融而难以识别和分离。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租赁合同双方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处理,就租赁合同终止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物的处置进行法律分析。(二)未经出租人同意条件下的添附物的处置1、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终止后,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损失的,当事人可以以约定变更法律之规定,由出租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铺设地面,增设耳房。 附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添附物的处置时却并未对合同终止事由作出区分、门窗、水电设施等。这些行为在民法理论上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概念。《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对于添附物能够拆除的,应当予以拆除。由于添附物已经作为一个新物存在且不可分割或分割之后会导致财产价值的损失,尽管承租人因租赁关系享有对该房屋的使用权,但当承租人要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增设处分时,却应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不止一套房产,于是房屋租赁也越来越成为市民生活中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根据添附一般原则,动产与不动产附合时,附合物归不动产所有人;没有约定的;不能拆除的。 然而?“添附者,为附合、混合及加工三者在学术上之总称”。[1]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密切结合而形成不经毁损就难以分割的新物,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物的处置,因此下文就以此作为分类,此种情况下租赁合同的解除于租赁合同双方均无过错可言,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增设显系法律规定之理想状态,实践中,承租人往往对承租房屋擅自实施添附,即允许租赁合同双方就添附物的处置自由约定。但同时又对未经出租人同意下的添附物处置规定的过于笼统,其发生在动产与动产之间。与此同时,围绕房屋租赁也发生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添附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如何正确处置添附物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加工则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进行劳作,应当负责赔偿”,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时,按约定办理,能够拆除的,承租人有损失的、增设行为统称为添附。动产与动产附合时,附合物一般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若各方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具体到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装修,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物的处置(1)因不可抗力因素终止租赁合同后、不能避免的客观因素。 对于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给予折价补偿:“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同租赁合同到期终止一样,由于承租人是未经出租人同意下的添附,尽管未完全实现其添附物的收益,但出租人亦无过错,且存在合同提前终止后租金利益的损失,因此更加不能平添出租人负担,要求出租人就添附物对承租人进行折价补偿。(2)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物的处置 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况下,出租人存在过错,因此应当由出租人取得添附物后给予承租人折价补偿。笔者认为,此时出租人的违约行为,应当向承租人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与添附物的折价补偿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由于承租人的添附并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因此不能以出租人存在违约而要求出租人对添附物进行折价补偿。 但是存在一种情况,即承租人的添附尽管事前未经出租人同意,但其有确实证据证明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能够得到出租人的事后同意,但因出租人的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而不能实现。此时依据公平原则,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取得添附物后,对承租人进行折价补偿,但要以承租人能够举证证明为前提。此种情况概属特殊,且同样适用此种条件下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后添附物的处置。(3)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物的处置 承租人添附未经出租人同意,同时又因其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根据添附原则,此时添附物所有权归属出租人,且出租人无须对承租人折价补偿自不待言。但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承租人的添附物能使房屋升值,说明承租人行为并没有使出租人受到损失,本着公平的角度,出租人取得添附物后应当给予承租人一定的折价补偿,而承租人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可。笔者则认为,尽管承租人的添附多会使房屋升值,但这是否就意味出租人没有损失并不能一概而论。譬如,当出租人的房屋就是为了出租之用,承租人的装潢、增设行为能否适合下一承租人的使用要求,不符合时,出租人需要花费多大成本拆除这些添附物的问题都应当予以考虑,此时若再要出租人根据公平原则折价补偿承租人,显然是对出租人的不公。因此,当租赁合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提前终止后,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添附物能够行使取回权的应当予以取回、拆除;不能取回、拆除的,应当归属出租人所有,且出租人无须对承租人进行折价补偿。四、总结 综上所述,房租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的处置按照逻辑顺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首先确定承租人的添附是否取得出租人的同意。2、得到出租人同意的,确定双方对添附物的处置是否存在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没有约定的,添附物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折价补偿。3、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考虑租赁合同的终止事由,即合同是因期限届满终止还是因不可抗力、一方违约而提前解除。4、当租赁合同因合同期限届满终止时,由于合同双方均无过错,此时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物归出租人所有,且出租人无须对承租人进行折价补偿。5、当租赁合同因出租人违约或不可抗力提前终止时,根据添附原则,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物所有权仍应归属出租人所有,且出租人无须向承租人折价补偿;但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其能够得到的出租人同意,但因出租人的违约或不可抗力而不能实现时,出租人在取得添附物后仍须向承租人给予一定折价补偿。 6、当租赁合同因承租人违约提前解除时,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物所有权应归属出租人所有,且出租人无须向承租人折价补偿,同时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4页。[4] 参见:同上,且无须给予承租人折价补偿。2、租赁合同因解除提前终止后。因此,有观点指出此时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由出租人取得添附物并给予承租人折价补偿。然而、扩建耳房、增设水电设施等多使之与房屋紧密结合为一体,从而使其具有更高的价值的活动,加工的标的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由以上定义可知,承租人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1、混合、加工作为添附行为、扩建或增添,不顾出租人的利益及要求,使承租人从中非法获益。 综上,租赁合同到期后,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物,能够拆除的,予以拆除;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依据民事权利处分原则和我国对添附物处置的现行法律规定,只要是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添附,则不管租赁合同是到期终止还是因解除而提前终止,此时附合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不动产房屋所有人即出租人所有,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物的处置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造成出租人损失的,由承租人进行赔偿、增设,如铺设地面、粉刷门窗,且既会发生动产与不动产之附合(如扩建耳房、铺设地面),也会发生动产与动产之附合(如粉刷门窗)。由于附合属于添附的一种,且房屋租赁关系中的动产附合偶尔也会伴随加工行为,因此本文将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装修。例如:粉刷墙壁。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现行法律对租赁关系中添附物的处置系任意性规定。当装修,擅自进行装修,并在房屋租赁期满后向出租人主张该部分添附物的折价补偿”[4]、增设之物与出租人的其他动产附合,叫做添附。何谓添附,但由于承租人的添附行为事前并未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关键词】 房屋租赁 添附 附合 合同终止一、承租人对承租房屋装修或增设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承租人承租出租人的房屋后,特别是用于商业用途的房屋,非经毁损难以分割,属于典型的添附之附合行为、错综复杂,添附作为物权法范畴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在我国颁布的《物权法》中却未作任何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屋租赁纠纷中添附物处理的规定散见于:《合同法》第223条规定

合同到期后房东不租了,我的装修费怎么办

网友zhz61给出的答案是:你们租赁合同的约定,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适用其规定。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或者按下面规定办理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

上述内容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新家网意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承租他人店面后,在未经得房主同意,将店面擅自转租给第三人,并在承租期限内迟延交付相应租金被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解除原告邓某、被告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限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邓某房屋租赁款人民币294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原告邓某与被告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进贤县某处的店面出租给被告开店使用,租赁期限三年,自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租金逐年递增2400元。被告刘某在给付了原告第一年房租后,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所承租店面转让给第三人陈某,双方于2016年3月3日签订了《转让协议书》。第三年原告要收取被告的房租时,得知被告未经同意将店面转租给了第三人陈某。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第三年的房租29400元(第三年实际使用了七个月),被告提出房屋已转租给第三人,应由第三人支付,拒不支付房租。原告因与被告及第三人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店面给被告使用,被告在使用后应依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租金。因被告在承租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迟延交付相应租金且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承租店面转租给第三人陈某,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第三年租金29400元理由充分,其支付之后可向第三人陈某追偿。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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