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买了很多年也没过户,怎么办,农村宅基证怎么过户交上去了。

您好,请问20年前非农业户口买了农村宅基地,没有过户,现在平房拆迁原房主想要回,同是东丽区的户口!我可以起诉他过户吗?

我来帮他回答内容不能为空

  • 可以起诉到法院,要确认房屋所有权归你。联系委托专业律师。

  • 答: 你好,具体结合拆迁政策和评估

  • 答: 在情况农村房屋过户的问题好像不能解决,建议不要盲目 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

  • 答: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

  • 答: 只要你的房子有国家发给的正规房产证 拆你的房子就能得到补偿

  • 答: 应该按照房本面积算。

转让未过户宅基地后反悔,当初合同有效吗?

11:34:58来源:平安广西网责任编辑:罗致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摘要 陈新菊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时,便把一块宅基地转让给汪宏斌,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时过6年,两人却为宅基地转让发生纠纷,转让合同是否无效成为争执的焦点。此案经来宾市两级法院审理,日前有了最终结果。


  陈新菊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时,便把一块宅基地转让给汪宏斌,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时过6年,两人却为宅基地转让发生纠纷,转让合同是否无效成为争执的焦点。此案经来宾市两级法院审理,日前有了最终结果。

转让置换所得土地  时过六年突生变故

  陈新菊是来宾人。2000年,她以8.8万元购买了城区一块67m2的宅基地。2002年底,来宾撤地设市,城区重新规划。2005年,来宾市政府决定用位于城北的—规划宅基地与原在城区两侧的宅基地同等面积置换。2008年,陈新菊用原先的宅基地在城北置换了一块同等面积的宅基地。

  2009年10月24日,陈新菊与汪宏斌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陈新菊将置换的宅基地以21.18万元转让给汪宏斌,陈新菊协助汪宏斌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汪宏斌在陈新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交清余款,并在合同签订当天支付定金12万元。

  签订合同后,汪宏斌按约向陈新菊支付定金12万元。

  没过多久,陈新菊接到政府部门通知,要求签订置换土地协议,以书面形式确认置换所得的宅基地。由于还未协助汪宏斌办理过户手续,同年12月2日,陈新菊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置换土地协议书》,确认陈新菊置换所得的宅基地面积共67.5㎡,陈新菊应在30天内到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陈新菊一直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此后,关于城北区如何建设一直处于规划阶段。2015年,来宾市政府最终决定采取住房置换的方式安置原来的拆迁户。也就是说,原先通过土地置换方式获得城北区宅基地的拆迁户,将改成以住房置换的方式获得补偿。

  2015年9月,土地管理部门向各拆迁户出具置换安置报名回执单,载明同意将安置住房、车位调整到来宾市某高层公寓小区;对于商铺的置换方式,则注明“待定”。

受让人起诉要履约  转让人称协议无效

  得知政府最终确定了置换方案,等待多年的汪宏斌终于松了口气。他赶紧找到陈新菊,要求其协助办理公寓小区住房的置换手续,但被陈新菊一口回绝。陈新菊表示愿意将收取的定金退给汪宏斌。

  陈新菊的做法让汪宏斌难以接受。他一纸诉状将陈新菊告上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新菊履行《土地转让协议》,将拆迁安置所得的住房、停车位及商铺返回给他。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新菊按规定选取了置换所得的公寓小区一套房屋和一个地下车位,并于2016年6月取得房产证。

  庭审中,汪宏斌认为,他与陈新菊自愿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由陈新菊转让城北新区的宅基地给他,该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他已按合同约定支付12万元定金,余款约定在陈新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交清。但陈新菊瞒着他办理置换手续,之后又拒绝协助他办理过户手续。由于陈新菊所得的住房、车位等是根据土地使用权置换所得,按《土地转让协议》约定,该土地使用权归他享有,因此,置换所得住房、车位、商铺亦应归他所有。

  陈新菊辩称,《土地转让协议》约定的宅基地未经依法登记,故协议未发生法律效力。而协议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因是由于政府安置方案的改变,并非她的违约或过错造成,所以她仅需向汪宏斌返还定金。另外,《土地转让协议》是对宅基地转让,并非住房、车位转让,汪宏斌的诉求超出协议约定的范围,且汪宏斌仅交了定金,不享有置换所得的住房、车位等权利。

无处分权不影响效力  转让协议有效应履行

  兴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陈新菊在转让宅基地时,虽未取得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根据物权法规定,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由于政府安置方案的改变导致无法办理宅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虽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责任,但根据来宾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可知政府认可在置换安置项目报名前已实际发生的转让行为,允许直接变更安置指标至受让方名下。《土地转让协议》系在置换安置项目报名之前签订,汪宏斌在协议签订后已依约履行了大部分付款义务,因此汪宏斌依据上述安置政策享有将陈新菊的安置指标直接变更到其名下的权利。

  法院指出,陈新菊在没有通知汪宏斌、亦没有与汪宏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即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住房置换手续,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根本性的违约,故汪宏斌请求陈新菊继续履行《土地转让协议》,应予以支持。陈新菊已取得的置换房屋的所有权和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应归汪宏斌所有和享有,因陈新菊违约,导致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应由陈新菊承担。

  法院认为,汪宏斌请求陈新菊将安置的商铺过户给他,因安置的商铺陈新菊并未实际取得,因此对汪宏斌的这项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汪宏斌亦应当在陈新菊履行完相关过户手续义务后将土地转让余款及时向陈新菊支付。

  兴宾区法院一审判决:陈新菊置换所得的房屋一套归汪宏斌所有,地下车位的使用权亦归汪宏斌享有;陈新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为汪宏斌办理有关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相关手续费和税费由陈新菊承担;汪宏斌在陈新菊办理过户手续完毕10日内支付陈新菊土地转让款余款9.18万元。

  陈新菊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1月18日上诉至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宾市中院审理后,于日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为化名)

宅子上的房子塌了,现在没有房子,怎么办理宅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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