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物业费欠费情况,可以参选业主委员会么?有没相关法律依据
如果有欠费情况,可以参选业主委员会么?有没相关法律依据
咨询编号:|辽宁-沈阳| 16:10|0 位律师回复
网友“rhn”: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未征求业主的意见,未经过业主大会授权,就同物业公司签了提高物业费的合同,再逐一找业主填同意提高价格的意见。请问,这是否合法?如果打官司能赢吗?
答:物业费的多少是关系到每个业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该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讨论同意,私自签订提高物业费的合同,其行为不合法。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看你们当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内容,一般是不能的。
比如我们重庆市物管条例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组织能力;
(三)按期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工作;
(五)具备履行职务的健康条件和文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