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转业滞留单位不同意,滞留,2015年12月至地方单位上班,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社保怎办?

三、玩忽职守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举报中心举报常识

解释“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62380部队行为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和放弃履行其职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2010年,在我家属因其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报告单位后,62380部队在多次申请后一直拒不执行总政治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多项关于军人军属涉法涉诉的规定。而且多次存在与纠纷对方、法院、邮政串通制造对我不利事项的嫌疑。

2011年3月在我接到法院通知去取判断书并进行庭后调解,因在“两会”期间去向值班领导副主任杨某杰请假时,杨某杰以我没有报告为由做出刁难,在电话询问了勤务汽车连连长武某龙、指导员李某军、管理处长刘某林3个这期间我的直接领导都知情后,又给政治处主任打电话后要求我去找政治处主任,政治处主任张某峰在电话请示过62301部队秘书科后要求我当天不能去,以后偷偷去。此事在2012年3月3日同我家属用人单位负责人吴某松谈话时,其承认2010年开始就找过人来给我施压,恰好2010年6月62380部队安排正连已经满两年的我由军务参谋转任勤务汽车连副连长,而我在2006年至2007年2月任职过勤汽车连副连长。

2011年6月在我正常晋职为副营职之后依旧在勤务汽车连副连长岗位上未调整工作,担任副营职副连长,压力之下患上耳鸣,于2011年8月8日从304医院转院至301医院后被确诊为“神经性耳聋”,我的病情对照国家标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属于“职业性噪声聋观察对象”,对照军队标准《军事噪声性听力损失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属于“军事噪声性听力损失的早期诊断依据”,在携带病历及国家、军队医学标准向62380部队管理处长刘某林、政治处主任张某峰、副主任傅某、政治委员宋某国与此相关的领导报告寻求医疗帮助后没有任何结果。

2012年2月24日(周五)下班后在我担任8个月副营职副连长期间被上报为转业对象,2012年2月27日(周一)上午在办公会结束后前往62380部队政治委员宋某国办公室报告个人情况,期间宋某国多次挂断手机和座机来电,最后接起来后说了句“肖军就在我这里”,随后干部干事罗某在上报转业对象个人情况时,在我填写家属工作单位时称“政委正在下面和他们通电话”而拒绝。后来从我家属用人单位负责人吴某松处知道,27日下午政治委员宋某国与我家属单位负责人吴某松等2人在其办公室商谈约3小时。2012年3月3日,同我家属单位负责人吴某松谈话,其强留我长达8小时的谈话中表示其找人来给我施压想让我在劳动争议中让步,本意并不是想让我转业,同时透露自2010年开始就在找人。

2012年3月9日,62380部队政治委员宋某国、政治处主任张某峰、干部干事罗某3人找我正式谈话,在告知我转业批复已经下达后要求我按未婚或离异上报转业,在我明确表示不同意后宋某国仍坚持。随后电话咨询了北京市转业政策的主管部门北京市军转办(干部干事罗某再次打电话确认信息后说接电话的应该是北京市军转办副主任),军转办明确表示:按未婚上报有结婚信息会被打回去,按离异上报要离婚证,且离异不满一年不符合安置到北京的政策,因个人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要个人承担。62380部队政治委员宋某国知道政策后依旧编造理由要求干部干事罗某每天给我打一个电话询问按未婚还是离异上报转业,直至3月19日我小孩出生当天通知:单位给我家属出了份证明我家属是单位职工的证明后可以不按未婚或离异上报转业了。

2012年6月12日海淀区劳动争议委员会用一封编号为EFCS的EMS邮件邮寄给我裁决书,被盖了单位收发专用章后消失不见(我不知情),62380部队在2012年10月23日、2012年11月24日两次书面证明未见到此邮件。8月23日海淀区劳动争议委员会用一封编号为EHCN的EMS邮件邮寄给我判决书再次消失。9月10日一封编号为EVCS的EMS被无联系退回,该邮件之后被法庭采纳为有效,由我承担了不利后果。62380部队不仅不做处理,且正式的说我不能去起诉邮政,在我坚持需要法律处理后改为单位不管自己可以去起诉。

2013年2月20日,西城区法院公开审理时北京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营投部经理曹某琦在邮件案审理旁听时当庭公开指证“编号EFCS的邮件62380部队负责邮件收发的一个战士告诉他们邮件被一个干事拿去给了单位领导,之后62380部队称除了我的邮件都收,但就不收我的邮件才出现后面的问题。” 2月21日书面提交了《关于涉及刑事法律责任的调查申请》请求调查是邮件被扣还是邮政说谎诽谤。2月22日62380部队干部干事罗某打通庭审法官电话证实了确有其事,但多次催促62380部队未有任何措施,之后邮件依旧出现千奇百怪的问题,甚至出现在北京市高院预留的送达地址为62380部队政治处收转交我时,在开庭时我还没有收到邮寄的传票致使我没有出庭。

2013年11月6日书面向62380部队递交了《关于EMS邮件疑似被扣留一事的信息》提供了庭审法官、档案室、办公室、纪检组副组长相关人员的办公电话,并告知了证明邮政人员指证的庭审录像的调取权限和调取方法: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纪委可以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配套法规规定62380部队应当履行的职责至今仍未履行。

2015年8月28日在62380部队百般刁难请假事项不能出大门家里已经没有菜的情况下,前往62380部队办公楼反映情况时恰逢62301部队副局长郑某、卫生处处长罗某在场,中午在62380部队食堂吃了一顿饭,按军队规定应当缴纳伙食费,在我主动缴纳伙食费时,62380部队想方设法不同意,在我多次坚决要求后方才缴纳当顿伙食费。

自2010年3月开始,我个人始终不能按党章规定知道自己在哪一个党小组。主动要求缴纳党费都十分困难,至今仅艰难的缴纳了4次党费,一次时间记不清时间的应该是缴纳了100元,2013年7月19日补缴党费300元。2015年9月1日在7、8月都缴纳不了的情况下强行把3000元党费放置到62380部队政治委员刘某峰办公桌上,刘某竟然安排干部干事钱某城追到营区路上放到路上,又放到我家门外,最后此党费情况至今不明。2016年2月16日在我宣布缴纳不了党费就主动退党的情况下缴纳党费5000元。至此,自2014年3月抗议62380部队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停工资后,在62301部队副局长郑某劝说下于2015年9月2日实际领取的8101.6元工资已全部缴纳党费。其后自查理想信念在6年多中已逐渐滑坡,丧失了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在62380部队拒绝请求后,于2016年6月30日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九条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条向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上申请行使退党权利退出中国共产党。

62380部队和62301部队是国家机关(权力、行政、司法、军事);上述行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和放弃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我和我家属的合法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达到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量刑标准达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昨天小编看到军转群里有军大大说自己的单位已经开始摸底了,那么按照这个时间节点的话2018年的正式转业名单应该在2018年的3、4月份就会出。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微信后台军大大们问的最多的问题,供各位参考。

1、改革期间留京计划安置还需要随军落户满4年吗?

答:军官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结婚满1年)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如果不属于此类单位,配偶随军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条件仍有效。

2、夫妻一方为副营职满三年干部一方为四期士官,双方部队驻地同在北京,请问干部转业符合留京条件吗?

答:双军人单转或双转(结婚满1年),任何一方部队驻地为北京市,可进京安置。

3、我本人是12岁时全家取得北京市户口,目前父母和妹妹在北京生活,我从北京高考进入军校入伍,毕业后分配到安徽工作,配偶是安徽人且随军随队,请问可以回到北京安置吧?配偶和小孩户口可以随迁吧?

答:按政策,不符合必须是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的条件,也不符合父母身边无子女的条件。看条件,似乎选择自主择业可以按父母生活基础在北京来进京安置。因此,如果选择计划安置,初步判断不符合,建议咨询干部部门或卫戍区军转办。转业干部的配偶子女可以随迁。

4、技术八级、双军人、部队驻地在大兴、孩子户口在驻地、东城有自购商品房,自主择业时可以选择东城安置吗?

答:综合判定生活基础,名下自有住房是主要判定因素,应该可以。如果孩子能落户到商品房所在的东城最好。

5、转业干部家属接到安置通知后找哪个部门办理相关的关系?

答:安置地人事部门和接收单位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一年,在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和县政协的监督支持下,我们紧紧围绕“四个突出、五大提升”发展战略,深入开展“三敢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团结拼博,奋力攻坚,基本完成了县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

(一)经济总量不断扩大,发展态势更加强劲。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县政府办:lhzfb045@);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得晚于事发后1个小时,重大紧急信息可以通过电话先行报送,再补充相关文字信息(信息报送电话:县委办2853 传真8242831;县政府办8237045传真8232211;县应急办8131666传真8131999);各类负面信息必须及时如实地向两办信息组和县应急办报送;涉密信息需通过相关程序审核后,报送纸质文档至两办信息组;对重大紧急信息实行归口管理,健全审签制度,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审核同意后,以通稿形式上报,相关单位不得自行上报。

四、完成信息报送工作任务。各乡镇和25个信息报送重点单位每周必须报送信息3篇以上,其他单位每周报送信息1篇以上。其中领导言论类信息字数一般在100字左右,要求涉及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领导言论;工作动态类信息字数一般在200字左右,要求有措施、有数据、有成效,条理分明,结构性强;典型经验类信息字数在1000字左右,要求有借鉴性、引导性和创造性;问题建议类信息字数在500字左右,要求有客观性、针对性和指导性;急事要事类信息字数在200字左右,要求及时、准确、精练;分析预测类信息字数在300字左右,要有科学性和预见性;重要数据类信息字数在100字左右,要求客观、准确;舆情类信息主要指从网络和其他报刊转摘的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参考性、借鉴性和正负面影响力的信息,字数不限,但要标明信息原始出处。

五、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明确将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县绩效文明考核。从2014年5月份起,县委办、县政府办将对各乡镇和县直机关各单位报送信息情况进行按月通报,同时将扣分情况报县绩效考核办纳入年度考核。根据各乡镇和县直机关各单位的信息报送工作任务要求,每少报送一条扣绩效考核分,县政府办。  

  附件2:全县信息工作跟班培训安排表

  注:1. 以上安排表仅安排乡镇跟班培训人员(每两个月安排3个乡镇共3人到县委办、县政府办跟班培训,其中县委办2人,县政府办1人)。25个信息报送重点单位根据需要,另行增加跟班培训任务。

2. 此表暂安排至2014年年底,今年未安排跟班培训任务的乡镇放在2015年度安排,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另行制定跟班培训安排表。

 3. 各乡镇接到此通知后,要迅速落实跟班培训人员,搞好跟班培训人员的工作交接,保证跟班培训人员的各项待遇。

    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组建隆回农村商业银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省市驻隆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组建隆回农村商业银行的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通知》(湘政发〔2006〕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2〕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加快组建隆回农村商业银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总揽,按照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要求,以建立现代银行管理制度为抓手,采取市场、法律和行政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壮大经营服务实力,强力清收不良贷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成股份制增资扩股,加快组建隆回农村商业银行步伐,为全力实施“四个突出、五大提升”发展战略提供金融支撑,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安康、生态秀美的幸福新隆回做出积极贡献。

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必备条件和各项业务监管指标,巩固强项,主攻弱项,全力冲刺,确保在2014年6月底全县农村信用社达到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标准,2014年12月底完成筹建工作,力争2015年3月底前正式挂牌开业。真正把农村信用社改制成产权明晰、资本充足率达标、内部治理完善、内控制度严密、财务经营良好、管理服务先进、运行机制高效的农村商业银行。

(一)政府主导。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开展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

(二)市场运作。坚持以市场经济规则为基础,以股份制改革为方向,以多元化战略引进投资为指导,采取市场化运作手段,深化产权改革,完善法人治理,加快机制创新,优化股权结构,把农村信用社真正改制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农村商业银行。

(三)责利结合。明确政府、农村信用社各自的责任。由政府牵头,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解决消化不良资产等改制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分准备、筹建、开业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4年6月底前)

 1.继续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加大行政、司法清收力度,各乡镇要在6月底前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县人民法院要成立农村信用社贷款涉诉案件专案组,加大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力度。县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假冒名贷款和 “赖账户”、“钉子户”、“刁蛮户”的打击力度。

 2.办理好全县农村信用社所有资产确权手续。农村信用社所有办公楼、闲置资产、抵债资产,在6月30日前办理好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过程中要给予顶格支持。

 3. 做好小额股金清退工作。按照小额股金清退方案,在5月底前将小额股金清退到位。

 4. 完成五里案件后续扫尾工作。县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在6月底前完成五里案件冻结、收缴财产变现工作,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 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的前提下,邀请省银监局和省联社召开组建隆回农村商业银行有关事项的“三方会谈”。

 (二)筹建阶段(2014年12月底前)

 1.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有关决议,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制订筹建工作方案,聘请有资质的清产核资中介机构。

  2. 全面组织清产核资。查清核实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营成果的真实状况,核实各项资产损失,确认净资产。

  3. 不良资产置换。清产核资和不良资产认定工作完成后,由县人民政府承担三分之一的不良贷款,可以采取资金注入或土地注入的方式置换。

 4. 征集发起人,募集股金。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制订股金募集方案和征集发起人说明书,向社会征集发起人,认购股本金和签订发起人协议书。

 5. 做好企业名称预核准工作。

(三)开业阶段(2015年3月底前)

 1. 股金缴纳与验资。发起人在《认购书》规定的时限内,缴纳入股资金,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入股资金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

  2. 召开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并通过有关决议。

 3. 选举产生“三会一层”成员,搭建公司治理结构。

 4. 召开董事会、监事会通过有关决议。

 5. 提出开业申请,择日挂牌开业。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的领导,成立隆回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关系,解决我县农村信用社在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各项具体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度。

(二)落实责任。县人民政府县长为隆回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要按照各自职能,“一把手”负总责,指定专人,实施对接,团结协作,合力推进,务求实效,全力支持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纵横配合,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严禁推诿扯皮、流于形式,对支持政策落实不力的单位要进行责任追究。县人民银行要积极引导和配合,帮助解决组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各信用社要主动加强与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系,切实做好自身改革、发展、服务、支农和稳定工作。

(三)加强督导。为加快隆回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步伐,县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对工作的督查力度,掌握各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县委、政府领导汇报工作进度,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矛盾,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四)保持稳定。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期间,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保持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和经营管理工作正常运行。要因势利导,加强正面宣传报道,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要密切关注和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确保大局稳定,改革平稳进行;要严格防范各类道德风险;要严格清查资产,维护债权,分清责任,严惩犯罪;要特别注意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期间的支农服务工作,积极促进全县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隆回县专利资助与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自主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鼓励我县企事业单位、发明人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保护,提高我县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权拥有量,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和《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湖南省专利奖励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与奖励原则

(一)遵循政府引导、鼓励创新、促进转化的原则。

(二)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自愿申请、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利资助对象为以本县辖区地址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一)申请国内专利已获得授权。

(二)申请国外专利的,须获得湖南省专利资助。

  专利权人应在获得国内专利权,或(申请国外专利)获得湖南省专利资助的第二年内提出资助申请。

(一)国内专利: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800元;非职务专利资助标准按职务专利资助标准的50%给予资助。

(二)国外专利:按湖南省同等资助标准给予资助,低于国内专利资助标准的,按国内专利资助标准资助。

 第六条 专利奖励条件与标准

凡年度以本县地址申请专利达到10件以上,且在第二年6月份前授权5件以上,其中申请发明专利2件以上的县内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列入范围的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不再享受第五条的资助。

对县内企业获得的发明专利,在本县实施专利转化且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奖励10万元。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与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 《隆回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2. 国内专利须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查验;

 3. 申请国外专利的,提供已获得湖南省专利资助的相关证明(申请表、资助票据等)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查验;

 4. 职务发明须提供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非职务发明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由他人代领的须提供委托书、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在校学生的提交学校证明;

 5. 专利权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须提供所有共同专利权人的相应身份证明和办理资助申报事宜的委托书;

 6. 资助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 《隆回县专利奖励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

  4. 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与奖励的程序

(一)申请办理专利资助与奖励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每年4-6月份将上年度符合资助与奖励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隆回县科技局。

(二)由县科技局组织进行审核,于每年7月31日前将符合资助与奖励的项目编制成当年《隆回县专利资助与奖励明细表》,在隆回县政府网站上公告,无异议后予以资助与奖励。12月31日前通知申请人领取资助与奖励资金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帐号直接拨付申请人。

县人民政府对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据实解决,专款专用。县科技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专利资助与奖励申请,按本办法照实资助与奖励。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申请专利资助与奖励的单位、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已资助与奖励的资金全部追回,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与奖励申请。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隆政发〔2007〕3号)同时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隆回县小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奖补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完善新型城镇化体系,促进县域经济科学跨越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县人民政府从2013年开始,分两批次对乡镇(不含桃洪镇)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扶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为了调动乡镇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小城镇建设均衡发展,推动我县小城镇建设进程,使我县小城镇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得到提高,城镇面貌有一定的改观,为我县小城镇建设实现“产业特色突出,经济实力增强,人口集聚提高、设施配套齐全,生态环境优美”的战略目标奠定基础。

要着眼当前,立足长远,科学合理规划;要注重实效,立竿见影,着重于小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改善、功能的增强和小城镇面貌的改观;要根据轻重缓急、量入为出、切实可行的原则,科学有序地推进项目建设。

 项目实施实行计划管理。全县25个乡镇分两批实施:第一批,从2013年9月至2014年,14个乡镇;第二批,从2015年至2016年,11个乡镇(具体安排见附表)。安排在第二批的乡镇可提前申报、实施项目,资金按第二批次时间拨付。

 从2013年9月份起以政府为投资主体实施的乡镇城镇规划区内的“两临、四化”──“临街、临路,硬化、净化、亮化、绿化”等小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新建和改建项目。项目具体内容是突出路灯照明、街道绿化、道路维修与硬化、垃圾处理以及供水与排水工程等。

综合各种因素将乡镇分为三个类别:

第一类:原区公所所在地的建制镇9个(桃洪镇除外)。奖补资金150万元,要求每个镇完成项目总投资240万元以上。

第二类:一般建制镇8个。奖补资金130万元,要求每个镇完成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上。

第三类:建制乡8个。奖补资金110万元,要求每个乡完成项目总投资160万元以上。

(二)各乡镇在规定时间未完成投资总额,奖补资金按未完成投资与应完成的总投资比例计算核减。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内容要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初步分析、工程概算、实施起止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住建局申报。

(二)项目审核。根据各乡镇申报项目计划,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进行现场察看、初审,报分管副县长审查,送县小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一)项目立项。各乡镇必须将所实施的项目向县发改局打捆立项。

(二)项目资料要求。根据项目实施的时间节点,要报送施工设计图、工程预决算书、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原则上要有城镇总体规划。单项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要有工程招投标、工程报建、工程竣工验收等资料。

 (三)工程预、决算。要求由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报县住建局造价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单项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应经审计部门决算审计。

(四)工程质量。单项工程5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自行负责质量监管,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及质量验收规范要求;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报建手续,接受县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五)项目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乡镇提出申请,由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六)考核评比。纳入绩效考核,占分值5分(考核评比细则另行制定)。全县安排200万元,作为项目考核评比的奖励。

 八、资金来源与拨付

 资金来源:从2013年起至2016年,县财政从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专项预算安排总额2700万元(其中200万元作为项目考核评比奖励资金),以及小城镇建设发展基金。

 奖补资金拨付:按工程进度拨款,工程开工后拨付30%,工程完工后拨付至75%,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后,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拨付到位。小城镇建设项目奖补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禁止用于偿还已建工程债务和挪作它用。

 为加强小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奖补工作的领导,县成立小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奖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汪庆春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科棉(常务)、刘芬,县政府副调研员蒋永恒任副组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县发改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监察局局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城乡规划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环保局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肖志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住建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小城镇建设工作。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好小城镇发展实施方案;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选好选准小城镇基础设施实施项目;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落实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财政、发改、监察、环保、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扶持小城镇建设效能监察,资金拨付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简化资金拨付程序。要以此为契机,增强小城镇市政设施的服务功能,提升小城镇品位,改善小城镇面貌,促进我县小城镇建设登上一个新的台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率问题的公告》(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3]5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独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标准如下:

(一)货物运输业:1.5%

 二、经确认实行“查账征收、定率预缴”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的,。 

 三、关于窗口临时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和企业所得税预征率问题

(一)临时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仍按照《湖南地税综合办公平台-省级集中征管系统》中设定的附征率执行;

(二)临时代开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仍按照《湖南地税综合办公平台-省级集中征管系统》中设定的预征率执行。

  四、国税部门在为小规模纳税人(仅指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窗口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销售免税货物除外)时,代相关地税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统一采取按开票金额(不含税)预征1.5%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申请核实结算,多退少补。

 五、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审核:刘敏华 责任编辑:刘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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