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为非婚生子购房,生父姐姐可以作为监护人么吗

  非婚生育的子女享有正常家庭出生孩子一样的权利。这个孩子的亲生父母都是孩子合法监护人和抚养人,对孩子有法定权利和义务。

  孩子生母去世,孩子父亲当然就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和监护人。这是这位父亲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他人不能剥夺。

  如果孩子的亲生父亲没有能力抚养和监护孩子,孩子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需要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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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另一方按月支付抚养费

当然。。。监护人自己经济能力非常好,也可以独自抚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未成年人的兄、姐;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父母是子女最近的直系长辈亲属,且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管教的义务,所以,《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首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即只要存在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父母,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未成年人的兄、姐;

3、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民法通则》关于上述人员排列的顺序,是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即监护人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当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时,则由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兄、姐或兄姐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则由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和朋友担任。但是,其他亲属和朋友担任监护人时,必须是他们自愿承担监护职责,并且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三)无上述监护人时或上述监护人均无监护能力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也可以用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指定上述人员中的某人或上述人员以外的某人担任监护人,只要该项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指定就受法律保护。

二、监护权是怎样规定的

(一)非婚生子女监护问题

相对于婚生子女而言,非婚生子女的监护问题更为复杂。由于非婚生子女生父母婚姻关系的欠缺,其父母共同行使监护权十分困难。如何确定非婚生子女之监护人成为法律运用监护制度、保护非婚生子女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前提。同时由于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间亲子关系的建立依赖于生父母身份的确认,因此立法必须对已确认生父母身份的非婚生子女监护人采取必要的政策和措施。以下将对生父母身份已确认的非婚生子女的确定问题进行探讨。

(二)父母身份已确认的非婚生子女监护人之确定

历史上,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长期属于生母。一方面科技之不发达致使对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推定较为困难;另一方面传统的社会和道德观念都认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不应承担监护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立法基于对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的性别歧视以及男女不平等的原则,将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授予其生母。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准确推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已不再是科学难题。男女平等原则已成为社会努力实现的目标,但是在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问题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坚持生母优先于生父享有监护权。对此,我们认为应以子女利益为依据。从医学的观点,认为生母监护对未成年子女将来人格的形成与发展最有益,因此站在保护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的立场由生母监护最为妥当。 [8] 但生母优先监护的做法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子女的权益。

首先,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母爱优于父爱没有科学根据。上述学者所依据的精神医学的观点,只是精神医学之一种见解,并未得到普遍认同。

其次,牺牲男女平等原则,并不能达到保护子女利益的目的。生父与生母同为非婚生子女之自然血亲,生父与生母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毫无差异。在男女平等原则与子女利益未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毫无牺牲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并非牺牲男女平等原则,让生母优于生父成为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人,才能达到使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长的目的。

最后,未区分生母与生父自身的具体情况,也未考虑生父与生母的主观愿望。如果将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优先给予母亲,则背离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综上所述,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立法原则,将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优先给予其生母的立法是不足取的。

一般而言,父母共同监护未成年子女,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是最为有利的。从子女最大利益出发,生父母共同监护非婚生子女是最理想的监护类型。但是共同监护能否实现取决于生父母是否共同生活。如果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共同生活,则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是切实可行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无共同生活,对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实行共同监护则欠缺可能性。对未成年的监护主要是人身监护,被监护人需要监护人对其的日常生活进行照管,这就决定监护人必须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当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一方未与其共同生活时,此项监护职责便无法实现。如果生父母没有共同生活,则未与非婚生子女生活的一方便无法与同非婚生子女生活的一方共同行使监护权。因而生父母共同监护在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共同生活的前提下才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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