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地区各地段是几类地区(如房屋拆迁,房屋置换等)是怎么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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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搬迁期限,实施中住宅应按15天执行,非住宅应按20天执行。    第三条 凡需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除须按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到计划、城市规划、土地、消防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取得相关许可证,并须具备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条件,方可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四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拆迁期限是指回迁期限,七层以下(含本数)不得超过18个月(2个自然年内),八层至十五层(均含本数)不得超过3年,十五层以上不得超过4年。    第五条 按条例第十条办理的,暂停办理期限超过12个月的可自行解冻。拆迁人因故不能实施拆迁的,应及时作出报告,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发出解除暂停办理的通知。    第六条 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办理房屋评估和灭籍手续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房屋评估和灭籍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办结评估和灭籍手续,并按有关规定限期拆除。按本款第(四)项规定签定书面协议,必须使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拆迁协议书。    第七条 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搬迁过渡补助费包括搬家补助费。    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自房屋拆除之日起6个月内将搬家补助费、搬迁过渡补助费、越冬补助费付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每逾期1个月(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加发应发补助费总额的3%。    搬家补助费每户300元,搬迁过渡补助费每户400元;跨年安置的越冬补助费每一自然年每户300元。    超过回迁期限的,按下列标准增发搬迁过渡补助费(不含搬家补助费);    (一)3个月以内的(含本数)增发50%    (二)3个月以上至1年的(含本数)增发100%;    (三)1年以上的每年增发200%;    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或一次性安置的,只发给搬家补助费。被强迁的不发给各项补助费。    按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的奖励为:在10天之内搬迁的,奖励补助费总额的20%;15天之内(均不含本数)搬迁的,奖励补助费总额的10%。    第八条 按条例三十一条执行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补助标准为:职工生活补帖费按被拆迁单位在册职工人数(含离退休职工)

  • 答:     岳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或被拆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公用事业、公安、司法、文化、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按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不得实施拆迁。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本条所称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拟拆迁范围、房屋基本情况、拆迁期限、安置房或周转房源、补偿安置费用概算和拆除施工方案。     本条所称专项存储,是指申请拆迁单位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资金监控帐户。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和被拆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和被拆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

  • 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拆迁人必须按《办法》和本细则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三条 合肥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拆管办) 具体负责本市拆迁安置的管理工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    (三)拆迁范围红线图、合肥市规划建设项目拆迁通知书;    (四)拆迁安置方案和被拆迁人明细表;    (五)拆迁人资信证明。    拆迁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人应同时提交征用土地批文。    拆迁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由土地部门等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为保证各开发区及重点工程建设拆迁的顺利进行,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可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项目的拆迁工作可与报批手续同步进行。    第五条 市拆管办应在自接到前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拆管办应对拆迁住宅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被拆迁人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组织召开审查会,对拆迁安置方案、拆迁人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拆迁项目批准后,市拆管办应及时通知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新成立的除外)在拆迁项目申报之前应具备安置总量的30%以上的拆迁周转房或拆迁安置房,否则市拆管办不予审批拆迁项目。    第七条 经批准的拆迁项目,因规划调整需要变更拆迁范围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市拆管办,拆迁人应及时到市拆管办办理变更手续。    拆迁人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该《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八条 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应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公布拆迁安置方案。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水、停电、停气。    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应提前3天张贴通知。    第九条 拆迁人应在拆迁现场将被拆迁人房屋面积、搬迁时间、搬迁顺序号等事项张榜公布。    第十条 拆迁时,被拆迁人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答: 你好,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编辑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 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四条 各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计划、公安、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屋拆迁一般规定编辑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向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二)市、县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第六条 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拆迁人应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接到拆迁申请后,必须在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准许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文本,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统一制发。第八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下列工作:(一)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等形式公布;(二)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和抵押;(三)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的入户和分户;(四)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外,有关部门接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通知后办理的各项手续,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第九条 拆迁范围公布以后,因出生、毕业、婚嫁、军人复转退、刑满释放、劳教期满等原因,确需迁入拆迁范围内或分户的,必须经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安部门应将入户、分户情况及时通知拆迁人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第十条 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签订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二)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三)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四)违约责任;(五)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第十一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

  • 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下列用语在本细则中的含义: (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 位和个人。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 (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拆迁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对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地资源局的领导。 第七条 (协同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的活动) 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第九条 (停止建设的通知和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和公告) 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建设单位可以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暂停办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

  • 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市房产局是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及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土地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及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市计划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市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市土地管理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确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工作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期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拆迁项目性质确定。     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

  • 答:     荆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必须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细则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荆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委托的荆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接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建设、规划、国土、工商、物价、监察、信访、审计、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促进危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     第七条 凡计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土地储备、房地产开发、危旧房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需要拆迁的,均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报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     第八条 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建设委员会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下达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九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1、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

  • 以下是对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回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4月21日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0日起施行。市长 孙清云2004年5月10日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细则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管理办)负责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市拆迁管理办的业务指导。规划、建设、土地、市政、公安、工商、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实施房屋拆迁,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与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未经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该银行不得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第七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在拆迁期限内未完

  •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

  • 答: 第一条 为推进无为建设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滨江新城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无为(二坝)滨江新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无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无为县二坝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无为(二坝)滨江新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无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二坝镇人民政府、相关的村(居)委会、县直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四条 对无为(二坝)滨江新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农户住宅房屋实施拆迁时,按照被拆迁户家庭常住人口人均35平方米的标准,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化补偿的原则,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五条 对无为(二坝)滨江新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农户住宅房屋实施拆迁时,按被拆迁户家庭常住人口计算正房(砖瓦三级以上)建筑面积达到和超出人均35平方米,选择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人均3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超出部分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人均少于35平方米的,选择实行产权调换时,按人均35平方米标准,由被拆迁户按260元/平方米的标准购买补足到人均35平方米(不得突破)。被拆迁房屋是砖瓦结构的,产权置换部分实行补差价款80元/平方米。选择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及其结构、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上述房屋及其附属物设施均不包含违规建筑。 第六条 在无为(二坝)滨江新城规划区的起步区 和产业园区共22平方公里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允许农户个人建造房屋。在该范围内尚未征地拆迁区域,现有的农户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②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人均15平方米的;③子女已进行婚姻登记且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人均15平方米的,履行申报手续,经批准后,可提前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拆迁补偿安置,但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按要求全部拆除。 第七条 农民自建住宅房屋由无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无为县二坝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国土局、住建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监督、确认。 第八条 农户住宅房屋货币化补偿标准:见附表一、二。 第九条 拆迁安置房按规划要求统一建造多层或高层成套住宅用房。安置房的楼号、层次、户型等按农户拆迁结束并验收,依照拆迁安置协议书号顺序,分阶段、分先后进行公开摸号选房。 第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 对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及设施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三、四。 第十二条 对属国家或集体的房产及其附属物设施进行拆迁时,原则上实行货币化补偿。 第三章 安置人口及分户条件界定 第十三条 无为(二坝)滨江新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安置人口的界定: 1、被拆迁户是集体土地上的农业常住人口,即:本户人口中与户主的户口、居住均在一起的直系亲属。 2、农业户口人口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确认为安置人口: (1)原户籍在本地的在校大学生、在部队服役的士兵、劳改劳教人员; (2)在拆迁公告(通告)发布前,已婚夫妇无子女的,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3)被拆迁户的户主有未婚的独生子女,且持有独生子女证明的,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 被拆迁户的户主持有二孩生育指标的,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5)超计划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抚育费后,可以作为安置人口。 (6)被拆迁户在其他建设项目中已经得到安置的,不再重复安置,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设施一律按货币化补偿标准执行。 (7)被拆迁户安置人员的截止时间,以发布拆迁公告(通告)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户不符合上述安置条件的,一律按货币化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滨江新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农户家庭分户条件的界定 (一)被拆迁户中子女已婚的可另立一户。 (二)被拆迁户在安置时需要分户的,原拆迁面积必须按人均进行分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侵占、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阻挠、破坏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妨碍拆迁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答: 这个细则每个城市都是不一样的,要看楼主找的是哪个城市的了,

  • 1.回迁楼面积户型回迁楼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应设定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5平方米、85平方米、95平方米、105平方米、120平方米8种户型。具体户型种类和数量可根据拆迁区域的实际情况设定。90平方米以下户型总面积不低于回迁楼总面积的70%。2.回迁楼建筑标准(1)土建主体工程:符合设计规范的框架结构;(2)土建装饰工程:外墙采用节能保温方案,色泽与小区商品房一致,内墙面刮涂料,地面水泥砂浆压光,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墙面按设计标准贴瓷砖;(3)门窗工程:进户门采用防盗门,单元门安装电子对讲门,卧室、厨房、卫生间采用木质胶合板门,外窗采用塑钢窗;(4)电照工程:按设计要求安装开关、插座、灯具,走廊安装共用声控灯,电表出户;(5)给排水工程:室内给水管线使用供水专用管材安装,水表出户(一户一表),并按规范要求安装节水器具。厨房安装水龙头、普通陶瓷洗菜盆,卫生间安装水龙头、普通坐便和洗手盆,室内排水立杠为PVC管;(6)采暖工程:实行集中供热、一户一阀分户采暖方式,立杠采用聚氯脂保温管,室内采用供暖专用管材及普通散热片;(7)电讯工程:通讯、有线电视接入小区网络;(8)天然气工程:有天然气管网的天然气进户,气表出户;(9)配套工程:按小区整体设计方案实施,与小区商品楼配套标准一致;(10)其他建筑内容按有关设计标准执行。3.回迁楼选择方式按照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后的搬迁时间(验收单记载的时间),确定选择回迁楼顺序号。回迁楼竣工后,由市房产局组织被拆迁人在所选户型范围内,按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楼房位置、楼层、房间。

  • 答: 根据你的房子评多少钱一个平米,然后加一些补贴

  • 答: 你好,这个要结合房屋征收基地提供的对于非居认定的方案来具体确定

  • 答: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旧城改造,强化房屋拆迁管理,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以下称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所发生的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应以市国土房管局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证明书记载的合法产权面积为依据。    作价补偿以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或者参照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计算。采用的计算方式可由被拆迁人选定。    第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时,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方法:    (一)楼房共用面积(楼梯、走廊等)有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规定分摊;无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二)拆除平房,安排在须分摊共用面积的楼房时,补偿的单元建筑面积(未包含共用面积)不应少于原平房建筑面积;其应占的共用面积分摊部分,按建筑成本结算。    (三)补偿安置在首层,按照设计方案首层各单元是通过楼梯进入各户的,楼梯间的面积应按各单元的建筑面积应占的比例予以分摊。若按设计方案首层各住户是另开门户,不需要通过首层楼梯间时,则首层楼梯的面积不予分摊。    (四)拆除楼房(含平房中阁楼插层等已计入产权面积的房屋),安排在须分摊共用面积的楼房时,应按比例分摊共用面积。    第五条 拆迁房屋附属物中的天井、庭园、花园等配套生活设施,不作产权,但应予补偿。补偿方法可按其实际面积对应被拆除房屋面积,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补偿。如业权人要解决住房的,可参照实际面积的50%,按建筑成本价售给业主。建有违章建筑的天井、庭园、花园地仍可适用上述规定。    四、在拆迁公告公布前购买或建造了自住房的,或单位已分配住房的;    五、借用已出国定居的亲友在拆迁范围外的住房的;    六、虽实际居住,但规定不能迁入户口的;    七、不属于房屋拆迁安置的其他对象。    第七条 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已领取准生证而胎儿实际尚未出世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但不按

  • 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服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    (二)依法审查、批准房屋拆迁单位和拆迁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指导、监督、检查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四)依法裁决房屋拆迁纠纷。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的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规划、房产、土地、城建、公用、公安、工商、司法、电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城市房屋拆迁中与本部门相关的业务。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凡我市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属于市人民政府批准改造的棚户区,或者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拆迁资格的单位统一拆迁。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实行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委托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接受拆迁委托: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房屋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

  • 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和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    第五条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审批房屋拆迁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查拆迁人(含被委托拆迁人)的拆迁资格;    (四)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拆迁安置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五)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和强制拆迁决定;    (六)负责房屋拆迁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等工作,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的日常工作。    城建、土地、公安、工商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第七条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拆迁    第八条 凡需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房屋拆迁申请书、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拆迁人必须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拆迁。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可由市政府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的拆迁人自行组织拆迁;或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人拆迁。    第十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以房屋拆迁公告等形式将拆迁建设项目的名称

  • 甲方因_________建设需要,经批准取得_________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_________等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丙_________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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