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公示期被恶意异议要钱内被异议

原标题:商标被提异议如何应对

我国《商标法》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侵犯了其在先权利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商标局裁定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例:异议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对东灵通知识产权代理的第9049531号“澳特玛AOTM”商标提出异议(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人认为,其在先注册的第3348174号“澳柯玛AUCMA”商标为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和模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构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从而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侵犯异议人驰名商标权利。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

“澳特玛AOTM”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工商管理辅助;户外广告;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8174号“澳柯玛AUCM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的“广告传播;广告代理”等。“澳特玛AOTM”汉字部分为“澳特玛”,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为“澳柯玛”。双方商标首字和尾字相同,中间分别为“特”和“柯”,其字形、呼叫、含义不同,因此双方商标整体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澳特玛AOTM”商标复制、摹仿其引证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异议人所提理由不成立,第9049531号“澳特玛AOTM”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注册并非是“没有技术含量”的工作,如果没有一定的经验及扎实的专业基础,是很难应对商标注册过程中出现的商标异议、驳回等问题的。自己去注册商标,或者交由不够专业的代理机构去注册商标,遇到异议、驳回事件常常因为答辩理由套路化,或者因不及时答辩而导致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异议与商标注册有着不可分割的相关性,初步审定公告期被提异议是非常常见的事情,除此之外,商标注册申请中还会遇到补正、驳回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有经验丰富、专业水准较高的代理机构方可解决。因此,商标注册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必须要考虑代理机构的专业素养,代理能力及职业操守,选择专业的去代理注册商标。

  ——评析郑沧宇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娜可丝实验室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当抢注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及“傍名牌”等行为。适用该规定通常需具备他人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品类别相同或类似、商标标志相同或近似及被异议商标申请人主观恶意等四方面的构成要件,但在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中,若确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明知或应知在先商标,且存在利用在先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具有明显恶意的,可以适当降低“具有一定影响”的证明标准,同时可以适当放宽商品类似认定标准。

  第3747592号“NUXE”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由郑沧宇于2003109日提出注册申请,并经初步审定予以公告,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上光蜡、磨光石、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

  在法定期限内,娜可丝实验室有限公司(下称娜可丝公司)提出异议申请。200911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娜可丝公司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其理由为:娜可丝公司是知名化妆品制造商,“NUXE”既是娜可丝公司的商号,也是其“NUXE PARIS及树图形”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娜可丝公司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郑沧宇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明知娜可丝公司的商号及商标的情况下,仍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娜可丝公司的商号权等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娜可丝公司对“NUXE PARIS及树图形”商标系列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当予以保护。

  娜可丝公司提交了证明其商标和商号具有知名度的证据,主要包括产品在域外所获奖项,“NUXE PARIS及树图形”商标在法国等众多欧美国家、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的大量广告宣传,中国香港的产品销售单据,中国知网下载的3篇文章等;娜可丝公司还提交了证明郑沧宇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的证据,主要包括郑沧宇对“进口原液”产品的宣传册和其他“nu·xe”产品的宣传册、郑沧宇的名片、香港日伊公司查询档案及郑沧宇担任该公司首任董事的文件。

  郑沧宇进行了答辩,并提交了部分“奴可思nu·xe”产品的使用实样、宣传凭证、产品检验报告、经销合同等。上述证据显示郑沧宇在产品上印有“nu·xe”标识,宣传材料中显示有“NUXE”标识,并宣传其产品为法国技术生产工艺,由香港日伊公司授权、杭州兰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制造。

  2011920日,商评委作出第21498号裁定,认定:娜可丝公司企业商号为“LABORATOIRE NUXE”,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NUXE”作为娜可丝公司企业商号在化妆品等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经过使用已在中国大陆具有较高知名度,从而使消费者易将被异议商标与娜可丝公司商号相联系,损害娜可丝公司的利益。娜可丝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NUXE”商标经使用已在中国大陆具有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知晓,郑沧宇的注册行为具有恶意。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娜可丝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诉讼中,娜可丝公司补充提交了20032月中国大陆的《中国化妆品》(时尚版)杂志对“NUXE”品牌化妆品进行的报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之规定,判决:撤销第21498号裁定,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郑沧宇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焦点问题是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娜可丝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适用该规定时通常需要具备4个构成要件:1.他人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2.被异议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3.被异议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在先商标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4.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遏制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及“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基于该立法目的,若申请人存在明显的恶意抢注主观意图,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上述规定保护他人在先商标时,对在先商标知名度可以适当放宽要求,在国外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只要通过某种方式进入中国市场且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即可给予保护。同样,对于被异议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在先商标使用的商品类似与否的判断亦可以适当放宽认定标准。

  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香港日伊公司是从事化妆品商业活动的企业,郑沧宇在2003年公司成立时即担任公司董事。娜可丝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2003年其使用“NUXE PARIS及树图形”商标的产品已进入中国香港市场且具有了一定知名度。郑沧宇作为化妆品行业的从业人员,对娜可丝公司的“NUXE PARIS及树图形”商标明显是知晓的。郑沧宇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与娜可丝公司的“NUXE PARIS及树图形”商标中的文字“NUXE”相同,其在实际使用中将“NUXE”变形为“nu·xe”,并与树图形结合使用,与娜可丝公司的“NUXE PARIS及树图形”商标高度相似,其宣传标有“nu·xe”标识的产品为法国技术生产制造,由香港日伊公司授权。基于上述因素,可以认定郑沧宇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

  虽娜可丝公司提供的证据多为“NUXE PARIS及树图形”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域外的宣传、使用证据,中国大陆仅有一定的关于“NUXE”品牌化妆品的介绍和相关产品信息,但对化妆品而言,境外网站或时尚杂志上的使用、宣传在中国大陆通常是能够获得的,且中国大陆消费者也存在赴境外购买化妆品的事实;同时综合考虑郑沧宇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之情形,可以认定娜可丝公司的“NUXE PARIS及树图形”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大陆已经使用且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上光蜡、磨光石、动物用化妆品”虽与娜可丝公司“NUXE PARIS及树图形”商标所使用的个人用化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不同类似群,但该区分表仅是人民法院审查相关商品是否类似的参考而不是唯一依据。综合考虑郑沧宇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以及娜可丝公司“NUXE PARIS及树图形”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之情形,为遏制不正当搭车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上光蜡、磨光石、动物用化妆品”与娜可丝公司“NUXE PARIS及树图形”商标所用于的个人用化妆品亦构成类似商品。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亓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者按:很多企业注册商标之后,常常不知道:商标被异议了怎么办、具体如何办理商标异议答辩、怎么写商标异议答辩书、商标异议答辩费用是多少。今天企业服务汇通过详细分析来告诉你答案。

所以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

?  如何办理商标异议答辩

接下来,企业服务汇将从以下几方面来为你分别进行说明:

(一)商标异议答辩方式

商标被提出异议申请后,被异议人需要进行商标异议答辩,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

1.被异议人在法定的时间期限内自行将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寄送商标局;

2.被异议人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答辩事宜。

(二)商标异议答辩期限

被异议人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的法定期限为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三)商标异议答辩材料

被异议人进行商标异议答辩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申报异议答辩通知书原件及信封;

2.商标异议答辩理由书;

3.商标异议答辩相关证据材料;

4.被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委托书(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则需要)。

(四)商标异议答辩流程和时间

商标异议答辩的流程一般如下:

1.被异议人依照前述所需材料进行准备;

2.被异议人自己提交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材料,提交材料须在1个月内作出;

3.商标局在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后,受理该商标异议答辩事宜,时间一般为1-3个月;

4.商标局对商标异议材料进行审查裁定,并下发决定书,时间一般为12个月内。

另外,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五)商标异议答辩费用

目前,因为企业进行商标异议答辩,是由于他人主动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之后被动参与进来的,因此并不需要缴纳官费。企业可以自己向商标局提供相关的材料,来保证自己能够实现成功注册商标,采取这种方式并不产生任何费用;企业还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采取这种方式则需要向其缴纳一定数额的代理服务费。目前,业内的商标异议答辩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一般是2500元左右,根据商标代理机构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服务质量不同而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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