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我购买是一套私家房,农村房屋过户手续和费用已办理齐全,现房后保坎垮了、我应该承担这笔经费吗

世界银行贷款 吉林至珲春新建铁路项目 移民安置行动计划 2011年1月 目录 移民安置行动计划摘要 4 第1章: 概述 9 1.1项目描述 9 1.2移民安置计划的准备 10 1.3减少工程影响的措施 11 1.3.1项目规划和设计阶段 11 1.3.2工程施工阶段 13 1.3.3项目征地拆迁实施阶段 13 第2章: 社会经济调查 14 2.1项目影响区域的社会经济总体情况 14 4.2适用的政策、法律 55 4.2.1世界银行非自愿移民政策 55 4.2.2法律框架 57 4.2.3中国国家和省市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 59 第5章: 补偿标准和补偿费用预算 72 5.1补偿标准 72 5.1.1征地补偿标准 72 5.1.2房屋拆迁及地面附属补偿标准 75 5.1.3基础设施和专项设施补偿标准 79 5.2移民补偿费用概算 79 第6章:移民安置和生产生活发展 吉林至珲春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工程项目工程范围为吉林至珲春段,新建线路正线长365.352km。包括:吉林站(不包含在本项目内,纳入吉林枢纽改造项目。)[CK0+000=长图K126+590.376(

乐山市征地补偿标准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2008.09)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8年9月25日乐山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蒋辅义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下同)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用),其原建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的,以及在原宅基地上依法新建、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均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其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市及市中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分为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 拆迁各类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被拆迁人属本办法规定的安置对象的,再行对其拆迁安置。 拆迁各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作补偿安置。 第五条 安置对象为常住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住房被拆迁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征地公告之日为基准日确定)及其因依法婚嫁、生育而登记入户的人员。 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对象: (一)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士兵; (二)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各类在校学生; (三)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四)符合政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等;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计入安置对象: (一)没有承包地、不参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空挂户口; (二)通过继承、赠送房屋等形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取得常住户口、没有承包地、不参加分配的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 征地拆迁单位会同相关的村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拆迁安置对象的审核认定,并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村组(社区)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征地拆迁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用地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 第七条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偿安置的合法性审查,制订补偿安置的统一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并筹措落实补偿安置资金,审核上报征地手续,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市中区人民政府是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单位和实施主体。成立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中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市、区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自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出生、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军人退役等按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转让、互换、租赁房屋; (六)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七)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其他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可。 第九条 被拆迁人应当在征地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被拆迁人未按期办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征地拆迁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市中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拟订,按法定程序征求意见或召开听证会后予以修改完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国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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