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伤残二等残疾军人病故故后其合法妻子在2018年领取的定期抚恤金是多少呢?

刘* | 山东 东营 | 遗产继承
  • 抚恤金: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

  • 公务员政审:公务员政审即公务员政治审查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公务员政审是在体检合格之后进行的,目前政审有两种方式,分别是面审和函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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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给你外婆20个月,剩下20个月由你外婆和外公的4个子女平分。总体上你外婆24个月,其他4个子女没人4个月的。如果满意本回复,请采纳。

您好,我这边有个比较头疼的问题:在我8岁的时候,小舅舅因车祸去世,无妻子女,但那个时候我外公外婆健在,按照农村的习俗,老人本来应该是我大舅舅和小舅舅给我外公外婆养老的,结果我小舅舅去世后,两位老人的养老问题要解决,大舅舅不愿意一个人来承担两老的养老问题,所以后来把我过继给我小舅舅做女儿,因此两位老人,外婆归我们家来养老,外公有我大舅舅养老。因此在我小舅舅名下的房田财产都有我这个继承女儿来继承。那么当时我父母认识字不多,对于以前农村里分家数及继承证明,把我的名字写错了,小了我的小名,没有写我身份证上的名字,20多年过去了,房产证上名字也一直是我小舅舅的名字,那么我想请问,我这个房产证要怎么过户??请告知,谢谢

如果之前大家签过相关文书,有分歧的地方可以签个补充协议明确下。当地房产过户手续程序及需要提交哪些资料,税费缴纳等,建议咨询当地房产登记中心。如果房产权属存在争议的,可通过法院判决进行确权,然后申请强制执行过户。

若外公外婆以后年纪大去世,能继承外公的遗产吗?(我外公外婆就我我妈妈一个女儿 我妈妈也就就我一个女儿)想咨询下以后的继承问题,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配偶、父母、子女均有继承权。

外公外婆已逝去有两个子女一个是我外婆前任的儿子是我的舅舅,一个是我外公外婆亲生的我的妈,小时候舅舅是跟着外婆进到了我外公的家,我妈是嫁出去的,户口也出去了,房子地基是我外公的,因为农村上的房子拆迁了,分到的三套房子,舅舅意思是不肯给我妈一套,问一下这样的房产纠纷打官司能赢吗?

你好,你母亲作为你外婆的子女,享有法律上的继承权,你舅舅无权剥夺。可通过诉讼解决。也可联系律师代为起诉:

按照民政部在2017年年底的时候出台的最新规定,从2018年10月1日起将会按照新的标准来发放抚恤金: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 单位:元/年)

一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

二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

三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

四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

五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

六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89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

七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1990元,因公:19680元

八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3880元,因公:12710元

九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1530元,因公:9260元

十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8100元,因公:6930元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单位:元/年)

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9860元

3、病故军人遗属:18680元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单位:元/年)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50520元

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50520元

3、红军失散人员:22790元

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于今年提出并且已经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强化统一领导、顶层设计、改革创新和重大项目落实,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形成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构建一体化的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

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建设强大稳固的现代边海空防。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2016年9月,柯子的爷爷林辰龙因病离世。爷爷身前育有林光乐、林光喜、林光美三名子女。林光乐先于父亲去世,其身前育有柯子和苏皓两个同父异母的儿子,林光乐与前妻杜自珍离婚后,柯子一直跟随其母生活至成人。在爷爷离世后这段时间里,安葬事宜主要由二子林光喜、小女林光美操办。

不久,爷爷身前所在单位通知其妻子、二子、小女和两个孙子五人一起,到单位签字领取爷爷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因柯子临时有事,签字当天柯子委托其母到场代签确认。签字后,各方均同意丧葬费及抚恤金以转账的方式存入爷爷身前的银行卡中,尔后由各近亲属自行分配。

很快,丧葬费及抚恤金就转到了爷爷身前的工资卡上,爷爷的妻子、二子、小女和孙子苏皓四人,将丧葬费及抚恤金按比例进行了分配。没有拿到钱的柯子,在得知此事后十分生气,多次与奶奶及长辈们商谈交涉未果后,一气之下将四位亲属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为自己足额享有爷爷丧葬费及抚恤金维权。

庭审中,柯子与各亲属成员对抚恤金的分配意见分歧很大,双方各执一词争辩激烈。柯子诉称,自己是爷爷的嫡系长孙,父亲在爷爷离世之前就已经去世了,现在爷爷走后留下的这笔丧葬费及抚恤金,自己完全够格代父亲享有爷爷抚恤金的一定份额,因为跟自己同父异母的苏皓,已获得该笔抚恤金中一定份额的钱款。另外,各亲属成员在签确认书当天,也均表示同意按比例均分钱款,可是抚恤金到了爷爷工资卡以后,各亲属们却瞒着自己,私自处分了全部钱款和自己应享的那份,亲属们的这种做法已严重侵犯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各亲属辩称,丧葬费及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抚恤金的分配不适用《继承法》关于代位继承、法定继承的做法。另外,抚恤金的分割应在爷爷的妻子、儿女第一顺位亲属中进行,柯子和苏皓都不是抚恤金分割的第一顺位人,苏皓所获得的抚恤金,主要是因为苏皓在爷爷身前尽了孝道,我们几位亲属经商议后决定给予的,而柯子在爷爷身前并未对爷爷尽任何照顾扶养义务,甚至爷爷出殡时其也未到场参加,理应无权获得抚恤金的份额。

法院认为,丧葬费是逝者单位对逝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帮助,用于解决逝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遇到的实际困难。抚恤金则是公民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给逝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具有一定精神抚慰性。可见抚恤金、丧葬费并非遗产,柯子主张按照法定继承的比例分配抚恤金、丧葬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抚恤金的分割,应当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及逝者生前负扶养义务的人的情况综合考虑和妥善分割,分割抚恤金时,应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第一顺位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开始。为此,柯子作为孙辈顺位在后,不属于抚恤金发放的适格对象,且柯子在逝者身前并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或是存在由逝者作为主要供养人的情形,也未存在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需要特殊照顾的情形,所以柯子不论从亲疏关系还是供养关系,均不符合获得抚恤金、丧葬费的条件。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柯子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介绍,俗话说“百善孝为先”,抚恤金、丧葬费用途的特殊性,发放对象的针对性,决定了死亡抚恤金、丧葬费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如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而应甄别、区分抚恤金分配对象顺位问题,及分配对象是否在逝者身前对其尽了主要扶养照顾义务即通俗说的“尽了孝道”等综合情况综合考虑。本案中,虽然柯子、苏皓都不属于抚恤金发放的第一顺位对象,可是苏皓却因“尽孝道”得到了第一顺位近亲属的认可,获得了一定比例的抚恤金,这既与法律无悖,也正是法律大力倡导传统家风美德的具体表现;相反,柯子在逝者身前,对逝者长期处于不闻不问的态度,未参与逝者葬礼的行为,于情于理都有很多说不过去的地方。在此,希望大家能以本案为鉴,在处理亲人、子女关系问题时,能权衡好“情、理、利”三者的关系,切勿酿成“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悲剧。

公民遗产都具有哪些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上的“遗产”,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遗产只在公民死亡时发生。公民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遗留下来的财产,才能成为遗产。公民因死亡而获得的钱款,如抚恤金、丧葬费等不属于遗产范畴;二是遗产是公民的个人财产。遗产只能是属于公民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国家的财产、集体的财产、他人的财产,都不能成为遗产。如被继承人生前租赁他人房屋,在死亡时因租赁期限未届满尚未返还的,就不是遗产。同时,公民个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的份额,也不属于遗产范畴。三是遗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遗产只能是公民生前合法拥有的财产,不是公民合法取得或者合法享有的财产,不能成为遗产。

除了上述遗产概念及其含义中所包含的特点外,遗产还具有时间上的特定性的特点。所谓时间上的特定性,是指遗产只存在于由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结束前这个特定的时间范围之内。公民生前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畴;继承开始后,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后,已经成为继承人的财产,也不再属于遗产范畴。所以遗产只存在于一个特定的时段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

第十四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释义】本条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顺序。

第一顺序: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同一顺序中的亲属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应予均等。经协商,也可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分配一次性抚恤金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烈士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烈士共同生活的亲属,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亲属,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一次性抚恤金,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同一顺序中的亲属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次性抚恤金开始发放时,由第一顺序的亲属享受,第二顺序亲属不享受。没有第一顺序的亲属可以享受抚恤的,由第二顺序的亲属享受。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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