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你司法拍卖房子税费2018到的房子税费最后怎交的,满五唯一如何认定的?

原标题:花100多万抢下90㎡杭州学区房,第二天她就后悔了!听说这房子不吉利……

最近几年,司法拍卖房进入不少购房者选择的范围内。但若是买房前事先不多加注意,这好事也可能落了一个不欢而散的结果。

这不,家住萧山的毛女士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她通过司法拍卖网站,以百万的价格拿下到了一套90多平米的学区房,可把毛女士高兴坏了。结果,成交后短短两天内,突然发现可能不如她想像中的那么美好。

过五关斩六将终于抢下法拍房

今年5月份,毛女士(化名)眼看着杭州的房价一天天噌噌噌地直往上涨,公公婆婆年纪也大了。毛女士心里盘算着在杭州某处安静风景好的地方置购一套房产,一来算作一种投资,二来可以给公公婆婆养老用。

毛女士今年40多岁了,是一名普通的工薪阶层,商品房高昂的价格会让夫妻俩的生活很有压力。碰巧毛女士的朋友告诉她,现在有一种司法拍卖房,比一般的商品房便宜很多钱,网络上点进去付保证金,按时交尾款就行了,是个“捡漏”的好机会。

毛女士一听就心动了,登上了阿里司法拍卖网站,发现杭州市桐庐县一处房产甚是满意,90平米的大小,两室一厅,是一个学区房,旁边有医院、超市,配套很成熟,起拍价却只有35万。

初次购买司法拍卖房,毛女士心理是有些忐忑的。司法拍卖房有一个月的公告期。在网上看到房子时,已经离拍卖日期不远了,自己在萧山看房不便,毛女士特意委托了在桐庐的亲戚去实地看房,亲戚回来后说挺好的,毛女士这才打算下手。

好山好水,又有亲戚在,到时候老两口住的也舒心,这种好事情怎么能错过!

毛女士和老公一商量,两人一拍即合,“必须马上买下来,志在必得!当下就交了5万元的保证金。”

司法拍卖房一般是一天的时间拍卖,早上10点钟持续到第二天早上10点钟,若是5分钟内有人竞价,则延长时间。

5月11号,毛女士看中的房子拍卖,不知道是不是这个房子太过于抢手,短短一天内房子价格从35万涨到了一百多万。

最后毛女士以108.1万的拍卖价格成交,当时在成交房小区内算是成交价格比较高的了。

一般司法拍卖后一个星期内交足房款就行了。而毛女士在拍卖后两天内就交齐了尾款,诚意十足。结果桐庐法院正准备带着毛女士去办理转户手续的时候,毛女士却突然悔拍了,要求撤销拍卖。

短短两天内就悔拍,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经手此案的桐庐县人民法院赖小强法官表示他也是第一次听到这种原因。“毛女士表示拍得该房屋是给公婆居住生活的,老人非常传统,注重房屋的吉凶。两位老人一去,听邻居说房子里面死过人,认为此住宅不太吉利,两老人不愿居住。

毛女士有自己的疑问:为什么竞拍公告里面没写房里死过人?而且拍卖方也没告知过。

赖法官很无奈:“户主的自然死亡,这个不属于法院需要披露的内容呀!

原来,这处房产的原拥有人是一对夫妻,丈夫办企业借了很多钱,而且患有癌症。去年1月份,夫妻俩正准备去杭州复诊,丈夫突然晕倒在厕所,紧急送往了桐庐县中医院。抢救一个小时宣告死亡,而后送往殡仪馆。这处房产因为牵涉债务纠纷,被桐庐县人民法院拍卖。

赖法官说:“生老病死是人之常情,户主的死亡是正常死亡,也没有在标的物内死亡。前期买受人有义务前往标的物现场查看,如果一旦选择竞买就视为对拍卖标的已知或未知的瑕疵的接受。故异议人应当承担拍卖风险。”

最后,法院裁定驳回了毛女士的异议。

毛女士虽然接受结果,但她的态度也很坚决——无论结果如何,这样的房子她是不会再要了,申请被驳回了,那宁可悔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最终,毛女士5万元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买网拍房前你需要注意什么

记者咨询了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的倪越卿律师,他告诉记者,对于用前户主死亡要求来申请撤销拍卖,这是不可能的。

首先,房屋原所有权人死亡并不是撤销司法拍卖的法定理由。因此毛女士通过该理由要求撤销司法拍卖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发生以下6种情形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才能申请撤销司法拍卖:

“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的;系统故障、数据错误致使拍卖结果错误的;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的;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另外,对于毛女士认为法院有披露户主是否在房中死亡的义务,倪律师表示,自然死亡不在法院披露信息内。“法院公示的信息,主要是拍卖产权、税费、房屋评估报告、房屋基本信息等内容。”

人民法院会有一些特别提示,包括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当房屋因有人非正常死亡导致在评估时会对房屋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变现困难时,评估机构在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会考虑降低评估价,并说明评估价值偏低的原因,法院一般也会在公告中予以说明。

“一般凶杀案才会算作是重大瑕疵,虽然法律没有在法院应该公布信息内,但一般法院会在公告中标识出来。”

倪律师告诉记者,最近几年,因为司法拍卖房的不限贷、操作简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购买司法拍卖房。但其实存在一定的风险,在他经手的案例中,最常见的是两种,“一种是破产清算拍卖的房子,产权归属复杂,会产生无法过户、税费很高、替户主交物业费等情况。还有一种是房屋腾退的问题。欠债抵押的房子,中途会有一些案外人主张权利,一旦成立了,买到手的房子也会无法过户。”

桐庐县人民法院和倪律师在此也提醒大家,购买司法拍卖房,首先应当仔细研读竞买公告和竞买须知。“一些初次买司法拍卖房的人,要把竞买公告研读透的。不懂问别人,也要把税费等专业问题琢磨到心理有数。”应当重点了解房屋对贷款的要求、过户税费的承担,以及是否有权利人提出异议等问题。

其次,如果竞买人对于房屋有其他的特殊要求的,“一定要自己去看房子,了解自己所关心在意的问题,比如户主的信息等等。”甚至委托律师、中介机构进行调查,以保证更加全面地了解房屋情况。“友情提醒,竞拍公告上会有法官电话,一定要打电话给法官了解情况,有任何问题,及时沟通。切记不要冲动加价和盲目购买。

来源:钱江晚报/浙江24小时

“沉睡了13年的一纸冰冷判决书,今天终于变成了‘真金白银’!”9月4日,拿到2000万元回购款,买受人张金华激动地说。

“村民们对这个结果很满意,大家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与温暖。”宝塔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代主任曹斌动情说道。

至此,历时13年的宝塔大厦房产交付案成功执行和解。这宗“骨头案”画上圆满的句号,标志着全市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拿下关键一役,成为多方联动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典型样本,为法治黄冈建设写下生动注脚。

只要勇于担当、直面问题,没有解不开的“千千结”

今年5月,一起历时13年的房产交付案摆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肖笛的案头。

打开卷宗,案情并不复杂:2005年,赤壁信用社因与宝塔村(现为宝塔社区)发生贷款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赤壁信用社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了对宝塔大厦进行拍卖还债的意见。2006年,市中院依据当事人协商意见对宝塔大厦依法拍卖,买受人以417万元依法竞得宝塔大厦,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交纳了竞买款。

然而,宝塔大厦的交付执行却举步维艰。“宝塔大厦在这么好的地段,凭什么400多万就卖给别人了?”“宝塔大厦是我们村唯一的集体资产,如今卖出去了,我们喝西北风啊?”村民们对抗情绪激烈,以各种方式抵制法院执行工作,导致依法拍卖的房产长达13年不能交付给竞买人。法院的判决成了“白条”,竞买人花钱买了座“海市蜃楼”。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上作出庄严承诺。

为民之诺,重于泰山。“在法院的全部业务工作中,执行工作是‘1’,其它工作是‘0’,没有‘1’后面有再多的‘0’也没有意义,我们一定要守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肖笛斩钉截铁地说。

大事难事看担当。“宝塔大厦的交付执行案无论多难,我们必须冲上去!要以攻城拔寨的勇气、敢打必胜的决心、善作善成的毅力,全力以赴,攻坚克难!”市中院成立以肖笛任组长的专案组,解剖案情,理清案件脉络和法律关系,寻找症结点、突破口。

专案组认为,宝塔大厦难以交付一方面是宝塔村始终认为法院拍卖不合法,贱卖该村资产,对抗情绪激烈;另一方面是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孤军奋战”,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

直面问题,攻坚克难。市中院直面村民的质疑,提请市委政法委牵头成立复查专班,“若认定拍卖合法,通报宝塔村及相关部门,化解宝塔村及相关部门的质疑,敦促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若认为拍卖违法,我院依法启动纠错程序。”

“坚决支持,全力支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委书记刘雪荣签批,让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纪委监委、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共同组成复查专班,对宝塔大厦的拍卖全面深入审查,出具书面结论。

炎炎盛夏,复查专班冒着酷暑走访宝塔社区,倾听居民的心声;查阅大量案卷,查明来龙去脉;召开座谈会,分析法律疑点。

专班查明:宝塔村原书记谢全运、原主任谢水清与申请人原代理人童四海于2005年11月17日达成一致,同意对宝塔大厦进行拍卖,拍卖价格以2005年8月16日宝塔村自行委托黄冈市海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价650.3万元为依据,拍卖价款40%用于宝塔村村民安置及偿还村民融资款,60%偿还赤壁信用社债务。按双方意见,2006年3月31日,市中院委托当事双方共同选定的黄冈市公正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依法确定520.24万元(评估价650.3万元的80%)为拍卖底价。第一次拍卖因无人参与竞拍而流拍,决定依法下调底价,确定以417万元(第一次拍卖底价520.24万元的80%为416.19万元,取整)为拍卖底价进行第二次拍卖。2006年5月26日举行第二次拍卖会,买受人以417万元拍卖成交。评估、拍卖保留价、流拍、成交价均符合法律规定。

“宝塔大厦拍卖程序合法,拍卖结果是当时市场价值的真实体现,不存在贱卖。”复查专班出具书面结论。

只要集聚合力、多方联动,没有打不通的“梗阻塞”

“解决执行难问题,不仅是法院业务上需要打的一场硬仗,更是一场推进依法治市、维护法律权威的硬仗,还是一项必须在党委领导下完成的庄严政治任务。”刘雪荣的话语掷地有声。

7月24日上午,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总工会主席易先荣主持召开宝塔大厦执行案件情况通报会。这是一场澄清谬误、统一思想、凝聚合力的会议。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通报相关调查情况,市委政法委宣布调查结论;黄州区、赤壁办事处、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司法局等18家单位表态发言,支持法院执行该案;列席会议各部门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就下一步案件执行工作提出建议。

“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协作的优势,积极支持配合好法院稳妥推进宝塔大厦的交付工作。”易先荣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并反复强调,“做法律工作不仅是对法律付诸实施,更是一个做群众工作的过程,执行工作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更要重视社会效果。”

“法院将积极贯彻落实好市委要求,按照‘八个一'工作步骤积极开展工作,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肖笛铿锵有力地说。

针对宝塔大厦执行交付的关键环节,市中院充分考量案件执行和社会稳定,坚持思想疏导和法治宣教双管齐下,联合黄州区委、区政府、区政法委、赤壁街道办事处合力搭建执行“疏通网”,向宝塔社区居民讲清调查结论、说明法律法规、阐述法律后果及社会影响。

“法律的权威,必须维护;法院的生效判决,必须执行!”赤壁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童文军深入宝塔社区,多次召开社区两委班子会议、居民代表大会,消除对宝塔大厦执行的误解、质疑。

“宝塔大厦的拍卖冇得问题,现在房价涨了,不能以现在的价格评判当时的市场价值。”宝塔村原主任谢水清老人从“反对派”变成宣传员,在社区龙灯队、舞蹈队两个社区活动中心开“茶话会”,把“法言法语”翻译成“大白话”,解开大家的心结。

各级各部门齐心协力,为案件执行和解清除了思想障碍、奠定了坚实基础。

只要心系群众、不忘初心,没有啃不下的“硬骨头”

宝塔大厦不仅仅是宝塔社区唯一的集体资产,失去宝塔大厦就等于失去造血功能,而且,这栋楼还是由村民们入股集资,倾注了几代人的感情。社区居民一致希望从竞买人手中把宝塔大厦回购回来。

群众的心声就是法院的关切。肖笛多次带队沟通协调,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牵头设定了多种和解方案。黄州区委区政府、赤壁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法院,给当事双方搭建执行和解的桥梁。

宝塔大厦于2008年由竞买人转卖给企业家张金华。张金华早年在深圳创业,2014年回乡二次创业,在黄州投资建设福耕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园。

黄州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万小勇带着农业局、发改局等部门负责人,到张金华的农业项目基地调研,问需于企,帮助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聊完项目,再聊到宝塔大厦。“首先,我们坚决维护你的权益,一定将这个案子执行到位;其次,希望你多多考虑社区父老乡亲的难处,同意回购。”万小勇深刻剖析此起执行案件中的利弊,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劝导其放大格局、握手言和。

经过几轮协商,张金华同意宝塔社区回购宝塔大厦,但双方就回购价格产生很大分歧。一方面,市中院继续组织双方协商。期间,谢水清等宝塔社区居民自发登门,请张金华降低回购价格;另一方面,赤壁街道办事处积极筹措回购款。

宝塔社区拿不出这么多钱,怎么办?正在大家一筹莫展之际,赤壁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童文军灵机一动:抱团置业!赤壁街道办事处有26个社区,大部分社区造血功能差,如果整合各社区资金,联合回购宝塔大厦,既解了宝塔社区的燃眉之急,又盘活了集体经济,有利于各社区长远发展。抱团置业的意见一提出,13个有资金的社区纷纷响应,宝塔社区拿出500万元,一字门社区拿出棚改拆迁400万元补偿款,八一社区拿出300万元……很快,筹措资金2000余万元。

与此同时,市中院专案组带来好消息:张金华同意宝塔社区以2000万元回购宝塔大厦。

8月31日上午,黄州区赤壁街道办事处会议室内掌声一片。在肖笛的主持下,在黄州区委书记骆志勇和赤壁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见证下,买受人张金华与宝塔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代主任曹斌签下和解协议、握手言和。

“宝塔大厦执行案能够顺利执行和解,得益于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人大、政协的有力监督,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这是在市委坚强领导下,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一次重大胜利,也是执行攻坚的一次重大胜利。攻克执行难,需要全社会多一点理解、多一份担当、多一腔情怀、多一些坚守,共同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回顾整个案件执行过程,肖笛总结道。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法院在进行司法拍卖时应当公布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实践中,拍卖公告中列明的税费大多由买受人承担。因此,个人通过司法拍卖竞拍房屋时,应当考量可能产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法院在进行司法拍卖时应当公布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实践中,拍卖公告中列明的税费大多由买受人承担。因此,个人通过司法拍卖竞拍房屋时,应当考量可能产生的各项税费,综合考虑最终成交价款。竞拍房屋根据能否提供房屋原值证明,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又有所区别。本篇华税律师通过一则税案与您一起探讨。

  张某于2016年10月9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X万元的价格成功竞得了某房屋。2016年11月21日与江岸区人民法院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约定,对拍卖标的过户、所涉税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2017年2月28日,张某代理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9922元,税务机关出具了完税证明。后张某认为税务机关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适用1%的税率,而不应当适用3%的税率,税务机关对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的政策理解适用有误,向市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区地税局撤销个税征税行为,并对国税总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对于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房屋与纳税义务人主动送拍房屋,在无法提供房屋原值等相关凭证的情况下,是否应统一适用3%的核定征收率?

  法院认为:上述两份文件并未对纳税义务人主动送拍和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等不同情况进行区分,统一按照核定征收率3%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无不当。

  (一)个人转让房屋所涉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梳理

  1、个税缴纳的一般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即个人转让住房的,应当按照收入额减除原值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税。

  2、无法提供原值凭证时的核定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第五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房屋拍卖收入的特殊规定

  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将房产拍卖,根据

文第四条的专门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此进一步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案《拍卖成交确认书中》约定张某代房屋所有人承担税费的条款有效

  在许多情形下,纳税义务主体并不一定是最终的税款承担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可以约定应缴纳税款由非纳税义务主体方承担。与纳税义务主体的法定性不同,税款承担主体可以通过合同条款进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应的司法判例中也明确该观点。如《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缴纳税款,即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转让土地使用权税费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本案原告张某通过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竞拍涉案房屋,并根据约定承担涉案房屋的税费,不违反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受理其税费缴纳。

  (三)本案依法应当按照3%的税率进行核定

  本案中,张某无法提供房屋原值等相关凭证,且该房屋原所有人名下有其他房产,不符合“满五唯一”免征个税的范围,

文未对主动送拍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等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因此地税局按照核定征收率3%征收个税并无不当。

  小结:本案之所以会引发争议,笔者认为,关键原因在于

文对房屋拍卖收入直接规定了按照3%的核定征收率,但对于一般的个人房屋转让,根据

文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综合考虑地段、价格等因素在1%-3%的幅度内进行确定,例如本案中张某所在武汉市,根据武汉市《市地税局市房产局关于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武政办[号)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l%。通过拍卖或个人交易,性质均是转让,在核定征收率上却存在较大差别,特别是本案中张某认为司法拍卖应区别于1145号文及38号文中所规定拍卖,是本案出现争议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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