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元成本卖10元元4双能挣钱不亲们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2018年3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中低收益的基金产品。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设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万元人民币)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0

刘未先生,董事长,浙江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原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建部负责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财通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家俊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中山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东方证券遵义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汇添富基金南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南方分公司总经理、全国渠道销售总监兼华东分公司总经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可先生,董事,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历任杭州市下城区国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董事;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现任杭州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财务总监管理办公室)部长(主任),兼任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杭实股权投资基金(杭州)有限公司董事。

孙文秋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财经大学教师,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证券事务部经理,上海东方明珠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现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上海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霍尔果斯拜克影视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瀚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

姚先国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常务副院长,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浙江大学社会科学学部主任。现任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同时担任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创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叁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君亭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众和科技股份

朱洪超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现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易居(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颖女士,独立董事,高级会计师,复旦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专家库专家,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及硕士生导师、易居(中国)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殷平先生,职工监事,产品战略部总监,产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金融部六级产品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战略部总监。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汪海先生,副总经理,上海大学双学士,新加坡管理大学财富管理硕士。历任建行上海市徐汇支行计划财务部科员、经理助理,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经理;建行上海分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产品经理、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武祎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会计与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云南省财政厅预算处副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市场监管处副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监管四处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综合处主任科员,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晓倩女士,复旦大学投资学硕士,从业经验5年,先后就职于友邦保险、国华人寿、汇添富基金、华福基金,2015年5月加入东吴证券,担任东吴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2016年5月加入财通基金固定收益部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2017年7月起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谈洁颖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

金梓才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陆玲玲女士,研究部副总监

张亦博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决议的执行中,“执行—复核”机制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由风险管理部和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风险管理的工作覆盖到全公司所有业务环节,以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平台,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事前风险管理主要通过风险管理部门介入公司的业务流程检查、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访谈的方式,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事中风险控制则是对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制、业务操作规范化、精细化来进行;事后风险管理则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总结来开展。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投资风险、业务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系统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的系统评估,对公司层面的风险进行详细的梳理,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进行解决。在投资风险环节,针对不同产品所具有的特定投资风险进行量化研究和分析,超过阀值由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部门,并根据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相关责任人;在业务风险环节,协助营销部门和产品研究部门前瞻性地对新产品的风险和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了解,切实解决实际业务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操作风险环节,对公司

层面的制度、流程、系统和项目等方面,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发现和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公司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在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运营部门。风险报告由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观公正。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成立时间:2007年1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微理财号(微信号:ctfund88)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签章会计师:蒋燕华、蔡玉芝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27日证监许可[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或客户热线电话400-820-9888订阅电子账单。在时机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以电子账单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仅为坚持订阅纸质账单的客户继续提供纸质账单服务,引导基金持有人共同为保护地球绿色资源贡献一份力量。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20-9888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业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官网或者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投资者服务刊物、分红公告、公司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六)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24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1、中国证监会准予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元成本卖10元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