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遏制房价的过快上涨,政府针对房地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随着限购限价的出台,开发商们也想出了各种对策以维护他们的高额利润,其中双合同就是较近房地产市场中公开的秘密,购房者对此只能默默承受,尽管经过新闻媒体的大量曝光,监管部门对此仍然是置之不理。因此,一旦开发商改变销售策略,变精装修为毛胚房销售时,广大购房者对此更觉不公,尤其是原来装修合同中装修款项较多的购房者,总是想方设法想退掉装修款,在投诉,信访,找开发商都无门的情况下,只能诉诸法律,对此,袁艾香律师提出了以下观点:
双合同并不违法,因此政府部门无法管,除非出台新的政策和法规。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只要主体适格,内容不违法,形式也具备,没有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能擅自解除。
如果一方解除,必须根据合同的约定负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如果购房者实在想拿回装修款,也是可以的。但要考虑一下违约成本,争取把损失降到较低,那如何确定违约责任呢?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绝大多数出卖人和买受人都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一方逾期付款或者预期交付使用房屋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会明确约定逾期履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但也有一些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上述两种情形的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人民法院按照某种标准作为参照系来确定违约方的责任,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本条是关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时应当根据什么标准确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规定。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本条的规定内容实际上包含三层意思:
1、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的,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如果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减少的,人民法院可以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超过损失30%为标准,予以适当调整;金牌状王,袁艾香律师执业证号:32565 全日制名校法律硕士毕业,办案经验丰富,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团队成员专业代理房地产纠纷案件
,成功代理数千起房地产案件,团队成员并曾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多家媒体的采访,现为亚太地区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总部设在中国北京在中国大陆拥有36家办公室,在纽约、伦敦、维罗纳、米兰、布达佩斯、圣保罗、里约热内卢
、首尔、伊斯坦布尔、华沙、波兹南、格但斯克、墨西哥城、布鲁塞尔、特拉维夫、芝加哥、新加坡、迪拜、里斯本、马德里、瓦伦西亚 、莫斯科、香港、台北、雅典、摩纳哥、巴塞罗那等31个海外城市设有办公室。袁艾香律师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是您信心的保证。袁艾香律师特擅长大案要案风险代理、胜诉取酬!人脉广厚,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壁垒和司法腐败!!!市中院、省高院、较高院案件较佳代理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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